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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所得稅公平性之研究

黃庭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平在租稅分配的定義,被認為係對相同經濟能力的人,課以相同的租稅,對不同經濟能力的人予以差別的課征。但「經濟能力」一詞衡量的標準為歷來學者所爭論,而「所得」在爭論中脫穎而出,因此以「所得」為稅基的個人所得稅為租稅制度中最公平的租稅,至今仍為眾所公認。此種公平性具體的表現透過犧牲說的演繹,使累進稅幾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代名詞。但累進稅率具備意義,在於稅基「所得」足以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經濟能力。換言之,所得稅公平性的本質在於稅基的維護。而稅基維護的努力,透過數理模型的演繹,正足以促進個人所得稅在所得重分配,政府稅收及經濟穩定等目標之政策效率。 邇來,以經濟發展及各項名義之所得排除,非法逃漏及寬免扣除額的逆進效果的均導致高所得稅基嚴重的侵蝕,致個人所得稅公平的本質和做為其他政策目標的效率為之動搖。從美日兩國個人所得稅基侵蝕及實效稅率與名目稅率異差的分析中。此種稅基侵蝕大抵集中於高所得,因而可確知並非個人所得稅本質上之不公平,而係課征技術與規定的不善所致,在開發中國家,此種現象尤為普遍,因為開發中國家之國民,一般言之,智識水準較低,納稅意識薄弱,納稅義務人或設法隱匿所得,或作虛偽不實申報,或假藉社會慈善、教育、文化事業等之捐贈以圖私利等,達其逃漏之目的。又因落後國家之政治結構多與富者相結合,益使逃漏更為嚴重,更有甚者,藉立法機構之立法權力,排除對富有者不利的稅法規定,因而益為嚴重。 因此,普克曼(Pechman)提出「包括的所得稅」(Comprehensive tax)概念,主張取消一切優惠,以擴大稅基,使之足以真正衡量個人的納稅能力,並降低名目稅率,如此既符合公平本質,亦可避免高稅率對經濟成長所發生的不良影響。此種看法,固不無見地,唯事實上,除非法逃漏外,資本增益優惠、免稅所得及寬免扣除額規定均有其存在的需要,但基於高所得稅基嚴重的侵蝕所導致的不公平,各國莫不汲汲努力於稅基的維護,以美、日、加近年來所得稅的改革為例,雖不免偏重其個別之特殊性,但對高所得優惠減少的原則大抵相當一致,而這些改革成果以美國一九六○年及一九七○年實效稅率的比較為代表,前者到年所得在十萬美元至十五萬美元級距時便呈遞減狀態而後者在各個不同級距呈和緩的累進而無遞減現象。因此,某些改革諸如免寬減額逐漸趨向採稅額扣抵以替代所得減除,列舉扣除規定較嚴,降低資本增益的優惠,所得平均法及最低所得稅制的採用,以儘量達成普克曼所得稅改革的概念,均足以做為我國綜合所得稅改革之借鏡。 我國綜合所得稅就賦稅結構言,以六十三年為例,薪資所得佔總申報所得的八五%綜合所得稅稅收的六二%,仰賴其挹注,相對的高所得之來源所得如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租賃及權力金所得等,在民國五十九年至六十三年期間,不但佔總申報所得的比例極低,且隨經濟發展與薪資所得的相對比例,非但未見增加反而下降。其次就六十一年至六十三年申報案件分析顯示,凈所得在六萬元以下單位佔總申報的單位,分別為九六.七六%、九四.八三%、及九三.○○%,雖在比例稍下降,但很明顯的有九0%以上的申報單位,為低所得。 次就稅基侵蝕言,實際課稅所得不及國民所得統計資料所核算之CIT稅基之十分之一,此種侵蝕又集中於高所得,致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大可懷疑,證之於實際,在財政收入與反循環的作用不及貨物稅、營業稅、關稅,同時對所得重分配的效果亦屬有限。因此,從民國五十九年迄今,不斷的改革使綜合所得稅在總稅收的比例由民國的三.四七%增加至六十五年的六.一%,其間綜合所得稅稅收成長率均大於所得成長率,但就其結構,與優惠項目不但未見減少反而逐漸增加,諸如因公支領之費用、特支費、考試業務取得之所得、個人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等所得之免稅。為此,今後若欲提高綜合所得稅在整個賦稅結構中的地位,同時解決稅負分配公平的問題及增進綜合所得稅的政策效率,首須解決高所得來源所得偏低與稅基嚴重侵蝕的問題。 依據分析,我國營利所得偏低原因有三:(1)課稅資料勾稽有欠確實,扣繳制度及檢查核對工作尚須提高效率,例如根據資料中心六十一年的統計課征綜合所得稅的公司營利所得,僅佔營利事業所得稅統計資料屬於公司盈餘分配部份的九.五%。(2)發票的短漏:因免用戶及廣消費大眾設有取得發票之規定及習慣,致產生發票勾稽作用中斷的逆效果,致發票形同逃稅護符。(3)免用發票戶家比例偏高,其所隱藏之營業額頗大。而執行業務所得、租賃及權利金所得偏低均因房屋承租人、民間利息支付者、個人給付執行業務所得者不願取具支出之證明。且財產交易所得因證券交易所得之停征,及土地增值之分離課稅形同虛設。另就稅基侵蝕言,寬免減扣除額採所得減除法,致高所得所受租稅的減免高於低所得,且列舉扣除額並無金額限制均使富有階層稅負相對減輕。此外,免稅及優惠所得不盡得當,且優惠大抵又集中於高所得,致使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大可懷疑。 