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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之權利內涵研究

尤伯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作為普世承認之基本人權的宗教自由,其歷史可追溯到歐洲的宗教戰爭時期,可說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人權之一,也一直是人權理論的核心問題之一。我國憲法雖不自外於上述人權保障之傳統而在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然而,政教衝突及因此而涉及之宗教自由之權利內涵問題,過去卻一直未能得到我國公法學界的重視及充分討論。隨著我國社會近年來新興宗教如雨後春筍般地崛起,各種聳動社會視聽的所謂宗教斂財、騙色案件也不斷發生。在國家對這些案件發動偵防、追訴並處罰犯罪之公權力的同時,也引發是否已侵犯宗教自由之疑慮。過去在這方面的低度開發狀態,使得公法學界在面對這些問題時顯得無能為力,難以釐清在這個領域裡國家行動的界限何在。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於嘗試填補學界在這方面的空白,俾供日後面對宗教自由時之參考。 本文認為,基本權所保障者係國家—人民關係中,個人所據有之某些最基本而不容國家恣意侵犯或變更之地位,因此對基本權之內涵的澄清實即對憲法所規劃之國家—人民關係的整體理解,亦即對於憲法所描繪之國家圖像(Staatsbild)以及個人在其中之地位的認知。簡言之,憲法上基本權規範之解釋必須以憲法本身之特定國家觀(Staatsauffassung)為基本立場。另一方面,所有基本權莫不是針對歷史上特定社會問題所提出之解決方案,所以對基本權之解釋也必須以其所以發生之社會背景作為理解的前提。經由上述研究方法的操作,本文提出以下基本見解: 1.在西方政治思想的發展過程中,聖俗不分的政教合一國家乃是16世紀前的傳統理想,此一政治上理想現實化的結果是由國家實施大規模的宗教迫害及宗教戰爭,使人們隨時承擔必須為了信仰而肝腦塗地的風險。因此,國家的世俗化及在制度上的採取政教分離,乃是宗教自由的必要條件。 2.宗教自由作為基本人權之主張在16世紀後的提出,意謂著西方政治思想界對古典政教合一理想的放棄。此一主張從提出到被普遍接受,實際上就是以洛克(Locke)為開端之政治上自由主義,以其所悰憬之世俗的寬容(Toleranz;toleration)法治國理念取代古典的政教合一傳統的過程。在這個寬容法治國理想裡,對各種宗教信仰的尊重與寬容不但是國家統治之正當性基礎,也入憲成為國家的憲法義務。另一方面,國家對於各種宗教的分離與保持中立則使國家不致成為特定宗教壓迫其他宗教或敵視宗教之勢力壓迫所有宗教之工具,保證了國家履行其寬容義務的可能性。簡言之,寬容原則是自由主義憲法所構思之國家觀在宗教自由問題方面的最高指導原則,且須以政教分離原則作為必要的制度上配套措施。 3.從我國、美國及德國的實證經驗來看,上述寬容法治國理想在落實到現實面時所發生之最主要問題有二,其一,在各種與傳統宗教大不相同的新興宗教大量出現的今日,如何判斷其是否為憲法之宗教自由條款所保障?亦即宗教自由條款之宗教概念應如何解釋?其二,隨著國家功能及權限在20世紀的不斷擴大,各種法令相應叢生而多如牛毛,於是基於宗教信仰所從事之活動牴觸法規範之機會也大為增加。若宗教自由之行使必須絕對以不得違法為前提,則宗教自由之內涵顯然有因國家之日益活躍而被淘空之危險。因此,宗教自由之界限應劃在何處,也就成為討論宗教自由之保護領域時最重要的重要問題。 關於憲法上的宗教定義問題,本文主張須在不違反中立性原則的前提下解決,亦即不得以任何既存宗教或敵視宗教之思想的宗教觀作為憲法之宗教定義,僅得將宗教當作一社會現象而予以描述性的定義。鑒於宗教現象實在過於繁雜,欲求一週全之描述有其技術上之困難,為免窄化宗教自由條款之保護範疇,本文贊同德國基本法第4條將宗教與世界觀同等評價之判斷,主張我國憲法第13條除保障宗教自由外,尚保障世界觀之自由。 關於宗教自由的界限問題,本文主張應依寬容原則來解決,亦即寬容之界限所在即為宗教自由之界限。基於對自由主義憲政思想及美、德兩國實證經驗之考察,本文認為此一界限實由自由主義的核心主張—自由優先性原則:對於自由之限制只能為了自由的緣故而為之—所決定。由於寬容原則具有憲法位階,因此宗教自由—乃至所有個人自由—之界限均已由憲法自行決定,憲法第23條雖授權立法者以法律限制宗教自由,但立法者行使此項授權時仍不得牴觸憲法對個人自由界限何在之基本決定。而在宗教活動牴觸非為限制宗教自由而制定之法律時,即不能謂宗教活動必然違法,而須探究該相衝突之法律是否保障其他憲法益,若否,則法律應退讓;若是,則該法律所追求之憲法益尚須在自由優先性原則的指導下與宗教自由進行權衡,只有經過權衡後認定該憲法益確較宗教自由優先受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才應受該相衝突之法律限制而認定系爭宗教活動違法。 4.由於早期擁護宗教自由最力的人士都是在新、舊教衝突時居於弱勢的新教徒,復因在新教的宗教觀裡,宗教乃是個人良心中的方寸私事,從而宗教自由自始即在概念上與良心自由無從區隔。