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29
  • 27
  • 2
  • 2
  • Tagged with
  • 31
  • 31
  • 11
  • 11
  • 10
  • 8
  • 8
  • 7
  • 6
  • 6
  • 6
  • 6
  • 6
  • 6
  • 5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日本國最高裁判所之研究

葉峰成, Yeh, Fong-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夫法治之隆污,與法學之升降實相表裡,蓋非法無以為治,非學無以弘法。吾國自清末籌備立憲,改革舊律,採用大陸法制,逮於民國成立,與國民政府誓師北伐統一全國後,法典頒行,燦然大備,是以抗戰八年,秩序安定,用能收回領事裁判權於先,復收勝利全功於後,以底於憲政觀成,法治之效宏彰。迨勝利復員,共匪倡亂,大陸淪亡,政府播越來台,而依吾國五權憲法中司法制度之設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職能恢宏,已成功地扮演「憲法的維護者」之角色,且其實績斐然,國人誠有目共睹。而於今時移勢易、民生樂利、民主昌明,惟國民對司法權之信任度卻仍付闕如,且朝野對司法改革之呼聲澎湃洶湧,實已界臨吾人應深思反省司法制度之今後走向與是否應酌採美日法制等深層問題之時際。而昌明法學,誠有賴於廣介新知,尤其是各國比較憲法、法院組織法中司法權之研究,實為司法改革成功之先前步驟。 無疑地,我國之司法權在國家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過程中,實已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然司法之種種問題,也因此更窘態畢露而無所遁形。惟自八三年修憲後, 李總統即不斷表達對司法改革問題的關切,認為其乃兩階段修憲後最重要的課題之一。而有關司法制度應否重新定位及如何定位之問題,三年前司法院成立之司法改革委員會,專設一組討論此問題,始提出比較清晰之輪廓,接續成立之司法院定位委員會重新檢視通過的主案,而做更周延的設計,並為補其不足而增訂第四案。此四案可說已經涵蓋了最具代表性的定位主張,此四案之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案: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乃一元多軌制。 □第二案: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乃二元雙軌制(韓國模式)。 □第三案: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乃一元單軌制(日本模式)。 □第四案:現制改良案(過渡方案)。 上述之四種調整方案,各有利弊,而第三案之日本模式乃學說之有力主張,且為改革之亟欲研究了解之方向,職是之故,本文即嘗試以此為觀點,檢視日本最高裁判所制度之優劣,追溯五一年前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憲法修改中之司法改革的時代背景,而探討最高裁判所之成立、組織、功能、運作、違憲審查與違憲判決之評價,藉以供我國司法院暨最高法院機構改革論之參考。 最高裁判所對日本人所產生的問題,從以前開始就是一個備受矚目的問題,也就是說,最高裁判所的本身的性質是非常多角化、非常廣泛的,同時它也是具有最基本、最起源的特性,概括而言,日本的司法行政權即集中由最高裁判所行使。自明治時期至二次大戰結束都還是以司法大臣為司法行政首長,而以各裁判所所長為輔助機關,大審院雖依法設置而卻無憲法機關地位,審判獨立而行政則不獨立,採當時的德法體制。戰後改設最高裁判所,為憲法規定的機關,裁判所長官與裁判官共十五人,除了以大法廷或小法廷行使最終審判權外,並以全體裁判官組成的裁判官會議行使司法行政權,為司法最高決策機關,且有規則制定權。其司法行政權包括對下級裁判官的人事行政、有關裁判所的組織及構成、裁判所廳舍等設施管理、會計預算及待遇等。其決議以長官名義表示於外,而由事務總局或其他附屬機關執行。最高裁判所與立法、行政權平行,其司法行政決策也不對國會負責。 承接以上第一章緒論之論述後,本文日本最高裁判所之研究體系,即以下列五個問題為其組織綱要: 第一,首先,於第二章略述日本司法改革之歷史沿革,其後是伴隨著日本國憲法之制定而為論述,由於最高裁判所之創設至今已有五一年之歷史,有關最高裁判所之制度發展諸問題,特別是對於裁判官之任命人事、日本最高裁判所與美國最高法院之創設模型之功能評價問題、日本社會黨•片山內閣下最高裁十五人之裁判官的初次任命人事與其後中長期保守獨占政權下之任命人事之性格描述皆誠值探討,尤其是對美國最高法院論之比較法之研究成果的攝取則為其所必要。 第二,於第三章是有關日本最高裁判所之制度、機構與運作方面之考察,對於憲法與裁判所法中最高裁判所之地位、組織、最高裁裁判官之任命程序與罷免問題、最高裁判所之內部組織與審理裁判的運作上之諸問題、及最高裁判所之機構改革諸提案之問題,本文從理論面與實證面而為檢討,其中對於美國最高法院論之研究成果,亦多所參照。 