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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與課稅規定

何依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為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對於金融機構的金融管制措施遂逐步放寬,加上金融機構間競爭日漸激烈,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的規模開始有快速的成長趨勢。鑑於台灣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正值起步階段,我們有必要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特性予以了解,進而分析其會計處理與課稅規定。 由於選擇權與金融交換均為新金融商品,故迄今對其交易型態尚無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可供遵循,經比較各主要國家對選擇權的會計處理方式,本文以為:美國對於選擇權有關損益認列的會計處理制定最為詳盡,而亞洲經濟重鎮-新加坡亦採行相同的原則,故值得我國會計師公會在制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時作為參考。至於金融交換,目前尚無任何一個主要國家對貨幣交換訂有詳細確定的會計準則,我國銀行公會己整合各會員銀行均會計分錄,故大體來說,已有較明確的處理方式,但究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依循美國會計處理準則:按交易動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原則。而利率交換的會計處理亦與貨幣交換類似。 其次,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課稅問題可分兩部分討論,一是營業稅,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免徵,二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就選擇權來說,實際上國內之間的交易給付免扣繳,而銀行業與國外金融機構作選擇權交易時若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作,即可免稅,亦無扣繳問題。參考美國內地稅法對選擇權交易的規定,大都配合商品特性及交易本質訂定,雖然增添了稅法上的複雜性,但確實能符合財務會計處理及交易商品管理一致的精神,值得我國主管機構在訂定相關法令時作為考量。再就金融交換來說,若從事交換的參與者涉及銀行之OBU對其他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的交易,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規定予以免稅,且銀行與銀行間的交易不必扣繳;惟企業與國外金融機構之交換交易是要扣繳的。觀察各國有關交換的課稅規定,發現除新加坡外,對於交換交易的涉外給付均不必扣繳,為符合國際慣例,似乎可考慮免予扣繳;蓋金融市場較為發達國家,對於交換並無扣繳之相關規定,若按其交易本質歸類,視為「財產交易所得」性質應比「其他所得」來得明確,並以買、賣雙方有否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而決定應否扣繳,也許較合乎其交易本質。 最後,經由比較目前本國銀行與外商銀行的操作現況,可以了解為何我國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無法蓬勃發展的主因,在於本國銀行缺乏實際操作經驗及專業人才,且受限於相關單位尚未制訂完整的作業準則與管理辦法。至於有關會計處理及課稅規定上的疑義與紛歧,本文在參考各主要國家的相關會計準則及課稅規範後,一方面為符合國際慣例,另一方面必須斟酌現行我國經濟發展情形,展望未來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前景,茲提出四項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尚未充分發展,為提昇我國之國際金融專業水準,早日建設我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政府部門似宜藉由行政指導、獎懲制度及道德說明等方式,一方面鼓勵國內各金融機構積極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另一方面責成渠等加強上述商品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 二、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尚未普遍應用避險會計之觀念,而避險會計在實務上已為先進國家廣泛採用,且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亦多採行。區分交易性質為避險或投機,不但符合國際慣例,且有助於落實財務報表之充分揭露原則,國內會計相關單位如會計師公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等,除應致力於推廣避險會計之觀念外,並應及早訂定強制性規範以供各界遵循。 三、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涉外給付的扣繳問題,各界常有疑義且見解紛歧,經檢視各主要國家之課稅現況,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涉外給付,大多未有扣繳規定,或縱有扣繳卻可減免(如新加坡)。基於國際互惠原則,建議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涉外給付歸為非我國來源所得,或將該交易所得之性質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也許較容易取得免扣繳的共識。 四、國內兼具衍生性商品交易、會計及稅務背景之專業人才明顯不足,為增進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人才之專業素養,同時促使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能夠因應國際潮流,而相關之課稅規定又能兼顧租稅公平、中立及稅制合理化等原則,國內金融界、會計界及稅務界除應隨時加強所屬人員之專業訓練外,並應經常交流相關資訊,適時修訂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及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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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稅改採行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可行性 / The feasibility of the adoption of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measures in Taiwan tax reform

