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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公有土地申請歸還問題之研究-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為中心

徐鳳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門地區自國民政府遷台以後,因地理位置及政治情勢,自民國四十五年起實施戰地政務,以軍事管理方法推行民事行政工作,正因其特殊歷史背景,私人財產權難以獲得全面性的保障,尤其土地所有權更為複雜。無論土地總登記時或補辦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期間,諸多土地因逾期視為無主土地,致登記為公有。金門戰地政務終止後,發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為戰地過渡為民主之依據,又於民國八十三年增訂第十四條之一,以使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第十四條之一執行三年,受理八、七八七件申請案,期間爭議不斷,迄今金門縣政府土地調處委員會仍繼續受理調處案件,而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持續不斷增加中。 本文為深入探討本議題,從金門地區土地總登記談起,並論述戰地政務對財產權利之影響,以暸解公有土地歸還政策之背景;進而陳述案件受理過程中,登記機關之審查權責界限,問題之樣態及解決方案;最後闡述本制度之意義及所造成之波及效果。 以我國土地法制觀之,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且地政機關負有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故對於權利內容即應以實質審查為之,但面對權利證明文件毀損破舊,地形地貌已然改變,人事已非的事實,該如何審查,多數案件僅能以查証困難,無法據以登記而予駁回。土地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視為無主土地登記為公有,係為我國土地政策-登記生效主義所為之強制措施,今以特別法方式就特殊歷史背景地區給予補救措施。但因原因發生日期已過許久,對於今日仍存在占有事實並可提出證明文件,或可直接採認,但絕多數案件,乃列為無法審查之列,難以達到土地歸還之政策目的。 公有土地歸還已正式邁入歷史,未來是否將再有類此政策推動,難以定論,但以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建立及特色觀之,實不宜使土地權利呈現不穩定狀態,影響政策之推動。且以金門地區執行狀況,真正申請歸還者有之,惟亦有許多不法之徒,偽造文書牟利,社會風氣丕變。本文認為以有償對價方式,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長期占有人購回其權利,可使其長期無法登記之權利合法化,亦可兼顧公益,或為一可行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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