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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立法兩權間的緊張關係— 以法律違憲裁判對國會立法權的限制為中心

李嘉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憲法的框架性賦予立法者具體化憲法的任務,而憲法同時也賦予司法者解釋憲法、維護憲法的職責,因此司法權與立法權實際上都在從事重新詮釋憲法的工作,然而當兩者間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便形成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產生緊張關係的源頭。我國釋憲實務在釋字第四〇五號解釋揭示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對於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亦有拘束力,後續在釋字第六三三號解釋、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引發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爭議,以及近來考試院對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提出釋憲聲請案,都顯示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的緊張關係逐漸升高,而使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權之間的權限爭議問題受到關注。 本文首先分析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緊張關係,並嘗試討論兩權間緊張關係的三種不同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區分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功能領域,在立法裁量的空間之下法律違憲審查應予以退讓,而形成法律違憲審查的界限;第二種處理方式是當法律違憲裁判的結果是法律違憲無效時,立法權除了接受法律違憲的結果外,在某種情況下容許立法權可以排除違憲結果,而使司法權的決定不再是最終決定;第三種處理方式是法律違憲決定的結果雖可以拘束立法權,但是讓法律違憲決定對立法權的拘束力受到一定條件或期限的限制。 接著討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九五年的「十字架案判決」(Kruzifix-Entscheidung)與後續巴伐利亞邦議會在該判決後的修法,以及本國法相關案例分析,整理我國相關大法官解釋的事實、爭點與大法官論點,並援引相關理論、學說見解,試予以評析,最後討論我國現行司法解釋的效力規範及問題,冀能為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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