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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與課稅規定何依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為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對於金融機構的金融管制措施遂逐步放寬,加上金融機構間競爭日漸激烈,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的規模開始有快速的成長趨勢。鑑於台灣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正值起步階段,我們有必要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特性予以了解,進而分析其會計處理與課稅規定。
由於選擇權與金融交換均為新金融商品,故迄今對其交易型態尚無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可供遵循,經比較各主要國家對選擇權的會計處理方式,本文以為:美國對於選擇權有關損益認列的會計處理制定最為詳盡,而亞洲經濟重鎮-新加坡亦採行相同的原則,故值得我國會計師公會在制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時作為參考。至於金融交換,目前尚無任何一個主要國家對貨幣交換訂有詳細確定的會計準則,我國銀行公會己整合各會員銀行均會計分錄,故大體來說,已有較明確的處理方式,但究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依循美國會計處理準則:按交易動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原則。而利率交換的會計處理亦與貨幣交換類似。
其次,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課稅問題可分兩部分討論,一是營業稅,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免徵,二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就選擇權來說,實際上國內之間的交易給付免扣繳,而銀行業與國外金融機構作選擇權交易時若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作,即可免稅,亦無扣繳問題。參考美國內地稅法對選擇權交易的規定,大都配合商品特性及交易本質訂定,雖然增添了稅法上的複雜性,但確實能符合財務會計處理及交易商品管理一致的精神,值得我國主管機構在訂定相關法令時作為考量。再就金融交換來說,若從事交換的參與者涉及銀行之OBU對其他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的交易,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規定予以免稅,且銀行與銀行間的交易不必扣繳;惟企業與國外金融機構之交換交易是要扣繳的。觀察各國有關交換的課稅規定,發現除新加坡外,對於交換交易的涉外給付均不必扣繳,為符合國際慣例,似乎可考慮免予扣繳;蓋金融市場較為發達國家,對於交換並無扣繳之相關規定,若按其交易本質歸類,視為「財產交易所得」性質應比「其他所得」來得明確,並以買、賣雙方有否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而決定應否扣繳,也許較合乎其交易本質。
最後,經由比較目前本國銀行與外商銀行的操作現況,可以了解為何我國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無法蓬勃發展的主因,在於本國銀行缺乏實際操作經驗及專業人才,且受限於相關單位尚未制訂完整的作業準則與管理辦法。至於有關會計處理及課稅規定上的疑義與紛歧,本文在參考各主要國家的相關會計準則及課稅規範後,一方面為符合國際慣例,另一方面必須斟酌現行我國經濟發展情形,展望未來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前景,茲提出四項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尚未充分發展,為提昇我國之國際金融專業水準,早日建設我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政府部門似宜藉由行政指導、獎懲制度及道德說明等方式,一方面鼓勵國內各金融機構積極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另一方面責成渠等加強上述商品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
二、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尚未普遍應用避險會計之觀念,而避險會計在實務上已為先進國家廣泛採用,且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亦多採行。區分交易性質為避險或投機,不但符合國際慣例,且有助於落實財務報表之充分揭露原則,國內會計相關單位如會計師公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等,除應致力於推廣避險會計之觀念外,並應及早訂定強制性規範以供各界遵循。
三、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涉外給付的扣繳問題,各界常有疑義且見解紛歧,經檢視各主要國家之課稅現況,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涉外給付,大多未有扣繳規定,或縱有扣繳卻可減免(如新加坡)。基於國際互惠原則,建議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涉外給付歸為非我國來源所得,或將該交易所得之性質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也許較容易取得免扣繳的共識。