第三,於第四章是有關日本最高裁判所之權限與機能之考察,依據憲法與裁判所法等諸多法令之規定,所賦與最高裁判所之諸多權限,例如與其前身即大審院之比較,其規模實較為擴大與強化,而其權限則有一般上訴、特別上訴權、規則制定權、違憲法令審查權、司法行政權等,對於此諸多權限之具體行使之態樣,本文即嘗試從理論面與實證面而為研究。 第四,於第五章是有關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行為分析及其界限之考察,因日本之最高裁判所是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當成比較憲法之原形而設立的,是故美國法學者在這方面之研究將帶來諸多啟示,於是本文於此介紹P. Danelski教授之論文(The Supreme Court of Japan: An Exploratory Study)並嘗試加上日本學者依藤、島田之論文及真野前裁判官之見解,以作若干之批判。 第五,於第六章是有關日本最高裁判所之憲法判例之評析,即舉其中著名於世之尊親屬殺害判決與全農林判決為例之日本憲法訴訟中之一隅,以介紹其判決學說之爭論點、各法庭之意見、憲法解釋與判例變更問題,及各長官所領導之法庭的特色,而藉此以探測日本最高裁判所之實務的縱深面。 此外,於第七章乃對全文為日本最高裁之展望,並為一摘要式之回顧。無可否認地,最高裁判所所遇到的問題都和日本國一些重大時事問題有關,由此看來,最高裁判所在日本就成了現代司法問題的焦點之一了,而且它也和日本現代的憲政組織有很深的關係。 是以,對於日本最高裁判所而言,除了秉持著其固有的自負、傳統、與威信,基本上所必要的乃是一方面由最高裁親自透過其態度、行動及判決而告訴國民,在「主權在民」的原則下,其所被賦與的任務及理想,另一方面則是謙虛且誠實地接受來自國民的積極關心上所形成的批判與監督,而經由最高裁與國民之間能相互理解的對談中,去架構一個真正符合「憲法之守護者」形象的最高裁判所。 最後,於本文之末尾之第八章中,則提升其層次,轉為從另一角度、觀點而為思考,即以最高裁之三個角色的檢証方法,以檢視日本最高裁之所扮演的三個不同之角色,以刻畫出最高裁判所的特徵和今日的性格。首先之第一角色是,做為審判機關的最高裁判所。第二角色是,做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最高裁判所。從以上二項要素來探討最高裁判所的地位和機構(實際上這二個角色是密不可分的),並以功能為中心來做批判性的分析以提示其問題點。第三角色是,繞著第一、第二角色討論最高裁判所之功能方面,在權力分立及議會內閣制度之下的日本憲法政治中所產生的問題,亦即,檢討圍繞在「法」與「政治」之中的最高裁判所所衍生出的各種問題。 從比較憲法之觀點而言,因我國與日本同為東方國家,兩國均有悠久的歷史文化,兩國的文化背景及社會、政治構造有相當程度之相似性,其受大陸法之移植背景之體質亦甚屬雷同,昔日日本大審院之以行政干預司法之陰霾,在我國司法制度之特點觀照下,就成了論者主張司法院最高法院化之新議緣由。 當然不僅牽涉到司法獨立之問題而已,日本因在三權分立憲法底下,國民對裁判官享有國民審查權,其最高裁之長官亦常常發表重要談話,甚且,其最高裁及下級裁間有違憲審查權;無異可提高國民之憲法意識,近日更有許多參審制、陪審制之研議與司法改革之澎勃議論,諸多官方之銳意興革與民間之參與、互動,使日本國民快樂地活在三權憲法之司法權底下。另外,若自司法院之定位問題而言,其第一、二案之提出是皆有雙頭馬車之問題、內部與外部矛盾之實質差異、與釋憲與審判不能合一之缺憾。惟我國今後之改革藍圖是否應酌採英美法制精神,而以日本模式為效尤之對象實值得觀察,惟各種官方自主性、本體性及民間自發性之改革聲浪澎湃洶湧,絲毫無須假藉外力,似為我國法制改革之一大特色。而有關我國司法改革之展望,誠值吾人深費思量,職是之故,本文不揣譾陋,亦略陳我國司法改革藍圖並羅擬具體修憲建議於第八章之文末。 與我毗鄰之東瀛,於明治維新時實已奠立了其法制近代化成功之基石,固有其君民、朝野及名相之智慧,而在二次戰後,於自主反省與外力之催化下,厥為司法制度之重大變革,已如前述。反觀我國之法制近代化,卻是在兵馬倥傯之時代下艱難開始的,今日值此民生樂利、民主昌明之際,似應是吾人思考司法改革深層問題之階段,使有計畫地植根國民憲法意識及法治教育,並建構世界一流之司法制度,而為大幅度之變革,使司法制度為徹底之改革。誠如本文中之論述,日本最高裁判所模式之司法實踐經驗,實值吾國參考,俗語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所以除了修憲具體建議之外,從徹底之憲法、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之配套設計而言,關於其最高裁判所裁判官五:五:五之原出身比率,調查官之法官助理制度、裁判官任命之國民審查制度及裁判官會議與規則制定權等,皆值吾國借鏡,惟無論如何,對本文中彼邦之司法改革中所發生之各種問題──諸如司法獨立與法官自治、調查官裁判、三行判決、司法危機、司法行政之過度集中等之問題──亦應一併列入考量,以期使我國之司法改革免蹈其覆轍而俾其功於一役。
2