逃漏之防杜,在於所得資料之掌握,循此以寬免扣除額,改為消費免納稅額採稅額減除法,並規定以取得憑證為享有上項權利之責任,不但有助於建立權利義務相對的概念,優良納稅風氣的培養,並有助於發票聯鎖作用的健全,且巨額課稅資料的提供,致高所得者難以逃漏,進而健全整個租稅制度。此外,建議加強扣繳檢查,建立區段租金標準,私人債權債務總登記,改進土地增值稅課征技術,刪除本謀身份之各項免稅規定及二年期以上有款及公債利息免稅應予限制,並恢復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之規定,仿效美國以所得平均法代替變動所所得之減半課征及釐訂最低所得稅規定。同時一得兩稅究非所宜,故現行之營利所得稅宜改制為公司所得稅,並視財政情形,就公司準予全部或部分抵繳綜合所得稅,以增進我國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與政策目標的效率,做為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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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演變之研究

李怡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自民國四十五年起開始實施綜合所得稅,使我國的所得稅制度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綜合所得稅除了稅收的功能外,其對社會公平與經濟成長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在此稅制已實施四十餘年的今天,本文回顧我國綜合所得稅的發展歷程,並了解國際間的租稅改革潮流,參酌理論且兼顧實務下,進一步提出未來改革方向的基本建議。   自1986年以來,許多OECD國家都致力於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而改革的趨勢主要在於降低稅率與擴大稅基。在改革的過程中,各國發現許多排除額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中並非必要,所以在稅基侵蝕的部分有大幅度的修正,並且逐漸強調了租稅中立的相對重要性。   稅率結構與稅基範圍是構成綜合所得稅制的兩大主體,本文主要探討我國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的演變。因為免稅規定在我國的所得稅稅基的發展中是不容忽視的一部份,影響範圍也很廣泛。依據本文之研究,可歸納出以下之結論:   一、理論上,綜合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各類所得之總額來衡量其納稅能力,進而以累進稅率課征之。但有原則必有例外,政府通常會因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文化、稅務行政、避免重複課稅以及矯正外部性等原因,將某些所得以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排除於應稅所得之外。免稅條款的適當運用,可促進租稅之公平性;但如將其濫用,致使例外太多,就會妨礙了原則,產生多方面的不良影響。   二、免稅條款的不當運用所產生的影響有以下幾點:    (一)違反租稅公平:當所得項目被排除課稅之後,將違反稅制的水平及垂直公平、破壞綜所稅的量能原則、削弱累進課稅的程度。    (二)降低經濟效率:免稅所得的稅後價格無法反映社會的真實相對價格,違反租稅中立原則,導致消費與生產的不效率。    (三)減少政府稅收:免稅所得會破壞稅基之完整性,使政府財政收入減少。    (四)耗費其他社會成本;例如稅務行政成本、資訊成本、法律及訴訟成本等。   三、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免稅所得之沿革與演變可知,免稅所得於民國三年就已存在,且民國四十四年與五十二年修訂的所得稅法中增加幅度最大。至於免稅條款訂定之理由,除為促進稅制之公平合理外,多為適應當時經濟情勢發展與社會需要等因素而逐年修正或增訂免稅範圍。以整體觀之,免稅所得的發展趨勢多是以擴大免稅範圍為主,包括免稅主體與免稅所得項目;僅少數是縮小免稅範圍。   四、國際比較方面,由美、日、韓三國之免稅規定以及OECD國家之發展趨勢可知,在避免重複課稅、矯正外部性、配合社會政策、以及其他如基於國際慣例、稅務行政的困難或簡化等方面,各國大多有類似之規定,我國與國際間並無太大的差異。但是在經濟政策-獎勵儲蓄投資之方面,我國對於利息所得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的租稅減免明顯較各國來得優惠。此外,職業身分別與所得別之免稅,則是我國較為特有的免稅規定,免稅對象及金額亦較其他國家為多。就整體免稅範圍觀之,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免稅項目較其他國家為多;免稅性質亦較為龐雜。   