四、國內兼具衍生性商品交易、會計及稅務背景之專業人才明顯不足,為增進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人才之專業素養,同時促使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能夠因應國際潮流,而相關之課稅規定又能兼顧租稅公平、中立及稅制合理化等原則,國內金融界、會計界及稅務界除應隨時加強所屬人員之專業訓練外,並應經常交流相關資訊,適時修訂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及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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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業稅稅收分配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the business tax revenue-sharing in Taiwan李惠懿, Li, Huey Y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與方法:
我國營業稅為省(市)政府主要的財源,在省、市間存有分配不均的現象,雖直轄市按其營業稅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交付中央統籌分配省及直轄市,但實際分配的結果,以82年度為例仍是財政狀況最佳的臺北市分配最多,財政狀況最差的臺灣省分配最少,未能有效改善營業稅稅收在省、市間分配不均之現象。再者各省、市對於總繳制度、外銷財貨適用零稅率退稅、海關代徵營業稅等制度多有不滿,此等問題如何解決,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主要的目的在建立一套明確的營業稅稅收分配公式,並試擬不同的營業稅稅收分配方案,以改善目前營業稅稅收在省、市間分配不均之情況。
本文先探討營業稅稅收收入權應屬中央或地方政府及介紹其他聯邦體制下國家之加值稅分配情況,繼而透過我國營業稅稅收分配制度的分析,以探討造成營業稅稅收分配不均之原因,並建立一明確分配公式,配合不同之營業稅稅收分配方案,計算不同之分配結果,以作為未來營業稅稅收分配制度改革的參考。
二、研究發現:
(一)由基本性質及租稅收入劃分原則來分析,加值稅應由中央統一徵收並屬國稅。聯邦體制國家為避免課徵加值稅後減少地方政府財源,通常採用收入分成公式將加值稅收入分配予各級地方政府。
(二)營業稅在省、市之間的分配,雖已透過中央統籌分配稅之調整,但其實際分配在省、市之間仍存在水平不均的現象。
(三)營業稅雖然為省(市)稅,但其制度之設計又與國稅相仿,因此,「總繳」、「海關代徵營業稅」、「外銷財貨退稅」更使目前營業稅水平分配不均。
(四)營業稅水平分配不均,根本解決之道是將營業稅改列為國稅,但因修法不易且造成省市自有財源流失,故可行之道乃制定一明確之公式將營業稅統籌分配予省、市政府。
(五)試擬以下三種不同分配方案:
方案一:將全部營業稅劃歸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再按公式分配予各省、市。
方案二:將各分支機構之營業稅分配至分支機構所在地,直轄市仍以其營業稅收百分之五十交付予中央統籌,並按公式分配省及直轄市。
方案三:各省(市)將造成目前營稅稅收分配不均因素對營業稅收入之影響金額加回或扣除,為各省(市)調整後營業稅收入,臺北市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六十五,高雄市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五十五交付中央統籌,按公式分配直轄市及省。
三方案均可有效解決營業稅水平分配不均的現象,但方案一可以徹底消除目前營業稅分配不均的原因,且因其將全部營業稅收列為可分配的對象最能顯示分配的公平性,故此方案為最佳的方案,但其須修法的幅度較大,短期可以方案二或方案三代之,長期改制方向仍應以方案一作為努力之標準。
三、研究建議:
為有效改善目前營業稅稅收分配不均的問題,本文對未來營業稅稅收分配制度有如下的建議:
(一)設計一明確的營業稅分配公式。
(二)營業稅仍列為省(市)稅。
(三)公式的設計以有效解決目前營業稅稅收分配不均為目標。
(四)省、市政府支付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比例,應考慮不同地區的財政狀況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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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有效財產稅率之推估林詩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的財產稅率雖然以法律條文明文規定各縣市的財產稅率一致,並不允許各地方政府依照自己地方的自然環境特徵、政治、人文偏好,訂立差異化的財產稅率以符合地方自己財政的需求。有違憲法所賦予的『地方自治精神』和理論上地方財政的租稅競爭均衡。可是事實上,在我國稅法上,計算財產稅的倍數累進稅基基準,各縣市政府都不同。在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是依照各縣市官方所發佈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的稅基基準;課徵地價稅是依照各縣市的『公告區段地價』作為稅基;課徵房屋稅是依據各縣市政府所評定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課徵基礎。可是由於各縣市都市化程度不同,所以各縣市間的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和房屋評定現值差異很大,再加上地價稅各縣市間的倍數累進課徵起點都不相同以及課稅的評估價值與市價的差距,如此一來,使的各地土地交易所需負擔的有效土地增值稅賦、持有土地所課征的有效地價稅率及持有房屋的有效房屋稅率各縣市間均有顯著的不同。本文嘗試從個體交易資料分別推估台灣各縣市對於持有土地、房屋時所需實質承當的有效稅率。藉此來釐清各縣市間雖然有一致的『名目』財產稅率,可是實際上各縣市人民所需承受的『實質』『影子價格』是不同。此外,在推估台灣地區財產的有效稅率後,本文藉由比較國際間各國財產的有效稅率,說明台灣地區財產有效稅率有明顯低落的現象。本文估計出實際上台灣地區住宅區有效地價稅率的約為0.0243%、住宅區有效房屋稅約為0.2252%。而地價稅的有效估價率約為0.12,低於房屋稅的估價率0.23。從區域分佈及各縣間分佈來分析,發現房屋稅較地價稅分佈更符合租稅課徵的公平和效率。