國際私法上本國法主義之研究

林凱, LIN, 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3

我國銀行業風險監理整合資訊系統架構之探討

郭培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市場的開放與競爭,銀行業需面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等風險挑戰;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施行,使現行英美先進國家之監理已將傳統監理模式轉為以風險監理之機制。為強化本國銀行之風險管理能力,使我國銀行業資本適足性規範與國際接軌,我國已於民國96年起正式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另為落實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二支柱及第三支柱,亦規定本國銀行將自民國97年起向金管會申報其資本適足性評估相關資料,期許我國在風險監理上邁入一新里程碑。 本論文以銀行監理為研究主體,參考英國金融監理總署(FSA)以風險為基礎之監理架構(Advanced Risk 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 ARROW)制度,並考量我國國情及銀行業者狀況,以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監理為探討主軸,整合監理資訊系統,提出風險監理評估模型,透過系統量化與質化的指標,依據風險評估結果來要求業者降低風險等級,有助提升監理人員之效率,並將監理經驗透過系統化傳承,落實金融監理差異化管理。 本研究具體研究結論為: 1.建立風險群組: 建立風險群組--第一支柱資本適足率要求、第二支柱監理審查信用風險、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市場風險、第二支柱監理審查作業風險、公司治理、財務健全度,及各分險群組之風險因子。 2.風險分級及燈號: 分別依據風險因子訂定分級指標。燈號分為紅、粉紅、黃、綠,分別對應4級風險。 3.銀行監理整合資訊系統流程: 依據風險模型,評估銀行風險等級並據此進行相關追蹤控管,俾協助銀行降低所承受之風險。最後仍需適時檢討風險模型之有效性,並提出修正,繼續進行風險監理循環(Risk Supervision Cycle)。 4.監理資訊整合架構: 往昔監理機關間對於資料交換,僅使用傳真或Email方式進行,對於跨業監理資料之取得並無制度化標準處理流程,以致傳輸管道不符合資訊安全及資料無法有效後續利用。本系統運用SOA技術進行整合監理機關系統,其整合對象均為監理機關既有系統,其中如監理資訊系統、跨監理機關資料源及外部新聞資料源等,皆運用標準資訊交換技術及應用模組介接方式達成整合目標,俾建立以風險監理為主軸之整合資訊系統架構。 本研究已將英國監理機關FSA ARROW的風險群組,成功的運用巴塞爾監理委員會所關注的三大風險整合,並與其他業務監理評估風險制度結合,提出風險監理評估模型,透過系統量化與質化的指標,未來並可依風險評估結果來要求業者降低風險等級,有助提升監理人員之效率,並將監理經驗透過系統化傳承,已順利達成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二支柱與業務監理評估風險制度結合的目標,並落實金融監理差異化管理。
4

