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法治之隆污,與法學之升降實相表裡,蓋非法無以為治,非學無以弘法。吾國自清末籌備立憲,改革舊律,採用大陸法制,逮於民國成立,與國民政府誓師北伐統一全國後,法典頒行,燦然大備,是以抗戰八年,秩序安定,用能收回領事裁判權於先,復收勝利全功於後,以底於憲政觀成,法治之效宏彰。迨勝利復員,共匪倡亂,大陸淪亡,政府播越來台,而依吾國五權憲法中司法制度之設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職能恢宏,已成功地扮演「憲法的維護者」之角色,且其實績斐然,國人誠有目共睹。而於今時移勢易、民生樂利、民主昌明,惟國民對司法權之信任度卻仍付闕如,且朝野對司法改革之呼聲澎湃洶湧,實已界臨吾人應深思反省司法制度之今後走向與是否應酌採美日法制等深層問題之時際。而昌明法學,誠有賴於廣介新知,尤其是各國比較憲法、法院組織法中司法權之研究,實為司法改革成功之先前步驟。
無疑地,我國之司法權在國家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過程中,實已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然司法之種種問題,也因此更窘態畢露而無所遁形。惟自八三年修憲後, 李總統即不斷表達對司法改革問題的關切,認為其乃兩階段修憲後最重要的課題之一。而有關司法制度應否重新定位及如何定位之問題,三年前司法院成立之司法改革委員會,專設一組討論此問題,始提出比較清晰之輪廓,接續成立之司法院定位委員會重新檢視通過的主案,而做更周延的設計,並為補其不足而增訂第四案。此四案可說已經涵蓋了最具代表性的定位主張,此四案之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案: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乃一元多軌制。
□第二案: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乃二元雙軌制(韓國模式)。
□第三案: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乃一元單軌制(日本模式)。
□第四案:現制改良案(過渡方案)。
上述之四種調整方案,各有利弊,而第三案之日本模式乃學說之有力主張,且為改革之亟欲研究了解之方向,職是之故,本文即嘗試以此為觀點,檢視日本最高裁判所制度之優劣,追溯五一年前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憲法修改中之司法改革的時代背景,而探討最高裁判所之成立、組織、功能、運作、違憲審查與違憲判決之評價,藉以供我國司法院暨最高法院機構改革論之參考。
最高裁判所對日本人所產生的問題,從以前開始就是一個備受矚目的問題,也就是說,最高裁判所的本身的性質是非常多角化、非常廣泛的,同時它也是具有最基本、最起源的特性,概括而言,日本的司法行政權即集中由最高裁判所行使。自明治時期至二次大戰結束都還是以司法大臣為司法行政首長,而以各裁判所所長為輔助機關,大審院雖依法設置而卻無憲法機關地位,審判獨立而行政則不獨立,採當時的德法體制。戰後改設最高裁判所,為憲法規定的機關,裁判所長官與裁判官共十五人,除了以大法廷或小法廷行使最終審判權外,並以全體裁判官組成的裁判官會議行使司法行政權,為司法最高決策機關,且有規則制定權。其司法行政權包括對下級裁判官的人事行政、有關裁判所的組織及構成、裁判所廳舍等設施管理、會計預算及待遇等。其決議以長官名義表示於外,而由事務總局或其他附屬機關執行。最高裁判所與立法、行政權平行,其司法行政決策也不對國會負責。
承接以上第一章緒論之論述後,本文日本最高裁判所之研究體系,即以下列五個問題為其組織綱要:
第一,首先,於第二章略述日本司法改革之歷史沿革,其後是伴隨著日本國憲法之制定而為論述,由於最高裁判所之創設至今已有五一年之歷史,有關最高裁判所之制度發展諸問題,特別是對於裁判官之任命人事、日本最高裁判所與美國最高法院之創設模型之功能評價問題、日本社會黨•片山內閣下最高裁十五人之裁判官的初次任命人事與其後中長期保守獨占政權下之任命人事之性格描述皆誠值探討,尤其是對美國最高法院論之比較法之研究成果的攝取則為其所必要。
第二,於第三章是有關日本最高裁判所之制度、機構與運作方面之考察,對於憲法與裁判所法中最高裁判所之地位、組織、最高裁裁判官之任命程序與罷免問題、最高裁判所之內部組織與審理裁判的運作上之諸問題、及最高裁判所之機構改革諸提案之問題,本文從理論面與實證面而為檢討,其中對於美國最高法院論之研究成果,亦多所參照。
第三,於第四章是有關日本最高裁判所之權限與機能之考察,依據憲法與裁判所法等諸多法令之規定,所賦與最高裁判所之諸多權限,例如與其前身即大審院之比較,其規模實較為擴大與強化,而其權限則有一般上訴、特別上訴權、規則制定權、違憲法令審查權、司法行政權等,對於此諸多權限之具體行使之態樣,本文即嘗試從理論面與實證面而為研究。
