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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組織支配 / Organisationsherrschaft im strafrecht

馮聖晏, Feng, Sheng Y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的主題是:在一個龐大嚴密,涉及大量組織成員且依據上命下從的指令原則建構的組織中,若組織領導者對組織發布違法命令,該違法命令透過組織內部的階級結構傳遞至組織執行機關,當執行機關中的組織成員不法且有責地實現該違法命令時,發布違法命令的組織領導者對於命令執行者所實行的犯罪在刑法上應如何負責? 儘管在我國可能適用共謀共同正犯或實行共同正犯解決此問題,但共同正犯模式未必是較好的歸責類型。在比較法上,德國所發展的組織支配概念(Organisationsherrschaft)則企圖將組織領導者論以間接正犯。雖然組織支配概念在細部內容及適用範圍上有高度爭議,但有必要將該概念引介至我國。本論文先對組織支配概念在德國的起源與發展作介紹,其次藉由分析德國文獻對組織支配概念的批評嘗試找出組織支配概念的支配結構,最後再利用該結構具體化組織支配的適用要素及範圍。結論上認為組織支配是一種有別於強制及錯誤支配的獨立間接正犯類型,其適用範圍主要是不法國家權力機器以及部分犯罪組織,經濟性企業體只有在例外情形才能適用組織支配將企業負責人論以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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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支配論」の構造と展開 / Das Wesen der Tatherrschaftslehre und ihre Entwicklung Zum Aufbau der einheitlichen Täterlehre / コウイ シハイロン ノ コウゾウ ト テンカイ

橋本, 正博, Hashimoto, Masahiro January 1987 (has links)
博士課程単位取得論文(法学研究科) / 263p / 一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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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未遂

李進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計畫搶劫銀行,約定甲乙持槍衝入,甲先控制行員及顧客,乙搜括財物後,通知在銀行外車上待命兼把風之丙駛來接應,三人乘車逃離現場前開,如成功,三人依我國實務用語(如69年台上字第695號判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符合我國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實施」要件,皆論以共同正犯,但如失敗,特別有同夥尚無任何舉動時,其「行為分擔」或「共同實施」何在?三人能否論以(未遂的)共同正犯?此涉及共同正犯之歸責原理。如觀察前述強盜銀行案:甲本身僅實施「強制行為」,乙係「取走行為」,丙則稱不上構成要件行為,然三人最後卻均須對整個強盜結果負責,這之間歸責究係如何發生? 對此,我國及德國實務學說可大別下列三說: 1.)「團體說」:視數共同實施之人為一個「團體」,犯罪乃由該「團體」實施,有似一人實施般,該團體成員(縱僅一人)所實施者,即屬團體行為,其他成員自應一同負責。 2.)「相互歸責說」:稱正犯者,須符合刑法構成要件所有要素,共同正犯亦不例外,惟每一共同正犯通常僅實施部分構成要件,甚或與構成要件無關,因此,同夥間行為貢獻之相互歸責,始能圓滿說明每個共同正犯須對整體結果負責之理由,亦即,共同行為人不再融入團體中,而是化身為其他同夥。 3.)「個人本位說」:每個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整體結果負責,毋須間接藉由「團體」或牽涉其他同夥,乃因其與整體結果間直接具有某種關係,例如支配即得說明。 二、從前述「既遂」歸責原理出發,則於探討共同正犯「未遂」如採「團體說」或「相互歸責說」,即一人所為屬團體行為,或應歸責其他同夥,則其他同夥有何舉動在所不問。準此,前述甲拔槍衝入銀行,已屬加重強盜罪之著手,雖立刻遭制伏,乙丙雖尚無舉動,三人均成立強盜未遂罪。反之,採「個人本位說」,不論其他同夥,僅針對自己本身所為,可否認與犯罪結果具有某種關係,如此,甲得論以加重強盜未遂罪,固無疑義,然無任何舉動之乙丙恐難構成未遂。 三、德國學說因前述歸責原理及未遂理論差異,逐漸對共同正犯未遂之成立形成三觀點:「一人著手,全體論以未遂」;「至少須著手於自己行為分擔」及介於兩者之間「著手於整體行為」,Schilling稱前者為「整體模式」(Gesamtl□sung),後者為「個別模式」「Einzelll□sung」,吾人稱第三者為「折衷模式」。 四、本文認為,關於共同正犯歸責,「團體本位」與「行為歸責論」均不足採,應直接經由共同正犯本身行為與犯罪結果間之關聯求得,亦即應從「個人本位」與「行為直接歸責」角度出發,Roxin之「功能性支配」及以此為歸責基礎之「個別模式」符合前開要求,本文採之。另「共謀共同正犯」僅參與謀議者亦得論以共同正犯,有處罰思想之虞。又僅參與謀議者本不為罪,卻因同夥著手,卻突然一躍成為正犯,其責任完全取決另一人之任意,淪為「正犯從屬性」。再者,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使實務於認定罪刑時偏重自白之取得,與刑事訴訟法降低自白之證據原則背道而馳。 五、德國聯邦法院自1986年起接連出現三判決,其共同點係數人外觀上似擬實施某犯罪,然著手實施之人(稱為虛偽共同正犯)根本欠缺犯罪意思,其他同夥則尚未開始行動,此問題對「整體模式」(一人著手,全體未遂)最大挑戰在於該「一人」如屬虛偽,「整體模式」仍否適用?如何適用?聯邦法院各庭對此不僅見解歧異,更吸引多達十餘位學者在期刊、紀念論文集爭鳴,各具特點,令人目眩,為德國刑法史從有未之奇觀,此涉及共同正犯之歸責原理。 六、數人共同實施犯罪時,難免有人心生異念,或因恐懼,或與同夥不合,而起意退出,此際就脫離者本身而言亦屬「未遂」(中途退出,未完成犯罪),如其他同夥未受影響,仍繼續完成原定犯罪,則脫離者應如何論罪?能否構成未遂中止?此亦與共同正犯歸責原理亦相關。 七、在「整體模式」下,一人著手,全體論以未遂,但如該著手之人發生錯誤,致犯罪無從既遂,因依通說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殺人罪之客體為人,茍認識其為人而實施殺害,則其人之為甲或乙,不因之有所歧異),不影響刑責,則「整體模式」能否適用?特別當發生錯誤之客體係其他同夥時,問題更形複雜。德國聯邦法院在六O年代曾出現「誤擊同夥案」,判決理由不僅當時引發學者激烈討論,迄今仍餘波蕩漾,為一檢視「共同正犯歸責原理」及「整體模式」之佳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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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的に前後して関与した共犯者間の罪責について

馬場, 智大 23 March 2021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2940号 / 法博第260号 / 新制||法||172(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塩見 淳, 教授 髙山 佳奈子, 教授 安田 拓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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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不作為犯の帰属原理と成立要件

楊, 秋野 23 March 2021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2943号 / 法博第263号 / 新制||法||172(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山 佳奈子, 教授 塩見 淳, 教授 安田 拓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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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における作為義務の根拠

何, 垚淼 25 September 2023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4864号 / 法博第297号 / 新制||法||179(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山 佳奈子, 教授 塩見 淳, 教授 安田 拓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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