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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逃漏稅與租稅赦免

楊怡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赦免(Tax amnesty)乃指租稅當局在一定時間內提供逃漏稅者或未申報納稅者,補辦申報及納稅的機會而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一種特殊作為。對於國家應否實施租稅赦免,迄今仍是一個爭議頗大的問題。研究租稅赦免的文獻從早期的預期效用理論、適應效用架構、理性最適架構、到近期的動態模型,大體上皆是以逃漏稅模型為基礎,來探討實施租稅赦免的效果。本文嘗試將小偷竊盜行為理論中,對小偷與物主間關係的分析,擴大衍生並應用至逃漏稅者與政府間之微妙關係,並據以建構一租稅赦免的理論模型。 本文的主要發現有以下幾點: (一)在租稅赦免的模型中,不論是基本模型或是考慮誠實機率的赦免情況,吾人可求得社會福利最大下之最適處罰值。相較於小偷偷竊行為模型中,最適處罰值的存在並不確定。 (二)即使在考量參與租稅赦免計畫者可能不完全誠實申報的情況,吾人仍然可以找到一符合社會福利最大的處罰值。只是這個最適處罰值與未考量誠實機率下的處罰值不一定會相同。 (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由此可知,我國針對逃漏稅者自動補稅加息的赦免作法乃相當於本文中的處罰值為零,但由文中模型推導可知,最適處罰為零並不一定是社會最適下所應採取的政策。 (四)當政府將租稅赦免計畫的最適處罰訂為零的情況下,對逃漏稅者而言,因為只需補繳稅額給政府即可,無須顧慮任何處罰加諸其身,故其一旦決定參加租稅赦免計畫,則必會誠實申報。但處罰值為零並不一定是社會福利最大應有的處罰值,是故政府採行租稅赦免時,一方面為鼓勵參與者能誠實參與赦免,從而須把處罰值訂為零(亦即完全免罰),但另一方面此一作法又違背了最適處罰值,這種現象增加了政府制訂租稅赦免計畫時的矛盾與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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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逃漏稅、失業率與經濟成長 / Tax Evasion of Labor Incomes, Unemployment Rate, and Economic Growth

俞秋詠, Yu, Chau W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結合勞動市場資訊不對稱與逃漏稅行為於一模型中,將勞動市場資訊 不對稱現象設立為模型的第一階段,而模型的第二階段則設定為勞動者逃漏 稅之決定,再以倒推法先後得出最適逃漏稅比例與均衡失業率。接著,我們 將分別以資訊不對稱、金融發展程度等變數檢視逃漏稅與失業率如何與經濟成 長產生連結;另外,更將透過比較靜態分析,探討在各外生變數變動下,如何 影響經濟體系之稅率、失業率與經濟成長率。據本研究的數值模擬以及比較靜 態分析結果發現,金融發展程度越好的國家,低能力勞動者會產生較大的意願 至廠商就業,而在均衡分離型就業契約下,失業率必須上升,以驅使低能力勞 動者無法進入廠商就業,最後,帶來經濟成長率的上升;反之對於金融發展程 度較差國家而言,此時低能力勞動者沒有意願至廠商就業,帶來了失業率下降 與經濟成長率下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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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所得稅公平性之研究