五、所得稅法第四條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條款部分,本研究估計在民國八十七年所造成的稅基侵蝕約為5,969億元,占當年度個人所得的8.52﹪:    (一)職業身分別與所得別之免稅:2,632億元    (二)基於社會政策的保險給付險免稅:2,928億元    (三)基於獎勵儲蓄投資的證券交易所得免稅:409億元   就稅收損失方面而言,免稅條款在該年度所減少之財政收入約為300億元,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稅收的13.7﹪。   六、本文就我國稅法有關免稅所得之規定,逐一檢討,並建議未來之改革方向,以作為我國未來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改進之參考。在十七個款項中,建議維持免稅的共有七項,例如基於避免重複課稅、矯正外部性、及配合國際慣例等;刪除免稅規定的有六項,主要為職業身分別(如中小學教職員薪資)與所得別(如稿費等)之免稅以及獎勵投資之免稅(如證券與期貨交易所得);就現行規定修正免稅範圍的計有四項(如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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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成本之研究-我國綜合所得稅之實證研究

蘇郁卿, SU, YU-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因租稅的課徵而產生的無謂損失,一般都只注意到對生產及消費的扭曲作用,而忽略 了租稅稽徵時所發生的稽徵成本與納稅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s and Complian- ce Costs)事實上,租稅的徵納成本也構成了社會的無謂損失。因此,一個理想的租 稅制度,在其他條件不變下,應該使其徵、納成本最小。因徵納成本二者或具有互相 替代關係,或具相互消長關係,故理論上二者同時考慮較具意義。惟因稽徵成本能由 全部納稅人負擔,通常與政府歸宿政策相吻合,同時目前統計機關對各稅徵課費用早 已有統計資料,而納稅成本在各納稅人間可能存有極大差異,差異程度與分配情形則 須實證研究才能得知,而我國至目前為止對於各稅納稅成本的數額及其在納稅人問分 配情形尚未有人加以實證或估計,因此乃激發研究納稅成本之動機;同時限於時間無 法對各稅一一加以估計,而綜合所得稅不但影響層面廣且目前各國稅制改革或稅務行 政簡化亦多以綜合所得稅為重心,故本研究擬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以問卷調查方法, 實證研究納稅成的數額及其分配情形,並擬利用樣本統計方法分析納稅成本的各項特 徵。 本研究主要內容除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及範圍外,於第二章則介紹租稅徵納成 本的基本概念,第三章為文獻回顧,在第四章除了說明研究流程及方法外,並擬說明 及分析實證結果,第五章為結論及未來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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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臺灣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率因素之探討-以臺北國稅局分局及稽徵所為例 / Major Factors in the e-Filing Rate of Taiwan Individual Income Tax: A Case Study of National Taxation Bureau of Taipei

洪玫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民主化的進程,人民對各項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之需求益發殷切,然各項建設、福利措施之推動,皆需良好的財源為前題;綜合所得稅的課徵,攸關民眾切身權利與義務,影響、涵蓋面是所有稅目最廣,也是各種國稅稅目中耗費人、物力最鉅者,故如何簡化稽徵作業已為稽徵機關稅政改革之首要;然目前各地區國稅局人力有限,在應辦案件及案件態樣與日俱增下,要達成稅收預算、稽徵任務及兼顧便民等,實屬不易。 本論文乃就目前我國綜合所得稅現行申報作業規定及流程予以闡述,並藉由文獻資料歸納影響臺北國稅局綜合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率因素,再就重要影響因素之臺北市2003至2011年各行政區次級資料,以經濟計量分析軟體LIMDEP進行Panel Data迴歸模型分析驗證,經本研究實證分析結果顯示,若不考慮時間效果,自然人憑證網路申報率、每戶平均所得總額、有婚人口、性別及高齡者等解釋變數對網路申報率均具有顯著影響力;同時考量時間效果下的區域固定效果,除2006年外,各年均有正負向不同顯著性,意謂著近年來政府的租稅政策有助於提升網路申報率。 