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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之研究

許虞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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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所得稅稅率研究

施富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九七一年 J.A. Mirrless發表最適所得稅理論以來,學者對於最適所得稅的理論探討,如雨後春筍,其主要意旨乃在於尋求解決所得稅中公平與效率間衝突的問題,其能於經濟社會之公平與效率相調和下,解出最適稅率,以作為高度累進所得稅率之理論依據。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整理各學者的理論模型,進而探討各模型中所應用之公正觀念,其能有系統地介紹近年所發展之最適所得稅理論與觀念。 於闡述四種經濟公正的理論之後,本文在第三章中介紹利用前兩種公正準則的理論模式,並分別檢討各模型所得出的稅率結果,發現:利用「功利主義公正準則」的勞動模型,其稅率之累進程度不足,可能猶具累退的現象;相反地,利用Rawls之「最不利者之最大利益公正準則」的教育模型,其結果則較具高度累進意義。 然而「教育模型」究竟缺乏數字計算,只能引證Athinson的資料而已,為彌補此一缺陷,並實際瞭解將「最不利者之最大利益準則」參入最適所得稅模型之稅率結果,本文乃於第四章中利用各學者模型中的假設,構成一個簡易的理論模型,計算一個最適稅率,結果為58.6%,此一結果雖與Athinson之計算結果相近(60%),但由於模型中所有之假設多不切實際,且模型中考慮所得分配之主要因素僅為「工作能力」(n)與「工作時間」(y),故本文於第五章中,除了考慮勞動供給與工資率兩要素外,更詳細討論資本存量與政府支出對最適稅率的影響效果,發現在模型中加入資本存量或政府支出等實際因素後,最適所得稅率將因而升高,此說明,在較實際的社會中,最適所得稅稅率將更為提高。 此外,在第五章中利用M. Feldstein模型,將第三章之勞動模型與教育模型所應用之兩個公正觀察,以及第二章中所述之公正理論融合起來,結果仍然表現:依功利主義公正準則而設計之所得稅模型,其稅率較不具累進性,而依Rawls最不利者之最大利益準則而設計之模型,其稅率則較具累進性質。 因此,我們可以斷言,倘若一國財政政策之主要目標在於所得分配,則於其所得稅制中,以Rawls的準則,作為經濟公正之標準,應屬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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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所得稅欠稅之決定因素研究 / Determinants of Income tax delinquency in Taiwan

顏文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納稅乃國民應盡的義務,稽徵機關應協助納稅人,完成依法納稅的義務,除依法應徵的稅捐要課徵外,為維護優良納稅風氣,欠稅清理更形重要,以達成租稅之公平正義原則。多年來稽徵機關為清理舊欠,投入相當多的心力、物力,然如不深入了解欠稅發生之原因,並進而事先預防,則即使再積極從事舊欠清理,亦無法減緩新欠稅款的增加,而削減欠稅清理的效益,舊欠要積極清理,防止新欠發生更為重要,為目前稽徵機關努力目標。 本文蒐集臺灣2001年至2008 年的各地區國稅局之所得稅欠稅資料,根據各行業之營業銷售額占總營業銷售比例、稅捐稽徵效率-徵課費用占稅收的比例、違章罰鍰數占稅收的比例、賦稅負擔率、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免予處罰、家庭平均每戶所得、扶養比、政府在人民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提供資料、歲出政事別結構比-政府經濟支出、查獲經濟案件數、失業率、放寬出境限制處分條件等21種資料,進行實證研究,提供我國稅捐稽徵機關,在社會經濟改變之際,考慮用何種稅捐手段,以期降低欠稅,達成徵納雙方雙贏。 結果發現,失業率、扶養比、違章罰鍰數占稅收的比例、稅捐稽徵效率-徵課費用占稅收的比例、政府在人民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提供資料等,是造成綜合所得稅欠稅的主要原因;歲出政事別結構比-政府經濟支出、違章罰鍰數占稅收的比例、農林漁牧業、礦業土石採取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等,是造成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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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經濟中的所得稅歸宿

林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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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人投資所得課徵所得稅之研究 中美兩國制度之比較