丁碧蓮, Denise D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稅改採行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可行性 / ABSTRACT Given that each country is limited by its fiscal jurisdiction, globalization creates more opportunity for individuals as well as enterprises to avoid taxation. One possibility in the avoidance of taxation is to divert domestic-source income to a foreign entity so as to avoid resident country taxation. Due to concerns that its domestic taxpayers may take advantage of tax deferrals, many countries enacted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CFC rules. The purpose of the legislation is to protect the national tax base from erosion due to transfers of income from residents to companies in tax havens or low tax jurisdictions. At present, Taiwan does not have CFC measures in place.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amount of investment through tax haven countries, it seems that Taiwan government is seriously considering adopting the CFC measures. Even though many countries have already implemented or are considering implementing such measures, such measures need to be carefully examined before their implementation given the difference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of each country. This paper wishes to aid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to formulate feasible and effective tax measures. First, it examines whether the Taiwan government also faces the same problem of its residents diverting their income to foreign countries. It conclude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the Taiwanese businesses engaging in tax diverting activities is also high. The paper then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easibility of adoption of CFC measures in Taiwan. After examining government concerns and the impact on the businesses, it concludes that Taiwan is not yet in a good position to implement such a complex rule. Thus, the paper recommends some steps that the government may take at this stage and highlights some points for consideration when Taiwan is in a better position to adopt such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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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發行權證之損益與權證課稅合理性之探討

陳俊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期會自八十六年六月開放權證市場之業務以來,雖然認購權證是屬於多頭的商品,會因證券市場之多頭或空頭而有發行及交易上熱絡或冷清的差別,但整體而言仍是成績斐然。美中不足的是權證發行商課稅問題之疑義自始至終未有合理之解決,成為發行商發行商心中考量發行權證與否時最大之陰影。 本研究之主要動機,便在於探討目前權證課稅規定,進一步討論替代之方案,並透過券商發行權證行為之模擬,評估在交易成本等因素考量下,券商發行權證之損益情況以及現行稅制之合理性。 本研究結果為:一、按照目前課稅方式下,認購權證的租稅成本過高,所以無法活絡認購權證的發行與交易市場,可行之替代方案有二: 1.就權利金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將避險損失納入所得之扣抵項目,以符合稅法中收益與成本配合原則; 2.採有價證券課徵交易稅之觀念,就認購權證權利金部分課徵證券交易稅,權利金之收入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券商於權權證存續期間所進行避險之交易之損失,亦視為證券交易所得,不計入營業所得之扣抵項目。 二、模擬結果發現,券商若依B-S理論價發行權證,不僅收取之權利金將全部虧損,還會額外遭受一筆佔權利金金額13.48%的虧損。三、放寬交易成本及無風險利率之假設範圍後,得出若欲依現行規定對權證課征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券商在只求預期損益兩平下之權證發行價格將高出理論價格比例達46.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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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課稅之研究-兼論年金信託相關問題 / Taxation on Trust and the relevent issues of pension trust

戴秀蓮, Tai, Hsiu L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觀念源自英、美法系國家,由於信託除協助個人管理、運用財產外,並可用以從事公益活動(即公益信託),在運作上頗具彈性,故為多數國家普遍所採納。觀諸我國信託制度之發展,由於信託相關法令付諸闕如,信託行為之法律關係僅採法院判例所承認之制度,從而現行稅法亦未明訂有關信託行為之課稅規定。本文之目的乃在探究信託相關法律關係及課稅事宜,並參考研析美、日等國信託制度資料,檢討我國現行信託制度及課稅規定,並試提建議,以期有助於將來立法之參考,並選定年金信託為探討之對象,利用信託法律制度及課稅原則規定之結論分析年金信託制度,同時參酌美日兩國年金信託相關規定,檢討我國現行規定,並試提建議事項以供修訂相關法令之參研。   本文之研究重點包括:   一、蒐集中外期刊、書籍及國內外學者專家有關信託、信託課稅、年金、年金信託之論著及相關研究報告等,予以系統之整理、分析,以釐清基本原則與概念。   二、研討美日等國信託制度實施概況,俾能進一步了解基本理念之現況。   三、檢討我國現行有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基本原理與各國施行制度提出建議。   為因應社會變遷及多元化需求,信託觀念及業務之推展實為我國未來發展之必然趨勢,故當務之急應宜儘速制訂信託法及其相關法規,俾憑規範有關信託行為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現行稅法中配合增修有關信託行為之課稅事宜。至於年金信託制度之推動,其應努力方向為修訂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刪除有關退休金運用虧損由國庫補足規定,放寬勞動基準法行業退休金存放之規定及基金運用之限制,並修訂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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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課徵所得稅之研究

