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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契約與代理成本之研究--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應用

撰寫本論文的主要研究動機乃是觀察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公司組織日益茁壯的過程中所不可避免的情形,因此很多公司的管理者只特有少部份或甚至完全沒有持有股權,以致資本市場無法透過正確評價而給予專業經理懲罰,另其完全承擔代理成本。因此本論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即藉由股東透過對專業經理薪資契約的訂定,以影響專業經理的福利,迫使其在追求個人效用極大化的前提下,同時也考慮到公司的整體績效,而使其本身的目標與股東趨於一致。在薪貧契約方面,本論文乃結合股價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遇險之誘因契約解決代理成本之問題。
本論文的研究方法是應用Holmstrom(1979)委託人-代理人理論模型之架構,結合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概念,在效用函數為拓數形式之假設下,利用Lagrange乘數法予以推導。推導之結果由數學軟體mathematica數值分析法作比較靜態分析,並以固形方式加以說明。
本論文對誘因契約中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比較說明,當努力程度為一連續區間αε[α,α],且自然狀態為連續且非對稱的情況下,股東所設計的『避險選擇權』之誘因契約,無法達成真正無風險(risk-free)的效果,且管理者在衡量自我效用極大化之下,其最適努力程度並非股東所欲的最大努力程度。而在同樣假設下,股東可透過『避險期貨』設計一無風險之薪資契約,唯此時管理者無法做最大之努力。因此最適遇險期貨契約所具備之特色為管理者所做之努力程度非最大之努力程度,且在均衡下最適契約非無風險組合。
在理論模型方面,本論文以Holmstrom(1979)理論模型為架構,在極大化股東報酬的目標函數下,受限於(IR)及(IC)限制式,即此契約須至少能保證管理者可達到最小保留效用,且讓管理者有誘因可選擇所要的努力程度,得到下列之結果:努力程度(α)受風險趨避係數(a)、最高努力程度(α)與邊際報酬率(s<sub>1</sub>)的影響,且最適資本組合數(ρ<sup>*</sup>)與最適避險比率(β<sup>*</sup>)受最適努力程度(α<sup>*</sup>)、管理者的風險趨避係數(a)、保留工資(W)、邊際報酬率(s<sub>1</sub>)、即使不努力仍有產出之底線(s<sub>2</sub>)、總股數(N)、與談妥之固定底薪(F)等之影響。因此股東在訂定契約時,必須先對管理者的風險趨遇程度、其能力之極限以及整個公司之生產運作、財務狀況有所瞭解,才能訂定出一份真正適合管理者的最適契約。
實證結果發現,運用mathematica數值分析法所得之數值解,皆與模型之結論吻合,證明包含『遜險期貨』之誘因契約,可達到risk-free的效果,免除誘因風險之問題,使管理者努力之誘因提高,更有效地解決代理成本之問題。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2380
Creators洪玉舜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copy;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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