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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之研究周瑤敏, Chou, Yao-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行政府採購法之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以下合併簡稱「招標爭議」)處理機制,即異議、申訴制度設計,可說是政府採購制度可否健全發展之關鍵。在政府採購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初,政府採購法所設之申訴制度兼具行政救濟及私法爭端調解機制,在世界立法例上實為罕見,在理論及實際運作上亦產生種種爭議問題。嗣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機制雖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整合修正,惟部分條文所涉及的一些問題或困難,是否已完全解決?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不良廠商通知之救濟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六章所定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因其與招標爭議法律性質不同,其實務適用過程中又有那些問題?均值研究。而政府採購法修正迄今已有年餘,此時適可予以檢討。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限定於我國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所涉及之程序上問題,此與實務運作情形息息相關,因此本文採取之研究方式係整理國內論述文獻資料、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目前已發生的採購爭議實例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大會討論資料,以及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相關問題之見解,就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制度具有重要性之案例及實務上發生之爭議,配合政府採購法之架構進行討論。此外,本論文亦針對與我國同為大陸法系之德國,參考其對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相關的規定,作為後續分析工作之基礎。
本論文第一章「緒論」係介紹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第二章乃針對異議申訴制度之制訂緣起、修正沿革及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性質,探討異議申訴制度之特色與設計方向。第三章至第五章,將按目前異議申訴制度所處理之兩大客體「招標爭議」及「不良廠商通知」,分別依現行政府採購法第六章所定爭議處理之內容,逐項剖析廠商得對機關提起異議之事由與期限、廠商申訴之事由與期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及其審議判斷效力、後續救濟途徑等等實務上頗具重要性之問題。第六章則係結論與建議,簡要說明前述各章之研究心得,並提出若干修法建議方向,盼廠商與機關間之爭議能合法迅速解決,而爭議處理能邁向更精緻專業,真正解決實務紛擾不已之政府採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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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研究 / A study of Bad Suppliers Published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azette賴郅如, Lai, Chih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採購法為落實公平公開採購程序,確保採購品質,建立廠商間良性競爭環境,另設有通知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即廠商若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則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此規定雖能(為)避免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機關,然而對廠商商譽與權利亦影響甚鉅,因此立法施行以來,一直有「要件過於寬鬆,法律效果過於嚴峻」,情輕法重之批評。此外,機關通知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規定,此「通知」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屬行政處分,然其通知之法律性質係單純不利處分抑或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實務學界皆有不同見解,而最基本的處分性質為何亦影響其後續時效適用之認定。本文欲從各款要件分析,舉例實務上機關認定是否符合要件時常見爭議問題,並回顧整理實務與學界對於「通知」之法律性質認定及時效問題,以對此停權規定有較全面的瞭解。另類型化分析法院撤銷機關原通知處分之原因,從中探討機關在執行上可能產生之違法或瑕疵態樣;並針對廠商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即「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法院裁定准駁歸納其原因。
此外,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統計資料所示,平均仍有千餘家廠商被刊登為不良廠商於1年或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對象,顯示被刊登為不良廠商家數仍眾多,本文將進一步探討對廠商商譽與權利影響甚鉅的停權制度設計是否能達到嚇阻效果,實務上影響停權制度執行成效的可能因素。
本文內容先就研究動機及各章架構說明,簡要介紹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制度,接著分析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件、法律性質、法律效果及機關違法處分撤銷之原因分析,並探討此制度於實務上運作效果受限於那些可能的因素,最後就廠商是否能依法訴請獲得即時權利救濟歸納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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