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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制度之存在理由及其對於時效取得制度要件及效力之影響

周武榮, micheal, ch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雖然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制度,係以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為規定之主軸,然而我國實務運作卻極為特殊。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案例,其為罕見;而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用,又因我國民法對於不動產取得時效之適用,限於未登記得之不動產,從而幾許案例,亦僅見於民國初年中國大陸戰禍稍息,登記制度尚未完備之時期,而台灣地籍登記制度經日據時代查勘及國民政府之圖治發展,己堪稱完整,從而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幾年適用之可能性,然因台灣迭經政權轉移,法制變更及傳統上之繼承習慣等原因,土地之利用,常發生事實上使用收益土地之人,與名義上之真實權利人不相符合之狀況,而有適用時效取得制度之思考。惟因立法上之限制,真實利用土地之人,並無法受惠時效取得之規定,而取得土地之所有權,實務上為突破立法上之限制,從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其他財產權之準用規定,發展出特殊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適用,相衍成習竟成為取得時效適用之大宗。 卻明確形成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成立要件及效力,須就取得時效所有權先作清楚之分析,而欲了解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制度內容,則須先透析時效取得所有權制度之存在理由,否則無法觀察出時效取得制度之全貌。從而本文於棵討取得時效取得制度時,仍從取得時效所有權規定之內容,著手建構其存在理由及理論之形成,再透存在理由之差異及其對於制度形成之影響,而確立其要件及效力之形成,並分析其差異,更引介各國立法及日本學說對於時效取得制度存在理由之不同見解,及制度建構之不同方向,俾供比較探討。因而本文之整體結構概為: 第一章:緒論。針對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加以說明。 第二章:時效制度之概念。介紹時效制度之立法沿革,及日本立法學說上對於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存在理由之爭議。 第三章:占有概念之介紹,標示占有概念並就占有制度中引導出時效取得制度之問題點。 第四章:時效取得制度之存在理由。首先以設例分析,尋求訴訟法說(法定証據說)時效取得制度之存在理由,並透過其存在理由,建構訴訟法說時效取得制度形成過程,次而演繹實體法說(權利得喪說)存在理由及取得時效制度之建構過程,並比較兩制度之差異,再從各國立法例,驗證其存在理由之選擇,進而就我國時效取得制度之立法規定,分析我國取得時效存在理由之採擇。 第五章:時效取得制度存在理由之異對於取得時效要件形成之影響。透過取得時效取得制度不同之存在理由,而形成不同的時效取得制度之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並說明其差異、原因及對實務運作之影響。 第六章:時效取得制度存在理由之差異對於取得時效效力形成之影響。透過取得時效不同之存在理由,而說明占有人與所有人相互間之關係,舉凡:所有人契約上之權利、所有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所有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以及占有人與第三名人之權利消滅關係及交易安全之影響,並就取得時效與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要件之相互關係,說明占有人完成取得時效後、完成登記前,對於原所有人及第三人之權利之效力,最後並介紹日本立法例上對於取得時效制度,採取實體法說之存在理由,然其立法上對於溯及效力及取得時效之援用卻採取訴訟法說存在理由應有的立法之捍挌現象。 第七章:結論。綜合歸納本論文之研究心得,說明時效取得制度之特殊性,及待突破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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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時效取得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研究

李寶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產權為憲法明定應予保障,而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得對財產權加以限制,此乃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惟國家所採限制措施應符合必要性,並以法律明文定之,避免財產權遭受不當之侵害。時效取得制度乃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透過立法行為重新調整所有權人及占有人間之財產權關係,其採取剝奪財產權之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有無違背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精神,殊值研究。又制度設計之良莠,除攸關政策目的能否實現、制度功能得否發揮外,亦決定制度存在之價值。在肯認時效取得制度之存在價值下,如何促其更合理完備,達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之目標,同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為本文所欲探討之課題。 為探究我國時效取得制度與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保障間之關係,本文首先就時效取得制度在公益目的之追求下,是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保障進行探討,並以比例原則作為分析工具,檢視制度內容之合理性。其次,就實務上相關課題進行論述,藉由問題之釐清,尋求合理之解決方式,提供未來修法方向之參考,促使時效取得制度內容更臻合理完善。期使在公益目標達成下,尚能合理保障個人財產權,以減少紛爭,維持社會秩序之和諧,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本研究發現,為建立合理之時效取得制度,首應檢討並釐清制度追求之公益目的為何,始得決定其採行之手段及其他構成要件。當涉及人民權益之侵害時,必須以比例原則作為公益與私益之衡平標準,俾進一步確認「目的與手段間之適當性」、「採取手段之必要性」及「所實現公益與所侵害私益間之合比例性」,避免造成人民財產權之不合理侵害。目前實務上之作法,除允許已登記土地得適用時效取得地上權,與時效取得制度兼顧土地登記制度公信力之最初立法意旨不符外,餘如採取限縮時效取得所有權及地上權適用客體之作法、占有人是否符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為占有」要件之審核等,大都採取對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之判斷,使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免於不當之侵害,殊值肯定。惟應儘速檢討及修訂相關法律規定,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關鍵詞:時效取得、財產權、地上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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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時效取得相關問題之法律經濟分析

