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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之權利內涵研究

作為普世承認之基本人權的宗教自由,其歷史可追溯到歐洲的宗教戰爭時期,可說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人權之一,也一直是人權理論的核心問題之一。我國憲法雖不自外於上述人權保障之傳統而在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然而,政教衝突及因此而涉及之宗教自由之權利內涵問題,過去卻一直未能得到我國公法學界的重視及充分討論。隨著我國社會近年來新興宗教如雨後春筍般地崛起,各種聳動社會視聽的所謂宗教斂財、騙色案件也不斷發生。在國家對這些案件發動偵防、追訴並處罰犯罪之公權力的同時,也引發是否已侵犯宗教自由之疑慮。過去在這方面的低度開發狀態,使得公法學界在面對這些問題時顯得無能為力,難以釐清在這個領域裡國家行動的界限何在。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於嘗試填補學界在這方面的空白,俾供日後面對宗教自由時之參考。
本文認為,基本權所保障者係國家—人民關係中,個人所據有之某些最基本而不容國家恣意侵犯或變更之地位,因此對基本權之內涵的澄清實即對憲法所規劃之國家—人民關係的整體理解,亦即對於憲法所描繪之國家圖像(Staatsbild)以及個人在其中之地位的認知。簡言之,憲法上基本權規範之解釋必須以憲法本身之特定國家觀(Staatsauffassung)為基本立場。另一方面,所有基本權莫不是針對歷史上特定社會問題所提出之解決方案,所以對基本權之解釋也必須以其所以發生之社會背景作為理解的前提。經由上述研究方法的操作,本文提出以下基本見解:
1.在西方政治思想的發展過程中,聖俗不分的政教合一國家乃是16世紀前的傳統理想,此一政治上理想現實化的結果是由國家實施大規模的宗教迫害及宗教戰爭,使人們隨時承擔必須為了信仰而肝腦塗地的風險。因此,國家的世俗化及在制度上的採取政教分離,乃是宗教自由的必要條件。
2.宗教自由作為基本人權之主張在16世紀後的提出,意謂著西方政治思想界對古典政教合一理想的放棄。此一主張從提出到被普遍接受,實際上就是以洛克(Locke)為開端之政治上自由主義,以其所悰憬之世俗的寬容(Toleranz;toleration)法治國理念取代古典的政教合一傳統的過程。在這個寬容法治國理想裡,對各種宗教信仰的尊重與寬容不但是國家統治之正當性基礎,也入憲成為國家的憲法義務。另一方面,國家對於各種宗教的分離與保持中立則使國家不致成為特定宗教壓迫其他宗教或敵視宗教之勢力壓迫所有宗教之工具,保證了國家履行其寬容義務的可能性。簡言之,寬容原則是自由主義憲法所構思之國家觀在宗教自由問題方面的最高指導原則,且須以政教分離原則作為必要的制度上配套措施。
3.從我國、美國及德國的實證經驗來看,上述寬容法治國理想在落實到現實面時所發生之最主要問題有二,其一,在各種與傳統宗教大不相同的新興宗教大量出現的今日,如何判斷其是否為憲法之宗教自由條款所保障?亦即宗教自由條款之宗教概念應如何解釋?其二,隨著國家功能及權限在20世紀的不斷擴大,各種法令相應叢生而多如牛毛,於是基於宗教信仰所從事之活動牴觸法規範之機會也大為增加。若宗教自由之行使必須絕對以不得違法為前提,則宗教自由之內涵顯然有因國家之日益活躍而被淘空之危險。因此,宗教自由之界限應劃在何處,也就成為討論宗教自由之保護領域時最重要的重要問題。
關於憲法上的宗教定義問題,本文主張須在不違反中立性原則的前提下解決,亦即不得以任何既存宗教或敵視宗教之思想的宗教觀作為憲法之宗教定義,僅得將宗教當作一社會現象而予以描述性的定義。鑒於宗教現象實在過於繁雜,欲求一週全之描述有其技術上之困難,為免窄化宗教自由條款之保護範疇,本文贊同德國基本法第4條將宗教與世界觀同等評價之判斷,主張我國憲法第13條除保障宗教自由外,尚保障世界觀之自由。
關於宗教自由的界限問題,本文主張應依寬容原則來解決,亦即寬容之界限所在即為宗教自由之界限。基於對自由主義憲政思想及美、德兩國實證經驗之考察,本文認為此一界限實由自由主義的核心主張—自由優先性原則:對於自由之限制只能為了自由的緣故而為之—所決定。由於寬容原則具有憲法位階,因此宗教自由—乃至所有個人自由—之界限均已由憲法自行決定,憲法第23條雖授權立法者以法律限制宗教自由,但立法者行使此項授權時仍不得牴觸憲法對個人自由界限何在之基本決定。而在宗教活動牴觸非為限制宗教自由而制定之法律時,即不能謂宗教活動必然違法,而須探究該相衝突之法律是否保障其他憲法益,若否,則法律應退讓;若是,則該法律所追求之憲法益尚須在自由優先性原則的指導下與宗教自由進行權衡,只有經過權衡後認定該憲法益確較宗教自由優先受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才應受該相衝突之法律限制而認定系爭宗教活動違法。