黃庭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平在租稅分配的定義,被認為係對相同經濟能力的人,課以相同的租稅,對不同經濟能力的人予以差別的課征。但「經濟能力」一詞衡量的標準為歷來學者所爭論,而「所得」在爭論中脫穎而出,因此以「所得」為稅基的個人所得稅為租稅制度中最公平的租稅,至今仍為眾所公認。此種公平性具體的表現透過犧牲說的演繹,使累進稅幾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代名詞。但累進稅率具備意義,在於稅基「所得」足以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經濟能力。換言之,所得稅公平性的本質在於稅基的維護。而稅基維護的努力,透過數理模型的演繹,正足以促進個人所得稅在所得重分配,政府稅收及經濟穩定等目標之政策效率。 邇來,以經濟發展及各項名義之所得排除,非法逃漏及寬免扣除額的逆進效果的均導致高所得稅基嚴重的侵蝕,致個人所得稅公平的本質和做為其他政策目標的效率為之動搖。從美日兩國個人所得稅基侵蝕及實效稅率與名目稅率異差的分析中。此種稅基侵蝕大抵集中於高所得,因而可確知並非個人所得稅本質上之不公平,而係課征技術與規定的不善所致,在開發中國家,此種現象尤為普遍,因為開發中國家之國民,一般言之,智識水準較低,納稅意識薄弱,納稅義務人或設法隱匿所得,或作虛偽不實申報,或假藉社會慈善、教育、文化事業等之捐贈以圖私利等,達其逃漏之目的。又因落後國家之政治結構多與富者相結合,益使逃漏更為嚴重,更有甚者,藉立法機構之立法權力,排除對富有者不利的稅法規定,因而益為嚴重。 因此,普克曼(Pechman)提出「包括的所得稅」(Comprehensive tax)概念,主張取消一切優惠,以擴大稅基,使之足以真正衡量個人的納稅能力,並降低名目稅率,如此既符合公平本質,亦可避免高稅率對經濟成長所發生的不良影響。此種看法,固不無見地,唯事實上,除非法逃漏外,資本增益優惠、免稅所得及寬免扣除額規定均有其存在的需要,但基於高所得稅基嚴重的侵蝕所導致的不公平,各國莫不汲汲努力於稅基的維護,以美、日、加近年來所得稅的改革為例,雖不免偏重其個別之特殊性,但對高所得優惠減少的原則大抵相當一致,而這些改革成果以美國一九六○年及一九七○年實效稅率的比較為代表,前者到年所得在十萬美元至十五萬美元級距時便呈遞減狀態而後者在各個不同級距呈和緩的累進而無遞減現象。因此,某些改革諸如免寬減額逐漸趨向採稅額扣抵以替代所得減除,列舉扣除規定較嚴,降低資本增益的優惠,所得平均法及最低所得稅制的採用,以儘量達成普克曼所得稅改革的概念,均足以做為我國綜合所得稅改革之借鏡。 我國綜合所得稅就賦稅結構言,以六十三年為例,薪資所得佔總申報所得的八五%綜合所得稅稅收的六二%,仰賴其挹注,相對的高所得之來源所得如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租賃及權力金所得等,在民國五十九年至六十三年期間,不但佔總申報所得的比例極低,且隨經濟發展與薪資所得的相對比例,非但未見增加反而下降。其次就六十一年至六十三年申報案件分析顯示,凈所得在六萬元以下單位佔總申報的單位,分別為九六.七六%、九四.八三%、及九三.○○%,雖在比例稍下降,但很明顯的有九0%以上的申報單位,為低所得。 次就稅基侵蝕言,實際課稅所得不及國民所得統計資料所核算之CIT稅基之十分之一,此種侵蝕又集中於高所得,致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大可懷疑,證之於實際,在財政收入與反循環的作用不及貨物稅、營業稅、關稅,同時對所得重分配的效果亦屬有限。因此,從民國五十九年迄今,不斷的改革使綜合所得稅在總稅收的比例由民國的三.四七%增加至六十五年的六.一%,其間綜合所得稅稅收成長率均大於所得成長率,但就其結構,與優惠項目不但未見減少反而逐漸增加,諸如因公支領之費用、特支費、考試業務取得之所得、個人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等所得之免稅。為此,今後若欲提高綜合所得稅在整個賦稅結構中的地位,同時解決稅負分配公平的問題及增進綜合所得稅的政策效率,首須解決高所得來源所得偏低與稅基嚴重侵蝕的問題。 依據分析,我國營利所得偏低原因有三:(1)課稅資料勾稽有欠確實,扣繳制度及檢查核對工作尚須提高效率,例如根據資料中心六十一年的統計課征綜合所得稅的公司營利所得,僅佔營利事業所得稅統計資料屬於公司盈餘分配部份的九.五%。(2)發票的短漏:因免用戶及廣消費大眾設有取得發票之規定及習慣,致產生發票勾稽作用中斷的逆效果,致發票形同逃稅護符。(3)免用發票戶家比例偏高,其所隱藏之營業額頗大。而執行業務所得、租賃及權利金所得偏低均因房屋承租人、民間利息支付者、個人給付執行業務所得者不願取具支出之證明。且財產交易所得因證券交易所得之停征,及土地增值之分離課稅形同虛設。另就稅基侵蝕言,寬免減扣除額採所得減除法,致高所得所受租稅的減免高於低所得,且列舉扣除額並無金額限制均使富有階層稅負相對減輕。此外,免稅及優惠所得不盡得當,且優惠大抵又集中於高所得,致使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大可懷疑。 逃漏之防杜,在於所得資料之掌握,循此以寬免扣除額,改為消費免納稅額採稅額減除法,並規定以取得憑證為享有上項權利之責任,不但有助於建立權利義務相對的概念,優良納稅風氣的培養,並有助於發票聯鎖作用的健全,且巨額課稅資料的提供,致高所得者難以逃漏,進而健全整個租稅制度。此外,建議加強扣繳檢查,建立區段租金標準,私人債權債務總登記,改進土地增值稅課征技術,刪除本謀身份之各項免稅規定及二年期以上有款及公債利息免稅應予限制,並恢復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之規定,仿效美國以所得平均法代替變動所所得之減半課征及釐訂最低所得稅規定。同時一得兩稅究非所宜,故現行之營利所得稅宜改制為公司所得稅,並視財政情形,就公司準予全部或部分抵繳綜合所得稅,以增進我國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與政策目標的效率,做為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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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逃漏稅之因素-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例 / The Effect Factors of Business Tax Evasion - Take Value-Added Tax as An Example

