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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傳聞法則之同意 / Hearsay Exceptions—Admissions邱柏翔, Chiu, Po Hs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先介紹傳聞法則的起源與傳聞同意的起源,並藉由從兩者起源之區別而得出我國法所謂的傳聞同意在法理上的來源與傳聞例外並不相同復以美國聯邦證據法為觀察對象,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示同意與第2項擬制同意分拆以觀,對應於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1(d)(2)條之自認制度,即當事人出於本身意志而同意不利於己之證據作為裁判依據;與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103(a)條的異議制度之對應,即「不提出異議,視為放棄」之法理。
而在日本法的比較分析中,則從當事者進行主義著手,分析日本法中之當事者處分權,並以此角度分析被告的證據能力處分權,即日本法中學說對於傳聞同意本質之爭論,有對質詰問權放棄說、證據能力賦予行為說、二元說、修正後的證據能力賦予行為說以及新近有力說傳聞性解除說等之介紹,並參考日本權威性著作,來針對日本法第三二六條作詳細的討論,如其立法趣旨及機能、同意的本質,同意權者、同意的意思表示、同意的效力、相當性、同意的撤回、同意是否具有時效性、及同意的擬制等等做討論。並會附上相關學說與實務之爭論。並在小結處,比較日本法與我國法之差異,並尋找值得我國法參考借鏡之處。
對於我國證據法則中的傳聞同意,則以整理學說和實務為主,如考察傳聞同意在實務上如何運作之問題,即對違法取得證據行使同意權、私請鑑定與傳聞同意、以及得否以未於判決理由內交代適當性要件而上訴第三審等等問題。最後則是法院訴訟照料義務與辯護權之介紹。
最後則是傳聞同意的瑕疵與撤回之研究,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美國,即只允許當事人提出新的自認而不許當事人撤回自認;而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日本法則以是否於準備程序中提出為準,原則上若於準備程序中不爭執,即不得再行爭執,若否,則在證據調查前皆可撤回。又歐洲人權法院對此一問題亦有判決詳加討論,更具有參考價值。
最後第七章則是結論,本章將對以上的論點作摘要式的整理,並整理比較法上對我國具有啟發性之處,並提出立法政策與修法上之建議,以便讀者在閱讀整篇內容之後,可以清楚整握本文之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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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之類推適用 / On the Analogy Principle in Criminal Procedure阮愷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刑事訴訟實務經常運用類推適用,解決法律所未明文規範之案型,也因此,刑事訴訟法是否容許類推適用?實務上運用類推適用是否合理妥適?會否誤用類推適用之概念?或是與其他的法學方法產生混淆?甚至是濫用類推適用導致侵害立法權之核心領域?等等,都是本文所欲深入研究探討的議題。
開始進入本文討論核心之前,首應處理的便係刑事訴訟法是否容許類推適用,此一先決問題,惟基於文章結構安排的流暢性,筆者將其列於第四章加以探討。透過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比較、刑事訴訟法本質之探究、比較法之借鑑等等,肯認刑事訴訟法上類推適用之容許性。
接著,本文嘗試以法學方法為基礎,分別就應然面向與實然面向,探討刑事訴訟法上之類推適用。就應然面相而言,筆者先於第二、三章,釐清法學方法中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之基礎概念,復於第四章納入刑事訴訟法特有之目的與價值考量,建構了一個刑事訴訟法上之類推適用,理想中應有的三階段操作模式:開放性法律漏洞之確認、類推適用中類似性之探求,以及刑事訴訟法上妥適性之權衡。復將觀察焦點轉向實然面向,筆者於第五章將關於刑事訴訟上類推適用之實務見解分為六大類型:大法官解釋與判例之類推適用、強制處分之類推適用、證據能力之類推適用、傳聞例外之類推適用、技術性規範之類推適用,以及實務否定之類推適用。於探討各類規範類推適用之容許性後,實際運用筆者於應然面向所建立之理想操作模型,對於二十多則的實務見解,一一檢驗與評析。
惟我國實務對於法學方法尚未能精確掌握,屢屢誤用類推適用,致與其他法學方法互相混淆,對於類推適用之操作與論述亦過於簡略,未能為個案司法造法之類推適用提供充足的理由與論證。故而,本文強調於刑事訴訟法之類推適用中,應納入法學方法之思考方式,尤須特別著重妥適性之權衡,將刑事訴訟法三大目的與其他原理原則納入權衡與考量。期能以本文所建構之操作模型,作為刑事訴訟法實務上運用類推適用時之參考,並引發學界與實務對於法學方法在刑事訴訟法上運用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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