時至今日,美國憲法雖然不曾明文規定良心自由,但該國學界及實務大多肯定憲法中的宗教自由條款就是良心自由在憲法上的依據;德國則是從18世紀開始,即在歷次憲法裡將信仰與良心自由相提並論,直到現行基本法第4條才將良心自由自宗教信仰自由中獨立出來,使成為獨立的基本權。是以在澄清宗教自由之權利內涵時,勢必須一併討論良心自由,方足以釐清各自之概念外延。本文進而贊同德國基本法之立法方式,認為良心自由是現代法治國憲法所保障之人權系譜的最核心,保障了每個人作為完整之道德主體的可能性,而每個人都是等價的道德主體正是人性尊嚴的意義所在。準此,本文主張我國憲法第13條所保障者,除宗教自由外,也應及於良心自由。 第一篇 導論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章 研究問題之提出與研究方法……………………………5 第一節 本文研究問題之提出…………………………………...5 一.中國的宗教迫害傳統………………………………………….5 二.中國之宗教迫害傳統的跨海移植…………………………….9 三.現階段的宗教自由問題……………………………………...12 第二節 本文之研究方法………………………………………18 一.本文對於如何建立基本權釋義學的看法…………………...18 二.本文研究方法的確定………………………………………...27 第二篇 歷史及比較法上的考察 第三章 西方歷史上的政教合一國家…………………………..30 第一節 希臘及羅馬時期 ………………………………………30 一.希臘時期的政教合一理想 …………………………………30 二.羅馬帝國的以教領政體制 …………………………………31 第二節 中世紀歐洲的基督教國家 ……………………………33 一.聖奧古斯丁(St.Augustine)的<上帝之城>(City of God).33 二.吉拉修斯一世(Gelasius I)的雙劍論 ………………… 35 三.教皇與皇帝的對抗 …………………………………………35 四.雙劍論的放棄與以教領政體制的確立 ……………………37 五.宗教迫害 ……………………………………………………39 第三節 世俗國家理念的興起 …………………………………42 一.政教合一體制必然導致宗教迫害 …………………………42 二.政教合一體制必然導致政教衝突 …………………………44 三.馬基維利(Machiavelli)與世俗國家(secular state)概念的 提出 ………………………………………………………45 四.世俗國家概念在馬基維利之後的發展 ……………………47 第四章 自由主義的寬容法治國 ………………………………50 第一節 洛克的<論寬容書>(Epistola de tolerantia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50 一.人應享有宗教自由的理由….………………………………..51 二.政教分離 ……………………………………………………52 三.為何要寬容? ………………………………………………54 四.寬容的界限 …………………………………………………54 五.檢討 …………………………………………………………55 第二節 彌爾的<論自由>(On Liberty)…………………………57 一.人為何應享有自由? ………………………………………58 二.社會對特立獨行者之寬容乃是個人自由的必要條件 ……59 三.個人自由的界限 ……………………………………………60 四.檢討 …………………………………………………………60 第三節 寬容的界限 ……………………………………………63 第四節 自由主義的寬容法治國 ………………………………65 第五章 美國憲法上的宗教自由 ………………………………68 第一節 <論寬容書>之影響 ……………………………………68 一.制憲當時殖民地社會對政教關係之看法 …………………68 二.憲法制定前的重要憲法文件 ………………………………69 三.<論寬容書>對美國憲法的影響 ……………………………70 第二節 由政教分離到國家的中立性 …………………………72 一.對政教分離條款的解釋 ……………………………………72 二.宗教的定義問題 ……………………………………………75 第三節 宗教自由條款與寬容原則 ……………………………79 一.寬容原則與宗教自由的界限 ………………………………80 二.教義內容的自主與宗教斂財案件 …………………………86 三.宗教自由條款與良心自由 …………………………………88 四.宗教自由條款與市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89 第六章 德國基本法上的信仰與良心自由……………………..93 第一節 基本法之前的發展……………………………………..93 一.威瑪憲法之前的發展過程 …………………………………93 二.威瑪憲法(die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96 第二節 基本法的信仰與良心自由 ….………………………100 一.信仰與良心自由的基礎 …………………………………100 二.基本法關於信仰與良心自由的規範體系…………………102 三.信仰自由與良心自由之保護領域(Schutzbereich) ……105 (一).保護之活動(geschutzte Tatigkeiten) ……………106 (二).寬容原則與信仰及良心自由之界限…………………112 (三).