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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教育、職業地位取得之性別差異與變遷--女性主義觀點

鍾靜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項次級研究(secondary study)係以台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資料第三期第二次的資料進行分析,旨在探討教育與職業地位取得之性別差異與變遷,透過女性主義觀點的檢視,體現近代台灣地區社會變遷的趨勢。 本研究所使用的工具計有:台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三期第二次問卷與Trieman的「國際職業聲望量表」,共計擇用有效樣本2198人進行分析,並利用迴歸分析、多變量共變數分析(MANCOVA)等統計分法,進行模式之檢證。主要發現如后: 一、 兩性的教育取得具有性別差異,惟其差距日趨降低;而教育總年數因隨時間變遷的漸次提增,為兩性在教育取得的共同趨勢。在同一人口年輪教育取得的性別差異比較中,男性較女性具有教育取得的優勢,尤其在1967年以前出生的人口群中更為顯著。然而在教育取得的變遷中,教育取得的愈佳化,是一無性別差異的共同趨勢,亦即兩性的教育取得均日趨提昇。 二、 兩性的職業地位取得具有性別差異,尤其在職業收入上更甚顯著。在同一人口年輪職業地位取得的性別差異比較中,男性較女性具有職業地位取得的優勢。尤其兩性職業收入的差異,在1967年以前出生的人口群中更是明顯。而職業聲望的性別差距,在1967年以後出生的女性人口群中,即便其職業收入與男性的差異已大幅減低,但因其從事的職業結構,反使其職業聲望居處劣勢。惟就女性職業地位取得的變遷而論,在時間的嬗變中,女性的職業聲望與收入均已大幅的提昇。 三、教育取得對職業地位取得的影響,具有兩性的性別差異。在同一人口年輪的性別差異比較裡,男性的教育取得對其職業地位取得的影響甚於女性,故而在女性教育程度亦漸趨提昇之際,教育取得對女性職業地位取得的助益,相對於男性是較低的,故而教育水準的提昇,將會是女性社會地位提升的必須,但其未必能成為社會地位晉升的最佳途徑。惟女性的教育取得,在社會變遷的氛圍裡,對其職業聲望的助益是較有利的,因教育的取得將有助於其在主流職業結構中從事較專業、職業聲望較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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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道路設施穿越私人土地空間使用權取得有關問題之研究

黃至羲, HUANG, ZHI-X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用地取得乃為推動任何建設計畫之基礎條件,如何以「侵擾最少」、「費用最省」 的方式取得需用空間之使用權,乃為立體道路建設上之重要課題。 本研究首由空間權及相關補償理論之回顧,建立本研究立論之基礎理念;其次針對 現制徵收公共工程用地所生問題之癥結加以析述,同時從法理面、財政面及行政面 之評估發現:空間使用權制之運用於立體道路路權取得上,較之傳統土地徵收方式 確有其適當性。因此,本研究乃引介分析國外有關公廿設施穿越土地部分空間之權 利取得法制,同時於檢討我國相關律法之未週延處後,分別針對空間使用權取得模 式、補償法則,又其配合調整法規第三方面之重要課題加以研議,此中除指出「區 分地上權」應足為我國空間使用權制之最適權利類別外,並研擬其於運用上所生侵 權補償之計價法則,兼而提出建立區分地上權制所應配合增修訂法規條文之建議。 最後,則將本研究之推論過程予以歸納,據以指出立體道路建設採區分地上權制取 得路權時,所應考慮調整之方向如下: (一)從速修改土地徵收有關法規,納入「權利徵收」觀念。 (二)妥適規範區分地上權之補償辦法,並賦予當事人得尋求法律救濟之管道。 (三)從速修改都市計畫法及公共法等相關規定,以使道路與建物得以立體分層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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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制度之存在理由及其對於時效取得制度要件及效力之影響