落實內部稽核制度對銀行經營績效之影響 / The Effect of Establishing the Internal Audit Mechanism on Banks Performance in Taiwan

張中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國、內外金融機構因風險管理不當、未落實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導致機構嚴重財務損失或經營危機之事件頻傳,影響金融市場紀律及穩定。銀行吸收社會大眾資金扮演金中介之角色,在金融體系中係占有相關重要之地位,其影響國內經濟發展甚鉅,並因具有高度社會公益性質,為健全其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故政府對於銀行業均係採取高度監理之立場,平日並投注相當多之監理檢查人力與資源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工作,並賦與其應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義務。 本研究以37家本國銀行為研究對象,並以2007年財務資料,透過評估銀行投注在內部稽核工作之人力配置、稽核人員專業程度與稽核人員之素質等,瞭解其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俾促使金融機構及社會大眾更加重視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 實證結果發現,銀行內部稽核單位如有配置充足之人力資源,及給予較多之訓練與進修機會,因可透過加強銀行在從事內部稽核工作時之廣度與深度,有助於公司各單位在內部控制機制之發揮,並對銀行整體之經營績效,包括資產報酬率、淨值報酬率及利息收入增加,營業費用減少等方面均產生直接助益,此外,亦可獲得較佳主管機關其辦理內部稽核工作考核成績。
5

商業銀行超額準備影響因素及其波動性分析─比較本國銀行與外商銀行 / The Study of Volatility and Determinant Factors of Excess Reserve in Commercial Banks---Comparison of Domestic Banks and Foreign Banks.

陳汸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本國銀行與外商銀行超額準備的波動性差異,以及比較超額準備之影響因素在上述兩類銀行中所造成的效果差異,分別以理論及實證方法進行分析。第三章藉由資料的蒐集與整理,發現外商銀行超額準備之波動性大於本國銀行。利用Agénor與El Aynaoui (2010)的超額準備金模型及CRRA效用函數,以存款波動性的差異來解釋兩類銀行超額準備的波動性差異。在外商銀行存戶之相對風險趨避係數平均而言小於本國銀行存戶,以及外商銀行存戶投資於風險性資產比例大於本國銀行存戶的前提下,本研究推導出外商銀行存款波動性大於本國銀行,從而促使外商銀行超額準備有更大的波動性。 第四章分別建立兩類銀行之VAR模型,由衝擊反應函數分析結果發現當各項影響因素有正向衝擊時,對兩類銀行的超額準備有下列的影響:(1)就資金來源而言,本國銀行以定期性存款對超額準備影響較大,且效果為負,而外商銀行則以活期性存款影響較大,效果為正。(2)銀行資本額對兩類銀行超額準備有負向影響,且外商銀行減少超額準備的幅度大於本國銀行。(3)十年期政府公債利率對本國及外商銀行之超額準備分別有負向及正向影響,對外商銀行之效果不符預期,原因可能為公債利率無法作為外商銀行持有超額準備之機會成本。(4)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對超額準備呈正負向震盪影響,外商銀行有顯著大於本國銀行之效果,顯示外商銀行較依賴隔夜拆款市場來調節超額準備金。(5)加權法定準備率對兩類銀行超額準備皆有負向影響,而本國銀行之效果較為顯著。(6)央行重貼現率對兩類銀行主要皆為正向影響,效果並不顯著但持續期間較長。(7)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對本國銀行超額準備有顯著負向影響,對外商銀行則在初期有顯著正向影響,而後轉為負向影響,且對外商銀行之效果大於本國銀行。
6