基本權主體(Grundrechtstrager)……………………120 第三節 信念犯…………………………………………………123 一.威瑪時期的信念犯…………………………………………124 二.基本法實施後的發展………………………………………125 (一).良心犯…………………………………………………126 (二).狹義的信念犯…………………………………………132 (三).市民不服從……………………………………………133 第三篇 我國之宗教自由 第七章 我國憲法之宗教自由的權利內涵……………………139 第一節 宗教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功能:政教分離原則 ………139 一.政教分離原則是否為我國憲法上之原則?………………139 二.政教分離原則之內涵………………………………………141 第二節 宗教自由的保護領域 ………………………………144 一.憲法第13條之宗教概念 …………………………………144 二.宗教及世界觀自由所保護之活動…………………………148 三.宗教及世界觀自由之主體…………………………………154 四.宗教與世界觀自由之限制…………………………………159 第三節 良心自由及其保護領域………………………………173 一.憲法第13條作為良心自由在我國憲法上之根據 ………173 二.良心自由之保護領域………………………………………176 三.良心自由之限制……………………………………………177 第四節 信念犯…………………………………………………179 一.良心犯………………………………………………………182 二.狹義信念犯…………………………………………………184 三.市民不服從…………………………………………………185 第八章 對於宗教斂財案件之處理……………………………189 一.宋七力案……………………………………………………196 二.道士作法治病………………………………………………194 三.結論…………………………………………………………196 第九章 因信仰而拒絕服兵役…………………………………197 第一節 拒絕服兵役所涉及之法律規範 ……………………197 一.兵役法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97 二.陸海空軍刑法的抗命罪……………………………………198 第二節 拒服兵役或抗命之耶和華見證人係良心犯…………199 第三節 對拒絕服兵役之耶和華見證人的法律評價…………200 一.足以自保之國防武力是憲法所欲之價值…………………201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並非為保障特定憲法價值而制定……201 三.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之抗命罪係為保護特定憲法價值而制 定……………………………………………………………203 四.因拒不入伍而構成妨害兵役之良心犯的法律評價………204 五.因拒著軍服或拒不接受任何軍事訓練而構成抗命的良心犯 之法評價……………………………………………………204 六.替代義務……………………………………………………205 第十章 結論……………………………………………………206 參考文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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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教育與收回教育權運動(一九二二∼一九三○)

楊翠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寫作,旨在探討民國十一年至十九年之收回教育權運動的背景、經過及其影響,由於「非宗教教育」思潮與收回教育權運動有不可分的關係,因此將之列入本文標題之內。目前國內外學者對於這個問題所做的研究甚為少見,當時人所留下的意見及論者亦日漸泯滅;對有關資料的收集與整理,以及對這個運動的全盤了解,進而給予適當的評價,應該是件有義意的工作,此即本文寫作的動機之一,也是本文所欲達到的目標所在。 本文共分六章,約計七萬餘字,茲略述於下: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文的題旨、界說、以及參與運動的人群與方式。第二章「收回教育權運動的背景」,敘述教會教育(尤其是基督教教育)在中國的發展與擴張的情形,以及中國當時政治與社會的環境,其中所特別強調的是民族主義之高張與此運動之關係。第三章「收回教育權運動的導因-反宗教運動」,探討新文化運動以後,國人反宗教的思想及行為,「非基督教學生同盟」與「非宗教大同盟」是民初反宗教運動的高潮,也是促使收回教育權運動發生的直接因素。第四章「收回教育權運動之進行」,以知識份子與青年學生兩組參與人群的言論與活動,來說明收回教育權運動的進行方式與過程。第五章「收回教育權運動之影響」,敘述此運動引起國民政府對教會學校嚴厲取締與限制,使得我國的教育主權終於收回,同時基督教會與基督教教育的改革措施亦應運而生。第六章「結論」,旨在對收回教育權運動做一概括性的回溯,並提出作者對此運動的檢討與評價。 本文親承陶師英惠諄諄指導,謹致感激之忱;復得李定一、李雲漢、蔣永敬、張存武、蘇雲峰等師長在提供意見、搜集資料方面,給予甚多協助,併此申謝;此外家父、家母、家叔、與三位兄長的鼓勵與支持,更是永難答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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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對話之研究─以世界宗教博物館為例

