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TBT協定第2.1條與GATT第3.4條同為規範「國民待遇原則」,TBT協定卻缺乏如同GATT第20條一般例外之規定,致使TBT協定之規範似乎較諸GATT嚴格,而造成與TBT協定序言所肯認WTO會員國在在不構成恣意或無理歧視之手段,或成為國際貿易之隱藏性限制的情況下,擁有實行政策空間權力之宣言不符。
學者提出有三種解決方式:第一種為透過允許援引GATT第20條之一般例外以正當化TBT協定之違反;第二種為透過解釋之方式,將「同類產品」此一要件納入一般例外之彈性;第三種同樣主張以解釋之方式,惟係欲透過對「較低待遇」之解釋以達成彈性。現行實務係採第三種解釋方式,惟本文認為現行實務所新創之「正當管制區分」,其內涵涉及的是「可比性」,不應置於「較低待遇」中討論,因為此可能使得「同類產品」之認定變得較無意義。另一方面,「較低待遇」之通常意義無法容納上訴機構現在所為之「正當管制區分」之分析,而有司法造法之疑慮。因此,現行實務於理論之形塑似有不妥。
據此,本文認為透過對「同類產品」之解釋,將WTO會員國之政策空間納入,可能為一較合適之選擇。而此選擇可以有二種方法:第一、以「管制目的」而不以「市場競爭關係」為詮釋BTA方法中四項「指標」之核心概念。第二、以「管制目的」作為認定系爭產品是否為同類之「指標」。而由於前者有受限於BTA四項「市場經濟面向」指標,可能將使政府因非經濟因素之政策考量所採行之技術性法規,仍舊受到限制,故本文認為以「管制目的」作為認定「同類產品」之額外指標,為較妥適之方法。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351043 |
Creators | 趙思博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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