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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訪社會權

王信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社會權的問題,一般通說見解都抱持著較為保留的態度。基於對通說見解的懷疑,本文對社會權進行了一些探討。首先是檢視既有的文獻,觀察學說對社會權到底有哪些明確的見解。依本文的觀察,大部分學說之所以對社會權較為否定,主要的原因應該在於大量援引外國法的結論、但又未將我國與外國憲法間的差異釐清所致。皆下來本文也觀察我國大法官解釋中相關的見解,本文發現大法官並不是沒有機會對社會權的問題進行闡述,只是大法官卻一直沒有正面地對社會權表示意見。 通說、實務見解對社會權都沒有提供令人滿意的答案,因此本文開始對社會權作進一步的討論。由於有認為現代的經社情勢中,資本主義已經是無可替代的選擇,而從西元一九八0年以來的管制革新浪潮也席捲全球,在照樣的情勢之下,大有為政府是被拒斥的,因此主張強調社會權乃是悖逆世界潮流。不過本文觀察之後發現,雖然資本主義擊敗了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但是人們不滿足於完全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許多的人、國家還在尋找「第三條路」,在第三條路上,人們有最大的自由空間、但國家也不是撒手不管,而是經過一些改造,國家用更有效率、更簡單的方式、負起了保護弱勢、維持社會正義的任務。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以及歐洲一些國家中間偏左的「第三條路」,都是嘗試跨越自治與管制的努力。所以在意識型態上,社會權的存在並非逆流。 其次本文也從社會現實的角度切入,發現在我國社會上確實還存在著相當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且伴隨著資本主義全球化,我國必須追隨世界潮流、進入全球市場的結果,將可能使社會問題更嚴重。但是為了因應社會問題,社會法這個法域就應運而生。觀察社會法的及論是,社會法的目的是要彌補人們因社會風險所造成的生活短缺、協助人們重返市場或民法的體系;而在具體設計上,從國外的經驗顯示,社會安全制度的設計其實不一定要花很多錢、建立很大的政府或官僚體系,本文也相信基於這樣的思考,對社會權的疑慮將可解除。 在這些理解之下,本文開始從憲法角度討論問題。首先是檢視我國憲法規範,本文發現我國憲法當然是以保障人民自由、排除國家侵害為重要內涵;但是我國憲法還有許多社會性的規定,諸如生存權、工作權等制憲時被預設為無產階級權利的基本權,以及各種基本國策的規定。在解釋上,我國憲法所預設的國家不單單是強調自由的自由法治國,同時也具備了發展社會權的有利條件。 而在抽象的基本權功能論方面,本文認為單純主張基本權或基本國策,確實都會難以圓滿說明社會權或給付請求權。但是若將基本權與基本國策相連結,應該可以比較合理的說明基本權的給付請求權功能,從而肯定社會權。 在最後本文討論了通說所稱社會權面臨的困境,包括了不具可司法性、與自由權發生衝突等問題。本文認為在我國憲法結構之下,司法者要對社會權進行闡釋是絕對有其正當性的。而且在程序上,人民也可以透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聲請釋憲。至於所謂「基本權衝突」的問題,本文認為可以援引所謂「實踐和諧理論」,必須盡可能讓各個基本權都能實現、避免「全有全無」的現象。此外,本文也認為社會權的存在正是為了捍衛、為自由權的價值,因此社會權的發展並不會顛覆現有的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事實上,這些自由的價值,也正是社會權發展的界限所在。無論要如何的保障社會權,既有的自由與平等絕對不能予以抹殺。 雖然本文對社會權抱持比較肯定的觀點,但本文認為在我國憲法上高密度的社會權規範,確實有造成對政治、社會過度控制的危險。因此本文在最後,嘗試依據社會法的分類作類型化的分析,當司法者在面對不同的社會權請求時,可以依據不同類型設定不同的審查密度,對社會權與立法者的立法作為義務作一定的指示。如此一方面可以顧及人民的權利保障、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憲法對政治、社會的過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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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社會中的社會權保障-南非與臺灣的憲法解釋比較 / Transitional Society Social security of tenure -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South Africa and Taiwan comparison

黃念儂, Huang, Nien N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早在1948年就開始進行違憲審查,迄今已釋憲超過65餘載,共作成730餘則大法官解釋,違憲宣告的比例大約30%至40%之間,其中與社會權相關的案件約20餘件,面對社會權應如何司法性的提問,我國學者多認為大法官對於社會權案件之釋憲立場過於難以捉摸,時而寬鬆時而嚴謹,大法官於社會權案件之審查上,並未創造出一套如同自由權般穩定且具有預測可能性的審查標準。 對於我國大法官於社會權案件中的釋憲難題,若僅著墨於方法論上的研究,忽略國家整體社會發展的歷史脈絡,將有見樹不見林之遺憾,而此種將社會發展歷史脈絡融入大法官釋憲過程中,最受國際推崇者莫過於南非憲法法院。南非在歷經長達數百年的種族隔離後,終於揮別威權擁抱民主,並擁有一部為世人所稱羨的新憲法,然而新民主南非所面臨來自於經濟、社會、政治與轉型正義等各方面之挑戰,並未因新憲法的制定而全盤迎刃而解。相反的,民主化後的新政府因財政短缺,導致無法實踐南非憲法中所保障之社會權,求助無門的民眾最終只能向憲法法院訴請權利保障。南非憲法法院面對困擾全球各地憲法法院之亙古難題「社會權如何司法性」時,並不懼怕挑戰,展現出以人為本之人權保障與弱勢保障之高度,做出許多為世人所稱羨之社會權憲法判決。 反思我國之社會權釋憲案件,多數均非由經濟弱勢者所提出,甚或有些與弱勢生存保障密切相關之釋憲案,最終這些弱勢群體之弱勢成因、社會處境現狀並未在釋憲場域中被凸顯、被衡量,導致憲法權利保障所連結之個人或群體從事現場域中消失了。對此,人民權利保障與權力分立原則同為憲法之兩大基石,二者間並無孰輕孰重之差別,故在社會權案件中,雖需考量資源有限性等權力分立之問題,然而過度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忽略人民權利保障之作法,仍有進一步改善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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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存權保障論我國年金保障制度之建構 / Establishment of public pension in Taiwan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ng Living Rights