第四,於第五章是有關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行為分析及其界限之考察,因日本之最高裁判所是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當成比較憲法之原形而設立的,是故美國法學者在這方面之研究將帶來諸多啟示,於是本文於此介紹P. Danelski教授之論文(The Supreme Court of Japan: An Exploratory Study)並嘗試加上日本學者依藤、島田之論文及真野前裁判官之見解,以作若干之批判。
第五,於第六章是有關日本最高裁判所之憲法判例之評析,即舉其中著名於世之尊親屬殺害判決與全農林判決為例之日本憲法訴訟中之一隅,以介紹其判決學說之爭論點、各法庭之意見、憲法解釋與判例變更問題,及各長官所領導之法庭的特色,而藉此以探測日本最高裁判所之實務的縱深面。
此外,於第七章乃對全文為日本最高裁之展望,並為一摘要式之回顧。無可否認地,最高裁判所所遇到的問題都和日本國一些重大時事問題有關,由此看來,最高裁判所在日本就成了現代司法問題的焦點之一了,而且它也和日本現代的憲政組織有很深的關係。
是以,對於日本最高裁判所而言,除了秉持著其固有的自負、傳統、與威信,基本上所必要的乃是一方面由最高裁親自透過其態度、行動及判決而告訴國民,在「主權在民」的原則下,其所被賦與的任務及理想,另一方面則是謙虛且誠實地接受來自國民的積極關心上所形成的批判與監督,而經由最高裁與國民之間能相互理解的對談中,去架構一個真正符合「憲法之守護者」形象的最高裁判所。
最後,於本文之末尾之第八章中,則提升其層次,轉為從另一角度、觀點而為思考,即以最高裁之三個角色的檢証方法,以檢視日本最高裁之所扮演的三個不同之角色,以刻畫出最高裁判所的特徵和今日的性格。首先之第一角色是,做為審判機關的最高裁判所。第二角色是,做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最高裁判所。從以上二項要素來探討最高裁判所的地位和機構(實際上這二個角色是密不可分的),並以功能為中心來做批判性的分析以提示其問題點。第三角色是,繞著第一、第二角色討論最高裁判所之功能方面,在權力分立及議會內閣制度之下的日本憲法政治中所產生的問題,亦即,檢討圍繞在「法」與「政治」之中的最高裁判所所衍生出的各種問題。
從比較憲法之觀點而言,因我國與日本同為東方國家,兩國均有悠久的歷史文化,兩國的文化背景及社會、政治構造有相當程度之相似性,其受大陸法之移植背景之體質亦甚屬雷同,昔日日本大審院之以行政干預司法之陰霾,在我國司法制度之特點觀照下,就成了論者主張司法院最高法院化之新議緣由。
當然不僅牽涉到司法獨立之問題而已,日本因在三權分立憲法底下,國民對裁判官享有國民審查權,其最高裁之長官亦常常發表重要談話,甚且,其最高裁及下級裁間有違憲審查權;無異可提高國民之憲法意識,近日更有許多參審制、陪審制之研議與司法改革之澎勃議論,諸多官方之銳意興革與民間之參與、互動,使日本國民快樂地活在三權憲法之司法權底下。另外,若自司法院之定位問題而言,其第一、二案之提出是皆有雙頭馬車之問題、內部與外部矛盾之實質差異、與釋憲與審判不能合一之缺憾。惟我國今後之改革藍圖是否應酌採英美法制精神,而以日本模式為效尤之對象實值得觀察,惟各種官方自主性、本體性及民間自發性之改革聲浪澎湃洶湧,絲毫無須假藉外力,似為我國法制改革之一大特色。而有關我國司法改革之展望,誠值吾人深費思量,職是之故,本文不揣譾陋,亦略陳我國司法改革藍圖並羅擬具體修憲建議於第八章之文末。
與我毗鄰之東瀛,於明治維新時實已奠立了其法制近代化成功之基石,固有其君民、朝野及名相之智慧,而在二次戰後,於自主反省與外力之催化下,厥為司法制度之重大變革,已如前述。反觀我國之法制近代化,卻是在兵馬倥傯之時代下艱難開始的,今日值此民生樂利、民主昌明之際,似應是吾人思考司法改革深層問題之階段,使有計畫地植根國民憲法意識及法治教育,並建構世界一流之司法制度,而為大幅度之變革,使司法制度為徹底之改革。誠如本文中之論述,日本最高裁判所模式之司法實踐經驗,實值吾國參考,俗語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所以除了修憲具體建議之外,從徹底之憲法、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之配套設計而言,關於其最高裁判所裁判官五:五:五之原出身比率,調查官之法官助理制度、裁判官任命之國民審查制度及裁判官會議與規則制定權等,皆值吾國借鏡,惟無論如何,對本文中彼邦之司法改革中所發生之各種問題──諸如司法獨立與法官自治、調查官裁判、三行判決、司法危機、司法行政之過度集中等之問題──亦應一併列入考量,以期使我國之司法改革免蹈其覆轍而俾其功於一役。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1393 |
Creators | 葉峰成, Yeh, Fong-Che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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