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司法者依據憲法對立法的合憲性加以檢驗,而發現系爭立法有合憲性的疑義或瑕疵,司法者要如何依疑義或瑕疵的情形作出恰當的處置,當然是一項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仔細觀察近來我國大法官實務,在大法官之間已屢次出現如下的爭論:系爭條文的違憲瑕疵,究竟是條文本身違憲還是適用於某些對象或情狀違憲?應該宣告系爭條文違憲還是透過合憲解釋消弭違憲的疑慮?
我國司法違憲審查法制沿襲德奧法制,似乎認為大法官的法律違憲審查與個別具體事實無涉,僅以抽象價值或原則,對法律條文作整體性的審查,是否接受所謂「適用上違憲」的概念?對於有違憲疑義或瑕疵的立法,常加以各種合憲解釋,如此是否確實尊重立法者,或是恰好相反?對於上述問題,美國作為司法違憲審查之發源地,累積了兩百年施行的豐富經驗,其司法實務與學說理論應有參考價值。本文即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學者相關論文,觀察其適用上違憲(as applied)、表面上違憲(on its face)的審查、避免憲法問題的法律解釋原則(avoidance)、以及影響它們是否被採用的司法審查標準,詳述其意義、要件、運用時機以及它們之間的區別和交互關係,美國法制及法學思考與我國差異之處不少,對於其制度、方法上的背景理解,亦須有所著墨,以免橫柴入灶或逾淮為枳。
本文期望透過上述方法的借鏡及應用,使司法者在彰顯憲法與尊重立法之間,對於有合憲性疑義或瑕疵的立法,作出適當的處置,並能符合權力分立原則,建議我國大法官可妥善運用適用上違憲或質的部分違憲,既顯示憲法的要求,也真正的尊重立法,不應強行扭曲法律的意旨,合憲法律解釋的運用應較各級法院為嚴謹,更重視法律客觀、主觀解釋的界限。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26510222 |
Creators | 楊智涵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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