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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研究 / A study of Bad Suppliers Published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azette

政府採購法為落實公平公開採購程序,確保採購品質,建立廠商間良性競爭環境,另設有通知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即廠商若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則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此規定雖能(為)避免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機關,然而對廠商商譽與權利亦影響甚鉅,因此立法施行以來,一直有「要件過於寬鬆,法律效果過於嚴峻」,情輕法重之批評。此外,機關通知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規定,此「通知」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屬行政處分,然其通知之法律性質係單純不利處分抑或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實務學界皆有不同見解,而最基本的處分性質為何亦影響其後續時效適用之認定。本文欲從各款要件分析,舉例實務上機關認定是否符合要件時常見爭議問題,並回顧整理實務與學界對於「通知」之法律性質認定及時效問題,以對此停權規定有較全面的瞭解。另類型化分析法院撤銷機關原通知處分之原因,從中探討機關在執行上可能產生之違法或瑕疵態樣;並針對廠商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即「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法院裁定准駁歸納其原因。
此外,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統計資料所示,平均仍有千餘家廠商被刊登為不良廠商於1年或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對象,顯示被刊登為不良廠商家數仍眾多,本文將進一步探討對廠商商譽與權利影響甚鉅的停權制度設計是否能達到嚇阻效果,實務上影響停權制度執行成效的可能因素。
本文內容先就研究動機及各章架構說明,簡要介紹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制度,接著分析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件、法律性質、法律效果及機關違法處分撤銷之原因分析,並探討此制度於實務上運作效果受限於那些可能的因素,最後就廠商是否能依法訴請獲得即時權利救濟歸納其原因。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256031
Creators賴郅如, Lai, Chih Ju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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