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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師簽證業務法律責任之研究 / Law Responsibility For ROC CPA

黃永凱, Huang, Chung-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內會計師業務日漸多元化,隨著好訟時代的來臨,會計師於執行業務之際將會面臨更多的審計風險及潛在訟源。會計師在執行簽證時除了仔細篩選客戶品質,考慮其品行操守外,對於提供專業服務後可能產生之法律風險亦須重視,以防止失敗投資人藉著向具有〞深口袋〞之譽的會計師求償,為自己事前投資分析錯誤找藉口。故本論文之研究目的乃以分析敘述性方式撰寫,首先彙整國內相關法令及專業規定,歸納會計師於執行業務之際可能會觸及之法律規定,並分析其中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最後輔以最近發生之金融弊案,藉著探討國票公司對鉅額損失之會計處理見解及其他相關單位之不同意見分析討論會計師於財務報表查核之〞審計〞的定義外及會計師對錯誤、舞弊和非法行為之查核責任為何。最後則提出對於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專業準則之改進建議。本論文參考國內相關法令規定、有關文獻及相關查核審計公報,並採取個案討論方式,以探討會計師於簽證中對於錯誤、舞弊及非法行為之審計責任,最後再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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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不可分原則之理論與實際

莊松泉, Zhuang, Song Q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蓋為使社會秩序得以維持,被告人權得以保障,其間必須有妥適之訴訟程序以為之橋樑。本文擬就實務上審判範圍及對象之實際運作,與日本戰後訴因制度之適用情形做借鏡加以探討,並深入各章節之規定,以歸納之方法,說明「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運用。本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緒論,闡釋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審理、處罰被告,而被告亦有不受訴外裁判之權利,兩者如何得以制衡。第二章日本訴因制度與審判不可分原則,共分四節,分別介紹日本訴因制度之起源及其運用情形。本文在此著墨甚多,乃希冀從日本改採訴因制度之經驗中,取其菁華,俾在我國日後修正刑事訴訟法,可供他山之石之用。第三章審判不可分原則之意義,本章中,筆者試圖從更廣闊之角度來檢複審判不可分原則之涵義,企使審判不可分原則有較彈性活潑之作用,這只是筆者的一點大膽嘗試與假設,無意推翻傳統見解。第四章案件之單一性及同一性與審判不可分原則,共分七節,分別闡述案件單一性及同一性在刑事審判中之作用。第五章審判不可分原則與既判力、變更法條、一事不再理之關係,共分三節,分別探討審判不可分原則與該三者在刑事審判中相互之關係。第六章審判不可分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之運用,共分八節,乃逐一分析刑事訴訟法中各章節是否有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並佐以實務見解讀之。第七章結論。審判不可分原則可謂係刑事訴訟運作之核心,其牽涉之理論與適用既廣且深,筆者雖窮極大之心思予以鑽研琢磨,仍有力尚未逮之感,又因學識剪陋,下筆行文雖已戮力以赴,疏漏舛謬之處,亦必在所難免,敬折賢達先進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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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上合意管轄問題之研究

彭洪媛, Peng, Hong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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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之認許及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蔡瓔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已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隨著外國保險業進入本國經營保險之腳步逐漸開放,如何對外國保險業予以妥適之監理,饒富探究餘地。外國保險業監理可分為事前、事中、事後監理。而本文則針對外國保險業之認許,即事前核發執照問題加以研究,及與認許相關法律問題加以探討之。全文概分五章: 首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研究方向、及概要地說明各章內容。章內並對本論文所預探討之問題,作一概括性敘述。 第二章為外國保險業之定義。主要為乃針對外國保險業監理對象加以釐清。概分二節,首對外國法人有無國籍之爭論、國籍認定標準、及我國相關法令規定研析之。次則針對外國保險業之定義予以解析。 第三章為外國保險業監理之概論。凡分四節,首論保險監理之基本理論,次論及外國保險業監理之特殊性與必要性,最後則就各國有關外國保險業監理立法例探就之。 第四章論及外國保險業之承認。本意旨在釐清外國保險業「承認」與「認許」之觀念。首對承認之意義闡述之,次則對承認之學說、效力、及各國法例論述。末則論及未經承認外國保險業之法律程度。 第五章為外國保險業之認許。凡分四節,首對認許意義加以釐清,次則針對外國保險業之特殊性,對事前監理應有之限制與條件,就國民待遇、互惠原則、組織型態、法律、財務等條件,援引各國規範加以論述。未就未經認許之外國保險業於我國法律地位討論之。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將全文作一總結,並就現行對外國保險業認許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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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權強制執行問題研究 =A study on legal problems of anonymous share holders' rights enforcement / Study on legal problems of anonymous share holders' rights enforcement

曹錦釗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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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語言權之探討

