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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董事之認定與責任

我國現行法對於公司董事責任係以形式認定為之,然而在目前公司實務上有許多不具有董事頭銜卻具有經營實權之人,其責任為何,是我國長久以來懸而未決的問題。在我國增訂實質董事規範的呼聲由來已久,如何認定實質董事及界定其責任範圍卻因影響層面廣大,難以達成共識而遲遲無法修訂草案通過,因此如何制定實質董事之規範實有研究必要。

經濟部版草案規定實質董事之構成要件為「實際執行董事職務」或「經常指揮董事執行業務」之人。立法委員所提出草案版本之構成要件,其一為「實質上執行董事職務」之人,其二為「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

實質董事之立法目的乃是使實際享有董事經營實權之人負起相關之經營責任。立法委員版草案所提出的「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對公司雖然必定享有某種控制地位,但實質董事之立法,係規範不具董事身份之人,卻享有董事之職權者,使其負起相關的經營責任。立法委員版草案對於非「實質上執行董事職務」之人,則以「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來判斷,即必須達到對公司已經享有控制地位,始將之納入規範的範圍。如此一來,對於未以自身實質執行董事職務,卻利用其他影響力於幕後指揮董事參與公司經營者,因未達對公司享有控制地位的要件,而可能無法完全納入規範範圍。

我國經濟部版草案規範,實質董事負有公司法23條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是否應包括其他具體規範即有疑問。例如忠實義務主要所要解決的乃是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產生的利益衝突問題,違反忠實義務的效果,不必然使公司受有損害,因此規範實質董事負有23條之責任,若僅限於損害賠償責任,實際上不一定能使實質董事負有忠實義務之責任。就此本文認為,實質董事負有23條之責任,應包括其他具體規範。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651015
Creators王靜慧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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