周武榮, micheal, ch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雖然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制度,係以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為規定之主軸,然而我國實務運作卻極為特殊。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案例,其為罕見;而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用,又因我國民法對於不動產取得時效之適用,限於未登記得之不動產,從而幾許案例,亦僅見於民國初年中國大陸戰禍稍息,登記制度尚未完備之時期,而台灣地籍登記制度經日據時代查勘及國民政府之圖治發展,己堪稱完整,從而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幾年適用之可能性,然因台灣迭經政權轉移,法制變更及傳統上之繼承習慣等原因,土地之利用,常發生事實上使用收益土地之人,與名義上之真實權利人不相符合之狀況,而有適用時效取得制度之思考。惟因立法上之限制,真實利用土地之人,並無法受惠時效取得之規定,而取得土地之所有權,實務上為突破立法上之限制,從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其他財產權之準用規定,發展出特殊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適用,相衍成習竟成為取得時效適用之大宗。 卻明確形成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成立要件及效力,須就取得時效所有權先作清楚之分析,而欲了解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制度內容,則須先透析時效取得所有權制度之存在理由,否則無法觀察出時效取得制度之全貌。從而本文於棵討取得時效取得制度時,仍從取得時效所有權規定之內容,著手建構其存在理由及理論之形成,再透存在理由之差異及其對於制度形成之影響,而確立其要件及效力之形成,並分析其差異,更引介各國立法及日本學說對於時效取得制度存在理由之不同見解,及制度建構之不同方向,俾供比較探討。因而本文之整體結構概為: 第一章:緒論。針對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加以說明。 第二章:時效制度之概念。介紹時效制度之立法沿革,及日本立法學說上對於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存在理由之爭議。 第三章:占有概念之介紹,標示占有概念並就占有制度中引導出時效取得制度之問題點。 第四章:時效取得制度之存在理由。首先以設例分析,尋求訴訟法說(法定証據說)時效取得制度之存在理由,並透過其存在理由,建構訴訟法說時效取得制度形成過程,次而演繹實體法說(權利得喪說)存在理由及取得時效制度之建構過程,並比較兩制度之差異,再從各國立法例,驗證其存在理由之選擇,進而就我國時效取得制度之立法規定,分析我國取得時效存在理由之採擇。 第五章:時效取得制度存在理由之異對於取得時效要件形成之影響。透過取得時效取得制度不同之存在理由,而形成不同的時效取得制度之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並說明其差異、原因及對實務運作之影響。 第六章:時效取得制度存在理由之差異對於取得時效效力形成之影響。透過取得時效不同之存在理由,而說明占有人與所有人相互間之關係,舉凡:所有人契約上之權利、所有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所有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以及占有人與第三名人之權利消滅關係及交易安全之影響,並就取得時效與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要件之相互關係,說明占有人完成取得時效後、完成登記前,對於原所有人及第三人之權利之效力,最後並介紹日本立法例上對於取得時效制度,採取實體法說之存在理由,然其立法上對於溯及效力及取得時效之援用卻採取訴訟法說存在理由應有的立法之捍挌現象。 第七章:結論。綜合歸納本論文之研究心得,說明時效取得制度之特殊性,及待突破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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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教育與職業成就的相關 / The correlation of educational attainment and occupational status of Aborigines

梁秋紅, Liang, Chiu 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基於Blau和Duncan的社會地位取得模型,來探討原住民教育與職業的關係,除了原住民父親教育、父親職業、教育程度、初職和目前職業成就等五個獎項外,尚加上社會歧視、工作動機和工作認知等三個變項。   本研究的資料是來自謝高橋(民82)所做的「台灣地區山胞就業與失業問題之調查研究」,依本研究的主要幾項從此項調查中摘取相關資料作為分析基礎。研究中所使用的統計方法包括聯列表,單因子變異量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和多元迴歸分析等。   本研究主要的研究結果如下:   一、原住民家庭背景、社會歧視、工作動機,工作認知、教育程度及職業成就的分佈情形    (一)原住民的家庭出身以其父親的教有和職業為指標。可以看出隨著教育的普及,其父親的教有程度較雖較前略有提升,不識字的人數大幅減少.但大部分集中在國小階段;其父親的職業多半以從事農、漁業為主,但人數隨著時間漸漸減少,而體力工及非技術工卻呈現U字形的增加。    (二)原住民所感受的社會歧視,並沒有隨著時間而減少。    (三)工作動機已漸漸由家庭需要轉為為求自己發展。    (四)工作認知逐漸降低,不易掌握市場就業資訊。    (五)原住民的教育程度略有提昇,但仍集中在低學歷階段。    (六)原住民所從事的工作多半位居整個台灣職業結構的下層,職業成就偏低。   二、將教育程度、初職及目前職業轉換成等距尺度,進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事後比較。結果發現原住民的教育程度、初職聲望及目前職業聲望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提升的趨勢,但是從平均數來看,在年輕一輩的原住民中(15-30歲間),教育平均程度為2.43,根據本研究的編碼方式,差不多相當於國中階段;初職平均聲望為32.06,差不多相當於受雇買賣人員;目前職業平均聲望為33.64,差不多相當於技藝及有關工作人員。由此可知,原住民教育程度,初職聲望及目前職業聲望雖較前提高,但是也是集中在低學歷、工業生產有關工作上。   三、原住民在教有取得的過程中,以父親教有的影響最大,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有下降的趨勢。   四、原住民在取得初職地位的過程中,以教有程度的影響最大,但隨著杜會經濟的發展,而有下降的趨勢。   五、原住民在取得目前職業成就的過程中,以初職地位的影響最大,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有下降的趨勢。   六、原住民接受高中以上教育,較能提高職業聲望,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有下降的趨勢。   本研究根據上述研究結果加以討論,並提供若干建議以供政府有關單位及後續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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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存廢及其替代稅目之研究 / The Abolition of Deed Tax and Substitutive Tax Research

