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為了人格的養成;在政治上,使國民成為主權者,能正確判斷國家的事務,而以正確判斷之認知來行使國民權利以及參與國民義務;在經濟上,使國民能適應生存的環境,培養工作的能力;在文化上,使國民能思考人生的意義,開拓知識的領域‥‥‥。由此可見,教育不僅是國民行使參政權、工作權、知的權利‥‥‥等權利的根本所在,而且也是國家一切機能運作的源點!而在民主國家中,其教育之目的主要有二。其一,希望經由教育使個人具備獨立自主之能力;此即以個人之生存、幸福為中心之目的。其二,希望經由教育使個人得以適應社會,繼而能維持社會之政治與經濟秩序,使社會持續地發展;此即以公共福祉為中心之目的(註一)。就此教育目的之達成而言,其最重要且最根本者,則為國民教育之實施。
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在序論中,首先提出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所滋生的問題,並提出本文的觀點,由此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就國民教育法制的背景加以介紹。先經由宗教改革、產業革命、政治革命及民族主義興起,探討國民教育法制在思想的萌芽;再透過德國、法國、英國、美國及日本之國民教育制度的比較法上介紹,來說明國民教育法制在各國的演進。
第三章:首先乃析論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性質,究竟是屬於權利規定、或義務規定、抑或是權利兼義務規定,來引導認識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概念,而藉此洞悉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意義,再進一步探討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主體與保障國民教育基本權利實現的參與者。
第四章:本章乃經由人性尊嚴、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以及社會國原則的探討,來析論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憲法理論基礎,並且進一步研究國民教育基本權利與其憲法理論基礎之間的關聯性;於此,目的在揭櫫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法規範的正當性基礎」,藉以說明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所以被規範的合理理由。
第五章:為本文核心。目的在探討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法規範基礎」,藉以說明國民教育基本權利得以主張的法律依據,此亦即憲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國民教育基本權利;於此,本文乃透過憲法中基本權利的法釋義學(Grundrechtsdogmatik)之核心內容--基本權利的功能,包括主觀防禦權的功能、社會基本權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功能、制度保障的功能以及組織與程序保障的功能,來論證憲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國民教育基本權利全然是一個「基本權利」;而其所謂的「義務」,不論是父母或監護人的送學義務,還是學者所稱之的義務教育制度,都只是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功能之一種(註一九)!而且本文經由此等功能之作用方式,更進一步建構如何來落實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法規範。
第六章:結論則提出本文在經由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各種功能,析論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法規範基礎之後,論證憲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國民教育基本權利,全然是一個基本權利規定,而建構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法規範。並檢討教育部國教司所完成的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且就本文的觀點,試擬增列十個重要條文,期待立法院在三讀完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前,能予以注意參考並修改之。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995 |
Creators | 許育典, Xu, Yu Dia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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