林月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營業稅是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之一,其課稅基礎為營利之加值額,具有自動勾稽及追補的效果,理論上可以減少逃漏稅之發生,但實際上逃漏營業稅的情況卻相當嚴重。因此本研究利用在預測問題上具有良好成效的Logit模型,以影響逃漏稅之決定因素建立營業稅的選案模型,以達到逃漏稅預警分析,期望能達到嚇阻營業人逃漏稅之效。 長期以來國稅局對於營業稅逃漏稅之選案模型,往往以電腦選案產出異常清冊、課稅資料或以虛設行號移送刑事案件之下游廠商為派查方式,供服務區及選案查核人員深入查核,由此往往未能即時掌握時效,致營業稅違章補稅裁罰後虛欠稅額居高不下,本研究以臺北市某稽徵所民國92年至97年營業稅違章漏稅裁罰案件之申報資料,經分析過濾後,以台北市內湖科技園區電子業最具代表性作為樣本,對於正常營業人及違章營業人,篩選對於逃漏稅有效之解釋變數,進行統計量化標準分析,透過邏輯斯迴歸模型預測違章逃漏稅情形。 研究結果顯示: (1)在適度修正後,Logit模型總分類預測準確率已達到89.43 %左右。 (2)統計顯著變數有:取得異常進項憑證比例達50%、稅籍變更異動頻繁、營業場所租用或自有、循環對開發票以及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發票、各類所得扣繳總額及營業項目等。 本研究以Logit模型建構影響加值型營業稅逃漏稅之決定因素,可作為稅務機關在選案查核逃漏稅之參考,以可提高營業稅選案查核的效率,有效打擊逃漏稅並維護租稅公平,以增裕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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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入資料採礦技術於營業稅智慧型選案之查核 / Application of data mining techniques in business tax case selection

