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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 Double jeopardy

實現國家刑罰權、實現實體法固為刑事訴訟目的之一,但是此仍非刑事訴訟之唯一目的,刑事訴訟亦應避免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因該程序之實施而受到國家之過度侵害,換言之,應保護被告不應其犯罪行為而受到國家訴追機關之一而再,再而三之不斷起訴,危及其生命權、自由權及財產權等基本權。並且在訴訟之過程中,被告程序上之防禦權亦不容忽視,是以,如何避免被告頻頻遭追訴、審判,為訴訟法上最重要也是最基本之課題。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同一罪行,遭受兩次生命或身體上之危險(…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此即為美國憲法上所稱之禁止雙重危險條款,其目的在禁止國家對被告同一犯罪為兩次以上之追訴及處罰,惟禁止雙重危險、既判力,一事不再理、一行為不二罰這二組法律名詞,不論是否曾經學習過法律,應都對這些概念耳熟能詳,然而,許多人常認為這些法律名詞意義應該相同,僅係文義不同而已,本文用意在引進比較法上的觀察,主要是介紹美國法,同時回顧國內文獻、實務判決與現行法規。本文分為八章,包括【第一章 緒論】、【第二章 禁止雙重危險、一事不再理、一行為不二罰之關係】、【第三章 禁止雙重危險之起源、目的及在我國法之依據】、【第四章 同一案件之界定方式】、【第五章 起訴書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之關係】、【第六章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於行政罰之適用】、【第七章 雙重主權對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之影響】、【第八章 結論】,冀能對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輪廓,建立雛形。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651043
Creators楊士擎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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