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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稅率與租稅收入之一般均衡分析

楊培宏, YANG, PEI-H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我國貿易順差激增,為了避免貿易對手國的抗議,並適度地減少我國的貿易 順差,我國之關稅稅率實有調整的必要。國內學者以往對關稅方面的研究頗多,但大 都偏重於關稅有效保護率與最適關稅的研究,至於關稅稅率變動對租稅收入的影響, 則較少人研究,且除了許嘉棟(民國七十年、七十六年)與林全、郭炳伸(民國七十 四年、七十五年)外,其餘研究皆採部份均衡分析方法。從部份均衡分析方法的角度 來看,則影響關稅稅率與關稅稅收,主要為進口量的稅率彈性;但此法雖簡明扼要, 但卻無法顯示關稅稅率變動後,對所得稅稅收、貨物稅收等其他租稅收入之影響;而 許、林之一般均衡模型,雖能解決上述缺點,但其模型都各有其瑕疵:例如許文係以 民國七十年進口稅的課征對我國經濟之影響進行模擬分析,其統計資料略嫌老舊;而 林文則假設均衡時,我國國際貿易之進口等於出口,此假設與實際情況不符。故本文 利用林、之一般均衡模型,並對其模型稍加修改,使進口與出口在均衡時並不相等, 並以民國七十三年之統計資料進行模擬分析。我們首先將整個經濟體系分為若干個生 產及消費部門,並將關稅按進口商品性質分為四種:即原料、零件、資本財、消費品 ,並分別估計其在各部門的平均稅率,然後再針對各種不同的減稅方案,進行模擬分 析,並比較其對租稅收入之影響與經濟效果,供作政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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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競爭與獨占下之租稅轉嫁

甘士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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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所得稅稅率研究

施富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九七一年 J.A. Mirrless發表最適所得稅理論以來,學者對於最適所得稅的理論探討,如雨後春筍,其主要意旨乃在於尋求解決所得稅中公平與效率間衝突的問題,其能於經濟社會之公平與效率相調和下,解出最適稅率,以作為高度累進所得稅率之理論依據。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整理各學者的理論模型,進而探討各模型中所應用之公正觀念,其能有系統地介紹近年所發展之最適所得稅理論與觀念。 於闡述四種經濟公正的理論之後,本文在第三章中介紹利用前兩種公正準則的理論模式,並分別檢討各模型所得出的稅率結果,發現:利用「功利主義公正準則」的勞動模型,其稅率之累進程度不足,可能猶具累退的現象;相反地,利用Rawls之「最不利者之最大利益公正準則」的教育模型,其結果則較具高度累進意義。 然而「教育模型」究竟缺乏數字計算,只能引證Athinson的資料而已,為彌補此一缺陷,並實際瞭解將「最不利者之最大利益準則」參入最適所得稅模型之稅率結果,本文乃於第四章中利用各學者模型中的假設,構成一個簡易的理論模型,計算一個最適稅率,結果為58.6%,此一結果雖與Athinson之計算結果相近(60%),但由於模型中所有之假設多不切實際,且模型中考慮所得分配之主要因素僅為「工作能力」(n)與「工作時間」(y),故本文於第五章中,除了考慮勞動供給與工資率兩要素外,更詳細討論資本存量與政府支出對最適稅率的影響效果,發現在模型中加入資本存量或政府支出等實際因素後,最適所得稅率將因而升高,此說明,在較實際的社會中,最適所得稅稅率將更為提高。 此外,在第五章中利用M. Feldstein模型,將第三章之勞動模型與教育模型所應用之兩個公正觀察,以及第二章中所述之公正理論融合起來,結果仍然表現:依功利主義公正準則而設計之所得稅模型,其稅率較不具累進性,而依Rawls最不利者之最大利益準則而設計之模型,其稅率則較具累進性質。 因此,我們可以斷言,倘若一國財政政策之主要目標在於所得分配,則於其所得稅制中,以Rawls的準則,作為經濟公正之標準,應屬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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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所得稅欠稅之決定因素研究 / Determinants of Income tax delinquency in Taiwan