顏國隆, Yan, Guo-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乃將財產交與可信賴之他人,委託其運用,管理或處分之行為。隨著經濟發展, 分工精細,吾人處理日益增多之財產,無法事必躬親,實有賴於信託。由於信託所滋 生之課稅問題,若無適切週詳之規定,可能阻礙信託之發展。又鑒於我國稅法對於信 託課稅,尚無明白規定。本文擬依租稅中立性和公平性之原則,探討信託之課稅問題 ,以供立法參考。 全文共一冊,計分七章二十四章,約六萬字。第一章說明研究目的、方法與限制。第 二章簡述信託法律性質和財務表達。第三章研究受託個體之課稅問題。第四章論述受 益個體之課稅問題。第五章探討委託個體之課稅問題。第六章說明外國信託之課稅問 題。第七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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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活動課稅問題之研究

林靜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享「無煙囪工業」之稱的旅遊事業,利用環境提供遊憩,但由於遊客行為不當,甚至遊客無意之行為以及對於旅遊資源利用規劃失當,造成過度開發等,使得旅遊活動產生了對環境的衝擊、資源使用無效率的情況;除此之外,旅遊活動造成各地方政府支出的增加,然而,非當地居住者之旅客,享受地方公共支出的利益,卻沒有相對支付代價,此一代價卻落在各當地居住者身上,成為當地居民者之額外租稅負擔,顯然造成不恰當的情況。 關於環境供旅遊、遊憩利用所引發之問題,國外有以課徵旅遊稅的方式解決者,以達旅客合理分擔地方公共支出、旅遊資源之效率使用、糾正市場失靈等目的;反觀國內,在此方面並未有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來解決類似問題,有鑑於此,本文乃對旅遊活動課稅之相關問題作一探討,此為本文之研究動機。 本文之研究方法有: (一)文獻分析法:蒐羅學者對課徵旅遊稅的理論主張,探討課徵旅遊稅的適當性。 (二)比較分析法:整理主要國家之旅遊稅之制度,以為我國借鏡。 本文結論與建議如下: 1.環境供觀光旅遊活動利用乃以各種環境資源為基礎,供國民休閒旅遊之地區,然由於旅客之破壞行為(有意、無意)或是旅遊活動本身對各種旅遊當地居民、環境造成外部成本,故可以對旅遊活動課稅達到外部成本內部化之效果。 2.旅遊稅具受益稅之性質,由於旅客於從事旅遊活動時享受了各地方政府之各項公共服務,然此地方公共支出卻全由當地居民負擔,顯有不公平之處,故可以課徵旅遊稅的方式使旅客分攤地方公共支出(針對旅客受益的部分)。 3.每一生態體系對於遭受旅遊、遊戲使用而可回復之能力有限,尤其對較脆弱、稀有不可再生之資源,採課徵旅遊稅的手段可影響旅遊資源開發效率以及使用速度。 4.旅遊稅之課稅權可歸由地方政府,並自訂稅基、稅率 。 5.我國各地方政府若欲施行旅遊稅制度,可參酌美國、日本經驗,並根據我國各地方政府需求(地方政府為旅客增加多少公共支出、轄區內旅遊地被破壞情形等),決定旅遊稅的課徵方式、稅基,務使旅遊所支付之旅遊稅與其受益程度、造成的破壞程度及外部成本等相配合。 6.宜速建立評估旅遊活動對環境衝擊程度以及其所造成之外部成本之方法並將其衝擊、外部成本予以數量化(賦予金錢價值),以使旅遊所應負擔之社會成本與其稅租負擔呈對應之關係。 7.建議南投縣、澎湖縣所能採行的稅基及稅率。主要的課徵對象即為旅客之旅遊消費支出,如娛樂支出、旅館住宿之支出、交通運輸費用等等;另外並建議此兩地方政府仿效國外作法,針對特定之旅遊活動採行核發許可證之方式,一方面限制過度開發旅遊資源或保護旅遊資源,一方面則測徹底落實「受益者付費」。例如建議南投縣政府根據登山證之種類課以不同稅率之旅遊稅。 8.在實際運作上,由於旅遊稅之稅基並不易掌握,故基於澎湖縣位居於離島位置及特殊「海上樂園」旅遊價值之優勢,另建議澎湖縣可採行出入境稅,掌握稅源、節省稽徵成本。 9.依建議,南投縣、澎湖縣旅遊稅稅收可占自有財源比例各約為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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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計課稅之研究─以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之牽連性為中心

