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2
  • 2
  • Tagged with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1
  • 1
  • 1
  • 1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司法與立法兩權間的緊張關係— 以法律違憲裁判對國會立法權的限制為中心

李嘉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憲法的框架性賦予立法者具體化憲法的任務,而憲法同時也賦予司法者解釋憲法、維護憲法的職責,因此司法權與立法權實際上都在從事重新詮釋憲法的工作,然而當兩者間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便形成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產生緊張關係的源頭。我國釋憲實務在釋字第四〇五號解釋揭示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對於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亦有拘束力,後續在釋字第六三三號解釋、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引發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爭議,以及近來考試院對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提出釋憲聲請案,都顯示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的緊張關係逐漸升高,而使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權之間的權限爭議問題受到關注。 本文首先分析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緊張關係,並嘗試討論兩權間緊張關係的三種不同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區分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功能領域,在立法裁量的空間之下法律違憲審查應予以退讓,而形成法律違憲審查的界限;第二種處理方式是當法律違憲裁判的結果是法律違憲無效時,立法權除了接受法律違憲的結果外,在某種情況下容許立法權可以排除違憲結果,而使司法權的決定不再是最終決定;第三種處理方式是法律違憲決定的結果雖可以拘束立法權,但是讓法律違憲決定對立法權的拘束力受到一定條件或期限的限制。 接著討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九五年的「十字架案判決」(Kruzifix-Entscheidung)與後續巴伐利亞邦議會在該判決後的修法,以及本國法相關案例分析,整理我國相關大法官解釋的事實、爭點與大法官論點,並援引相關理論、學說見解,試予以評析,最後討論我國現行司法解釋的效力規範及問題,冀能為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法建議。
2

彰顯憲法與尊重立法之間—美國司法裁判方法的借鏡

楊智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司法者依據憲法對立法的合憲性加以檢驗,而發現系爭立法有合憲性的疑義或瑕疵,司法者要如何依疑義或瑕疵的情形作出恰當的處置,當然是一項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仔細觀察近來我國大法官實務,在大法官之間已屢次出現如下的爭論:系爭條文的違憲瑕疵,究竟是條文本身違憲還是適用於某些對象或情狀違憲?應該宣告系爭條文違憲還是透過合憲解釋消弭違憲的疑慮? 我國司法違憲審查法制沿襲德奧法制,似乎認為大法官的法律違憲審查與個別具體事實無涉,僅以抽象價值或原則,對法律條文作整體性的審查,是否接受所謂「適用上違憲」的概念?對於有違憲疑義或瑕疵的立法,常加以各種合憲解釋,如此是否確實尊重立法者,或是恰好相反?對於上述問題,美國作為司法違憲審查之發源地,累積了兩百年施行的豐富經驗,其司法實務與學說理論應有參考價值。本文即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學者相關論文,觀察其適用上違憲(as applied)、表面上違憲(on its face)的審查、避免憲法問題的法律解釋原則(avoidance)、以及影響它們是否被採用的司法審查標準,詳述其意義、要件、運用時機以及它們之間的區別和交互關係,美國法制及法學思考與我國差異之處不少,對於其制度、方法上的背景理解,亦須有所著墨,以免橫柴入灶或逾淮為枳。 本文期望透過上述方法的借鏡及應用,使司法者在彰顯憲法與尊重立法之間,對於有合憲性疑義或瑕疵的立法,作出適當的處置,並能符合權力分立原則,建議我國大法官可妥善運用適用上違憲或質的部分違憲,既顯示憲法的要求,也真正的尊重立法,不應強行扭曲法律的意旨,合憲法律解釋的運用應較各級法院為嚴謹,更重視法律客觀、主觀解釋的界限。

Page generated in 0.0135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