郭文正, Vinsom Ku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認為生存權係為社會權權利範疇中之最重要者。社會權之興起與資本主義強調利潤極大化的追求,產生社會不平等的現象與個人自由權流於形式有關。社會權主要的目的便在於彌補自由權的缺失,讓國家權力可以積極的作為使社會公平與正義得以實現,並使人權保障體系更臻於完整,職是之故,社會權可謂為基本人權中的重要一環,也是使個人自由與社會正義得以實現的基石。 作為道德倫理權利的社會權,其基礎建立於社會正義之上。因此,為使社會權得以實踐,國家必須以積極的差別待遇原則,使得最不利處境之人得到最大的利益。因此,政府的必須利用其分配部門規範出一個可以符合正義標準的分配比例與分配方式,來進行合理的正向所得重分配並避免貧富差距過大,保障處於不利地位者可獲得保障。當中,法定年金保障制度便屬於分配部門可利用的一種重分配方式。 作為法律權利的社會權係為一法律複合權利,在社會權眾多的權利範疇中,最為核心的權利為生存權。而生存權保障可謂為社會權實踐的基石。此乃因生存係一切權利實現之基礎,無生存則一切權利實為空談;又個人生存乃社會存在之前提,為使社會持續存有與發展,確保個人生存實為首要課題。而個人生存與基本需要的滿足是息息相關的。廣義的生存權,乃指人民有要求國家保障其生存的權利,國家應積極的實施各種政策來防止人民遭到不當侵害,並且使人民享有經濟、健康、文化上的最低生活,協助其發展潛能以謀求整體社會的安定和諧與延續發展,就此而言,其目標可謂與社會權一致。觀諸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我國生存權之法性格至少應屬抽象權利說,屬於廣義生存權意涵。據此,憲法則賦予了人民權利有權向國家請求立法以維護其生存權益。 現今社會中,經濟的安全乃個人生存保障之前提。年金保障制度係為經濟安全保障制度重要一環。本文指出以經濟安全的角度來界定個人生存與基本需要保障程度時可分為二個不同的層次:一、經濟安全滿足了基本的生理需要,以維持個人身體健康;二、經濟安全維持了個人適當生活水準,確保了個人身體健康與精神自主,並且維持個人良好的社會參與與社會活動。 本文認為以政府對個人的保障來區分,生存權的保障實可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為基本生活的保障,如最低生活的維持、基本生命的延續等等;第二個層面是健康生活的保障,強調在維持基本生命之餘,個人應有更安全生活的權利;第三個層面則為文明生活的要求,強調個人尊嚴生存與參與社會。理想中,政府應朝向第三個層面的保障而積極作為,不然至少也應保障個人基本生活。 因此,為落實社會權、生存權保障,本文以為法定年金保障制度之架構必須依循在下列的原則建構:一、法定年金給付水準必須滿足人民基本需要的保障;二、法定年金資源的分配需符合正義原則;三、法定年金制度保障責任應由國家承擔。四、年金財務制度務必健全,以確保社會權保障的來源。五、法定年金保障制度之架構應降低商品化、階層化之程度,使其滿足個人生活機會上之平等。 在上述原則之下,政府應建構良善的法定年金保障制度,給人民的基本需要滿足與生活保障,在政府的法定年金部分應致力於去商品化、去階層化,並以所得正向重分配的原則來設計財務制度,給付水準應符合生存權保障,所有人民都應納入保障範圍之中,並給予足夠的給付,以使個人擁有實現積極自由的環境和達到正義社會的理想。 本文以為符合社會權實踐意涵與生存權保障的法定年金制度其應包含了國民年金與職業年金兩部分,前者所有國民都有權參加其保障體系中,參加者則具有領取年金之權利,後者將具有工作者(甚至包含工作者家人)納入其保障體系。年金給付項目應包含老年、遺屬、身心障礙,後兩者的給付水準應參酌其生活所需以較高的水準給付之。國民年金的財務制度應具有正向所得重分配的效果,職業年金的財務責任則由政府、雇主、受雇者三者共同分擔之,其制度也應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向所得重分配效果,勿使因所得差距而造成貧富兩極的階層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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