綜上,解釋變數自然人憑證網路申報率、成年人口比、高齡人口比、成年男性人口比及家戶網路普及率比,於各計量模型中其顯著影響性各有消長,然歸納後影響因素不脫綜合所得稅申報結構及資訊安全問題,在時間效果進行分析後顯示申報資料安全,與政府完善簡便申報及繳稅程序之租稅行政措施,可以有效提升網路申報率,惟如何使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程序等作業兼具安全及簡便,則有賴政府賡續戮力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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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演變之研究 / The Evolution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tructure in ROC

倪麗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自民國四十五年起開始實行個人綜合所得稅制,使我國所得稅之推行步入了一個新的境界。綜合所得稅除了稅收功能外,其對社會公平與經濟成長的影響也一直是眾所關注的焦點。在此稅制實行了四十餘年的今天,我們有必要以審慎的態度來回顧綜合所得稅制這一路走來的歷程,並去了解國際間的租稅改革潮流,與理論相參酌之下,進一步提出未來改革方向之基本建議。 十八世紀中葉時,在Adam Smith「國富論」著作影響下,比例稅是當時被認為最公平的租稅,因為它嚴守租稅中立原則﹔而到了十九世紀中葉,德國學者Adolph Wagner在其所著「財政學」一書中討論到,從社會正義的觀點,只有採行累進稅才能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至一九三O年代,由於發生經濟大恐慌,J.M. Keynes的「有效需求」理論趁機興起,此時各國相繼採行高度的累進稅制,希望能刺激景氣並增加財政收入。但到了一九七O年代,世界經濟發生了「停滯性通貨膨脹」,因而有所謂「供給面經濟學」的興起,降低稅率、簡化稅制、減少政府干預,遂成為國際租稅改革的潮流。 稅率結構與稅基範圍是構成綜合所得稅制的兩大主體,本文主要是探討與分析台灣地區四十餘年來稅率結構制度的演變。本文觀察台灣地區歷年來的稅率結構變動發現,不同的時代背景、不同的政策需要,發展出不同的稅率結構,且無法用單一的標準來評判過往的稅率制度。從有效稅率比較歷次稅率結構的變動可知,整體而言,從民國四十五年開始,隨著稅率結構的修訂,各所得階層的有效稅率大致上呈增加的趨勢,於六十八年時達到最高,到了民國七十五年以後,稅率結構的修訂使得有效稅率不增反減,可說是我國所得稅史上較大的變革。 若以「平均稅率累進法」探討歷次稅率結構變動後對累進程度的影響,可發現只有民國五十八年及六十八年兩次稅率結構的變動使得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增加,其餘的稅率結構變動都使得累進程度降低了。由此可看出我國綜合所得稅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下所擔負的政策目標,從最初的重視平均社會財富的社會正義目標(稅率結構變動後,累進度增加),到後來跟隨世界潮流,改將經濟發展目標至於公平目標之上(稅率結構變動後,累進度降低)。我國的綜合所得稅可說是跟隨著國際租稅潮流而演變的。 為探討稅率表的累進程度,以各年的平均國民所得為基準,計算不同稅率結構下,不同的平均國民所得倍數所適用的邊際稅率。結果發現,在平均國民所得二至五十倍的範圍內,以民國四十五年的稅率表其累進度最大,而以民國七十九年的稅率表累進度最小。 至於各個稅率結構的實際申報情形,由民國五十年以後的資料發現,絕大多數的納稅人適用的課稅級距都很低,稅率表上較高的級距稅率則形同虛設。 最後,探討當前稅率結構的稅收比重偏低問題。我國綜合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共佔總稅收的25.6%,與選樣的二十二個OECD國家作比較,其中有十二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的比例大於我國。若比較個人所得稅佔GDP的比例,我國僅有4.50%(綜合所得稅加土地增值稅),是二十二個國家之中最低的。由此可知,我國綜合所得稅的稅收比重偏低。而其原因除了稅基嚴重被侵蝕外,稅率結構設計上的偏差亦是一大主因:1.最高稅率略低、2.最低稅率偏低、3.級距數目可再減少。 為了改善上述缺失,其改進建議如下: 1. 提高最高級距稅率:在欲增加稅收的情況下,提高最高級距稅率不失為一個良好對策。據本文討論可知,提高最高稅率即使真的會打擊高所得者之工作誘因,其影響的效果也非常有限,但所創造出來的稅收將非常可觀。若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將最高級距稅率由40%提高為45%,將可使稅收增加8.45%。 2. 提高最低級距稅率,並增加免稅額:第一級距稅率實際上適用於所有應課稅之納稅義務人,其增加稅收的力量最大、最穩定。且此項稅率的增加勢必也引起其他級距有效稅率的增加,並非只加重較低所得階層的租稅負擔。但為了緩和此項稅率增加對較低所得階層的影響,應另行提高免稅額。若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將最低級距稅率由6%提高為8%,並將免稅額提高一萬元,將可使稅收增加15.03%。 