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貿易國際化、自由化的時代潮流中,台灣地區已逐步地對外開放國內市場。惟為了避免貿易自由化帶來負面影響,並確保產業在國內市場的權益,我國亦已建立了一套貿易救濟制度。此一制度不僅是對外貨藉由不公平貿易措施(傾銷、補貼)進入我國市場的一種反制,及對於公平貿易採取進口救濟之防衛措施,同時更是完備國內貿易法令、健全貿易環境所不可或缺的。我國反傾銷法規之立法,特別是關稅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貿易法第十九條(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平衡稅及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使我國反傾銷法所規範之損害要件與國際規範相同,但此一國內規範仍有諸多待澄清之處。一.損害範圍:相同產品(關稅法)與競爭產品(貿易法)之爭議;二.損害對象:國內產業(關稅法)與競爭產業(貿易法)之爭議;三.損害程度:實質損害(貿易法)與重大損害(關稅法)之爭議;四.因果關係:傾銷效果(課徵辦法)與傾銷進口(貿易法)之爭議。
對於上述爭議點,頗有必要依據WTO反傾銷協定之規範,修正相關法規,以避免不必要之疑義,且於損害認定調查時,不致於偏離問題之要點。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352 |
Creators | 陳財家, Chen, Tsai Chia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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