高慧敏, Kao, Hui 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之課徵對經濟發展有重大之影響;而我國契稅之課徵對於地方財政收入佔有重要的地位。本研究參考其他國家對於房屋移轉租稅之課徵方式,探討我國現行房屋移轉稅負相對其他經濟活動是否過重?房屋移轉負擔之稅捐有否重複課徵?並研究鄉鎮(市)主要財源之-契稅的存廢問題;以及現行契稅課徵方式對地方財政不均之影響。   本研究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理論基礎,對於契稅的性質與其經濟效果予以分析與說明;第三章我國契稅制度及中日韓三國不動產移轉相關稅目之探討,分別研究各國不動產移轉相關稅目,並就我國的契稅、日本不動產取得稅及韓國財產取得稅作一比較分析,以作為我國契稅制度改革之借鏡;第四章契稅稅收之探討,分析契稅歷年收入概況與其對政府財政之影響,並以台灣地區三0九個鄉(市)契稅收入占總歲入及稅課收入比重的分析來探討地方財政水平不均的問題;第五章契稅存廢之探討,以效率和公平原則探討契稅存廢及替代稅目問題,並將替代稅目稅基稅率加以調整試算,以瞭解維持原有稅收原則下稅率之調降幅度及參採日、韓等國稅率,估算稅收增長幅度;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   經由本研究的分析與比較,本研究發現我國契稅課徵僅以房屋為限;且僅對銷售不動產之營業人課徵銷售稅,個人銷售不動產免徵營業稅,容易產生建築業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以規避稅負的問題。   再依七十三年度至八十二年度資料觀察,整體而言,由於「都市化」、「郊區化」、「房價過高」、「政府政策」及「產業移動」的影響,台灣省契稅收入占全國契稅總收入比重較北、高兩市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另就國內房屋移轉相關稅目及規費而言,相對於其他經濟活動來說,房屋移轉稅負似有過重。就房屋銷售而言營業稅與契稅似有重複課稅之嫌,造成不動產行業與其他行業稅負不均的現象。   此外由於各地方地理環境、人文特性及發展程度不一,各地契稅收入差異頗大,造成地方政府財政水平不均的情形,就契稅收入占稅課收入比重而言,富裕的鄉鎮與貧脊的鄉鎮差距高達四十倍以上。   根據以上的瞭解,本研究發現契稅應有所變革:   首先,參考大陸地區、日本、韓國不動產移轉相關規定,並基於效率、公平原則、財政收入原則及稅務行政原則的考量,應將契稅之課徵範圍擴及所有的不動產之移轉與取得,即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只要有財產的取得均予以課稅,如此可將土地及委建、合建與自建房屋均列入課稅範圍,以抑制土地投機的盛行,並可避免「假委建真買賣」以規避契稅之,情形。   其次,契稅應改制為不動產取得稅且提高縣統籌比例,或將可改善託份因區域條件不同而產生之地方政府財政水平不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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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在臺投資技術取得方式的影響因素 / The Determinants of Technology Acquisition Mode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Taiwan:An Empirical Evidence of Mainland China Enterprises