3. 簡化課稅級距:累進稅的課征並無法有效達成所得重配的功能,並帶來稅制的複雜性、免稅的漏洞與逃稅的誘因,因此採行累進稅制以求實現財富重分配的公平目標,已遭受質疑。據研究指出,減少稅率級距數將有助於免稅額部分的水平公平。由此可知,我國現行的五級稅率雖不算多,但未來仍有再予簡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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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佛曲線分析-台灣綜合所得稅之實證研究 / An Practical Analysis of Laffer Curve - A Case Study of the Consolidated Income Tax in Taiwan

王淑惠, Wang Shu Hue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為政府最主要籌措財源的方式,如何運用租稅政策籌措財源以舒緩財政窘迫的壓力,是當前政府最急切的關鍵和挑戰。而在若干已開發國家,因經濟體系存有拉佛效果,減稅措施將可刺激經濟活動,使稅基大幅擴大,稅收亦因此而增加。因此,本文即在探討我國綜利用伊布爾模型來探討我國在剔除物價上漲對稅收的影響後,大幅降低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對較高所得級距者而言,是否會有拉佛效果之產生。而研究結果顯示,減稅並未帶來豐厚的稅收,即未符合拉佛曲線負斜率段落在稅收函數改為傳統線性函數時,應用費格及麥吉之模型來探討生產因素供給彈性、地下經濟規模及過高的稅率對稅收的影響並藉以推導最適稅率。經實證估計我國1989年綜合所得稅的最適平均稅率大約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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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所得稅收入預測方法之研究 / The Investigation on Forecasting Method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Taiwan

古坤榮, Gu, Kun R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主要目的,係探究綜合所得稅收入之預測方法。由於我國過去關於綜合所得稅收入預測之文獻,其估測方法大多是以概括性指標(如GNP水準),或利用趨勢值(如去年稅收水準)等方式進行單一迴歸之估測,如江振南(1973)、林華德(1978)等。針對以上的估計方法,本文乃提出不同之觀點及作法。   由賦稅稽徵的基本資料觀察得知,所得級距與納稅單位數之關係曲線所呈現的型態與趨勢相當規律。因此本文嘗試為其尋找分配函數以配適之,並藉由對分配函數參數值的掌握,即可準確預測綜合所得稅的稅收。   由本文的配適結果發現,「修正級距應納稅額差異最小化模型」不論是在最高所得級距應納稅額,或是總稅收的預測,皆有極佳的配適,在二十二年的歷史資料中,此一模型的總稅收估計誤差皆低於1000元。   因此,只要能掌握「修正級距應納稅額差異最小化模型」中的指數分配參數值與常數項趨勢值,即可精確估計最高所得級距應納稅額與總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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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流程再造之研究

劉玉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綜合所得稅的繳納,是每一個國民都應盡的義務,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所得資料的成長十分快速,現在政府每年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資源與時間進行綜合所得稅的處理核定作業,因為目前人工處理的比重仍然很大,資料重覆輸入比對等問題,導致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之後的後續處理程序處理時間太長,延滯了整個作業的完成時效,此外,納稅義務人對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簡化的需求仍未被滿足。由於綜合所得稅與人民、政府的依存關係密切,如果不對現有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方式進行全面性的檢討,提出更有效率、更為合理的處理方式,則其作業上的缺失將會隨著資料的成長而日趨嚴重。   二十世紀再造工程的提出與篷勃發展,為上述的問題帶來了解決的生機。再造工程強調拋棄不合時宜的組織規則、習慣與功能性的思考方式,一切重新開始,使企業在服務、顧客滿意、品質、效率、成本等績效表現上有大幅度的躍進。