楊麗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或許二十年是一個世代,「世界宗教博物館」從構想、興建成立到營運至今十餘年(1992-2007),它代表著這個世代的產物。一個記憶著孩提時代滇緬戰爭的苦行僧, 承載著和平的渴望,結合一群大學剛畢業、未經世事的出家人, 在經濟正發達的九○年代台灣社會,迎接而來的是全球化的資訊網路時代。 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宗博館的經驗證明了什麼?宗博館在不斷的對話實踐過程中發現什麼?碰到了什麼困難?宗博館又是如何以其自身的華嚴思想作出回應?宗教對話實踐後的反思,在反思中建構一套佛教的對話理論是否可能,是本研究之所期望。更進一步,希望透過西方社會科學系統的理論形成,為佛教豐富的思想內涵與熱情的生命實踐,做一次視域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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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宗教憲法之研究 / Research of religious issues under the ROC Constitution

黃雅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宗教憲法因宗教本質上之先驗性與著重探討形而上之概念,故在概念定義上即有其困難。特別是我國宗教型態屬於普化、綜攝式之風貌與特殊之「游宗」宗教行為模式,且華人信仰態度屬多元包容型態,其信仰與世俗社會緊密結合,承襲傳統之價值理念與生活模式,呈現出一種遊走於寺院宮闕,著重信仰本質,忽略宗教形式,與宗教較無組織上聯繫,而僅有信仰上的來往,經由宗教儀式之操作來各取所需。由於多元、特殊之本土宗教型態,導致宗教定義更形困難,在宗教難以明確定義與宗教本質之超驗性、無法以科學理性論證特質之情況下,宗教自由之內涵界定與國家世俗法所生之扞格,國家行為之介入係屬侵害與否,此等議題相較於其他基本權而言則更形困難與難解。 我國宗教憲法的論述往往略過宗教學與社會學文獻之分析角度,僅單純直接從外國法的引進及法學層面的探討,忽略我國宗教型態面貌與外國宗教之差異性,反應在詮釋我國宗教憲法時,必須在本土宗教文化脈絡下討論,當援引國外學說案例之時,亦應做不同的法律解釋。 因此,本文嘗試從憲法學、宗教學、社會學三面向,來研究我國的宗教憲法內涵。從最根本屬於我國宗教風貌的瞭解,探討出符合我國宗教定義之解釋,再從比較法上觀察宗教自由的內涵與相關憲法案例的論證,再推導出我國宗教憲法之內涵,更進一步,去探討我國宗教平等、宗教寬容、宗教教育、政教分離等在憲法上所呈現的問題,與比較法上是否容有比附援引之處。最後,則檢視目前現行法規是否有背離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之虞,並於文末對宗教團體立法提出些微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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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中的台灣宗教學教育∼宗教系所發展之現況初探

董維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台灣正式教育體制內,從中小學的基礎教育,直至高等教育階段,長期缺乏整全的宗教教育課程,整個社會對於宗教教育的內涵也缺乏清楚認知與認同,以致影響到宗教學教育的發展。相較於歐美或日本宗教學教育的發展,台灣整體宗教教育受到政治、社會、文化等因素影響,在發展上多受限制,故以宗教系所的發展為指標,以探究現今宗教學教育的現況、困境與未來發展的趨勢。 本文作為一初探性的研究,嘗試藉由文獻分析、半結構訪談、敘述統計等方法,實地瞭解台灣各宗教系所的創設歷程、整體的現況特色與發展困境,最後以台灣宗教學教育的建構者∼各宗教系所專任教師之意見為依據,歸結與分析台灣宗教學教育的現況與未來展望。 從資料分析總結,宗教系所當前面臨的前三大困境分別為:「就業市場有限」、「學生學習意願不高」與「現有師資不足」。其中,「學生就業市場」是普遍宗教系所專任教師主觀意識到的系所發展最大困境。宗教系所成立年限多半在五年之內,卻普遍出現對畢業生就業問題憂慮,對處於正建構中的新興學系而言,成為未來發展的重要考量。 宗教系所的課程發展,是相當複雜的過程,從經驗資料發現,以宗教系所為主體出發,台灣宗教系所的課程發展,會受到外部教育主管機關的規範、學術市場的競爭壓力、學校傳統,以及囿於內部的教師結構與學生背景而有所調整變動。 