顏文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納稅乃國民應盡的義務,稽徵機關應協助納稅人,完成依法納稅的義務,除依法應徵的稅捐要課徵外,為維護優良納稅風氣,欠稅清理更形重要,以達成租稅之公平正義原則。多年來稽徵機關為清理舊欠,投入相當多的心力、物力,然如不深入了解欠稅發生之原因,並進而事先預防,則即使再積極從事舊欠清理,亦無法減緩新欠稅款的增加,而削減欠稅清理的效益,舊欠要積極清理,防止新欠發生更為重要,為目前稽徵機關努力目標。 本文蒐集臺灣2001年至2008 年的各地區國稅局之所得稅欠稅資料,根據各行業之營業銷售額占總營業銷售比例、稅捐稽徵效率-徵課費用占稅收的比例、違章罰鍰數占稅收的比例、賦稅負擔率、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免予處罰、家庭平均每戶所得、扶養比、政府在人民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提供資料、歲出政事別結構比-政府經濟支出、查獲經濟案件數、失業率、放寬出境限制處分條件等21種資料,進行實證研究,提供我國稅捐稽徵機關,在社會經濟改變之際,考慮用何種稅捐手段,以期降低欠稅,達成徵納雙方雙贏。 結果發現,失業率、扶養比、違章罰鍰數占稅收的比例、稅捐稽徵效率-徵課費用占稅收的比例、政府在人民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提供資料等,是造成綜合所得稅欠稅的主要原因;歲出政事別結構比-政府經濟支出、違章罰鍰數占稅收的比例、農林漁牧業、礦業土石採取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等,是造成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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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的反避稅規定 /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blems of Value-added Tax Avoidance and Anti-Tax Avoidance

杜瑋倫, Tu, Wei L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OECD於1961年成立,主要會員國為已開發國家,該組織推行反避稅不遺餘力,中國身為開發中國家一直到2010年始加強對反避稅查緝的力道,調查顯示中國在反避稅調查補稅的案件上,2006年有6.79%,有29戶調整金額破千萬人民幣,有1戶調整金額破億人民幣,平均調整金額共574萬人民幣;然到了2014年被調查補稅的有79%,有83戶調整金額破千萬人民幣,有20戶調整金額破億人民幣,平均調整金額共3068萬人民幣。與此同時也積極的修法,呈現具有中國特色的反避稅,以呼應BEPS行動方案的反避稅工作部署,並積極與租稅天堂等國家簽訂稅收情報交換協議,可見中國對於反避稅的打擊力道之強勁。 台灣近20年來,台商對外投資金額達2,200億美元,其中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1,382億美元,相當於62%,大陸地區已成為台商對外投資重點地區。2013年大型台商自陸撤資的投資金額,已創下78.59億元,2014年僅第二第三季,大型台商處分大陸子公司投資金額僅62億元,此現象被人稱為台商逃亡潮。大陸台商經營失敗,原因很多,稅務也是其中一個因素,這也難怪有台商表示「做生意不難,但面對稅局很難」,這裏的難分層幾個層面,第一個是,台商缺乏對稅法的理解,無法區分合法避稅與非法避稅;第二個是,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增值稅課稅範圍變廣所帶來的稅務風險;第三個是,稅局對增值稅避稅傾向認定為漏開發票;第四個是,行政覆議長久以來被詬病為「維持會」,行政訴訟在2014年也高達94.5%的原告主動撤訴率,都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利保障 。 然關於避稅,學術界一直側重於稅收徵管角度的研究,從企業角度研究稅務管理的較少,企業稅務管理缺乏相對應的理論指導,況且關於避稅的文章大多是跟直接稅相關,少有跟間接稅相關。因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增值稅避稅的案件類型,以及提出相關的判定節稅、增值稅反避稅、逃漏稅與虛開發票的區分方式,希望有助於台商在增值稅上相關的租稅規劃,減少稅務風險。 本文的研究方法為,蒐集中國法院相關判決、文獻解釋。及整理近期中國相關的法律案件。期望協助降低企業稅務風險,加強台商企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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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採行兩稅合一之一般均衡分析

