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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活動課稅問題之研究

林靜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享「無煙囪工業」之稱的旅遊事業,利用環境提供遊憩,但由於遊客行為不當,甚至遊客無意之行為以及對於旅遊資源利用規劃失當,造成過度開發等,使得旅遊活動產生了對環境的衝擊、資源使用無效率的情況;除此之外,旅遊活動造成各地方政府支出的增加,然而,非當地居住者之旅客,享受地方公共支出的利益,卻沒有相對支付代價,此一代價卻落在各當地居住者身上,成為當地居民者之額外租稅負擔,顯然造成不恰當的情況。 關於環境供旅遊、遊憩利用所引發之問題,國外有以課徵旅遊稅的方式解決者,以達旅客合理分擔地方公共支出、旅遊資源之效率使用、糾正市場失靈等目的;反觀國內,在此方面並未有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來解決類似問題,有鑑於此,本文乃對旅遊活動課稅之相關問題作一探討,此為本文之研究動機。 本文之研究方法有: (一)文獻分析法:蒐羅學者對課徵旅遊稅的理論主張,探討課徵旅遊稅的適當性。 (二)比較分析法:整理主要國家之旅遊稅之制度,以為我國借鏡。 本文結論與建議如下: 1.環境供觀光旅遊活動利用乃以各種環境資源為基礎,供國民休閒旅遊之地區,然由於旅客之破壞行為(有意、無意)或是旅遊活動本身對各種旅遊當地居民、環境造成外部成本,故可以對旅遊活動課稅達到外部成本內部化之效果。 2.旅遊稅具受益稅之性質,由於旅客於從事旅遊活動時享受了各地方政府之各項公共服務,然此地方公共支出卻全由當地居民負擔,顯有不公平之處,故可以課徵旅遊稅的方式使旅客分攤地方公共支出(針對旅客受益的部分)。 3.每一生態體系對於遭受旅遊、遊戲使用而可回復之能力有限,尤其對較脆弱、稀有不可再生之資源,採課徵旅遊稅的手段可影響旅遊資源開發效率以及使用速度。 4.旅遊稅之課稅權可歸由地方政府,並自訂稅基、稅率 。 5.我國各地方政府若欲施行旅遊稅制度,可參酌美國、日本經驗,並根據我國各地方政府需求(地方政府為旅客增加多少公共支出、轄區內旅遊地被破壞情形等),決定旅遊稅的課徵方式、稅基,務使旅遊所支付之旅遊稅與其受益程度、造成的破壞程度及外部成本等相配合。 6.宜速建立評估旅遊活動對環境衝擊程度以及其所造成之外部成本之方法並將其衝擊、外部成本予以數量化(賦予金錢價值),以使旅遊所應負擔之社會成本與其稅租負擔呈對應之關係。 7.建議南投縣、澎湖縣所能採行的稅基及稅率。主要的課徵對象即為旅客之旅遊消費支出,如娛樂支出、旅館住宿之支出、交通運輸費用等等;另外並建議此兩地方政府仿效國外作法,針對特定之旅遊活動採行核發許可證之方式,一方面限制過度開發旅遊資源或保護旅遊資源,一方面則測徹底落實「受益者付費」。例如建議南投縣政府根據登山證之種類課以不同稅率之旅遊稅。 8.在實際運作上,由於旅遊稅之稅基並不易掌握,故基於澎湖縣位居於離島位置及特殊「海上樂園」旅遊價值之優勢,另建議澎湖縣可採行出入境稅,掌握稅源、節省稽徵成本。 9.依建議,南投縣、澎湖縣旅遊稅稅收可占自有財源比例各約為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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