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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產品商標授權與平行輸入問題之研究何金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真品平行輸入合法性與否的問題,可說是國際貿易與廠商行銷所造成的問題,由於商品的流動乃是全球性的,而商標權確有其屬地性與獨立性,因此爭議不休,各種立論雜陳,而爭議了幾十年仍難以有一明確的結論。
本論文則從另一個角度切入,跳過「真品平行輸入」合法性與否的爭論,而透過商標權授權契約、商標權移轉等各種手段,將可能發生「真品平行輸入」的情況,加以規避。而使相關廠商能獲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
總結全篇論文,共計得到下列命題:
一、在資訊產業,產品的生產與商標使用之間,關係越來越複雜,各種代工模式的產生,使得傳統認為商標最重要的功能是表彰商品來源,漸漸淡化,而必須以另一種思考模式來加以因應。
二、『真正商品』的範圍應該要稍微限縮,唯有在內、外國商標權人為同一人或內外國商標權人雖非同一,但是相互之間彼此有授與商標使用權、享有對造國家商標使用權的關係下,所涉及的輸入商品方為「真正商品」。
三、不開放真品平行輸入,並不一定會造成合法的經銷商獨占市場。只要市場上有相同或類似的替代商品存在,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秩序,仍得以維持。
四、在「屬地主義」原則下,在他國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在我國並不一定得享有商標權保護。甚至有可能成為仿冒品而觸犯法律。
五、在「屬地主義」原則下,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範圍可能受到限制。
六、未註冊或申請註冊中之商標得授與他人使用,但被授與人在授與當時尚未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僅是得以對於授與人主張合法使用。須待授與之商標,經授與人合法申請註冊完成,方使商標授與使用契約成為商標授權契約,而取得商標法上之相關權利。
七、商標在「屬地主義」原則下,外國之商標善意先使用人,不得主張善意優先使用,而不受我國商標法之規範。亦即各國商標權必須分別註冊申請,才能得到各國商標法之保護。
八、商標授權契約,契約標的或契約當事人發生變動;應視商標之性質,在契約中約定處理的方式。
九、因商標權特殊的性質,商標授權契約中的授權條款較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條款,較不受公平交易法之約束。
十、商標授權後之商標受讓人成為授權契約之契約當事人,但是否可對抗第三人,仍以是否登記為準。
十一、在廣義平行輸入的各類型中,有一些類型並不屬於真品平行輸入。業者可透過訂定商業契約與商標授權契約等手段,避開真品平行輸入的類型,來獲取商標法的保護。
十二、商標授權契約的訂定,關係業者的權益至鉅,業者可根據第五章第三節的各款說明,追求自身最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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