經過初步的分析,發現惟有通盤檢討現行綜合所得稅的申報處理流程,才能全面改善現行缺失,因此本研究應用再造工程的觀念與理論原則,對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流程作一全盤性的改造,提出一套新的綜合所得稅處理方式─『免申報電子納稅』。   『免申報電子納稅」的出發點是以滿足納稅義務人的需求開始,徹底打破了原有的處理流程與方式,納稅義務人免除每年一次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由稅務單位根據蒐集到的所得資料,加以彙總後直接核算出應納稅額提供給納稅義務人參考,而在新舊流程的績效評估上,可顯示出新舊流程之明顯差異與新流程在成本、效率、服務、品質上的改善。   在資訊社會中,未來的趨勢是將所有的資源運用資訊科技連成一電腦網路,以整合運用網路上的資源,達到資料分享與交流,而建立這樣的資訊網路基礎功能,也將是台灣未來競爭力之本。因此本研究基於這樣的理念,希望成為政府機關再造的參考案例。再造後的綜合所得稅處理流程與方式完全改變稅務單位作業方式與其與納稅義務人之間的互動,可說是創造全新的享受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服務,並改善政府資訊流向民間的通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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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式支出與所得分配──台灣之實證研究

邱峰明, QIU,FENG-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得稅一般被視為較分平的租稅。尤其是綜合所得稅,考慮個別家庭或個人之不同情 況,以凈所得作為衡量經濟能力的指標,課徵累進稅率,使納稅能力相同的人,課徵 相同的所得稅;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課徵不同的所得稅,以期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的 。 但是基於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原因,政府往往給予納稅者各種的租稅優惠 。這種脫離規範性所得稅結構之稅式支出,僅僅施惠於某一特定的行為、或某一所得 階層的個人。在政府固定的預算下,遂成為其他未受惠者之負擔,且可能減緩所得稅 之重分配功能。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指出從六十九年起 ,家庭及個人之所得差距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因此本文試圖去瞭解與分析我國個人所 得稅制下之稅式支出對所得分配有何影響。 本文首先依國內外有關單位,經濟學者所共同接受之稅式支出準則,根據行政院主計 處之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定義一個規範性所得,以申報戶為單位,計算稅式支出 對所得分配的影響。實證結果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之稅式支出有明顯的倒置補貼:五 分之一最高所得階層的人享受了約百分之六十五的稅式支出;而五分之二較低所得階 層的人只享受約百分之五的稅式支出。再就現役軍人、國中以下教師免稅所造成之所 得分配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所影響之所得分配不公平。 最後本文將就現得的所得稅稅式支出分別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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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概括性所得稅論綜合所得稅稅基侵蝕解決之道

葉錦霞, Ye, Jin-X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概括性所得稅係對所有所得同樣課稅,並准予扣除賺取所得的成本,但個人的消費支 出則不准扣除。蓋對所有所得同樣課稅,則涉及隱含所得、移轉所得等之評價問題, 而僅准予扣除賺取所得之成本,由於消費與成本之混同,在稽征技術上,對於真實成 本之認定則可能有困難;因此概括性所得稅雖能保持稅基的完整性,但基本上,在稽 征技術方面,其適用性則因各國的實施背景而有難易之分。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侵蝕之嚴重,早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文即擬以概括性所得稅作 為基礎,因應我國的背景作一修正,針對稅基侵蝕原因所在,提出整體性的改革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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