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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存廢及其替代稅目之研究 / The Abolition of Deed Tax and Substitutive Tax Research

租稅之課徵對經濟發展有重大之影響;而我國契稅之課徵對於地方財政收入佔有重要的地位。本研究參考其他國家對於房屋移轉租稅之課徵方式,探討我國現行房屋移轉稅負相對其他經濟活動是否過重?房屋移轉負擔之稅捐有否重複課徵?並研究鄉鎮(市)主要財源之-契稅的存廢問題;以及現行契稅課徵方式對地方財政不均之影響。
  本研究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理論基礎,對於契稅的性質與其經濟效果予以分析與說明;第三章我國契稅制度及中日韓三國不動產移轉相關稅目之探討,分別研究各國不動產移轉相關稅目,並就我國的契稅、日本不動產取得稅及韓國財產取得稅作一比較分析,以作為我國契稅制度改革之借鏡;第四章契稅稅收之探討,分析契稅歷年收入概況與其對政府財政之影響,並以台灣地區三0九個鄉(市)契稅收入占總歲入及稅課收入比重的分析來探討地方財政水平不均的問題;第五章契稅存廢之探討,以效率和公平原則探討契稅存廢及替代稅目問題,並將替代稅目稅基稅率加以調整試算,以瞭解維持原有稅收原則下稅率之調降幅度及參採日、韓等國稅率,估算稅收增長幅度;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
  經由本研究的分析與比較,本研究發現我國契稅課徵僅以房屋為限;且僅對銷售不動產之營業人課徵銷售稅,個人銷售不動產免徵營業稅,容易產生建築業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以規避稅負的問題。
  再依七十三年度至八十二年度資料觀察,整體而言,由於「都市化」、「郊區化」、「房價過高」、「政府政策」及「產業移動」的影響,台灣省契稅收入占全國契稅總收入比重較北、高兩市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另就國內房屋移轉相關稅目及規費而言,相對於其他經濟活動來說,房屋移轉稅負似有過重。就房屋銷售而言營業稅與契稅似有重複課稅之嫌,造成不動產行業與其他行業稅負不均的現象。
  此外由於各地方地理環境、人文特性及發展程度不一,各地契稅收入差異頗大,造成地方政府財政水平不均的情形,就契稅收入占稅課收入比重而言,富裕的鄉鎮與貧脊的鄉鎮差距高達四十倍以上。
  根據以上的瞭解,本研究發現契稅應有所變革:
  首先,參考大陸地區、日本、韓國不動產移轉相關規定,並基於效率、公平原則、財政收入原則及稅務行政原則的考量,應將契稅之課徵範圍擴及所有的不動產之移轉與取得,即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只要有財產的取得均予以課稅,如此可將土地及委建、合建與自建房屋均列入課稅範圍,以抑制土地投機的盛行,並可避免「假委建真買賣」以規避契稅之,情形。
  其次,契稅應改制為不動產取得稅且提高縣統籌比例,或將可改善託份因區域條件不同而產生之地方政府財政水平不均的問題。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756
Creators高慧敏, Kao, Hui Mi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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