黃英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為法定之債。當課稅事實合致課稅要件,人民依法負有租稅給付義務,惟國家並不因此負有特定對待給付義務。由於課稅事實偏在及租稅共同報償性,稅法上除課予人民租稅義務外,尚規定處罰之制裁手段;期人民無法基於公民美德履行租稅義務時,仍在斟酌利害後,自願選擇履行租稅義務。與課稅規範架構類似,當人民有違反租稅義務之違章事實,違章事實合致處罰要件,人民依法即須面臨處罰。   課稅與處罰為典型國家高權行為,基於法治國原則,稅捐稽徵機關須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作成核課處分與裁罰處分。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乃不同事實,稅捐稽徵機關本應分別認定。然而,在我國漏稅罰架構,裁罰處分之罰鍰通常以逃漏課稅事實為計算基礎,使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有一定牽連關係,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之認定結果將相互影響。   當人民涉有逃漏稅情事,且未協力事實調查,致稅捐稽徵機關須以推計課稅方法認定課稅事實時,相牽連之違章事實應如何認定?關於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之牽連性,目前學說討論付之闕如,稽徵實務多以內部行政規則規範之,司法實務則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企圖解決相牽連事實認定之問題,惟決議作成後,爭議不斷。   本文將探討推計課稅與事實認定之關係,與先前推計課稅之研究不同,本文以事實認定為討論中心,推計課稅定位於事實認定之證據方法。本文將分別討論推計課稅方法認定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之問題,再處理當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有相牽連關係時,推計課稅對於認定相牽連事實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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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標準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第八條之適用性

劉祺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與國間之跨國服務日益頻繁,於是乎各式各樣跨越國境交易的租稅問題衍然而生。就目前而言國際間的租稅法規範,並未涵蓋有關跨越國境網際網路交易所衍生租稅問題之各國課稅管轄權。 再就實務上而言,跨越交易所衍生之營業利潤、權利金、勞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所得類別歸屬與所得來源認定也日益重要。我國現行法令關於所得來源之認定標準,僅於所得稅法第八條定有規範,惟與OECD、UN等國際組織及美、日、加、德、法等先進國家比較實嫌簡略,不足以應付諸如日漸增多的「電子商務跨國服務活動」所衍生之所得歸屬與稅負課徵問題,其最大困難處係當套用跨國服務交易於現行租稅架構時,目前法令是否可適用亦或須重新修定。 本研究主要是藉由先進國家、國際組織對所得來源之認定標準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作比較分析,提出就跨國服務交易符合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現行租稅架構之相關稅法條文並對現行租稅規範提出改進建議,以提昇稽徵作業績效,進而達到杜絕利用稅法規定不明確處以避稅之情況,以符合租稅公平性、中立性原則。 分析結果發現,就現行課稅制度而言,我國之營利事業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原則,亦即居住者就全球所得課稅,非居住者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跨國服務」交易所產生之所得在我國所得稅法第八條第3、7、9、11款等已定有相關規範,就現行稅法規範應可適用。而就跨國服務所衍生之所得而言,在實務課徵上,稅捐稽徵機關有將其核定為「其他收益」之現象,惟因所得類別之歸屬與民間企業認定不同,經常引起雙方爭議,稅捐稽徵機關逕依「其他收益」之取得地發生於我國境內即將其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與OECD稅約範本之國際常例不符。 再者,現行稅制有關中華民國所得來源之認定,僅於第八條定有規範惟其部份條款規範,實不足以應付跨國服務交易所衍生之租稅問題,又本文案例探討發現:因國際間跨國服務日益盛行,對所得來源之認定標準及所得類別歸屬認定不同,所引發之情況如下:1.二國間因對所得來源之認定標準不同,因而發生國際間重複課稅的現象, 2.在國際電子網路交易日益熱絡下,使得所得類別歸屬日益模糊化,如電腦軟體之交易所得可視為權利金所得,亦可視為勞務所得,二國間因對所得類別歸屬定義不同,形成對所得來源之認定標準之適用不同,亦可能造成國際間重複課稅情況。 綜合以上重要研究發現,並經廣泛分析比較有關國內外文獻及稅法資料之後,本文提出下列幾項研究建議: 一、 有關電子商務所衍生之跨國服務交易所得部份之稅制改進建議: 有關勞務報酬應以勞務提供地或效益地(對該國經濟產生直接利益)於我國境內,即屬我國來源所得為認定標準;將經OECD認定為權利金性質之電子商務交易型態項目,列入我國所得稅法並加以明確規範;為減少所得稅重複課稅的現象,可引用「國外稅額扣抵」之限額扣抵方式及國際間租稅協定之簽訂方式;為避免因勞務及權利金所得類別歸屬不明,宜於所得稅法第八條內容中明定對勞務及權利金所得之定義;有關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之認定標準宜先判斷所得類別之歸屬,再判斷來源國之歸屬;國內企業出售予外國企業之無形資產所產生之報酬,宜先判斷此出售無形資產之合約係為授權契約或為買賣契約,再歸類為權利金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跨國經濟行為日益頻繁,所產生之相關租稅問題,如我國稅法之規定尚不能涵蓋時,對於相關個案宜採個別認定法。 二、一般性建議: 宜於解釋函中明訂依合約判定技術服務內容所屬之所得類別,再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之認定標準,判定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財政部84/06/21台財稅字第841629949號函);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境外分支機構、分公司或辦事處服務(境外提供勞務),自境內機構、公司取得之報酬,宜以在境外居留期間天數,認定是否經常居住境外,作為應否課稅之標準;依據OECD稅約範本第七條中勞務所得之定義,一國對源自該國境內辦事處所產生之所得擁有課稅管轄權,宜比照國際常例,即各國對「居住者」之認定標準,以在該國是否居留滿183天判定是否屬經常居住者,而對其擁有課稅管轄權。 三、 所得稅法第八條修正改進建議: 外國公司之主事務所或總管理處設於我國境內,雖未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亦應以國內公司認定課稅;關於勞務部份於境內部份於境外提供者,就須以時間為基準畫分並依比例計算其所得;取自一源自我國境內之營業行為所產生所得而支付之利息之外國公司,依比例計算之所得仍屬我國來源所得;於所得稅法第八條增列「船舶或飛機勞務所得」及「國際通訊所得」。 關鍵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跨國服務課稅、電子商務服務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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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之探討