蘇導民, SU, DAO-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乙冊,凡三萬餘言,各章節次序及扼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分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限制與方法」、「本文架構」等 三節。由研究動機與目的開始,進而說明如何研究,並據以進行構思,完成本論文寫 作之架構。 第二章 公司所得稅之理論與實證--分為「前言」、「課徵公司所得稅之理論基礎 」、「國內實證研究之引介」、「國外實證研究之引介」、「比較與討論」等四節。 由前言引述起,整理出有關課徵公司所得稅之理論基礎,然後藉國內外有關兩稅合一 之實證研究結果,與理論基礎相互對照,做成初步之比較與討論,以為本論文研究之 引言。 第三章 一般衡模型--分為「前言」、「理論模型與均衡」、「實證模型與資料處 理」、「均衡原點之分析」等四點。依序首先討論模型之建立與均衡點之求取,然後 運用該模型進行設計出實證模型,併說明相關資料之處理,最後將均衡原點與觀察值 相互比較,以示模型運算之準確性與可靠性。 第四章 兩稅合一之一般均衡模擬分析--分為「前言」、「模擬結結果」等三節。 前言說明兩稅合一制度之型態,然後,將之大要分類以便與一般均衡模型配合,進而 用以模擬處理與求解,最後說明模擬結果,以為本論文結論之依據。 第五章 結論-根據上述各章研究之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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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廠商逃漏稅下之從價稅與從量稅比較

謝宗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已有許多關於從價稅與從量稅比較之研究,但既存的文獻都忽略了廠商可能逃漏稅的議題。有鑑於此,本文首度將逃漏利潤稅的因素納入此範疇討論。由於一方面在利潤稅制下廠商的產出決策與逃漏稅決策具有獨立性,另一方面,本文發現,從價稅在相同產量下廠商的最適逃漏稅額與課徵從量稅下相同。因而本文的研究顯示:即使考慮廠商的逃漏稅行為,從價稅制仍然會優於從量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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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田賦改課地價稅之研究

單光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土地稅之定義及其在地方財政上之重要性: 1、我國土地稅,係政府為實現平均地權土地政策,而期達成財政、經濟、及社會等目的,以土地為對象,向負稅人強制征收之賦稅。 2、臺灣現行土地稅,稅目甚為紛繁,計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契稅等四項。歲入約四十餘億元,為地方最重要之賦源。而土地稅中,又以地價稅田賦所佔地位最為重要。 二、田賦之現況與檢討: 1、臺灣當前田賦,係以徵收地價稅以外之土地,為其實施範圍,並仍沿用日人據臺時期所制訂之賦率,及民國三十三年銓訂之地目等則,為課稅之基礎。田地目土地,一律徵收稻榖實物並實施隨賦徵購;田以外各地目土地,則按應徵稻榖實物折徵代金。 2、臺灣田賦,係就土地之收益能力為課稅標準,並採累進稅率。就每宗土地言,田賦負擔深能符合量能課稅之原則;但就每一納稅人言,因各人所持有之土地數量、品質不一,故負擔難期公平。 3、臺灣原定田賦地目等則,甚為細密詳實。惟因賦率係採全額累進稅率,致使高等則土地之負擔遠較低等則土地負擔為重。尤其當前地目等則甚多失實,益使地主負擔不平。 4、田地目土地徵收稻榖實物及隨賦徵購,對於供應軍糈民食,穩定糧價,甚有貢獻。但因徵實對象,僅以田地目土地為限,而稻榖公定價格復與市價有差距,故造成田與田以外各地目土地負擔之不平。益以徵實手續煩瑣,更使徵、納雙方增加紛擾。 三、地價稅之現況與檢討: 1、臺灣之地價稅,僅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之建地,及依法編定工業用地區域內,直接供工業使用之土地為實施範圍。故全部課征地價稅之土地,尚不及已規定地價土地之四分之一。 2、地價稅以按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累進課稅為原則。但對自用住宅用地,及農、工直接生產用地則分別採取優惠之比例稅率;對於都市空地及不在地主土地,則加重其稅。此一稅制,對於促進地權平均與地盡其利,均著成效。 3、惟地價稅差別優惠稅率與累進稅率併行,非僅削弱地價稅累進稅率之作用,難達「稅去地主」之目的,且肇致稅制紛煩,徵、納雙方均感不便。 4、都市農地於規定地價後仍課田賦,使都市土地稅制兩岐,稅負失平。為造成都市郊區土地壟斷投機之導因。 四、全面實施平均地權與土地稅制之改善: 1、平均地權為我基本國策,而土地稅-照價徵稅與漲價歸公,非但是實現此一基本國策之手段,並且也是平均地權土地制度之一環。因之,我國土地稅制之改善,自應以平均地權理論,為最高指導原則。 2、為期貫徹上述基本國策,臺灣地區於完成全面規定地價後,應即廢止田賦,並代之以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諸措施,以公平土地稅負擔,健全平均地權新土地制度。 3、至於田賦改課地價稅後之農地負擔、及政府糧源掌制問題,可以調節稅率,及對生產稻榖土地依地價稅額折徵實物等措施,予以解決。 4、據初步估計,農地如以收益地價為準,一律按千分之十之稅率改課地價稅,則高、中等則土地之負擔均將減輕,低等則土地負擔則加重;田地目之土地負擔大部份減輕,旱地目土地負擔大部份加重。此一稅負增減變化趨勢,適足以校正目前田賦「高等則土地負擔偏重,低等則土地負擔偏輕;田地目土地負擔偏重,旱地目土地負擔偏輕」之稅負不公平現象。復就政府稅收言,按照上述估計,地價稅每年將較原徵田賦減收百分之二•五,惟對地方財政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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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逃漏稅與租稅赦免