曾雨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營業稅佔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總計的百分之十以上,僅次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為國家重要稅收來源。由於營業人常利用各種方式來逃漏營業稅,使得國家稅收連年短徵,加上稽查人員人力不足且查核人員流動率高使得查核經驗無法傳承,故本研究欲在現行的選案制度下,建立一套營業稅智慧型選案查核作業流程,使得查核人員能夠更有效率且準確的進行查核,遏止營業人心存僥倖和觀望,杜絕逃漏稅情事,以增加國家稅收。 本研究導入資料採礦技術,以98年度零稅率冒退為例,以該年度營業人為主要的研究對象,透過本研究所建構之建模標準流程,分別利用C5.1、CHAID、QUEST、C&R Tree、羅吉斯迴歸及類神經網路等六種方法建立冒退機率模型,並加以評估及比較其預測能力。研究結果發現,經評估確立以冒退對非冒退人數之比例為1:2之下,使用C5.1分類樹技術建模的效果最佳,共有十個變數納入分類規則中,其中影響營業人冒退之最重要的變數為「應退稅額」,並產生54個判斷營業人冒退之規則。 透過本研究建立之嚴謹的建模標準流程,所產之冒退規則模型,經驗證後,此模型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與預測效力,在模型整體正確率(Accuracy)平均而言約有90%之預測率、反查率(Recall)平均而言約有85%之預測率及F-measure平均而言約有80%之預測率,故本研究所建構之建模標準流程確實能夠在國稅局冒退查核流程實務中加以應用。相信本研究所建立之建模標準流程,可提供國稅局查核人員於未來查核逃漏之際,無論是何種查核項目,皆可按此流程,達到有效率且準確的查核結果,進而杜絕逃漏稅情事,方能增加國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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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與逃漏稅--展望理論在教師課稅問題之研究

王惠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目前台灣的所得稅法規定中小學以下的教師薪資所得免稅,政府為了達到量能課稅之公平原則,於是研擬提出教師取消免稅與加薪同步,即收多少稅就加多少薪資的策略,以讓教師在課稅前後的實質所得不變,藉以減少教師人員的反彈。本文的目的在於探討對中小學以下教師課稅又加薪的框架限制下,即政府在維持對教師課稅前後的教師淨所得不變,分析是否會讓中小學以下教師有逃漏稅的誘因,而使政府補貼教師薪資的美意喪失,而導致政府及全民的損失。因為政府要以加薪來彌補教師因課稅後所短少的所得,以順利進行取消免稅優惠措施之前,必須還要考量課稅又加薪後是否會因此而使財政收入不增反減。   本文研究發現,在預期效用理論下,若教師在舊制度的淨所得的效用滿足小於新制度逃漏稅的預期效用,則加薪又課稅的新制度實施下,教師就會因此而產生逃漏稅行為。此時,政府可藉由提高罰款倍率或查核率,以讓教師的逃漏稅減少。而在展望理論下,政府除了可藉由提高查核率外,還可使用提高扣繳金額的手段來減少教師逃漏稅的誘因;再者,政府若將處罰標的改為逃漏所得額,會比處罰標的為逃漏稅額更易減少教師逃漏稅的誘因;此外,扣除額的增加也會增加教師的依從。因此,本文認為政府在維持收支平衡下,想要以加薪來取消教師免稅的理想可能將無法達成,而且會造成比政策實施前更嚴重的稅收損失現象。更進一步地分析,除非,政府有能力在實施提高扣繳率、查核率或扣除額的補救措施的情況下,能確保不引起人民情緒上的反彈,如此才能有效降低教師的逃漏稅意願,否則,政府對於課稅又加薪的政策應再做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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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稅捐罪與脫法避稅行為界限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Crime of Tax Evasion and the Behavior of Tax Avoidance

王瑀璇, Wang, Yu 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逃漏稅捐罪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其構成要件行為「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內含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倚賴學說及實務經驗之累積以助界定其範圍。脫法避稅行為則係指納稅義務人意圖規避稅捐,濫用法律形成自由之手段,藉由複雜、迂迴、稅法文義無法涵蓋之法律形式,企圖規避稅捐構成要件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為租稅調整。逃漏稅捐罪與脫法避稅行為兩者行為目的相同,均係為達成減輕稅負,甚或免除納稅義務之效果,亦同樣造成侵害國家租稅債權結果,學說與實務就兩者界限尚無一致性意見,致相同案情可能產生不同裁罰結果,不符合平等原則,且影響法律安定性。 本文首先透過案情相似之兩則判決,指出逃漏稅捐罪與脫法避稅行為界限不清問題。嗣分別解析我國逃漏稅捐罪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及脫法避稅行為要件與法律效果,並提出外國立法例或立法趨勢作為比較或參考。最後透過學說與實務見解之分析,試界定逃漏稅捐罪與脫法避稅行為之界限,盼能減少法律適用之模糊地帶,同步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法律明確性,以助減少法院、稅捐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及稅務代理人對稅法解釋之歧見,避免人民誤觸刑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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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營利組織租稅優惠問題之研究

