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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加徵稅制與最低稅負制對上市公司稅負之影響

民國95年開始實施之最低稅負制,是我國繼兩稅合一後,另一重大所得稅制改革,而以往部分文獻在討論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時,均前提假設在維持政府稅收不變之情形下,最低稅負制為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制的替代方案之一。然而可能的替代方案不應僅有兩三類,更何況適用兩制之企業是否屬於相同的產業,亦有待釐清。
本研究以民國93至95年所有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與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TEJ)所提供之公司財務報表資料,模擬推算出各上市公司在實施最低稅負制下,可能須補繳之最低稅負金額,再與公司負擔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作比較,以瞭解在實施未分配加徵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下,對於上市公司之稅負有何影響,以及是否對相同產業有加重稅負之現象。
根據實證研究結果可知,在同時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下,電子工業為負擔最多未分配盈餘稅負與最低稅負之產業,顯示出對特定產業明顯有加重稅負之情形。以及公司獲利能力較佳、規模較大之營利事業亦須負擔較多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與最低稅負金額。然而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稅制主要是為了彌補稅制缺陷;最低稅負制則是為了解決租稅不公平性的問題。且未分配盈餘加徵規定之適用對象為全體營利事業,而最低稅負制之實施對象為少數適用租稅優惠之營利事業。因此,本研究認為最低稅負制不應作為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制之替代方案。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255016
Creators陳怡君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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