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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產品商標授權與平行輸入問題之研究

何金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真品平行輸入合法性與否的問題,可說是國際貿易與廠商行銷所造成的問題,由於商品的流動乃是全球性的,而商標權確有其屬地性與獨立性,因此爭議不休,各種立論雜陳,而爭議了幾十年仍難以有一明確的結論。 本論文則從另一個角度切入,跳過「真品平行輸入」合法性與否的爭論,而透過商標權授權契約、商標權移轉等各種手段,將可能發生「真品平行輸入」的情況,加以規避。而使相關廠商能獲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 總結全篇論文,共計得到下列命題: 一、在資訊產業,產品的生產與商標使用之間,關係越來越複雜,各種代工模式的產生,使得傳統認為商標最重要的功能是表彰商品來源,漸漸淡化,而必須以另一種思考模式來加以因應。 二、『真正商品』的範圍應該要稍微限縮,唯有在內、外國商標權人為同一人或內外國商標權人雖非同一,但是相互之間彼此有授與商標使用權、享有對造國家商標使用權的關係下,所涉及的輸入商品方為「真正商品」。 三、不開放真品平行輸入,並不一定會造成合法的經銷商獨占市場。只要市場上有相同或類似的替代商品存在,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秩序,仍得以維持。 四、在「屬地主義」原則下,在他國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在我國並不一定得享有商標權保護。甚至有可能成為仿冒品而觸犯法律。 五、在「屬地主義」原則下,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範圍可能受到限制。 六、未註冊或申請註冊中之商標得授與他人使用,但被授與人在授與當時尚未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僅是得以對於授與人主張合法使用。須待授與之商標,經授與人合法申請註冊完成,方使商標授與使用契約成為商標授權契約,而取得商標法上之相關權利。 七、商標在「屬地主義」原則下,外國之商標善意先使用人,不得主張善意優先使用,而不受我國商標法之規範。亦即各國商標權必須分別註冊申請,才能得到各國商標法之保護。 八、商標授權契約,契約標的或契約當事人發生變動;應視商標之性質,在契約中約定處理的方式。 九、因商標權特殊的性質,商標授權契約中的授權條款較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條款,較不受公平交易法之約束。 十、商標授權後之商標受讓人成為授權契約之契約當事人,但是否可對抗第三人,仍以是否登記為準。 十一、在廣義平行輸入的各類型中,有一些類型並不屬於真品平行輸入。業者可透過訂定商業契約與商標授權契約等手段,避開真品平行輸入的類型,來獲取商標法的保護。 十二、商標授權契約的訂定,關係業者的權益至鉅,業者可根據第五章第三節的各款說明,追求自身最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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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用頂級域名(New gTLDs)爭議之研究-以商標權之保護為中心 / A Study on New gTLDs Disputes- Focused on Trademark Protection

程映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11年6月,「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組織」(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董事會核准新通用頂級域名申請人指導手冊(Applicant Guidebook)並正式展開新通用頂級域名計畫(New gTLD Program),該計畫容許頂級域名申請人自行選擇作為網址字尾之字符串,並成為該頂級域名之註冊管理機構。在第一波申請名單中,ICANN陸續通過了700多個申請案件,包含了一般通用名稱類型、品牌及商標類型、地理名稱類型等新通用頂級域名,也因此對於網際網路帶來巨大的影響與變革。由於新通用頂級域名與商標法中禁止私人擁有通用名詞與透過國家疆域、商品與服務類別分流之原則產生本質上的衝突,相較於新通用頂級域名大幅開放所帶來的正面效益,亦引起贊成與反對意見的討論。 惟新通用頂級域名既已開放,本文將討論焦點聚焦於新通用頂級域名計畫整體制度介紹,以及新通用頂級域名開放後,對於傳統網域名稱爭議所產生之新的網域名稱爭議型態質變以及新爭議型態如何適用現行法律之評析,藉此分析新通用頂級域名之開放對於商標權人權益之影響與提供商標權人相關維護品牌價值策略之擬定。另一方面,本文亦自國家之角度,探討新通用頂級域名對於我國網域名稱政策之影響以及應有之政策藍圖規劃。希冀透過本文之分析,對我國商標權人因應新通用頂級域名之浪潮與政府形成網域名稱政策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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