葉秦寧, Yeh,Chin-n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有其公益之目的,但物權編施行迄今逾六十年,實務上案例大多涉及地上權之時效取得,無怪乎有學者認為時效取得制度不彰。本研究以為首先宜徹底分析不動產時效取得,由於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具有一定程度之經濟意義,所以採法律經濟分析來釐清不動產時效取得之立法目的。其次,以「不動產時效取得之主觀要件」與「不動產時效取得之客體」為分析重點。 透過法律經濟分析,本研究發現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就效用減損的觀點言,由於占有者與該不動產有實質聯繫關係,若占有者喪失該不動產之占有,所造成之效用減損是更嚴重的,所以此說明了不動產時效取得應繼續存續之理由。且不動產時效取得其所產生之效益大於其成本,因此讓占用人可依時效而取得相關權利,當屬妥適。再者,我國人多地窄,土地資源極其珍貴,在提昇土地周轉效率、促進土地開發,藉以達成社會財富增加,不動產時效取得有其功能。 於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主觀要件,現行法律規定占有人無庸承擔其係以行使所有權意思而為占有之舉證責任,確為有效率。然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主觀要件,有學者認為占有人所承擔之舉證責任,無法通過法院嚴格的檢驗,無法時效取得地上權。為解決爭議,本文試從經濟之觀點,探討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主觀要件。經分析後得出,此一主觀要件之舉證責任,不應由占有者承擔。探究現行法規制度之設計與實務上之判決,卻使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占有人承擔舉證責任,實為缺乏效率,建議修改之。 法律規定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客體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所謂「未登記不動產之意涵」,實務與學說上各有不同之見解。透過經濟分析,探討各說所之權利界定,進而比較占有者與所有權人之成本,兼顧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之目的,吾人以為以「廣義登記說」中之「未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名下之不動產」最為可採。然現行實務所採為「總登記說」,建議修改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實務見解傾向於「不以未登記之不動產為限」。本研究經由經濟分析,認為於他人已完成登記且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名下土地,占有人之成本低於所有權人之成本,表示此時應賦權予所有權人,始為有效率,即為於此類型之土地,不得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再者,若占有人於此類型土地得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因未來交易時,購買者必須花費更高之成本以調查該土地是否有占有人得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將會增加社會成本。吾人認為時效取得所有權與地上權,其制度設計之經濟效果是一致的,故於時效取得地上權客體應與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客體一致,應限於「未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名下之土地」,此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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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程度與盈餘管理之關聯性研究:以我國上市電子業為例

謝欣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資訊揭露程度與盈餘管理間是否存有一反向關係,資訊揭露程度較高的公司是否就代表其盈餘管理程度較低。以92年上市資訊電子業為研究對象,實證結果如下: 1.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公司資訊揭露程度與盈餘管理兩者呈顯著的負相關,亦即當管理當局盈餘管理程度越高時,可能為保持其進行盈餘管理之彈性,公司資訊揭露程度會越低。 2.然而進一步加入公司目前表現的優劣加以分析,發現此一負向關係僅限於好消息年度獲得實證上的支持;於壞消息年度,揭露程度與盈餘管理間之關係則並不顯著。 3.從時效性的角度觀察發現:揭露程度低的公司,其盈餘反應好消息的時效性雖優於揭露程度高的公司,但兩者並無顯著的不同。揭露程度高的公司其盈餘反應壞消息的時效性則顯著高於揭露程度低的公司。 4.盈餘反應壞消息較好消息及時之關係僅限於資訊揭露程度較高的公司會成立;揭露程度較低的公司,此關係則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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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溢領金錢返還之法律問題- 以公務人員法為中心