郭豊鈴, GUO, FENG-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後屬公司之儲蓄,對健全公司財務,促進公司作長,均有莫大功 效;若以課稅方式加重或促進公司分配,對經濟發展將產生抑制效果。惟在營利事業 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併行的獨立課稅制下,公司盈餘除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其稅 後盈餘分配予股東時仍應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公司如將稅後盈餘保 留不分配,股東即可藉此規避綜合所得稅,故對公司組織之未分配盈餘若一無限制或 未能採取有效方法促進分配,則對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將發生不良影響;本文即希望 能對未分配盈餘課稅的相關問題通盤瞭解後,藉以尋求一個適合我國當前未分配盈餘 課稅制度的改進方案。 本文共分八章,依其順序略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研究之目的及動機。 第二章: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效果的理論分析。從理論上探討未分配盈餘課稅對 儲蓄投資,資源配置等分面的經濟效果及對公司財務,政府稅收方面的影響。 第三章: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的主要方法評介。將世界各國採用主要方法,包括 直接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及間接的促進公司分配盈餘,加以簡略介紹並評述其優劣點。 第四章:未分配盈餘的國際面比較。將美國、日本、德國及其他國家對公司未分配盈 餘課稅規定加以介紹,以作為我國改進之參考。 第五章:我國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沿革及現行規定。將我國自民國五十二年開始 對未分配盈餘課稅迄今之歷次修正沿革、意旨、要點及現行法令規定分別加以彙述, 以求得一通盤之瞭解。 第六章:我國現行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問題之探討。就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 及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所造成政策的衝突與矛盾,理論及實 務上的缺失與困擾詳加探討,以作為規劃改進方案的參考。 第七章:改進我國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的具體建議。乃針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問題 ,參酌世界各國採行的方法及現行規定,尋求一個有效可行方案解決我國未分配盈餘 課稅問題。並對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如採取兩稅合一即可解決未分配盈餘課稅問題的建 議略加評述。 第八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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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薪資所得稅之研究

羅仙法, LUO, XIAN-F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累進所得稅是每一重視公平的政府所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即使在高度社會主義的經 濟體系中,專業技術人員的價格亦較其實際蒂酬來得高。在西歐與美加等資本主義的 國家中,如何對不同的所得階層課以不同的稅率,是個常見的爭論。然而,卻鮮有相 關的經濟理論對該爭論做適切的分析。本文即欲對課稅函數的型態估初步的探討。一 來可使經濟理論與稅務行政相結合,二來可做為決策者執行稅法的判斷標準。 作者假定所有社會成員的所得均來自於供給力時所獲取的薪資。個人以其稅後所得從 事消費,且個人的效用函數決定於消費的數量與工作的時數。循此假設,依最適控制 理論,求取社會總效用的極大化。是為本文之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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