再訪社會權

王信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社會權的問題,一般通說見解都抱持著較為保留的態度。基於對通說見解的懷疑,本文對社會權進行了一些探討。首先是檢視既有的文獻,觀察學說對社會權到底有哪些明確的見解。依本文的觀察,大部分學說之所以對社會權較為否定,主要的原因應該在於大量援引外國法的結論、但又未將我國與外國憲法間的差異釐清所致。皆下來本文也觀察我國大法官解釋中相關的見解,本文發現大法官並不是沒有機會對社會權的問題進行闡述,只是大法官卻一直沒有正面地對社會權表示意見。 通說、實務見解對社會權都沒有提供令人滿意的答案,因此本文開始對社會權作進一步的討論。由於有認為現代的經社情勢中,資本主義已經是無可替代的選擇,而從西元一九八0年以來的管制革新浪潮也席捲全球,在照樣的情勢之下,大有為政府是被拒斥的,因此主張強調社會權乃是悖逆世界潮流。不過本文觀察之後發現,雖然資本主義擊敗了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但是人們不滿足於完全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許多的人、國家還在尋找「第三條路」,在第三條路上,人們有最大的自由空間、但國家也不是撒手不管,而是經過一些改造,國家用更有效率、更簡單的方式、負起了保護弱勢、維持社會正義的任務。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以及歐洲一些國家中間偏左的「第三條路」,都是嘗試跨越自治與管制的努力。所以在意識型態上,社會權的存在並非逆流。 其次本文也從社會現實的角度切入,發現在我國社會上確實還存在著相當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且伴隨著資本主義全球化,我國必須追隨世界潮流、進入全球市場的結果,將可能使社會問題更嚴重。但是為了因應社會問題,社會法這個法域就應運而生。觀察社會法的及論是,社會法的目的是要彌補人們因社會風險所造成的生活短缺、協助人們重返市場或民法的體系;而在具體設計上,從國外的經驗顯示,社會安全制度的設計其實不一定要花很多錢、建立很大的政府或官僚體系,本文也相信基於這樣的思考,對社會權的疑慮將可解除。 在這些理解之下,本文開始從憲法角度討論問題。首先是檢視我國憲法規範,本文發現我國憲法當然是以保障人民自由、排除國家侵害為重要內涵;但是我國憲法還有許多社會性的規定,諸如生存權、工作權等制憲時被預設為無產階級權利的基本權,以及各種基本國策的規定。在解釋上,我國憲法所預設的國家不單單是強調自由的自由法治國,同時也具備了發展社會權的有利條件。 而在抽象的基本權功能論方面,本文認為單純主張基本權或基本國策,確實都會難以圓滿說明社會權或給付請求權。但是若將基本權與基本國策相連結,應該可以比較合理的說明基本權的給付請求權功能,從而肯定社會權。 在最後本文討論了通說所稱社會權面臨的困境,包括了不具可司法性、與自由權發生衝突等問題。本文認為在我國憲法結構之下,司法者要對社會權進行闡釋是絕對有其正當性的。而且在程序上,人民也可以透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聲請釋憲。至於所謂「基本權衝突」的問題,本文認為可以援引所謂「實踐和諧理論」,必須盡可能讓各個基本權都能實現、避免「全有全無」的現象。此外,本文也認為社會權的存在正是為了捍衛、為自由權的價值,因此社會權的發展並不會顛覆現有的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事實上,這些自由的價值,也正是社會權發展的界限所在。無論要如何的保障社會權,既有的自由與平等絕對不能予以抹殺。 雖然本文對社會權抱持比較肯定的觀點,但本文認為在我國憲法上高密度的社會權規範,確實有造成對政治、社會過度控制的危險。因此本文在最後,嘗試依據社會法的分類作類型化的分析,當司法者在面對不同的社會權請求時,可以依據不同類型設定不同的審查密度,對社會權與立法者的立法作為義務作一定的指示。如此一方面可以顧及人民的權利保障、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憲法對政治、社會的過度控制。
7

外國銀行進駐-開發中國家v.s已開發國家之經驗、意涵探討暨對在地國市場衝擊之全球實證研究

何欣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將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份是彙整現有關於’外銀進駐’的文 獻,將焦點集中於國外許多研究者致力探討的4個主題。本論文的第二部 分則陳述了外國銀行於18個已開發國家及38個開發中國家之當地銀行市場 滲入比率的實證,也提供了外國銀行之營運如何迥異於本國銀行的一些證 據。這些差異可能反映了外銀與本國銀行有不同的customer base、不同的bank procedures(常規、做法)以及面對不同的法規和稅制。本論文最 重要的發現是:在已開發中國家,本國銀行相較於外國銀行傾向有較高的 interest margins、profitability、Overhead、以及Loan Loss Provisioning;而在開發中國家,本國銀行相較於外國銀行亦有較高的 interest margins、Overhead、以及Loan Loss Provisioning,但本國銀行在獲利上仍比不上外銀。 有趣的現象是外國進入者的數目(非size)才是能夠影響本國銀行市場的決 定性因素。這顯示了外國銀行於進駐後立即引起當地銀行之競爭,而非在 取得足夠大的market share之後。
8