丘才廉, Qiu, Cai L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大體分為三部份,第一部份是有關語言權之地位與性質;第二部份是一些國家實踐之情況與問題;第三部份是有關加拿大語言權的探討第一部份中敘述語言權之歷史發展。在此部份中分析了語言對一個族群社區、文化、以及個別成員認同上所扮演之角色。語言之重要性導致語言權之爭取。今日許多國際公約規定對自己語言之使用,像宗教、種族等等因素一樣,已成為消極意義下的基本人權。在此部份亦對語言權之性質之各有關層面作了簡略之探討。第二部分:以瑞士、比利時、芬蘭、南非、中國及印度的語言政策來對語言權實踐的情況作敘述以及總結實踐上的一些重大問題。在第三部份,首先敘述加拿大語言權發展之歷史背景,以便能對加拿大語言權之特殊性有基本上之認識,隨後分析加拿大語言權在立法、司法、教育、行政方面之運作及其所牽涉到的困難。最後,歸結加拿大語言政策之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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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法第23條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

汪啟虎, Wang, Qi 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與內容   關於公司法第23條司負責人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第三人之點,於學說和實務上未見異議。除政策性善意之立法外,本條責任之法理為何?或於民事責任體系上之定位,換言之,對董事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係之第三人原得依民事一般侵權行為法對董事求償,公司債權人有代位權或澈銷權得以保全債權,股東有代位訴訟權以為救濟(有限公司無此規定),則本條與此等責任或權利之關係為何?似有探討之價值。   就本條責任要件而觀,與民法第28條公司因董事之侵權行為對第三人負責之規定相較,本條違反法令之要件,其限制之意義為何;關於本條效果,依代表法理,董事為何須與公司連帶負責;又於現行公司法經營機關之構造中,本條董事之範圍與所負責任義務為何等等之問題,似均應加以探討。   本文目的,即在探求公司法第23條董事責任構造之法理,並藉此以解釋本條立法之目的。   二、研究方法   本文係藉由立法例之比較方式,以探求董事對第三人責任規定之問題所在及其應有之解釋,且經由介紹日本判例法及其學說關於董事責任之類型,以作為公司法第23條解釋之參考。   三、結論   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於現行實務上,應用不多,似與通說將董事責任性質漠然解為侵權行為責任有關,致使受害人原告須負嚴格之舉證責任。若果如此,本條乃與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無二致,而失去其立法目的之救濟第三人之功能。事實上,經由立法例之比較和解釋,本條應用之空間甚廣,而得為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代替之功能。就法理上,本條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並非侵權行為責任,而實為代表法理和法人格以及民事責任原則的例外規定,以調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原則和公司債權人的保護為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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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法規範

許育典, Xu, Yu D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教育,是為了人格的養成;在政治上,使國民成為主權者,能正確判斷國家的事務,而以正確判斷之認知來行使國民權利以及參與國民義務;在經濟上,使國民能適應生存的環境,培養工作的能力;在文化上,使國民能思考人生的意義,開拓知識的領域‥‥‥。由此可見,教育不僅是國民行使參政權、工作權、知的權利‥‥‥等權利的根本所在,而且也是國家一切機能運作的源點!而在民主國家中,其教育之目的主要有二。其一,希望經由教育使個人具備獨立自主之能力;此即以個人之生存、幸福為中心之目的。其二,希望經由教育使個人得以適應社會,繼而能維持社會之政治與經濟秩序,使社會持續地發展;此即以公共福祉為中心之目的(註一)。就此教育目的之達成而言,其最重要且最根本者,則為國民教育之實施。   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在序論中,首先提出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所滋生的問題,並提出本文的觀點,由此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就國民教育法制的背景加以介紹。先經由宗教改革、產業革命、政治革命及民族主義興起,探討國民教育法制在思想的萌芽;再透過德國、法國、英國、美國及日本之國民教育制度的比較法上介紹,來說明國民教育法制在各國的演進。   第三章:首先乃析論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性質,究竟是屬於權利規定、或義務規定、抑或是權利兼義務規定,來引導認識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概念,而藉此洞悉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意義,再進一步探討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主體與保障國民教育基本權利實現的參與者。   第四章:本章乃經由人性尊嚴、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以及社會國原則的探討,來析論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憲法理論基礎,並且進一步研究國民教育基本權利與其憲法理論基礎之間的關聯性;於此,目的在揭櫫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法規範的正當性基礎」,藉以說明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所以被規範的合理理由。   第五章:為本文核心。目的在探討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法規範基礎」,藉以說明國民教育基本權利得以主張的法律依據,此亦即憲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國民教育基本權利;於此,本文乃透過憲法中基本權利的法釋義學(Grundrechtsdogmatik)之核心內容--基本權利的功能,包括主觀防禦權的功能、社會基本權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功能、制度保障的功能以及組織與程序保障的功能,來論證憲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國民教育基本權利全然是一個「基本權利」;而其所謂的「義務」,不論是父母或監護人的送學義務,還是學者所稱之的義務教育制度,都只是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功能之一種(註一九)!而且本文經由此等功能之作用方式,更進一步建構如何來落實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法規範。   第六章:結論則提出本文在經由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各種功能,析論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法規範基礎之後,論證憲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國民教育基本權利,全然是一個基本權利規定,而建構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法規範。並檢討教育部國教司所完成的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且就本文的觀點,試擬增列十個重要條文,期待立法院在三讀完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前,能予以注意參考並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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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競爭論企業結合之法律問題

