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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 The study of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sunlight in Japan -- and viewing Taiwan's directing in founding the system

我國日照權益的保障,迨至99年度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504號判決出現,方受到應有的重視,惟在現行法體制下仍有諸多問題有待補充,是以日照受到障害之居民難有妥適的救濟管道。申言之,首先須確立日照權之立論基礎何在?再者,即便建築開發者之規劃設計已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基本日照時數保護之密度是否足以與地區發展程度相互對應,亦容有疑義。又,日照時數之確保係委由建築法規作規範,然而由適法的建築行為所產生的日照障害應如何展開私人關係間之權利救濟?此外,由於日照權本質上具有濃厚之地域性,在進行利益衡量時,判斷優勢利益之準據為何?如何調和私權間之爭執?仍有待探究。
相對地,關於日照權保護議題法制面之探討,在日本則有數十年的發展:觀察其發展歷程,可知在歷經無數的衝突與磨合後,日照權益的保護方逐漸被確立、被具體化,並須藉由行政、立法、司法等實務上的持續檢討與修正,以及學術研究對於日照權議題的多方探討,始能克竟其功。
詳言之,日本日照權保護制度的發展係源於住民運動的積極爭取,使行政機關正視日照權保護的重要性,進而以行政指導、地方自治條例、建築協定等方式,展開以地域住民意識為核心的日照權保護機制。在立法方面,則委由建築基準法訂立適用於全國的統一基準,復授權地方自治團體依地域性制定適用於當地、更為細緻的日影規制條例,以建築物高度管制的方式保障住民的日照權。在司法救濟上,於日影規制訂立前,日照被害的鄰人提起建築確認的撤銷訴訟係屬原告不適格;而日影規制導入後,合法建物或已完工之建物所產生的日照阻害,亦無從以行政訴訟獲得救濟,從而日照紛爭主要是從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之。在私權關係的調整上,是以忍受限度論為依據,衡量日照阻害是否構成違法侵害,以及衡量日照被害者應受的賠償範疇,以求公允。而日照權的禁止建築請求權依據則主要是立基於物權或者人格權的排除(預防)侵害請求權。
基於維護乾淨明亮的生活環境與居民的身心健康,日照權法制的確立有其必要,然而在我國法律規定尚未明確、法院意見紛歧的情況下,最後本文將嘗試應用日本日照權保護制度的發展經驗,重新檢視我國日照權之發展契機,並試圖提出修法、立法之建議;另依照我國社會與法律制度,思考如何開闢日照權私法上之救濟途徑。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8257001
Creators蕭淯尹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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