此外,整體來看,有效地價稅率是呈現『先累退,在逐漸累進』的現象。至於23個縣市間,地價稅的累進、累退或一致性則呈現相當分歧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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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稅捐罪與脫法避稅行為界限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Crime of Tax Evasion and the Behavior of Tax Avoidance王瑀璇, Wang, Yu 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逃漏稅捐罪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其構成要件行為「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內含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倚賴學說及實務經驗之累積以助界定其範圍。脫法避稅行為則係指納稅義務人意圖規避稅捐,濫用法律形成自由之手段,藉由複雜、迂迴、稅法文義無法涵蓋之法律形式,企圖規避稅捐構成要件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為租稅調整。逃漏稅捐罪與脫法避稅行為兩者行為目的相同,均係為達成減輕稅負,甚或免除納稅義務之效果,亦同樣造成侵害國家租稅債權結果,學說與實務就兩者界限尚無一致性意見,致相同案情可能產生不同裁罰結果,不符合平等原則,且影響法律安定性。
本文首先透過案情相似之兩則判決,指出逃漏稅捐罪與脫法避稅行為界限不清問題。嗣分別解析我國逃漏稅捐罪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及脫法避稅行為要件與法律效果,並提出外國立法例或立法趨勢作為比較或參考。最後透過學說與實務見解之分析,試界定逃漏稅捐罪與脫法避稅行為之界限,盼能減少法律適用之模糊地帶,同步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法律明確性,以助減少法院、稅捐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及稅務代理人對稅法解釋之歧見,避免人民誤觸刑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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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之有效稅率研究邱孟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取得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2011年至2014年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核定資料,利用這份遺產及贈與稅之核定資料,計算出我國此四年遺產稅以及贈與稅之有效稅率。此外因一年內或資料期間內單一贈與人可能存有多次贈與的情況,故本研究另外依照同一贈與人為單位,合併同一贈與人之贈與資料計算其有效稅率,以及依照贈與次數分組計算之贈與稅有效稅率。透過本研究之遺產及贈與稅有效稅率計算及透過分位有效稅率的討論,可以了解到我國遺產及贈與稅,在改為單一稅率10% 後之實際負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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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團體與關稅政策形成之研究陳順義, CHEN, SHUN-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我國工業化及經濟發展過程中,關稅政策一直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進口關稅的
課徵,一方面可充裕政府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則可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發展。尤其民國
六十年八月的進口稅則修訂,決定以高關稅稅率替代硬性的進口管制,更凸顯了關稅
政策對產業發展的重要性。惟關稅保護政策的採行,對國內的進口競爭產業而言,無
異獲得一項「集體生產暴利的資產」,因為保護關稅稅率愈高,國內的進口競爭產業
愈可能透過產品的高價位來獲取鉅額利潤,而關稅所帶來的高物價水準,卻使眾多消
費者或納稅人的福利長期受損。國內研究關稅政策的文獻多傾向於以財政及產業經濟
的觀點來分析關稅政策,而忽略了關稅的決策過程。但事實上,關稅政策的形成主要
是一種政治決策過程。在此過程中,各種立場不同的利益團體遂透過政治活動以促使
政府當局訂定對其有利的關稅政策。而政府(主要包括立法者及行政官員等),則在
預算限制及當選連任的壓力下,決定關稅。是故,究竟何種利益團體或產業較能成功
地得到高關稅保護,頗值探討。本文首先介紹「鑽營理論」的論點及內容;其次回顧
國外的利益團體理論模型及實證文獻,俾作為利益團體影響關稅政策的理論基礎。最
後,則以我國的進口競爭產業為觀測對象,運用橫剖面的迴歸分析法,以檢驗我國情
況是否符合上述的理論觀點及假說。實證結果顯示:以利益團體模型來解釋我國的關