4.由於早期擁護宗教自由最力的人士都是在新、舊教衝突時居於弱勢的新教徒,復因在新教的宗教觀裡,宗教乃是個人良心中的方寸私事,從而宗教自由自始即在概念上與良心自由無從區隔。時至今日,美國憲法雖然不曾明文規定良心自由,但該國學界及實務大多肯定憲法中的宗教自由條款就是良心自由在憲法上的依據;德國則是從18世紀開始,即在歷次憲法裡將信仰與良心自由相提並論,直到現行基本法第4條才將良心自由自宗教信仰自由中獨立出來,使成為獨立的基本權。是以在澄清宗教自由之權利內涵時,勢必須一併討論良心自由,方足以釐清各自之概念外延。本文進而贊同德國基本法之立法方式,認為良心自由是現代法治國憲法所保障之人權系譜的最核心,保障了每個人作為完整之道德主體的可能性,而每個人都是等價的道德主體正是人性尊嚴的意義所在。準此,本文主張我國憲法第13條所保障者,除宗教自由外,也應及於良心自由。

第一篇 導論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章 研究問題之提出與研究方法……………………………5
第一節 本文研究問題之提出…………………………………...5
一.中國的宗教迫害傳統………………………………………….5
二.中國之宗教迫害傳統的跨海移植…………………………….9
三.現階段的宗教自由問題……………………………………...12
第二節 本文之研究方法………………………………………18
一.本文對於如何建立基本權釋義學的看法…………………...18
二.本文研究方法的確定………………………………………...27
第二篇 歷史及比較法上的考察
第三章 西方歷史上的政教合一國家…………………………..30
第一節 希臘及羅馬時期 ………………………………………30
一.希臘時期的政教合一理想 …………………………………30
二.羅馬帝國的以教領政體制 …………………………………31
第二節 中世紀歐洲的基督教國家 ……………………………33
一.聖奧古斯丁(St.Augustine)的<上帝之城>(City of God).33
二.吉拉修斯一世(Gelasius I)的雙劍論 ………………… 35
三.教皇與皇帝的對抗 …………………………………………35
四.雙劍論的放棄與以教領政體制的確立 ……………………37
五.宗教迫害 ……………………………………………………39
第三節 世俗國家理念的興起 …………………………………42
一.政教合一體制必然導致宗教迫害 …………………………42
二.政教合一體制必然導致政教衝突 …………………………44
三.馬基維利(Machiavelli)與世俗國家(secular state)概念的
提出 ………………………………………………………45
四.世俗國家概念在馬基維利之後的發展 ……………………47
第四章 自由主義的寬容法治國 ………………………………50
第一節 洛克的<論寬容書>(Epistola de tolerantia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50
一.人應享有宗教自由的理由….………………………………..51
二.政教分離 ……………………………………………………52
三.為何要寬容? ………………………………………………54
四.寬容的界限 …………………………………………………54
五.檢討 …………………………………………………………55
第二節 彌爾的<論自由>(On Liberty)…………………………57
一.人為何應享有自由? ………………………………………58
二.社會對特立獨行者之寬容乃是個人自由的必要條件 ……59
三.個人自由的界限 ……………………………………………60
四.檢討 …………………………………………………………60
第三節 寬容的界限 ……………………………………………63
第四節 自由主義的寬容法治國 ………………………………65
第五章 美國憲法上的宗教自由 ………………………………68
第一節 <論寬容書>之影響 ……………………………………68
一.制憲當時殖民地社會對政教關係之看法 …………………68
二.憲法制定前的重要憲法文件 ………………………………69
三.<論寬容書>對美國憲法的影響 ……………………………70
第二節 由政教分離到國家的中立性 …………………………72
一.對政教分離條款的解釋 ……………………………………72
二.宗教的定義問題 ……………………………………………75
第三節 宗教自由條款與寬容原則 ……………………………79
一.寬容原則與宗教自由的界限 ………………………………80
二.教義內容的自主與宗教斂財案件 …………………………86
