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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行政契約之研究

王師凱, Wang, Keil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契約,係指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法律關係為目的,由二個以上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所成立之雙方法律行為。租稅行政契約,則指人民與稽徵機關,就租稅法律關係相互表示意思一致,所成立之行政契約。租稅法雖多為強行法規,惟此一特徵與行政契約並不衝突。除契約標的之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締結行政契約,或法律明文禁止締約外,人民與稽徵機關在法律積極授權或消極默許時,仍得合法締結租稅行政契約;此即行政契約具備「形式許可性」。契約標的之法律關係,須符合法律之要求,始有拘束各該當事人之效力,此即行政契約之「內容合法性」。行政契約須兼具「契約形式之許可性」與「契約內容之合法性」,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租稅行政契約亦不例外。 我國學界對租稅行政契約之形式,多採肯定見解,認為人民與稽徵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就租稅法律關係締結行政契約。我國實定法,並未明文禁止稽徵機關締結行政契約,惟藉由法律之文義及精神,仍可推論出契約形式,在個別情況下被禁止。現行稅法,針對租稅請求權,多使用「申報」、「核定」、「發單課徵」或「填發繳款書」等用語。法律雖未明確要求稽徵機關應以行政處分確定租稅,惟基於上述用語之文義及法律精神,應認「行政處分」係唯一可能之形式,稽徵機關不得締結行政契約替代之。法律要求稽徵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即寓有禁止行政契約之意旨。契約形式具備許可性後,契約內容亦須具備合法性,行政契約始生拘束當事人之法律效力。契約內容除不得違背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外,涉及稽徵機關之裁量權限時,亦不得存有裁量瑕疵。 租稅行政契約之爭訟,須視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分別適用不同之程序。針對行政契約是否無效或處分契約之爭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六條,提起確認訴訟。契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財產上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時,應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並無爭議。至於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約定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若行政機關未依約履行時,人民應提起何種訴訟,主張其權利?本文認為,在我國現制之下,針對此類事件,不論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均非毫無疑義,惟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見解,應較為妥適。一般給付訴訟之判決,並無形成效力,故行政機關作成不符契約本旨之處分時,人民須另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始得排除該違法處分之效力。 關於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若契約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訂有「自願接受執行條款」時,債務人若未依契約本旨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得直接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請求行政法院強制執行。若當事人未訂有自願接受執行之條款,則債權人須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請求行政法院對債務人強制執行。雖國內有部分學者,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不能強制執行。本文則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即為行政訴訟法第三○五條第一項所稱「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裁判」,人民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得據此請求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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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規避之研究 / A study on tax avoidance

劉健右, Liu, Jian Y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規避是行為人採取稅法規範文義所不能涵蓋的法律形式,實現稅法所欲掌握的經濟狀態,藉以減輕或免除租稅負擔的行為,本質上屬於稅法規範目的與規範文義間的不一致,亦即法律漏洞的利用。 由於租稅規避在我國法上,欠缺類似德國租稅通則第42條的概括否認規定,有學者認為依據租稅法定原則,應禁止以類推適用或目的性限縮創設或加重人民的租稅負擔,因此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不得否認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不過本文認為,雖然稅法條文是唯一可合理要求人民有所認識的對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稅法原則上不得作不利於人民的類推適用,不過在租稅規避,由於行為人對於稅法漏洞的存在已有認識、具有主觀的規避意圖,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應例外允許以類推適用否認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 多數見解認為租稅規避的構成,應以存在法律形成可能性的濫用為要件,少數見解則認為租稅規避的否認,即是稅法解釋與適用的問題,因此是否構成租稅規避,應回歸各稅法的規範目的,判斷其所欲掌握的經濟狀態是否實現,不以濫用為要件。本文認為,由於租稅規避的否認是稅法類推禁止原則的例外,為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測的損害,租稅規避的否認,應以行為人客觀上採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及主觀上具有規避意圖為要件。由於濫用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屬於抽象、不明確的概念,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租稅規避時,得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值得注意的非租稅理由作為輔助。 雖然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應予否認,不過規避行為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的行使,本身不具可罰性;且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處罰,以作為犯為限,因此租稅規避僅限於行為人在稽徵機關調查事實時,有故意虛構或隱匿事實的情況,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規定處罰。至於規避行為能否以各稅法有關漏稅罰的規定處罰,應視各稅法的處罰要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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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經濟觀察法論土地借名登記之稅捐法律關係 / A study on the taxation legal relationship of land registration under another person’s name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Substantive Survey Methodology

簡芳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稅捐徵免應遵守租稅法定原則,亦須符合實質課徵之公平原則,納稅人依稅法規定負擔應納之稅捐並享有稅捐減免利益,並依實質負擔能力納稅,以符合租稅公平。在土地借名登記契約之稅捐法律關係,應取決於注重真正權利與利益享有之經濟實質關係,或恪遵法律形式之外部關係而定其稅捐法律效果﹖ 為落實稅法秩序,是否容認形式合法性原則之規範價值優先於實質真實之法律原則。稅捐稽徵現況對於減免類型之原因案件,不僅要求在法律形式上應合致稅捐法規範,且經濟實質上須該當於稅捐法規範。 本文擬經由探討租稅法定原則與經濟觀察法,辨正經濟意義的歸屬與租稅構成要件獨立性的概念與涵義,兼顧法律安定性與公平性之調適,深入探討土地借名登記契約之稅捐徵免法律關係,本文發現課徵現況,有違反避免重複課稅及割裂交易認定事實的疑慮。 為兼容並蓄掌握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試圖提出土地借名登記契約租稅構成要件認定之操作基準。 / The principle of taxation statutory and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ve taxation equity are the constructive principles of taxation collection. Paying tax by law and being able to pay in substance means that paying tax and being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from tax as well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prescribed by taxation law and equality in substantive taxation. Does regarding taxation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e contract of borrowing other’s name for land registration,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taxation effect whether shall be subjected to economic substantive relationship or the legal external form﹖ The main scope of this study will analyze the principle of taxation by law and the economic substantive survey methodology ,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concept and meaning with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axpayer and the object taxed in economic purpose, to indentify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 of tax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axation laws and free from any interference, to harmonize and balance with stability of the legal order and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substantive taxation. Reviewing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relation to cases involving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from taxation, having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all the intents of the arguments, we found out any doubts about giving rise to any issue of double taxation between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income tax and business tax, also being partially and selectively authenticating the economic facts. This study has attempted to propose available programs regarding facts to support the cause of taxation between legal external form and economic sub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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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研究-以實體及處罰規範變遷為中心