簡佩盈, Chien, Pei 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技術取得方式類別可區分為「內部自行研發」或「外部購買」模式,過去對於海外直接投資事業技術取得方式之影響因素較少有文獻針對陸資在臺之情形予以討論,更遑論再細部分析在自行研發方式的模式中,會影響廠商決定要採母公司提供,亦或子公司自行研發之差異研究分析。本研究利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2013年《陸資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調查報告》問卷資料,分別由廠商特性、投資動機及營運特性等三大構面進行探討,並運用兩階段Probit模型,分析陸資在臺投資技術取得方式之影響因素,其中第一階段為「自行研發」與「外購」之選擇,第二階段則為「母公司提供」與「子公司自行研發」之選擇。由實證結果得知,廠商特性構面的「廠商規模」、投資動機構面的「市場動機」以及經營特性構面的「股權結構」等3項為陸資在臺投資技術取得方式的重要影響因素。其次,廠商特性構面的「技術能力」、投資動機構面的「市場動機」、「經濟動機」以及經營特性構面的「股權結構」、「投資時間」等5項為陸資在臺投資技術自行研發方式的關鍵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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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時效取得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研究

李寶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產權為憲法明定應予保障,而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得對財產權加以限制,此乃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惟國家所採限制措施應符合必要性,並以法律明文定之,避免財產權遭受不當之侵害。時效取得制度乃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透過立法行為重新調整所有權人及占有人間之財產權關係,其採取剝奪財產權之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有無違背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精神,殊值研究。又制度設計之良莠,除攸關政策目的能否實現、制度功能得否發揮外,亦決定制度存在之價值。在肯認時效取得制度之存在價值下,如何促其更合理完備,達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之目標,同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為本文所欲探討之課題。 為探究我國時效取得制度與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保障間之關係,本文首先就時效取得制度在公益目的之追求下,是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保障進行探討,並以比例原則作為分析工具,檢視制度內容之合理性。其次,就實務上相關課題進行論述,藉由問題之釐清,尋求合理之解決方式,提供未來修法方向之參考,促使時效取得制度內容更臻合理完善。期使在公益目標達成下,尚能合理保障個人財產權,以減少紛爭,維持社會秩序之和諧,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本研究發現,為建立合理之時效取得制度,首應檢討並釐清制度追求之公益目的為何,始得決定其採行之手段及其他構成要件。當涉及人民權益之侵害時,必須以比例原則作為公益與私益之衡平標準,俾進一步確認「目的與手段間之適當性」、「採取手段之必要性」及「所實現公益與所侵害私益間之合比例性」,避免造成人民財產權之不合理侵害。目前實務上之作法,除允許已登記土地得適用時效取得地上權,與時效取得制度兼顧土地登記制度公信力之最初立法意旨不符外,餘如採取限縮時效取得所有權及地上權適用客體之作法、占有人是否符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為占有」要件之審核等,大都採取對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之判斷,使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免於不當之侵害,殊值肯定。惟應儘速檢討及修訂相關法律規定,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關鍵詞:時效取得、財產權、地上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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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速器協助網路創業團隊資源取得之分析 / Study on How Accelerators Help Internet Entrepreneurs to Acquire Resources

陳映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現代人對於網路的依賴越來越深,以網路或是行動載具為基礎的服務或是產品成為熱門的創業項目,開發App應用模式、開設網站提供服務等,許多新的商業模式藉由網路開始成形。在創業過程中,各團隊除了本身產品問題需要解決,也會在一連串將創業點子實現的過程中,遇到取得資源、匯集資本、累積技術、企業經營、商業銷售等關鍵因素問題。 為了減少投資的風險,許多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VC)單位開始注重投資新興產業或是業績快速成長中的公司,但對於在網路領域的創業團隊,由於其環境的變動性大,所需的資源並不只有資金,故出現了新型態、包含有育成功能的創業投資單位---創業加速器(Accelerator),提供資金同時也擔任顧問角色。 本研究藉由訪問曾經接受過國外或國內創業加速器協助過的網路創業團隊,詢問創業加速器所給予的輔導及資源差異,以及創業團隊在創業加速器輔導過程中實際進行的活動及結果,盼望藉由了解創業加速器給予之資源對網路創業團隊的實際幫助,對目前台灣的創業環境進行檢討。 研究結果發現,網路創業團隊在創業過程中可能缺乏的資源為資金及成長動能,資源取得限制在於創投對於網路產業的認識不夠多、投資人態度及思考較保守,導致不容易取得資金。對於資源的需求,除了消息來源不夠多元外,也因為資訊不夠集中,導致每個團隊分散地尋找可用資源,落差往往來自於人脈管道的豐富性。 創業加速器對於創業團隊的輔導中對團隊最有助益之資源為人脈資源、時間壓力及課程。在創業環境下,投資人倚賴創業加速器協助篩選及培育好的團隊,而創業加速器也希望可以尋找到好的投資及輔導標的,好的創業團隊則主動找上創業加速器作為成長的協助,創業加速器為整體創業環境建立起較佳的循環 面對越來越多網路創業環境,台灣政府的法規卻無相關的措施,而面對籌資等重要的經營活動,網路新創團隊往往無跡可循。同時台灣創業加速器選擇少,相對地比較多與創業輔導相關的單位是將商業點子轉化成可實現的商品的育成中心,對於已經有基礎的團隊來說資源較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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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時效取得相關問題之法律經濟分析

