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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語言權之探討丘才廉, Qiu, Cai L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大體分為三部份,第一部份是有關語言權之地位與性質;第二部份是一些國家實踐之情況與問題;第三部份是有關加拿大語言權的探討第一部份中敘述語言權之歷史發展。在此部份中分析了語言對一個族群社區、文化、以及個別成員認同上所扮演之角色。語言之重要性導致語言權之爭取。今日許多國際公約規定對自己語言之使用,像宗教、種族等等因素一樣,已成為消極意義下的基本人權。在此部份亦對語言權之性質之各有關層面作了簡略之探討。第二部分:以瑞士、比利時、芬蘭、南非、中國及印度的語言政策來對語言權實踐的情況作敘述以及總結實踐上的一些重大問題。在第三部份,首先敘述加拿大語言權發展之歷史背景,以便能對加拿大語言權之特殊性有基本上之認識,隨後分析加拿大語言權在立法、司法、教育、行政方面之運作及其所牽涉到的困難。最後,歸結加拿大語言政策之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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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作為憲法的一個面向-從部門憲法角度探索台灣的文化憲法周志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文化是當代最具尖銳性的議題之一,不同文化所造成的差異與衝突,更對法規範產生莫大的衝擊。以憲法面向來說,各種文化保障主張均以入憲為最終訴求,並藉此要求國家必須予以最高的尊重。然而,入憲不僅有其門檻限制,某些想法更與既存憲法體系有所齟齬。至於法律面向,儘管國會議員制定諸多相關文化保護法規,但因此對文化所造成的影響亦非無疑。因而,有關文化的諸多問題,必須採取其他更細膩的作法。
本書基於上述想法以及文化所具有的多元、進化及傳統等各種特色,採取部門憲法的觀點以整合文化領域的特性,進而在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國家的基本國策詮釋上,顯現文化對憲法所能作用的範圍。根據本書初步的觀察,文化不應僅是狹義的教育、科學、藝術等三大領域,更應及於個人內心意志和外在認同的生活形態、行為模式以及價值觀等廣義文化面向。因此在文化憲法的角度下,文化並非僅受到特定基本權的保障,而是每個基本權內涵的形成過程,都應加入文化的考量,以免排除或忽視不同文化族群的需求。順此脈絡,本書強調在基本權限制上,內在文化自我意識必須受到絕對的保障,而外在文化的表現則應受嚴格檢驗,並且國家對文化資源的分配亦需嚴守平等原則。
在此認知之下,本文提出文化憲法下的文化自由權與文化平等權,並具體檢討國內的原住民族議題和語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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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化多樣性論語言權之保障 ─以國家角色作為探討核心 / A Study on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Diversity: Focus on the Role of the State黃怡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語言權」係以國際人權法為發祥的新興人權概念,本文聚焦於個人選擇其母語為自由使用權利之探討。語言除了作為溝通工具之外,亦是個人身分認同的依存和集體文化的具體展現。隨著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保護及促進文化表現多樣性公約的制定,以尊重個人自主地選擇其所認同的文化生活方式來維持文化多樣性環境的思維逐漸受到關注,本文採取此觀點作為保障語言權的理論基礎,以此開展並探討國家的角色和義務。
我國歷史上因國家公權力強制推行單一語言政策,限制人民自由使用其母語的權利和機會,形成語言不平等的現象,進而影響政治、經濟資源的分配不均,也使得母語面臨消逝和凋零的危機。語言權利保障非僅是我國的國內議題,亦是國際關懷的面向,本文以探討國際法的語言權利保障架構為始,接著以境內存在多元語言現象並致力少數語言保障的歐洲為研究對象,而後聚焦於比利時和法國,比較兩國如何從法制面處理語言權利保障的問題和經驗,提供我國參考和省思的題材。
本文主張我國應透過修憲方式明文增列語言權利的保障,直接賦予人民享有請求語言權保障的直接憲法法源依據,然在現階段未修憲之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既已肯認多元文化價值,配合具有國內法效力的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公約第15條揭示文化權的保障,應可藉由文化權的概念內涵開展語言權的集體和積極的性質。此外,多元文化價值亦成為拘束國家機關行為和政策的準則方向,國家必須負起積極義務,應逐步消除目前因公私領域區別導致語言權利承認與否的差異,建置相關制度以維持母語的使用和活絡,確保各語言的語言權利平等,使珍貴的語言文化資產得以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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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子女的雙語教育權 / The Children of New Immigrants' Right to Bilingual Education張立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台灣的新移民子女人數遽增,其外籍父母又以東南亞籍最多,如何利用新移民家庭的母語資源,以及處理新移民子女特殊的教育需求,遂成為重要的課題,雙語教育措施可能是重要的途徑之一,目前已經藉由火炬計畫、外籍配偶子女輔導計畫等措施付諸實行。
為了探求雙語教育的憲法定位,本文擬先介紹美國、加拿大的雙語教育學理,將雙語教育區分為若干類型,簡介相關的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研究,以作為討論法律、憲法爭議的前提問題。
本文以美國法作為主要的比較觀察對象,對移民學生提供雙語教育不論是法律上或社會上,在美國都具有極大的爭議性,本文從歷史脈絡、法律沿革、法院判決中進行爬梳整理,探討美國憲法上雙語教育的定位,發現提供雙語教育可能會遭遇某些憲法上的障礙,人民也有可能依據美國憲法來請求雙語教育,另外有部分篇幅討論國際人權法與加拿大憲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比較解釋的參照。
比較法的參照可以給我國憲法若干啟示,本文認為,強勢的雙語教育比弱勢的雙語教育更有利,而憲法平等權之規定將會是新移民子女請求雙語教育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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