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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組織法論我國引進有限合夥法之必要性-以創業投資事業為中心 / The essentiality of introducing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into R.O.C. in view of organic act - focusing on industry of Venture Capital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論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以及論文的章節架構。
第二章為創投事業的介紹,以創投事業的基本架構作基礎,就美國、日本以及我國創投事業的運作模式、主體以及創投事業的特性,例如,閉鎖性、契約性及代理問題等作介紹,並從創投事業的特性來介紹適用於美國多數創投事業選用的組織型態-有限合夥。分析有限合夥的特性以及有限合夥適合於創投事業的原因。
由於創投事業特重契約關係,就契約與組織法之間的相關性,本文於第三章作論述。第三章探究組織的本質,從新古典理論、寇斯的廠商理論再到契約連鎖理論,探討組織產生的原因以及組織與契約間的差異,進而論述在契約自由的情況下,契約、市場、法規範三者的補充互動關係,法規範的角色與介入契約及市場的情形。在契約無法有效解決所有交易上發生的問題而產生侷限性時,法規範可作為補充的角色。亦即,組織法應當作為提供企業經營者降低契約草擬成本的範本,以任意規定為主。
第四章為我國法制現況的介紹,闡述我國現有組織法上的缺失以及創投事業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產生的問題,並以美國、日本有限合夥法的規定與我國現有的組織法規作進行比較分析,釐清有限合夥法規是否可補我國現有組織規範之不足。同時就我國創投事業的角度,分析有限合夥法引進後對其產生的影響及效益,進一步分析除了創投事業,有限合夥法的引進對於電影產業適用之可能性,作為有限合夥法立法之呼聲。
第五章為我國有限合夥法之立法建議。本文先介紹我國有限合夥法草案的立法背景,並介紹於2004年、2007年制定的有限合夥法草案,同時就本文於第三章對於組織法規之定義及性質,論述草案既有的缺失,並以美國、日本有限合夥規為參考對象,提出我國有限合夥法草案的立法建議以及有限合夥法通過後其他相關配套法規之修訂。
第六章為結論,總結本文各章之重點及對於有限合夥法引進之迫切需求。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8651006
Creators闕立婷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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