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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課稅問題之研究

楊淑珠, YANG SHU C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人口老化速度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快速,加上醫學科技的進步,平均壽命不斷延長,如何保障退休者之老年所得來源已成為社會所需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儘管勞基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有義務設置勞工退休準備,然多數的工作者屆齡退休時仍無法取得退休金。 制度面的缺失係一項因素,因此政府規劃了老年所得之三層架構,除了積極推動國民年金,職業年金制度亦處於研議擬定階段,首重改善現行退休金制度之受益條件、可攜性與保留權,並限制年金的用途,提高給付年齡,強制雇主為其員工提供退休金計畫,目的在於保障退休者能享受與退休前相去不遠的生活水準與提高個人儲蓄。目前規劃中的職業年金制度有行政院勞委會和郭明政提議的兩種版本,均採取個人帳戶制,然前者的目的在於提高儲蓄,後者則強調保障的功能。 現行稅法與相關解釋令規定,保費因雇主或受雇者提撥而適用不同待遇,以致形成雇主責任制的退休金制度;投資收益階段則以強制性與否作為是否享受兔稅的標準,即雇主提撥的內孳息可遞延課稅,受雇者提撥則否,不僅不公平且徒增稅務行政上的複雜性;至於退休金之所得稅課稅問題,我國政府已於87年6月22日於所得稅法增訂「退職所得」規定,修正以往退休金或養老金按身分別課稅的規定,一律改採定額免稅制度,且因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定。綜觀之,我國受領退休金的數額多低於兔稅水準下,而形成EE方式。 反觀先進國家職業年金多採取EET之消費稅方式,但澳洲與紐西蘭例外。美國401(k)計畫即採取消費稅方式,此舉符合稅法之收入實現原則,亦可提高個人儲蓄;然採取此賦稅方式的前提為受雇者必須擁有立即性的受益權。澳洲與紐西蘭原先亦實行遞延課稅方式,然成效不彰,徒產生巨額的稅收損失,基於可提前獲得稅收並促進所有儲蓄媒介之間的中立性,於是改變租稅政策,分別實施TTT與TTE方式;然此舉已對紐西蘭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至於澳洲雖然採取所得稅方式,仍保留相當的租稅優惠。  基於減少稅式支出、符合收入實現原則、與稅務行政的方便性,筆者建議我國應廢除所得稅法上之「退職所得」規定,以避免形成巨額的稅式支出與避稅管道;未來職業年金制度稅制可採行EET方式,與國民年金一併計算;在方式上可區分為一次給付與分期給付,一次給付額除以退休時平均餘命,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後予以分離計算稅賦;分期給付則直接併入退休者之綜合所得中,在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和薪資特別扣除額後,計算其應納稅負。此外,對於未就業之配偶,准予加倍計算綜合所得稅的兔稅額,且為避免稅惠集中於高所得者,雇主提撥與受雇者提撥適用扣除規定應設置醵資上限;另外亦應加強受雇者之受益權、可攜性和保留權,達成工作者退休後之所得來源保障。 目 錄 第壹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3 第三節 研究架構…………………………………………………3 第貳章 職業年金課稅理論基礎…………………………………5 第一節 職業年金之賦稅問題……………………………………5 第二節 職業年金賦稅方式………………………………………11 第三節 職業年金賦稅方式之分析………………………………21 第四節 職業年金稅惠之經濟效果………………………………30 第參章 各國職業年金賦稅政策…………………………………39 第一節 各國職業年金計畫賦稅措施……………………………39 第二節 美國職業年金賦稅制度…………………………………46 第三節 紐西蘭職業年金賦稅制度………………………………61 第四節 澳洲職業年金賦稅制度…………………………………72 第肆章 我國職業年金所得稅制度之建議………………………85 第一節 我國現行退休金所得稅制度……………………………85 第二節 我國現行退休金課稅措施之檢討………………………99 第三節 我國職業年金賦稅措施之建議…………………………108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118 第一節 結 論……………………………………………………118 第二節 建 議……………………………………………………119 參考文獻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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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存權保障論我國年金保障制度之建構 / Establishment of public pension in Taiwan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ng Living Rights

