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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之類推適用 / On the Analogy Principle in Criminal Procedure阮愷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刑事訴訟實務經常運用類推適用,解決法律所未明文規範之案型,也因此,刑事訴訟法是否容許類推適用?實務上運用類推適用是否合理妥適?會否誤用類推適用之概念?或是與其他的法學方法產生混淆?甚至是濫用類推適用導致侵害立法權之核心領域?等等,都是本文所欲深入研究探討的議題。
開始進入本文討論核心之前,首應處理的便係刑事訴訟法是否容許類推適用,此一先決問題,惟基於文章結構安排的流暢性,筆者將其列於第四章加以探討。透過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比較、刑事訴訟法本質之探究、比較法之借鑑等等,肯認刑事訴訟法上類推適用之容許性。
接著,本文嘗試以法學方法為基礎,分別就應然面向與實然面向,探討刑事訴訟法上之類推適用。就應然面相而言,筆者先於第二、三章,釐清法學方法中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之基礎概念,復於第四章納入刑事訴訟法特有之目的與價值考量,建構了一個刑事訴訟法上之類推適用,理想中應有的三階段操作模式:開放性法律漏洞之確認、類推適用中類似性之探求,以及刑事訴訟法上妥適性之權衡。復將觀察焦點轉向實然面向,筆者於第五章將關於刑事訴訟上類推適用之實務見解分為六大類型:大法官解釋與判例之類推適用、強制處分之類推適用、證據能力之類推適用、傳聞例外之類推適用、技術性規範之類推適用,以及實務否定之類推適用。於探討各類規範類推適用之容許性後,實際運用筆者於應然面向所建立之理想操作模型,對於二十多則的實務見解,一一檢驗與評析。
惟我國實務對於法學方法尚未能精確掌握,屢屢誤用類推適用,致與其他法學方法互相混淆,對於類推適用之操作與論述亦過於簡略,未能為個案司法造法之類推適用提供充足的理由與論證。故而,本文強調於刑事訴訟法之類推適用中,應納入法學方法之思考方式,尤須特別著重妥適性之權衡,將刑事訴訟法三大目的與其他原理原則納入權衡與考量。期能以本文所建構之操作模型,作為刑事訴訟法實務上運用類推適用時之參考,並引發學界與實務對於法學方法在刑事訴訟法上運用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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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規避之研究 / A study on tax avoidance劉健右, Liu, Jian Y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規避是行為人採取稅法規範文義所不能涵蓋的法律形式,實現稅法所欲掌握的經濟狀態,藉以減輕或免除租稅負擔的行為,本質上屬於稅法規範目的與規範文義間的不一致,亦即法律漏洞的利用。
由於租稅規避在我國法上,欠缺類似德國租稅通則第42條的概括否認規定,有學者認為依據租稅法定原則,應禁止以類推適用或目的性限縮創設或加重人民的租稅負擔,因此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不得否認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不過本文認為,雖然稅法條文是唯一可合理要求人民有所認識的對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稅法原則上不得作不利於人民的類推適用,不過在租稅規避,由於行為人對於稅法漏洞的存在已有認識、具有主觀的規避意圖,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應例外允許以類推適用否認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
多數見解認為租稅規避的構成,應以存在法律形成可能性的濫用為要件,少數見解則認為租稅規避的否認,即是稅法解釋與適用的問題,因此是否構成租稅規避,應回歸各稅法的規範目的,判斷其所欲掌握的經濟狀態是否實現,不以濫用為要件。本文認為,由於租稅規避的否認是稅法類推禁止原則的例外,為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測的損害,租稅規避的否認,應以行為人客觀上採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及主觀上具有規避意圖為要件。由於濫用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屬於抽象、不明確的概念,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租稅規避時,得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值得注意的非租稅理由作為輔助。
雖然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應予否認,不過規避行為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的行使,本身不具可罰性;且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處罰,以作為犯為限,因此租稅規避僅限於行為人在稽徵機關調查事實時,有故意虛構或隱匿事實的情況,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規定處罰。至於規避行為能否以各稅法有關漏稅罰的規定處罰,應視各稅法的處罰要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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