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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戰地政務下的民防自衛體系李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由地方志、法令規章、口述訪談錄,與庋藏於金門縣烈嶼鄉公所鄉史陳列室的公文等史料,還原金門地區戰地政務體制下,民防自衛體系的原貌。
除緒論與結論外,第二章回溯由北伐至金門地區解除戒嚴期間,戰地政務實施的概況,了解民防體系何以成為戰地政務的重點工作項目之一。第三章介紹民防自衛體系的沿革與組織架構。釐清各時期民防組織的架構,及組織內部各單位的工作執掌與任務;並由制度面與基層行政人員出發,探討金門地區的行政制度與基層行政人員,如何層層相扣,相互配合,以維持民防體系的順利運作。第四章為民防自衛部隊的組訓與工作內容。包含自衛部隊訓練、裝備保養檢查、軍事勤務工作、各種防禦工事的構建與保養、安全巡邏與燈火管制、漁民組訓管理與漁蚵灘民業務、政治教育與莒光日教學、參加國慶閱兵大典、役政工作等九大工作項目。
金門地區民防自衛組織的建構,所反映者乃戰地政務體制下的時代需要,民防自衛部隊的各項訓練,各種軍勤任務,承受的各種苦痛、損失,與嚴密的管制,顯示在如此特殊的時空背景下,金門人的無奈與哀愁。透過本文敘述,或可略窺民防部隊於44年間,為國家、政府與整個社會,作出多少貢獻與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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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公有土地申請歸還問題之研究-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為中心徐鳳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門地區自國民政府遷台以後,因地理位置及政治情勢,自民國四十五年起實施戰地政務,以軍事管理方法推行民事行政工作,正因其特殊歷史背景,私人財產權難以獲得全面性的保障,尤其土地所有權更為複雜。無論土地總登記時或補辦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期間,諸多土地因逾期視為無主土地,致登記為公有。金門戰地政務終止後,發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為戰地過渡為民主之依據,又於民國八十三年增訂第十四條之一,以使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第十四條之一執行三年,受理八、七八七件申請案,期間爭議不斷,迄今金門縣政府土地調處委員會仍繼續受理調處案件,而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持續不斷增加中。
本文為深入探討本議題,從金門地區土地總登記談起,並論述戰地政務對財產權利之影響,以暸解公有土地歸還政策之背景;進而陳述案件受理過程中,登記機關之審查權責界限,問題之樣態及解決方案;最後闡述本制度之意義及所造成之波及效果。
以我國土地法制觀之,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且地政機關負有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故對於權利內容即應以實質審查為之,但面對權利證明文件毀損破舊,地形地貌已然改變,人事已非的事實,該如何審查,多數案件僅能以查証困難,無法據以登記而予駁回。土地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視為無主土地登記為公有,係為我國土地政策-登記生效主義所為之強制措施,今以特別法方式就特殊歷史背景地區給予補救措施。但因原因發生日期已過許久,對於今日仍存在占有事實並可提出證明文件,或可直接採認,但絕多數案件,乃列為無法審查之列,難以達到土地歸還之政策目的。
公有土地歸還已正式邁入歷史,未來是否將再有類此政策推動,難以定論,但以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建立及特色觀之,實不宜使土地權利呈現不穩定狀態,影響政策之推動。且以金門地區執行狀況,真正申請歸還者有之,惟亦有許多不法之徒,偽造文書牟利,社會風氣丕變。本文認為以有償對價方式,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長期占有人購回其權利,可使其長期無法登記之權利合法化,亦可兼顧公益,或為一可行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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