呂昇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非營利組織具有輔助政府支出的功能,可代替政府部分職能,減少政府的財政支出,而其從事目的事業活動時亦能產生外部利益,故各國政府多訂有獎勵或補助措施,並以租稅優惠鼓勵公益團體之設立,然在我國租稅優惠制度與監督執行未趨完善之下,衍生出許多租稅規避和逃漏稅之問題。 本研究以文獻探討與問卷調查法,提出下列結論與建議: 1. 多數受訪者一致認為非營利組織有關所得稅優惠,易產生租稅漏洞而成為有心人士作為租稅規避或逃漏之工具,其中「虛開捐贈收據,幫助捐贈者逃漏稅」、「變相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營利活動」、「透過非常規交易安排以輸送利益給關係人或捐贈者」被認為是最可能發生之避稅及逃稅手法,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對非營利組織之監督以及與稽徵機關之聯繫,並且應統一捐贈收據格式,並且取消部分非營利組織免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如此才可以建立完整的勾稽作業,以達到防弊之效果。 2. 多數人認為興利重於防弊,因此不贊成取消此租稅優惠,此外,建議成立一個非營利組織之公證機構,以提昇非營利組織的財務透明度,此公正機構也可為一非營利組織,以保持該獨立的立場,增加非營利組織之財務透明度,將有助於抑制租稅規避之風蔚為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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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加值型營業稅逃漏金額之決定因素—以內湖科學園區逃漏稅營業人為例 / Determinants of evasion amount of enterprises’ value-added Tax—Evidence from Taipei Nei-hu Science Park

王淑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新制營業稅自1986年開始實施以來,就成為我國最重要的稅收來源之一。其課稅基礎主要係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的賣價超過買價之加值的部份加以課稅。以理論而言,因具有自動勾稽和自動追補的功用,所以逃漏稅應該不常發生。但實務上逃漏加值型營業稅的情形卻相當嚴重。稽徵機關如何以有限人力去防堵逃漏稅,特別是重大逃漏稅,為目前稽徵機關所需要努力的目標。 本研究蒐集自2003年至2010年,查獲內湖科學園區內非免予處罰之違章營業人實證資料,依據負責人性別、負責人是否為本國人、登記資本額、違章年度銷貨金額、違章年度進貨金額、加值率、有無欠稅紀錄、有無違章紀錄、有無代理人記帳、稅籍異動有無復業、是否採按月申報、是否為單一機構、稅籍資料是否異常及是否為連續留抵三期以上、營所稅採會計師簽證申報及2003年至2010年等23種變數,進行實證研究,希冀能夠增加稅捐稽徵機關更有效用的辦理查緝以及防堵相關重大逃漏稅之功效。 透過迴歸模型之實證方法,其結果發現稅籍異動有無為復業情形、稅籍資料為異常情事、是否採按月申報、加值率、欠稅紀錄、2007年及2008年等因素,具有相當之顯著水準,是造成內湖科學園區營業人逃漏加值型營業稅金額多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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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稅制下廠商的生產與逃漏稅決策 / Corporate tax, the output and tax evasion decision of firm

王伊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文獻上探討的租稅制度多採用利潤稅制,但在實際的經濟體系中,廠商所實際面對的稅制係公司稅制而非利潤稅制。有鑑於此,本文旨在探討公司稅制下廠商的產出與逃漏稅決策是否仍然具有可分離或獨立的性質,並探究其背後的原因和經濟意義。文中主要的發現如下:與利潤稅制不同的是,不論是獨占廠商或是寡占廠商,公司稅制均不具中立性。然而,在浮報一定比率的勞動成本時廠商的產出和逃漏稅決策仍然具備可分離性;而在浮報一定金額的勞動成本時則產出決策和逃漏稅決策則具備獨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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