郭文正, Vinsom Ku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認為生存權係為社會權權利範疇中之最重要者。社會權之興起與資本主義強調利潤極大化的追求,產生社會不平等的現象與個人自由權流於形式有關。社會權主要的目的便在於彌補自由權的缺失,讓國家權力可以積極的作為使社會公平與正義得以實現,並使人權保障體系更臻於完整,職是之故,社會權可謂為基本人權中的重要一環,也是使個人自由與社會正義得以實現的基石。 作為道德倫理權利的社會權,其基礎建立於社會正義之上。因此,為使社會權得以實踐,國家必須以積極的差別待遇原則,使得最不利處境之人得到最大的利益。因此,政府的必須利用其分配部門規範出一個可以符合正義標準的分配比例與分配方式,來進行合理的正向所得重分配並避免貧富差距過大,保障處於不利地位者可獲得保障。當中,法定年金保障制度便屬於分配部門可利用的一種重分配方式。 作為法律權利的社會權係為一法律複合權利,在社會權眾多的權利範疇中,最為核心的權利為生存權。而生存權保障可謂為社會權實踐的基石。此乃因生存係一切權利實現之基礎,無生存則一切權利實為空談;又個人生存乃社會存在之前提,為使社會持續存有與發展,確保個人生存實為首要課題。而個人生存與基本需要的滿足是息息相關的。廣義的生存權,乃指人民有要求國家保障其生存的權利,國家應積極的實施各種政策來防止人民遭到不當侵害,並且使人民享有經濟、健康、文化上的最低生活,協助其發展潛能以謀求整體社會的安定和諧與延續發展,就此而言,其目標可謂與社會權一致。觀諸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我國生存權之法性格至少應屬抽象權利說,屬於廣義生存權意涵。據此,憲法則賦予了人民權利有權向國家請求立法以維護其生存權益。 現今社會中,經濟的安全乃個人生存保障之前提。年金保障制度係為經濟安全保障制度重要一環。本文指出以經濟安全的角度來界定個人生存與基本需要保障程度時可分為二個不同的層次:一、經濟安全滿足了基本的生理需要,以維持個人身體健康;二、經濟安全維持了個人適當生活水準,確保了個人身體健康與精神自主,並且維持個人良好的社會參與與社會活動。 本文認為以政府對個人的保障來區分,生存權的保障實可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為基本生活的保障,如最低生活的維持、基本生命的延續等等;第二個層面是健康生活的保障,強調在維持基本生命之餘,個人應有更安全生活的權利;第三個層面則為文明生活的要求,強調個人尊嚴生存與參與社會。理想中,政府應朝向第三個層面的保障而積極作為,不然至少也應保障個人基本生活。 因此,為落實社會權、生存權保障,本文以為法定年金保障制度之架構必須依循在下列的原則建構:一、法定年金給付水準必須滿足人民基本需要的保障;二、法定年金資源的分配需符合正義原則;三、法定年金制度保障責任應由國家承擔。四、年金財務制度務必健全,以確保社會權保障的來源。五、法定年金保障制度之架構應降低商品化、階層化之程度,使其滿足個人生活機會上之平等。 在上述原則之下,政府應建構良善的法定年金保障制度,給人民的基本需要滿足與生活保障,在政府的法定年金部分應致力於去商品化、去階層化,並以所得正向重分配的原則來設計財務制度,給付水準應符合生存權保障,所有人民都應納入保障範圍之中,並給予足夠的給付,以使個人擁有實現積極自由的環境和達到正義社會的理想。 本文以為符合社會權實踐意涵與生存權保障的法定年金制度其應包含了國民年金與職業年金兩部分,前者所有國民都有權參加其保障體系中,參加者則具有領取年金之權利,後者將具有工作者(甚至包含工作者家人)納入其保障體系。年金給付項目應包含老年、遺屬、身心障礙,後兩者的給付水準應參酌其生活所需以較高的水準給付之。國民年金的財務制度應具有正向所得重分配的效果,職業年金的財務責任則由政府、雇主、受雇者三者共同分擔之,其制度也應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向所得重分配效果,勿使因所得差距而造成貧富兩極的階層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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