論「本國銀行走出去、外國銀 行引進來」政策─以台灣銀行業經營績效評估 / An Efficacy Evaluation on the Policy of “Domestic Banks Marching Outward, and Foreign Banks Coming In" in Taiwan

劉麗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全球化的風潮快速席捲全世界,外國銀行在2007、2008年積極併購台灣本國銀行,台灣銀行業亦努力向海外擴展,政府同樣也提出「本國銀行走出去、外國銀行引進來」之政策目標,惟全球化是否能夠提升台灣本國銀行之經營績效,實有待研究,爰本文冀藉由實證研究以探討全球化對於台灣銀行業經營績效之影響。 本文採台灣34家本國銀行2001年至2007年共7年資料為樣本,利用固定效果模型進行實證研究。在變數資料上,以台灣銀行業的國際化程度代表「本國銀行走出去」政策,外國銀行進入程度代表「外國銀行引進來」政策,本國銀行的經營績效則以資產報酬率、淨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用人及其他非利息費用為代表。實證結果發現,外國銀行的進入,與台灣銀行業的資產報酬率及淨利息收入呈現負相關,與非利息收入、用人及其他非利息費用呈現正相關,另台灣銀行業的國際化與其用人及其他非利息費用呈現正相關。因此,全球化對於台灣銀行業之經營績效有其正面及負面影響。
9

本國銀行經營績效之實證研究

劉正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銀行向為金融中介重要的角色,且其經營良窳影響廣大的社會民生,所以銀行的經營績效評估一直是非常重要的議題。但由於銀行業不同於一般產業,若直接採用銀行公開的財務報表將會有誤導作用。於是本研究即試圖以會計原理與邏輯推理還原變數原貌,並以合理的統計方法解讀還原後的財務報表變數,以得出策略涵意供管理當局參考。 銀行經營績效的研究,國內外均有相當多文獻可供參考。在文獻回顧的部份,將以本研究選取的CAMEL指標做為核心,蒐集相關文獻所使用的變數及定義,做重點式的說明與整理。此外,本研究將納入最新的變數調整方法,以作為第三章研究變數選取的依據。 在探討完相關文獻後,即進入研究方法的說明,包括四個重點。其一,確立研究架構之內容,並以其為核心發展後續章節。其二,根據文獻回顧與最新觀念,探討本研究所要選取的變數。其三,說明本研究選取樣本的資料來源和初步分類。其四,根據研究架構,探討本研究所使用的各種統計方法。 在完成研究方法後即可進入實證分析,根據實證分析的結果,本研究對管理當局的建議如下: (1)關鍵變數必須加以調整,以避免銀行權衡性調整的誤導。 (2)評估銀行經營績效可使用本研究所建議的統計架構,以用最小的成本獲致最貼近現實的指標。 (3)要求銀行的經營績效必須達到某一水準,同時不保證政府必然會在危機時介入。 (4)不斷教育各銀行風險控管是投資而非費用的觀念,以期使各銀行由體質出發改善其經營績效。
10

非貿易財、交易成本與本國偏向資產持有之關係研究 / Non-traded Goods, Transaction Costs, and Equity Home Bias Puzzle

葉志揚, Yeh, Chih-Y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The fact that people prefer to hold domestic equities than foreign ones is still a puzzle for most economists. Although many factors are seemed to be reasonable explanations, two factors, non-traded goods and transaction costs, are usually regarded as the main ones to explain the puzzle. In spite of their importance, the question of which factor has better ability of explaining the puzzle has been the central issue among economists for a long period. In this paper, we will not only try to clarify the issue by examining the role of each factor playing in the puzzle, but also attempt to find out the reasons of disagreements among economists. A modern intranational macroeconomics approach will also be adopted to verify the discussion in this paper. Without surprise, it seems that a model with transaction costs has better ability to explain the puzzle since it's more general in classifying the tradability of goods.

Page generated in 0.0359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