潘文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國所得稅課征的範圍,原止於該國之領土。投資盛行之後,資本勞務可能分佈於不同國家,所得來源亦來自世界各地。對投資所得課征的租稅,就不再局限於某一特定國境。所得稅課征原則原有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之分,各國對得所稅行使租稅管轄權(Tax Jurisdiction)之方式,因之不盡相同。資本出口或資本進口之後,同一來源所得,在資本輸入國係所得發生之源泉國,固可以主張其課稅權(Tax Claims),而對投資所得課征所得稅;在資本輸出國係投資人所得歸屬所在地,亦必據以課征國內所得稅。兩國之間遂產生租稅主權之重疊(Over-Lapping),投資人則因之承受雙重稅負(Double Taxation)之衝擊(Impect)。但國際租稅關係不止於重復課稅一端。租稅脫節(Under-Lapping Taxation),雖無重復課稅現象,亦可能產生國際租稅的衝擊。前者因為稅負之累積,可能影響資本出口之意願,而後者因為影響稅負的分配,而引起投資地點選擇意向之改變。兩者對資本之流量及流向均產生幹擾作用。一國或兩國間所得稅課征及方式其課征稅率之結構,則可反映國際租稅對投資的干擾程度。 在理論上,保持租稅的中性效果(Neutrality)和租稅公平原則(Equity),當能排除租稅對投資選擇的干擾作用。國際間單純的重復課稅問題,亦可根據比兩種原則相互調整而獲得解決。但是由於各國對資本需求程度不同,在國際租稅調整方面,就難達到真正中性和公平的境界。事實上,開發中國家因對資本之需求殷切,甚至策訂租稅減免措施,以誘導資本進口。此種措施,又顯已超軼租稅中性與公平的範疇。而使國際租稅關係更趨於復雜,而其調整的過程,較之解決單純的重復課稅問題,更為困難。 鼓勵私人資本在開發中國家投資,藉以促進開發中國家之經濟成長,是推展國際經濟合作與開發計劃基本策略之一。作為一個開發中國家,在錯綜復雜的國際租稅關係衝擊之下,對於外國投資所得之租稅待遇,如果過於暴烈,固然導致外資駐足不前而無以填補投資缺口。而過於優惠,又造成財政收入的無謂犧牲,更可能導致資源浪費,使經濟成長陷於停滯的不良後果。在鼓勵外資輸入為前提之下,租稅措施應如何在經濟成長與財政收入目標之間妥為調配,乃是本文研究的主題。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緒論,引述外國投資引起的國際租稅關係,重復課稅之成因及其對投資選擇的影響。並指出開發中國家在國際租稅關係中之處境,第二章係對國際租稅關係,作理論探討。分析國際租稅對投資選擇的各種影響情形,根據經濟學中關於「租稅中性」與「租稅公平」的論點,說明所得稅課征,在不同租稅主觀及不同課稅體制之下,對稅基的變動,稅收的分配及資本移動之影響,比較其租稅效果。並引介適合「中性」與「公平」原則之所得稅體制。末節,再闡述國際租稅調整的意義,調整策略及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之間,在特殊的租稅關係中可能採行的調整途徑。 第三、四章分別介紹美國及我國對於外國人投資所得之租稅特遇。比較兩國所得稅之建制,課征方式,執行情形。在分析美國制度時,並穿插各種不同的租稅條約,觀察其對國際租稅關係的處理方式,以與我國現行建制互相印證參考,或有可資借鏡之處;於我國制度之探討,則就所得稅法及獎勵投資條例兩者間之關係,分析租稅特別措施,對於投資所得租稅特遇的影響情形及影響程度。並對租稅特別措施的效益,有所評議。為本文研究的重點;第五章結論,係綜合前面三章所論述之理論與制度,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及趨勢,檢討我國現有體制,並就有關原則性問題,臚陳六點改進意見,作為本文研究之心得。 本文撰寫之動機,係有感於我國經濟成長,已漸次形成已開發國家雛型,但仍未脫離資本輸入國家之特性。由於華僑及外國人在我國投資數額極為龐大,外國人士來台觀光者,亦急速加。國際租稅關係可能影響國內租稅措施的案例及實務操作,比重日益提高。關於外國人及歸國華僑所得課稅的問題,對國內之稅收,經濟成長、社會福利等方面,必有影響未來之稅制及稅政者。故不諱駑鈍,以愚陋之見試為甲論,冀與同道互相砌琢,並就此一命題繼續探究。惟筆者乃係初試論著,深恐涉獵不深或所見尚欠成熟,為文難免謬誤偏頗之處,懇祈學界宏達專家惠予匡正指導,至所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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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稅改採行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可行性 / The feasibility of the adoption of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measures in Taiwan tax reform

