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urn to search

新巴塞爾協定(Basel II)在銀行風險管理系統之探討_以個案銀行為例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將於2006年底實施,國際大型銀行已普遍使用風險模型,以衡量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作業等風險,而我國銀行現況,除少數幾家銀行使用風險模型以控管交易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的控管為傳統管理方式,依中央銀行金融檢查處於民國92年12月對49家本國銀行進行調查,其中在計提信用風險所需資本,有6家計畫採用內部評等基礎法,43家則採用簡易標準法或是標準法來計提;而作業風險有19家將採用標準法,有30家採用基本指標法。
另根據台灣金融研訓院針對我國國內外金融機構在2004年11月的問卷調查中發現,僅有8%金融機構大致完成Basel II 準備。在全體機構方面,有不到20%的機構建置系統中,不到10%的機構大致完成Basel II 準備。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是由舊版巴塞爾資本協定衍生而來,舊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亦規範了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新版增加了作業風險,新版協定將使銀行更能了解風險所在,進而強化風險管理,此外銀行自有資本計提也比現行版本自有資本計提更具風險敏感度。相較於現行巴塞爾協定的幾個缺失,新巴塞爾協定的主要特點即是將資本適足建構在相互強化的三大支柱上:
一、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二、 第二支柱:敦促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加強銀行資本適足性計算方法即內部風險管理模型之監理審查程序
三、 第三支柱:加強公開揭露,發揮市場紀律之功能。
唯有三支柱相輔相成,才能有效健全銀行風險管理。
因此本研究針對巴塞爾協定發展的過程與差異,站在銀行風險管理的角度,剖析新舊版本的差異與對我國金融業的衝擊,銀行又該如何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本研究提出銀行因應的具體做法,從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風險管理的機制、風險的衡量以及如何導入風險管理系統,建立風險管理績效指標,並以個案銀行為例,探討個案銀行導入時所面臨的問題,提出具體的建議以供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09326071
Creators魏毅賢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Page generated in 0.00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