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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化多樣性論語言權之保障 ─以國家角色作為探討核心 / A Study on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Diversity: Focus on the Role of the State黃怡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語言權」係以國際人權法為發祥的新興人權概念,本文聚焦於個人選擇其母語為自由使用權利之探討。語言除了作為溝通工具之外,亦是個人身分認同的依存和集體文化的具體展現。隨著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保護及促進文化表現多樣性公約的制定,以尊重個人自主地選擇其所認同的文化生活方式來維持文化多樣性環境的思維逐漸受到關注,本文採取此觀點作為保障語言權的理論基礎,以此開展並探討國家的角色和義務。
我國歷史上因國家公權力強制推行單一語言政策,限制人民自由使用其母語的權利和機會,形成語言不平等的現象,進而影響政治、經濟資源的分配不均,也使得母語面臨消逝和凋零的危機。語言權利保障非僅是我國的國內議題,亦是國際關懷的面向,本文以探討國際法的語言權利保障架構為始,接著以境內存在多元語言現象並致力少數語言保障的歐洲為研究對象,而後聚焦於比利時和法國,比較兩國如何從法制面處理語言權利保障的問題和經驗,提供我國參考和省思的題材。
本文主張我國應透過修憲方式明文增列語言權利的保障,直接賦予人民享有請求語言權保障的直接憲法法源依據,然在現階段未修憲之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既已肯認多元文化價值,配合具有國內法效力的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公約第15條揭示文化權的保障,應可藉由文化權的概念內涵開展語言權的集體和積極的性質。此外,多元文化價值亦成為拘束國家機關行為和政策的準則方向,國家必須負起積極義務,應逐步消除目前因公私領域區別導致語言權利承認與否的差異,建置相關制度以維持母語的使用和活絡,確保各語言的語言權利平等,使珍貴的語言文化資產得以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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