最後以「所多於系」的現象,來探討宗教系所的體系發展,與其教育意涵。發現是由於台灣整體教育環境長年不開放宗教教育,導致社會對宗教教育與宗教就業的不理解,影響宗教系學生的入學意願和學習動機,產生宗教系所體系有「所多系少」的偏向。故未來建議以開放台灣教育環境為前提,俾能使宗教學得到整體社會的接納,並在更多就業市場與人才的需求下,宗教系所方能更順利地「向上延伸」與「向下扎根」,繼續發展全方位的宗教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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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社會中的宗教對話:以台灣兩個宗教對話個案為例

陳立信, Chin, Lap S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探討基督宗教處理對正因為宗教的因素構成全球範圍內衝突的重要根源之一,本研究的核心問題是,基督宗教在強調宗教平等與多元化的社會中,處理與其他宗教的關係的理論依據是什麼?有什麼宗教對話的理論可以作為宗教對話的指導?宗教對話所面對現實情況是什麼?基督宗教如何與其他宗教進行對話?兩個台灣曾經進行過的宗教對話的案例的分析意義。 首先介紹基督宗教處理對其他宗教傳統的三種理論,宗教排外主義、宗教包容主義和宗教多元主義。希望從中了解其他的宗教傳統,對於基督宗教而言的意義是什麼。在強調多元性的社會中,基督宗教傳統的獨特性應如何理解處理。然後,我們將檢視這三種理論,會如何影響宗教對話的進行。並且深入介紹一些宗教對話的理論模式與觀點,其中會介紹的有司威德樂的宗教對話理論和原則和潘尼卡(Panikkar)的宗教對話理論和原則。希望從中了解宗教對話應如何進行。 最後將會進行兩個個案分析。第一個個案是在一九五零年代到六零年代的論辯。選擇這個宗教對話的個案原因在於參與者屬於傳統佛教與正統基督教的對話。由於這一次的對話在戰後的一個非常獨特的歷史脈絡下進行,基督教此時的傳教活動非常積極主動,有時甚至到挑釁的程度,而佛教相對下處於一個比較弱勢的地位。佛教在迫於情勢之下與基督教進行一連串的論辯對話。對話的激烈程度,亦是比較罕見的。 第二個個案是中華信義神學院與現代禪的宗教對話,時間上相隔超過四十年,現代禪是一個佛教新興宗派,創辦人李元松在一九八零年代末期,由於不滿傳統佛教的義理、修行方式、及種種亂像,所以對傳統佛教進行過一段時候的批判。到後來成立了由一在家居士所組成的修行教團現代禪。由被傳統佛教視為付佛外道,到慢慢被一些佛教內人士承認。這是一個很獨特的個案,由一個佛教新興宗派與基督教進行對話是非常少見,並且有時代的意義。而且雙方進行的氣氛,跟第一個個案相比有很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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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基督徒宗教經驗之研究─以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為例

許家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在1990年左右經歷了一場時代的變遷浪潮,台灣發生的不僅僅是政治上的自由開放,在社會的各個層面都產生重大變革。在性別問題上,台灣同性戀運動也是從這一時代開始,而宗教的同性戀運動發生於1996年,即台灣第一個基督教同性戀團體的誕生,也是台灣第一個宗教性的同性戀團體。 基督教素來對同性戀議題較為保守,且同性戀長久以來被認定為是一種罪惡,因此在基督教中成立同性戀團體是極具爭議性的。本研究即是以五位同性戀基督徒身處基督教的大環境當中,他們的生命與宗教經驗為研究核心,展演出同志基督徒在性別與宗教交互牽引的歷程。 同性戀傾向不管是對基督徒或是非信仰者來說,都是非常態的一種表現,同志基督徒所承擔的壓力不僅是令人側目的眼光,更深層的是心裡上對宗教真理的違背。本研究以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為研究對象,探究同志基督徒的信仰歷程,發現同志基督徒普遍經歷宗教信仰的喜悅、同性傾向對宗教信仰的衝擊,以致放任自己經歷宗教上的漂流經驗,再尋求認同並重新經歷宗教(當然這是以結果論,因為受訪者都是同志教會的會友),並開始盼望他們特殊身份的未來願景。 本研究發現,同志基督徒在宗教上的認同其實是繫於對性別的認同,過去的研究強調基督教同志團體在宗教經典的詮釋上,對同志基督徒提供宗教認同的要素,但本研究認為是宗教徒對個人生活政治的選擇,因為在同志基督徒中也不一定有相同的聖經詮釋,或是聖經詮釋不一定是信徒關懷的重心。同光教會作為一個提供非主流性傾向者的避難所,個體選擇進入同志教會是共同構築一個群體的願景,儘管同志基督徒在選擇了同志教會為宗教信仰的維持場所,外在的緊張關係與廣泛的道德問題仍舊存在,內部也有著相同性別等級的現實。 / In the 1990s, Taiwan underwent a series of transformations. Not only did politics open to a new phase of freedom, every aspect in the society has since experienced unprecedented changes. A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gender issues, the first homosexual Christian organization in Taiwan was established in 1996, which was also known as Taiwan’s first religious homosexual community. Christianity always takes a conservative stance on homosexual matters. Homosexuality has long been regarded as a sin, hence the controversial existence of the homosexual group within Christianity. This research takes the lives and religious experiences of five homosexual Christians as objects of study, trying to observe how they display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gender and religion in the Christian context. The inclination towards homosexuality, no matter to Christians or to non-believers, is an abnormal behavior. Thus, the homosexual Christians take upon themselves not only the derogatory judgments from others, but also the self-condemnation caused by violation of beliefs. This research focuses on Tong-Kong Light House Presbyterian Church, exploring the faith-developing process of its homosexual members. Generally, they all at first enjoy religious faith, then experience clash between their homosexuality and religious faith, then readopt faith after going through a period of drifting along (this must be so, because all the interviewers are its members), and finally begin to look forward to future perspective shaped by their special identity. The research finds that the religious identity of homosexual Christians is in fact related to their gender identity. The past researches tended to emphasize the determinant role of scriptural interpretations in homosexual Christian communities, while this research proves that it is the believer’s personal life choice that provides the founding ground of belief. Though belonging to the same church, the members might have protean understandings of the scripture, and so interpretations of the Bible are not necessarily the point at issue. Tong-Kong Church is a shelter for the Christians of periphery sexual disposition, allowing its members to have collective integrity. However, in spite of their choice of joining the community to maintain the Christian faith, the church members still have to face tensions with the outside world and moral issues. Besides, even inside the community, they have problems of hierarchy to deal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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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自己認識と宗教史 ―後期ヘーゲル宗教哲学における「宗教史の哲学」について―