吳美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機關因撤銷違法授益之行政處分,導致原來依據該違法授益行政處分而受有的利益形成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損益,即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又法律為了平衡利益,制定一利益衡平制度,賦予利益受有損害之一方請求權,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又稱公法上之返還義務;權利受有損害之一方,得向受益之他方行使返還請求權,而他方具有返還義務。 實務上常見案例如核課稅額有誤、行政機關誤發給與或薪資核給錯誤等情形,態樣多元不一,且因行政機關須遵循依法行政原則及法治國原則,須依法進行追繳,以符法治,導致實務上常見諸多爭議案件。 至於該違法授益行政處分得否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撤銷並涉及除斥期間等因素;以及撤銷後失其效力之日期是否溯及既往?抑或撤銷機關得另訂失效日期?而撤銷授益行政處分後形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所生之請求權,其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效力、時效、範圍為何?學說及實務上亦有爭議,請求權人若為行政機關且他方若為人民者,人民是否得主張信賴保護之適用,其亦影響執行機關之行政作為,本文將研議近年實務與學說相關法律問題並嘗試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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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共同基金擇時效果之評估

楊誌柔, YANG, ZHI-R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股票市場,向以規模太小(截至77年四月底上市公司僅140餘家)而為人詬 病,如:太容易經由大戶的抄作,使散戶套牢而遭受損失,故擴大股票市場規模及增 加機構投資者比重,向為政府努力的目標。 72年財政部證卷管理委員會先後制定發佈了「證卷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證 卷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期能以增加機構投資方式,避免股市過於投機,又使社會 游資有良孚出路,至76年底國內共有四家證卷投資信託公司:國際、光華、建弘及 中華。每家公司分別掌管了兩個基金(國內及國外各一)。 本論文以此八個基金為研究對象,研究期間從72.10.29∼76.12.29 .,以各基金與市場股票指數的週報酬率為比較基礎,先計算各基金的sharpe(19 66),Treynor (1965),Jensen(1968)的指數,以排名先後,再以 Henriksson(1984)及Moses (1987)的迴歸模式來探討各基金的擇時效果 (selection and Timing)。 擇時效果乃Fama(1972)提出,利用資本市場線(SML)模式來惟算,簡而言 之,選擇效果乃評估基金選股的優勢,而時間效果則衡量基金報酬是否優於市場報酬 。 研究結果sharpe,Treynor 及Jensen指數,各國基金互有優劣,但以光華國外基金略 佳,至於選擇效果各基金皆無明顯表現,而時間效果則僅有光華國外基金略佳,其餘 基金時間效果皆低於市場報酬。 本研究因受限於各基金成立時間不一,且在研究期間並不長久下,所得出的績效排名 ,難免有失偏頗。唯提出基金績效的評估模式,以給欲購買「受益憑證」的投資大眾 ,有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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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土地登記作業電腦化之研究

王俊卿, Wang, Zun-Q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各章之內容,玆扼要說明如次: 第一章緒論,闡明研究目的,範圍及研究程序。 第二章說明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之特點,並分析現行登記作業之流程與業務量成長 之趨勢,以檢討現行登記作業問題癥結之所在。 第三章從費用成本,作業時效與設計技術等方面,分析登記作業電腦化之可行性。 第四章乃試擬登記作業電腦化之方法和資料庫之模式,並評估其系統建立後之效益。 第五章說明登記作業電腦化時,有關人力、設施,法令及作業轉換等應如何配合。 第六章結論,乃根據上述研究結果,檢討尚待研究之未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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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的競爭程度及會計盈餘的時效性、穩健性之分析