三.宗教自由條款與良心自由 …………………………………88
四.宗教自由條款與市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89
第六章 德國基本法上的信仰與良心自由……………………..93
第一節 基本法之前的發展……………………………………..93
一.威瑪憲法之前的發展過程 …………………………………93
二.威瑪憲法(die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96
第二節 基本法的信仰與良心自由 ….………………………100
一.信仰與良心自由的基礎 …………………………………100
二.基本法關於信仰與良心自由的規範體系…………………102
三.信仰自由與良心自由之保護領域(Schutzbereich) ……105
(一).保護之活動(geschutzte Tatigkeiten) ……………106
(二).寬容原則與信仰及良心自由之界限…………………112
(三).基本權主體(Grundrechtstrager)……………………120
第三節 信念犯…………………………………………………123
一.威瑪時期的信念犯…………………………………………124
二.基本法實施後的發展………………………………………125
(一).良心犯…………………………………………………126
(二).狹義的信念犯…………………………………………132
(三).市民不服從……………………………………………133
第三篇 我國之宗教自由
第七章 我國憲法之宗教自由的權利內涵……………………139
第一節 宗教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功能:政教分離原則 ………139
一.政教分離原則是否為我國憲法上之原則?………………139
二.政教分離原則之內涵………………………………………141
第二節 宗教自由的保護領域 ………………………………144
一.憲法第13條之宗教概念 …………………………………144
二.宗教及世界觀自由所保護之活動…………………………148
三.宗教及世界觀自由之主體…………………………………154
四.宗教與世界觀自由之限制…………………………………159
第三節 良心自由及其保護領域………………………………173
一.憲法第13條作為良心自由在我國憲法上之根據 ………173
二.良心自由之保護領域………………………………………176
三.良心自由之限制……………………………………………177
第四節 信念犯…………………………………………………179
一.良心犯………………………………………………………182
二.狹義信念犯…………………………………………………184
三.市民不服從…………………………………………………185
第八章 對於宗教斂財案件之處理……………………………189
一.宋七力案……………………………………………………196
二.道士作法治病………………………………………………194
三.結論…………………………………………………………196
第九章 因信仰而拒絕服兵役…………………………………197
第一節 拒絕服兵役所涉及之法律規範 ……………………197
一.兵役法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97
二.陸海空軍刑法的抗命罪……………………………………198
第二節 拒服兵役或抗命之耶和華見證人係良心犯…………199
第三節 對拒絕服兵役之耶和華見證人的法律評價…………200
一.足以自保之國防武力是憲法所欲之價值…………………201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並非為保障特定憲法價值而制定……201
三.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之抗命罪係為保護特定憲法價值而制
定……………………………………………………………203
四.因拒不入伍而構成妨害兵役之良心犯的法律評價………204
五.因拒著軍服或拒不接受任何軍事訓練而構成抗命的良心犯
之法評價……………………………………………………204
六.替代義務……………………………………………………205
第十章 結論……………………………………………………206
參考文獻………………………………………………………………20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1397
Creators尤伯祥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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