丁碧蓮, Denise D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稅改採行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可行性 / ABSTRACT Given that each country is limited by its fiscal jurisdiction, globalization creates more opportunity for individuals as well as enterprises to avoid taxation. One possibility in the avoidance of taxation is to divert domestic-source income to a foreign entity so as to avoid resident country taxation. Due to concerns that its domestic taxpayers may take advantage of tax deferrals, many countries enacted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CFC rules. The purpose of the legislation is to protect the national tax base from erosion due to transfers of income from residents to companies in tax havens or low tax jurisdictions. At present, Taiwan does not have CFC measures in place.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amount of investment through tax haven countries, it seems that Taiwan government is seriously considering adopting the CFC measures. Even though many countries have already implemented or are considering implementing such measures, such measures need to be carefully examined before their implementation given the difference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of each country. This paper wishes to aid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to formulate feasible and effective tax measures. First, it examines whether the Taiwan government also faces the same problem of its residents diverting their income to foreign countries. It conclude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the Taiwanese businesses engaging in tax diverting activities is also high. The paper then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easibility of adoption of CFC measures in Taiwan. After examining government concerns and the impact on the businesses, it concludes that Taiwan is not yet in a good position to implement such a complex rule. Thus, the paper recommends some steps that the government may take at this stage and highlights some points for consideration when Taiwan is in a better position to adopt such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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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稅歸宿理論之分析

林至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A.C. Harberger以一般均衡分析法來探討歸宿現象,使歸宿問題得以更深入剖析,然由於其假設十分嚴謹及經濟狀態的複雜,致使歸宿真象仍待進一步挖掘,本文乃針對Harberger之假設稍加解放,以期了解在(1)因素市場發生扭曲,(2)生產因素非完全移動,(3)生產因素包括中間財,(4)經濟體系處於開放模型架構,等狀況下之歸宿現象。模型經此修正後,所得結論與Harberger十點結果比較,有些是雷同。但部分卻有顯著差異。這隱含著歸宿結論常受模型之差異而有不同,因此如何建立更一般化之理論架構實為吾人努力專研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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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導性所得稅率制定之研究

盛偉德, SHENG, WEI-D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累進稅率結構與就源扣繳制度是現行所得制的二大特色,採用累進稅率結構,是為了 主張量能課稅,追求稅負公平。實施就源扣繳制,是為了確保稅收,掌握所得來源。 由於政府無法辦別每一位納稅人能力,做到真正量能課稅的境界,而扣繳制度又無法 掌握高所得來源,因此在累進稅制下,驅使高所得者低報所得,規避稅負的誘因相當 強烈,導致目前所得稅嚴重逃漏之現象。 本論文係探討,在政府對民眾的稅負能力,並非能一一辨認其個別差異的情況下。如 何制定足以誘使每一位納稅人均能誠實地申報所得之最適邊際稅率,及稅率結構。論 文全壹冊計三萬餘字,分五章十三節。各章十三節。各章主題為:第一章結論,說明 研究動機、目的及論文結構。第二章敘述當前租稅改革—減稅,減稅的誘導結果,減 稅後的稅基反應。第三章文獻評述。第四章誘導性所得模式之設立,求解解後分析。 第五章結論與未來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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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演變之研究 / The Evolution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tructure in ROC