楊怡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赦免(Tax amnesty)乃指租稅當局在一定時間內提供逃漏稅者或未申報納稅者,補辦申報及納稅的機會而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一種特殊作為。對於國家應否實施租稅赦免,迄今仍是一個爭議頗大的問題。研究租稅赦免的文獻從早期的預期效用理論、適應效用架構、理性最適架構、到近期的動態模型,大體上皆是以逃漏稅模型為基礎,來探討實施租稅赦免的效果。本文嘗試將小偷竊盜行為理論中,對小偷與物主間關係的分析,擴大衍生並應用至逃漏稅者與政府間之微妙關係,並據以建構一租稅赦免的理論模型。 本文的主要發現有以下幾點: (一)在租稅赦免的模型中,不論是基本模型或是考慮誠實機率的赦免情況,吾人可求得社會福利最大下之最適處罰值。相較於小偷偷竊行為模型中,最適處罰值的存在並不確定。 (二)即使在考量參與租稅赦免計畫者可能不完全誠實申報的情況,吾人仍然可以找到一符合社會福利最大的處罰值。只是這個最適處罰值與未考量誠實機率下的處罰值不一定會相同。 (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由此可知,我國針對逃漏稅者自動補稅加息的赦免作法乃相當於本文中的處罰值為零,但由文中模型推導可知,最適處罰為零並不一定是社會最適下所應採取的政策。 (四)當政府將租稅赦免計畫的最適處罰訂為零的情況下,對逃漏稅者而言,因為只需補繳稅額給政府即可,無須顧慮任何處罰加諸其身,故其一旦決定參加租稅赦免計畫,則必會誠實申報。但處罰值為零並不一定是社會福利最大應有的處罰值,是故政府採行租稅赦免時,一方面為鼓勵參與者能誠實參與赦免,從而須把處罰值訂為零(亦即完全免罰),但另一方面此一作法又違背了最適處罰值,這種現象增加了政府制訂租稅赦免計畫時的矛盾與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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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稅改採行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可行性 / The feasibility of the adoption of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measures in Taiwan tax reform

丁碧蓮, Denise D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稅改採行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可行性 / ABSTRACT Given that each country is limited by its fiscal jurisdiction, globalization creates more opportunity for individuals as well as enterprises to avoid taxation. One possibility in the avoidance of taxation is to divert domestic-source income to a foreign entity so as to avoid resident country taxation. Due to concerns that its domestic taxpayers may take advantage of tax deferrals, many countries enacted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CFC rules. The purpose of the legislation is to protect the national tax base from erosion due to transfers of income from residents to companies in tax havens or low tax jurisdictions. At present, Taiwan does not have CFC measures in place.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amount of investment through tax haven countries, it seems that Taiwan government is seriously considering adopting the CFC measures. Even though many countries have already implemented or are considering implementing such measures, such measures need to be carefully examined before their implementation given the difference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of each country. This paper wishes to aid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to formulate feasible and effective tax measures. First, it examines whether the Taiwan government also faces the same problem of its residents diverting their income to foreign countries. It conclude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the Taiwanese businesses engaging in tax diverting activities is also high. The paper then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easibility of adoption of CFC measures in Taiwan. After examining government concerns and the impact on the businesses, it concludes that Taiwan is not yet in a good position to implement such a complex rule. Thus, the paper recommends some steps that the government may take at this stage and highlights some points for consideration when Taiwan is in a better position to adopt such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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