葉秦寧, Yeh,Chin-n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有其公益之目的,但物權編施行迄今逾六十年,實務上案例大多涉及地上權之時效取得,無怪乎有學者認為時效取得制度不彰。本研究以為首先宜徹底分析不動產時效取得,由於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具有一定程度之經濟意義,所以採法律經濟分析來釐清不動產時效取得之立法目的。其次,以「不動產時效取得之主觀要件」與「不動產時效取得之客體」為分析重點。 透過法律經濟分析,本研究發現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就效用減損的觀點言,由於占有者與該不動產有實質聯繫關係,若占有者喪失該不動產之占有,所造成之效用減損是更嚴重的,所以此說明了不動產時效取得應繼續存續之理由。且不動產時效取得其所產生之效益大於其成本,因此讓占用人可依時效而取得相關權利,當屬妥適。再者,我國人多地窄,土地資源極其珍貴,在提昇土地周轉效率、促進土地開發,藉以達成社會財富增加,不動產時效取得有其功能。 於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主觀要件,現行法律規定占有人無庸承擔其係以行使所有權意思而為占有之舉證責任,確為有效率。然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主觀要件,有學者認為占有人所承擔之舉證責任,無法通過法院嚴格的檢驗,無法時效取得地上權。為解決爭議,本文試從經濟之觀點,探討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主觀要件。經分析後得出,此一主觀要件之舉證責任,不應由占有者承擔。探究現行法規制度之設計與實務上之判決,卻使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占有人承擔舉證責任,實為缺乏效率,建議修改之。 法律規定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客體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所謂「未登記不動產之意涵」,實務與學說上各有不同之見解。透過經濟分析,探討各說所之權利界定,進而比較占有者與所有權人之成本,兼顧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之目的,吾人以為以「廣義登記說」中之「未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名下之不動產」最為可採。然現行實務所採為「總登記說」,建議修改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實務見解傾向於「不以未登記之不動產為限」。本研究經由經濟分析,認為於他人已完成登記且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名下土地,占有人之成本低於所有權人之成本,表示此時應賦權予所有權人,始為有效率,即為於此類型之土地,不得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再者,若占有人於此類型土地得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因未來交易時,購買者必須花費更高之成本以調查該土地是否有占有人得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將會增加社會成本。吾人認為時效取得所有權與地上權,其制度設計之經濟效果是一致的,故於時效取得地上權客體應與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客體一致,應限於「未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名下之土地」,此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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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所有權歸屬之賽局分析 / A game theoret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by theft

林宛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贓物所有權歸屬問題之下,本文承繼 Rose (2010) 的設定,使用賽局模型分析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即無條件歸還原持有者) 及適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並討論我國實際贓物所有權的制度,並比較三種制度下的參賽者的聯合效用大小。透過本研究可發現,原持有者擁有物品所有權的效用相對較高時,社會上應偏向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較有效率;當潛在買方擁有物品所有權的效用相對較高時,社會上應偏向贓物適用善意取得較有效率。而我國現有制度不管在何種情況之下,皆不是最有效率的,故我國對贓物所有權歸屬的法律從效率面而言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 This paper which continues the study from Rose (2010) focuses on the question whether a buyer of a stolen good should obtain title to the good if he/she has purchased it in good faith. We use game model to analyze three different regulations - a rule of law where good faith is irrelevant, a rule where good faith may protect an innocent buyer, and the real regulation in Taiwan. Finally, in discussing social utility, we compare efficiency among the three regulations, and reach our conclusion that when the potential buyer’s utilities of having the ownership are higher than the owner’s, a rule of law where good faith is irrelevant is the most efficient. On the contrary, when the potential buyer’s utilities of having the ownership are lower than the original owner’s, a rule where good faith may protect an innocent buyer is the most efficient. Considering efficiency, the regulation in Taiwan is not the best to the society so the government may amend th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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