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Ronald Dworkin)提出了權利觀點(right-based view),主張政府不能管制仇恨言論(hate speech),權利觀點要求政府必須做到「平等尊重」(equal concern)與「平等關懷」(equal respect)每一位公民,使每位公民都因為獲得「關懷」與「尊重」而相互「平等」,若是政府管制仇恨言論,則政府便沒有做到平等尊重與平等關懷每一位公民,因此,政府不能管制仇恨言論。
藍騰(Rae Langton)為德沃金整理出了論證架構,然而卻主張:德沃金的權利觀點所得出的結論並非如同德沃金所說的「政府不應該管制仇恨言論」,而應該是「政府應該管制仇恨言論」。
為何德沃金與藍騰從同樣的論證架構與權利觀點出發,卻推導出兩種完全相反的結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於本文將主張藍騰所整理出來的論證架構其實尚未涉及德沃金的權利觀點,並且我會引用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與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的概念,說明為何德沃金與藍騰對「政府應不應該管制仇恨言論」此議題的結論會有如此差異,最後我將證明德沃金的觀點較有道理。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154005 |
Creators | 張原斌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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