呂美慧, LU, MEI-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內容主要可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份是「本國銀行業逐年的競爭程度及其變化之分析」,主要是以Panzer-Rosse模型評估銀行業的競爭程度,實證結果顯示1996至2000年每年的金融市場處於壟斷性競爭或完全競爭,在考慮銀行業務差距頗大及極端值存在的可能之下,2001和2002年的銀行業為壟斷性競爭。相較於1996至2000年,2001至2002年銀行業的競爭程度有降低的現象。 第二部分是「銀行業的競爭程度與利息收入佔總資產比率之關聯性分析」,本文延伸Panzer-Rosse模型,以分量迴歸法取代傳統最小平方法,發現排除規模效果的影響下,位於利息收入的條件分配愈左端(即利息收入佔總資產比率較低)的銀行,其所處之金融環境競爭程度愈高。此外,亞洲金融危機受創最嚴重的五個東南亞國家,自金融風暴發生至2004年,位於經資產標準化的利息收入分配左端、或右端、或中間的銀行在各個國家雖遭遇不同的競爭環境變化,不過,平均而言,所有銀行面臨的競爭程度皆獲得改善。 第三部分是「以分量迴歸法分析會計盈餘的時效性與穩健性」,實證結果顯示會計盈餘對好消息認列的時效性和對壞消息認列的穩健性會受企業當期的盈餘水準所影響。若企業當期的盈餘水準愈差,則會降低其盈餘的時效性,但是會提高其盈餘的穩健性。相反地,若當期的盈餘水準愈高,則會提高其盈餘的時效性,但是會降低其盈餘的穩健性。 / There are three issues in this dissertation. The first one is to analyze the yearly degree of competition and its variation in Taiwan’s banking industry with the Panzer-Rosse model. We find that the markets over the period 1996-2000 were characterized with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or perfect competition, while the system was characterized by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in 2001 and 2002 after we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possibility of outliers. Furthermore, the results also suggest that the competition has declined in Taiwan’s banking industry. The second topic is 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ing competition and the ratio of banks’ interest revenues to total assets. The results show that while the ratio of bank’s interest revenues to total assets is lower, the bank faces a more competitive market. Moreover, competitive pressures have been improved for banks with different levels of interest revenues over total assets in East Asia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occurred in 1997. About the final issue, we try to find whether firms’ contemporaneous earnings affect the timeliness and conservatism of accounting earnings and their relationship. Our results show that the degree of timeliness and conservatism of accounting earnings are relevant to the level of earnings. Specifically, firms with poor earnings will decrease their earnings in recognizing good news but increase the level of conservative accounting. On the other hand, the level of conservative accounting is a decreasing function of earnings while the timeliness in recognizing good is increasing in earn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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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公有土地申請歸還問題之研究-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為中心

徐鳳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門地區自國民政府遷台以後,因地理位置及政治情勢,自民國四十五年起實施戰地政務,以軍事管理方法推行民事行政工作,正因其特殊歷史背景,私人財產權難以獲得全面性的保障,尤其土地所有權更為複雜。無論土地總登記時或補辦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期間,諸多土地因逾期視為無主土地,致登記為公有。金門戰地政務終止後,發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為戰地過渡為民主之依據,又於民國八十三年增訂第十四條之一,以使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第十四條之一執行三年,受理八、七八七件申請案,期間爭議不斷,迄今金門縣政府土地調處委員會仍繼續受理調處案件,而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持續不斷增加中。 本文為深入探討本議題,從金門地區土地總登記談起,並論述戰地政務對財產權利之影響,以暸解公有土地歸還政策之背景;進而陳述案件受理過程中,登記機關之審查權責界限,問題之樣態及解決方案;最後闡述本制度之意義及所造成之波及效果。 以我國土地法制觀之,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且地政機關負有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故對於權利內容即應以實質審查為之,但面對權利證明文件毀損破舊,地形地貌已然改變,人事已非的事實,該如何審查,多數案件僅能以查証困難,無法據以登記而予駁回。土地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視為無主土地登記為公有,係為我國土地政策-登記生效主義所為之強制措施,今以特別法方式就特殊歷史背景地區給予補救措施。但因原因發生日期已過許久,對於今日仍存在占有事實並可提出證明文件,或可直接採認,但絕多數案件,乃列為無法審查之列,難以達到土地歸還之政策目的。 公有土地歸還已正式邁入歷史,未來是否將再有類此政策推動,難以定論,但以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建立及特色觀之,實不宜使土地權利呈現不穩定狀態,影響政策之推動。且以金門地區執行狀況,真正申請歸還者有之,惟亦有許多不法之徒,偽造文書牟利,社會風氣丕變。本文認為以有償對價方式,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長期占有人購回其權利,可使其長期無法登記之權利合法化,亦可兼顧公益,或為一可行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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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制度相關問題之研究

朱宜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在探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代位制度,包括第二十九條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代位、第三十三條之保險人對第三人代位及第四十二條之特別補償基金之代位權。此三種代位類型的相關條文內容,於二○○五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修正中皆有相當幅度的變動,其規定之妥適性實值得探討。此外,當論及保險代位時,例如:求償所得金額應如何分配?代位權受妨礙應如何處理?代位權的時效應如何起算?等議題,學界與實務界始終爭議不斷,且這些問題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三種代位類型中亦皆存在,若不儘速解決這些爭論,將影響制度的健全發展。 本文蒐集國內外文獻,並歸納比較國內外之學說與立法例,對各個議題進行探討,且由代位制度之法理基礎論起,以期能以體系一貫的理論,為代位制度之相關爭議,尋求合理而適宜的解決之道。最後,再依據所建構的原則檢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代位制度之規範,並進一步提出具體修正建議,修正要點則包括:一、明定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權利時,應使用之名義;二、增訂求償所得金額分配方式之規定;三、修正妨礙代位之法律效果;四、針對代位制度增訂協力義務之規定;五、刪除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期能供未來立法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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