下田(石川), 和宣 26 March 2018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文学) / 甲第20824号 / 文博第754号 / 新制||文||654(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思想文化学専攻 / (主査)教授 氣多 雅子, 教授 杉村 靖彦, 教授 芦名 定道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etter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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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與記憶:萬金宗教信仰的改信與游宗之研究

江杰霖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楔子 這個故事發生在屏東山腳的沿山地帶的一群人身上。或許有人會說他們是平埔族,也或許稱為馬卡道人,因為沒有人可以知道這故事過去真正的發展過程,這群人分別來自不同的地方,身上帶原著不同地域的記憶與傳統。族群的界定長期以來多半依靠民族學與人類學者的分類為準則,這種分類方式多半侷限並強調在族群之間的「認同」、「語言」、「文化特徵」……等,這些準則標地通常以19世紀以降的民族觀為化約藍本,而此種以化約凝聚傾向的民族觀,卻很容易忽略族群內部的差異與衝突性,而過度浪漫化的民族觀也進一步導致日後晚進民間學者的研究觀,而一廂情願的以悲情、衝突來作為論述的主軸,但歷史的發展過程真是如此浪漫嗎? 被化約後的四個種族在此屏東山腳下陸續粉墨登場,分別來自發展程度相異的文明;而被化約的過程與結果,或許並不真的那麼重要。重要的是化約之後的人群有否有助於我們了解並釐清這群共同居住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的宗教信仰型態與思維邏輯。如果其他的人類族群之間,他們所使用的符號跟語言或許與我們不同;然而故事是否必須以大家熟悉的方式來述說。正如同英達爾(Sylvia Louise Engdahl)在Enchantress from the Stars 前言中提到:「然而故事若必須以大家熟悉的方式來述說。因此,這個故事的內容似乎平淡無奇:正如魔法護身符和可怖的巨龍是過去傳說的傳統成分,光線槍和星際侵略乃是今日的要素。這些傳說就字面上來看都是不切實際的……」(Engdahl 1971)意即,歷史的發展與族群間的互動關係,並不盡然是一廂情願的化約與過度浪漫的杜撰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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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共宗教論述建構之研究-兼論中共政教關係發展

賴皆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共是一個強調「無神論」的政權,並且在建政以後做過相當多對宗教不友善的事情,壓擠宗教的生存空間,並且企圖以自己的馬列毛意識型態來取代人民對宗教的信仰。中共政權對宗教存在空間的壓迫、對宗教存在意義的否定、乃至對宗教範疇的整肅與破壞,在中國歷朝歷代中實屬罕見。 改革開放以後,中共政權逐漸改變過去對宗教的種種不友善的態度,而給予宗教相當程度的活動空間,並且重新定位宗教的存在意涵,認為宗教是可以與社會主義相協調、相適應的。這種轉變,一方面標誌著中共政權企圖通過意識型態來取代宗教在人民心中的信仰位置是不成功的事實之外,並一方面也標誌著,中共政權已經意識到宗教將長期存在的問題,並且考慮的是宗教所代表的神權與國家所擁有的政權,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共處且共生共榮的問題。而在這個過程中,中共政權也通過了官方宗教論述的轉向來表現其宗教意識型態建構內涵的變遷,從而也制約與影響了非官方宗教論述的建構。 因此,本文通過對中共「官方宗教論述的建構」、「政教關係發展史論述的建構」、「宗教本質論述的建構」、「反官方宗教的負面論述建構」等議題的梳理,來說明當代中共宗教論述建構的背後,到底代表何種政教關係發展意涵。我們通過這幾個議題在「宗教論述」和「政教關係」之間的辯證互動表現,探討官方的權力網絡如何在論述層面上對宗教領域產生制約、影響和互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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