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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福利服務業社會工作員工作保障機制之研究

本研究藉由探討工作保障機制的內涵,包括:「1.社會福利民營化之相關政策與法令的規範;2.社福機構之勞動條件的制定;3.社工員之社會工作專業的形成;4.社福機構的經營管理」等四項機制;以身心障礙公設民營福利機構為研究範圍。經由文獻整理法、訪談法、參與觀察法、個案研究等方法,來達成本研究之研究目的:1.探究社會工作員工作保障機制之內涵。2.檢視社會工作員工作保障機制之實績。本研究訪談社工專家、社政單位相關人員、社福機構之主管及社工員,並且選擇北市五個社福機構,作為個案研究對象。
在「社會福利民營化之相關政策與法令」方面:公設民營機構在契約時間內,由於政府補助,使機構得以穩定發展並擴大其經營規模,如此有助於社工員之工作安定性,並可能提昇其勞動條件。其次,社會福利相關法及契約內容規定機構須運用社工員來從事福利服務,將可能有助於提昇機構任用社工員的意願。另外,社會福利民營化政策是否繼續推展,將視政府福利政策走向及其財源多寡,因此政策走向將影響契約的存廢,及契約具有期限的限制,續約與否將影響服務對象之權益及機構員工之工作穩定性。
在「社福機構之勞動條件的制定」方面:由於社福機構具有非營利之特質,財務較穩定者,以大型機構居多,其將提供較佳之勞動條件;此外,某些機構的主事者認為在機構工作應持服務、奉獻之心態,不能要求機構應給付較好之勞動條件;所以機構給付較好之勞動條件,須視機構的能力及意願。
在「社工員之社會工作專業的形成」方面:社工師法賦於社工師的合法性以及透過社會福利相關法令強制規定任用社工員,可確保社工員之專業性及增加社工員之就業機會,但實際上社福機構尚未完全認同社工員之專業性,因此機構雖任用社工員,但社工員還可能需要兼任行政人員,若行政業務過多將影響專業服務。
在「社福機構的經營管理」方面:社福機構之人力運用,以專業人員來服務案主,並以志工來補充人力之不足。適用勞基法時將造成勞動成本增加,機構可能減少僱用專職員工。然而,機構藉公設民營取得政府補助,來改善機構之勞動條件及增加專業人員之聘用,以健全機構之經營管理並提昇機構之專業性,並有助於保障員工之工作權益。
本研究以工作權之意義來形成工作保障之意涵;透過四項工作保障機制之運作來看台灣社福機構社工員之工作保障實績,在此四項機制中,社福相關政策與法令以及勞基法,的確有可能提升社工員之勞動條件和福利;但社工專業之形成尚未成熟及機構管理之中介變數複雜,尚有待未來之觀察,才有定論。所以,社工員確實能獲得較佳之勞動條件和福利制度以及增加就業機會等工作保障;但工作穩定性則受政策走向與契約延續之影響。
本研究提出幾點建議,包括:社工員之專業性方面、社福機構方面、政府方面以及對未來研究的建議等。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1571
Creators陳怡婷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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