張升星, Zhang, Sheng-X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全球經濟體系漸趨整合,企業為求迎合國際競爭潮流,必須著眼於國際市場的範疇而提升國際競爭力,因此利用企業結合就是最為迅速有效的辦法。同時由於國際貿易障礙逐步去除,傳統產業政策能夠發揮的空間更為侷限,使得競爭政策的擬定與執行,對於各該企業競爭力的提升具有莫大影響,殊值重視。由此觀點出發,探討企業結合法律的詮釋與走向,及其因應具備的國際視野。 本文第一章討論企業結合的國際趨勢與其經濟效益,並且說明競爭法規與經濟分析的關聯性,同時介紹本文所採研究方法。 第二章臚列產業經濟學各種理論與其對於反托拉斯政策的態度,政府進行干預的正當性基礎及其法律成本、效益。其次?釋「效率」作為公平交易法企業結合的重要標準,再者分析傳統結合案例與二十一世紀高科技產業的結合型態,比較二者之異同,俾能充分掌握當代結合案例特質。 第三章係以美國及歐盟的相關實務案例為主,彰顯各項結合行為反競爭效果的判斷標準,除了法律文義的詮釋之外,另外根據前揭經濟分析模型,檢視各該反競爭效果是否具有經濟學上的合理基礎,此外併同介紹美國司法部及聯邦貿易委員會的結合審查準則,俾能明瞭企業結合與美國行政審查機關所持立場,有助於我國執法準則的擬定。 第四章著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一九九五年所舉辦的「全球高科技市場競爭與消費者保護」公聽會內容,鎖定全球競爭對於競爭法規的衝擊成為思考主軸,探討市場界定、共同研發、創新市場、效率抗辯與垂危廠商等問題,在全球競爭的考慮下應有的調整。 第五章是從國際貿易的角度觀察,分析國際競爭因素對於企業結合反競爭效果抑制作用,同時歸納各項影響國際貿易的因素(匯率、配額、反傾銷稅、補貼)與企業合法律的互動關係。最後比較加拿大與澳洲等不同經濟型態的國家,看看龐大內需市場與倚重對外貿易的經濟型態評估國際競爭的態度有無不同,俾使深為小型開放經濟的台灣,能夠有所參考。 第六章乃是整理我國公平交易法有關企業結合案例與競爭理論的印證,以便了解公平交易委員會再考慮結合效果時,評估國際競爭因素時所採取的立場如何。 第七章則是關於涉外結合的相關問題整理,例如競爭法規的域外效力、域外結合的執行問題及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管轄權與結合主體的判定,相關案例的檢討或可對於跨國結合的審查標準更為釐清。 第八章綜合上述各項結論,提出我國公平交易法企業結合規範面對全球競爭時代,應該借助經濟學理的分析,妥適評估企業結合的法律效果,同時必須競爭的因素,考慮貿易措施對於競爭效果的影響。尤其在執法立場上,審慎拿捏執法尺度,不宜過度預先防衛。此外關於「效率」的衡量,在詮釋企業結合的法律效果時,應該具有較為優勢的地位。 把法學院讀成醫學院,別是一番滋味。本文所以完成,得力於指導教授蔡英文博士對於寫作方向與資料蒐集的指導。嗣於文稿出成,復蒙蔡師費心指正,深表感謝。公平交易委員會楊家駿科長惠予協助,撥冗晤談並且提供實務操作經驗,對於本文寫作諸多裨益,併致謝忱。口試期間,蘇教授永欽就論文形式結構與內容未竟之處所為針砭,羅教授昌發在競爭法與貿易法領域的觀念啟迪,均使本文錯謬之處得以匡正,受益匪淺。此外司法院人事處代處長呂太郎兄、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林輝煌、陳毓秀、黃文進諸君及摯友高思大、潘正雄律師在本文寫作期間多方鼓勵、提供支援,偶有責難、訕笑加之,惟皆出於提攜之情,盛情可感。擔任公職期間寫作論文,體力付出自屬當然,愛妻蘭珠體恤扶持,疼惜之情不敢或忘。最後,對於父親、母親的辛勞教養,謹表寸心。 學植未深,疏誤之處,在所難免,惟望本文只是學習過程的進階,藉此得窺堂奧,以策來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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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承攬運送法律問題之研究

夏一峰, Xia, Yi-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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