倪麗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自民國四十五年起開始實行個人綜合所得稅制,使我國所得稅之推行步入了一個新的境界。綜合所得稅除了稅收功能外,其對社會公平與經濟成長的影響也一直是眾所關注的焦點。在此稅制實行了四十餘年的今天,我們有必要以審慎的態度來回顧綜合所得稅制這一路走來的歷程,並去了解國際間的租稅改革潮流,與理論相參酌之下,進一步提出未來改革方向之基本建議。 十八世紀中葉時,在Adam Smith「國富論」著作影響下,比例稅是當時被認為最公平的租稅,因為它嚴守租稅中立原則﹔而到了十九世紀中葉,德國學者Adolph Wagner在其所著「財政學」一書中討論到,從社會正義的觀點,只有採行累進稅才能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至一九三O年代,由於發生經濟大恐慌,J.M. Keynes的「有效需求」理論趁機興起,此時各國相繼採行高度的累進稅制,希望能刺激景氣並增加財政收入。但到了一九七O年代,世界經濟發生了「停滯性通貨膨脹」,因而有所謂「供給面經濟學」的興起,降低稅率、簡化稅制、減少政府干預,遂成為國際租稅改革的潮流。 稅率結構與稅基範圍是構成綜合所得稅制的兩大主體,本文主要是探討與分析台灣地區四十餘年來稅率結構制度的演變。本文觀察台灣地區歷年來的稅率結構變動發現,不同的時代背景、不同的政策需要,發展出不同的稅率結構,且無法用單一的標準來評判過往的稅率制度。從有效稅率比較歷次稅率結構的變動可知,整體而言,從民國四十五年開始,隨著稅率結構的修訂,各所得階層的有效稅率大致上呈增加的趨勢,於六十八年時達到最高,到了民國七十五年以後,稅率結構的修訂使得有效稅率不增反減,可說是我國所得稅史上較大的變革。 若以「平均稅率累進法」探討歷次稅率結構變動後對累進程度的影響,可發現只有民國五十八年及六十八年兩次稅率結構的變動使得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增加,其餘的稅率結構變動都使得累進程度降低了。由此可看出我國綜合所得稅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下所擔負的政策目標,從最初的重視平均社會財富的社會正義目標(稅率結構變動後,累進度增加),到後來跟隨世界潮流,改將經濟發展目標至於公平目標之上(稅率結構變動後,累進度降低)。我國的綜合所得稅可說是跟隨著國際租稅潮流而演變的。 為探討稅率表的累進程度,以各年的平均國民所得為基準,計算不同稅率結構下,不同的平均國民所得倍數所適用的邊際稅率。結果發現,在平均國民所得二至五十倍的範圍內,以民國四十五年的稅率表其累進度最大,而以民國七十九年的稅率表累進度最小。 至於各個稅率結構的實際申報情形,由民國五十年以後的資料發現,絕大多數的納稅人適用的課稅級距都很低,稅率表上較高的級距稅率則形同虛設。 最後,探討當前稅率結構的稅收比重偏低問題。我國綜合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共佔總稅收的25.6%,與選樣的二十二個OECD國家作比較,其中有十二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的比例大於我國。若比較個人所得稅佔GDP的比例,我國僅有4.50%(綜合所得稅加土地增值稅),是二十二個國家之中最低的。由此可知,我國綜合所得稅的稅收比重偏低。而其原因除了稅基嚴重被侵蝕外,稅率結構設計上的偏差亦是一大主因:1.最高稅率略低、2.最低稅率偏低、3.級距數目可再減少。 為了改善上述缺失,其改進建議如下: 1. 提高最高級距稅率:在欲增加稅收的情況下,提高最高級距稅率不失為一個良好對策。據本文討論可知,提高最高稅率即使真的會打擊高所得者之工作誘因,其影響的效果也非常有限,但所創造出來的稅收將非常可觀。若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將最高級距稅率由40%提高為45%,將可使稅收增加8.45%。 2. 提高最低級距稅率,並增加免稅額:第一級距稅率實際上適用於所有應課稅之納稅義務人,其增加稅收的力量最大、最穩定。且此項稅率的增加勢必也引起其他級距有效稅率的增加,並非只加重較低所得階層的租稅負擔。但為了緩和此項稅率增加對較低所得階層的影響,應另行提高免稅額。若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將最低級距稅率由6%提高為8%,並將免稅額提高一萬元,將可使稅收增加15.03%。 3. 簡化課稅級距:累進稅的課征並無法有效達成所得重配的功能,並帶來稅制的複雜性、免稅的漏洞與逃稅的誘因,因此採行累進稅制以求實現財富重分配的公平目標,已遭受質疑。據研究指出,減少稅率級距數將有助於免稅額部分的水平公平。由此可知,我國現行的五級稅率雖不算多,但未來仍有再予簡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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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四國實施雙元所得稅制之探討

邱筱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雙元所得稅 (Dual Income Tax) 制度為近年來一個新的租稅制度,主要內容是將所得分為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兩類,其中勞動所得採累進稅率,資本所得則按比例稅率課徵,目的是促進資本累積並且減少租稅對資本所造成的扭曲,從而達成降低租稅優惠,擴大稅基的目的。本文主要深入研究現已實施的四個北歐國家:丹麥、瑞典、挪威和芬蘭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前後的租稅稅收結構、租稅負擔情形等等,並與我國租稅環境相對照,審視該制度之可行性。 結果發現,採行雙元所得稅制當年因資本所得稅率下降,對所得稅收產生較大的衝擊,故造成所得稅的租稅負擔率在瑞典、挪威、芬蘭皆有較明顯的下降情形,但伴隨著資本的累積及稅基的擴大,租稅負擔率會隨時間經過而回到其穩定的位置。在租稅結構方面,所得稅佔總稅收比例在實施當年度同樣有降低情形,而之後亦逐年調整至一穩定的水準。就個人所得稅以及公司所得稅的稅收結構變化而言,實施雙元稅制當年,丹麥、挪威及芬蘭的公司所得稅佔總稅收比例顯著降低,但個人所得稅的變化不大。觀察四國整體狀況發現,相較於公司所得稅,佔稅收大宗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變動率幾乎維持在一平穩的狀態,顯示制度的實施並不會對於個人所得稅帶來嚴重的稅收損失。 就我國目前的稅收結構而言,預期若實施雙元所得稅,約半數以上的稅收不致受到影響,此外,配合取消各項租稅優惠,擴大稅基的措施,則資本所得稅收因降低稅率而短徵的問題,可望獲得解決。近年來我國為了效率、中立性以及市場的發展,在金融商品的課稅上,也逐步走向單一稅率。雙元所得稅制度的推行,若能一併取消浮濫的租稅優惠,加以做好配套措施,或許是我國稅制上一個新的挑戰與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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