陳東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法規對於人民規劃其生活,決策其經濟活動,具有普遍且深刻影響。從而租稅法規變遷,亦將連動影響人民之生活計畫。法規為適應社會變遷,不能一成不變,但如何在規範變遷之際,使原已依舊規範安排其生活的人民,順利過渡到新規範,並得以將其所受到之不利影響降至最低,應是所有規範變遷之際,應予正視之課題。 依租稅法定原則,課徵租稅固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惟因租稅法規範的對象,係變化快速之經濟活動,要求該等規範均須為國會保留之法律,顯然不具可行性。因此租稅的法規範,並不限於制定法,尚包括相關之行政命令(包含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自治規章及不成文的法源,從而租稅法規乃呈現多樣而複雜之不同面貌。在此複雜多樣的規範中,若能梳理出各該規範適用之時間界限,當有助於釐清規範在變遷之際,應如何適用的問題。因此,本文在說明法規一般的時間效力後,緊接著討論租稅法源中各種規範的時間效力,以為後續討論之基礎。 確定各該租稅法源之時間界限後,即針對本文討論重心--租稅法規範變遷時應考量之原則及限制加以分析。除以自然法之觀點討論外,亦輔以實證法之限制為依據。並對於在規範變遷時,應特別關注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分項立論。同時分析在租稅法領域中,基於「週期稅」與「隨時稅」之不同,應如何理解租稅法規溯及問題。並進而導出,租稅法規是否溯及,應非「有無」的是非題,而是程度「多寡」的計算題。本文亦試圖建構出對於租稅法規變遷,應如何加以檢視其是否合憲的思考體系。佐以租稅稽徵的實例,應用所建構之體系與原則,加以討論驗證。 本文計分六章,各章所撰之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先以租稅實務著名之爭議案例為引導,希藉以引發讀者之興趣及問題意識。繼而對於本文所指涉之「租稅」與「租稅法規」加以界定闡明。並以圖表表達租稅法規變遷,發生在租稅事件各階段的可能情形,作為思考在租稅事件之時間序列上的不同時點,租稅法規若有變遷時,對租稅事件可能發生影響之綜觀。 第二章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分析 本章先說明一般法規時間效力之界限及適用原則,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及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等。並對於法規變遷時最為重要課題--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實證法之實踐情形,分別由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三種不同法領域加以觀察。其後,則將焦點集中於租稅法規,將租稅法規之法源,區分為成文法及不成文法二大類,再依各該類別中可能得為租稅之法源,一一說明其應有的時間效力界限,作為後續章節討論之基石。 第三章 租稅法規變遷原則及合憲性考察 在經濟現象萬動不居的情況下,作為以經濟現象為規範對象的租稅法規,自亦應與時俱進,無能固定不變。但即使規範應予變遷,仍須遵守法規變動的一般原則及實證法對其之限制。本章先對租稅法規變遷之三大種類:從無到有、以新代舊及從有到無,加以說明。其次,對租稅法規變遷原則及限制,可由自然法觀點,考量其是否符合法律的本質;亦可由憲法之法治國原則加以檢視,是否與其派生之原則無違;更可從憲法明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出發,審查是否符合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最後,即以上揭之原則與限制,考察租稅法規變遷時,是否符合上揭之原則及限制。並針對法規變遷時,變遷法規有無溯及、如何考量信賴保護及可能採取的適當信賴保護措施等重要的問題,特別立項加以討論。而以租稅法規變遷適用於具體案例時,可能之檢驗順序為本章之終結,並以之為後續章節,討論具體租稅爭議案例時之思考架構。 第四章 租稅實體法規變遷及適用 討論完租稅法規之時間效力與變遷應考量之原則後,本章即以租稅實務發生之具體事件,參酌法規變遷的類型及租稅實體法源中不同位階的規範,而以下列之實例,計有:成文實體法源之變遷:從無到有(法律增訂之例)、以新代舊(法規命令及解釋函令變動之例)、及不成文實體法源之變遷(司法機關法律見解之變更之例)等,作為探討租稅實務如何因應租稅法規變遷,並適時表達本文之見解。 第五章 租稅處罰法規變遷及適用 本章說明租稅法領域中除有租稅刑罰與秩序罰外,亦特別提醒即使在租稅秩序罰中,在關稅及內地稅對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的適用仍有不同。並以在租稅秩序罰中,邇來實務上最常被討論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否有從新輕之適用,及其適用之法律依據為何,加以說明爭執之所在,及本文之見解。 第六章 結論 基於前五章的分析討論,針對現行實務面對租稅法規變遷時,提出本文幾點建議,以供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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