稅政策形成,其解釋能力十分薄弱。意含我國的關稅政策形成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較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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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成本之研究-我國綜合所得稅之實證研究蘇郁卿, SU, YU-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因租稅的課徵而產生的無謂損失,一般都只注意到對生產及消費的扭曲作用,而忽略
了租稅稽徵時所發生的稽徵成本與納稅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s and Complian-
ce Costs)事實上,租稅的徵納成本也構成了社會的無謂損失。因此,一個理想的租
稅制度,在其他條件不變下,應該使其徵、納成本最小。因徵納成本二者或具有互相
替代關係,或具相互消長關係,故理論上二者同時考慮較具意義。惟因稽徵成本能由
全部納稅人負擔,通常與政府歸宿政策相吻合,同時目前統計機關對各稅徵課費用早
已有統計資料,而納稅成本在各納稅人間可能存有極大差異,差異程度與分配情形則
須實證研究才能得知,而我國至目前為止對於各稅納稅成本的數額及其在納稅人問分
配情形尚未有人加以實證或估計,因此乃激發研究納稅成本之動機;同時限於時間無
法對各稅一一加以估計,而綜合所得稅不但影響層面廣且目前各國稅制改革或稅務行
政簡化亦多以綜合所得稅為重心,故本研究擬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以問卷調查方法,
實證研究納稅成的數額及其分配情形,並擬利用樣本統計方法分析納稅成本的各項特
徵。
本研究主要內容除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及範圍外,於第二章則介紹租稅徵納成
本的基本概念,第三章為文獻回顧,在第四章除了說明研究流程及方法外,並擬說明
及分析實證結果,第五章為結論及未來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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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政策影響投資行為之動態分析陳雪萍, CHEN, XUE-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第一章簡介研究動機及目的。第二章將先對相關之投資理論文獻作一回顧,並針
對Hall and Jorgenson模型之三大問題予以討論;另介紹投資理論的另一支流,以To
bing為代表的流量模型。又鑑於三大問題之(2) 是一般在作政策效果計量評估時最常
遭遇之問題,故須更進一步探究其理論及實證上之解決方法,此乃本文第三章之重心
,為正確衡量投資之誘困效果,理性預期學者曾建立一個類似Tobing的結合模型,其
乃以流量模型為基礎,並考慮調整成本與Hall and Jorgenson 之租稅政策,本文第
四章將嘗試以不同方法來建立結合模型,然後以此結合模型證明Hall and Jorgenson
模型的偏失。第五章將以此結合模型來衡量租稅政策之恆之常性(permanent) 與暫性
(temporary) 變動對資本存量與投資之動態影響。另外降低平均稅率,對投資行為有
正面效果,但平均稅率變動之變異數大小也會影響投資,本文第六章將研究此租稅不
穩定性對投資行為之作用。第七章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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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與租稅幻覺對有偶婦女勞動供給的影響廖光耀, LIAO, GUANG-Y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五大段落,字數在四萬字左右,內容如下:
一、前言:在說明研究本論文之方法與動機。
二、理論與實證之文獻回顧:把十幾年來有關之理論與實證結果加以簡介,使得吾人
能對此些學者之研究方法與所得結果能有所比較。
三、理論模型之設定:由有偶婦女勞動參與行為之決定與其市場工資率與勞動供給時
數方程式的設定,吾人可進而探討所得稅她們勞動供給的影響與租稅幻覺之存在性及
稅後福利損失情形。
四、實證結果分析:首先說明實證資料KAP 5及LF 84之處理,並在此章中比較兩套資
料之實證結果。並於LF 84 資料作一簡單之模擬稅率降低對婦女勞動供給之影響分析
。
五、結論:綜合迴歸分析結果與模擬結果,提出總評,並提供建議,以供有關決策當
局立法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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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薪資所得稅之研究羅仙法, LUO, XIAN-F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累進所得稅是每一重視公平的政府所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即使在高度社會主義的經
濟體系中,專業技術人員的價格亦較其實際蒂酬來得高。在西歐與美加等資本主義的
國家中,如何對不同的所得階層課以不同的稅率,是個常見的爭論。然而,卻鮮有相
關的經濟理論對該爭論做適切的分析。本文即欲對課稅函數的型態估初步的探討。一
來可使經濟理論與稅務行政相結合,二來可做為決策者執行稅法的判斷標準。
作者假定所有社會成員的所得均來自於供給力時所獲取的薪資。個人以其稅後所得從
事消費,且個人的效用函數決定於消費的數量與工作的時數。循此假設,依最適控制
理論,求取社會總效用的極大化。是為本文之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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