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我國之適用 / Practic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in Taiwan施宜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以及介紹全文之架構安排。
第二章則是「雷曼兄弟控股破產求償案」,以雷曼兄弟控股破產求償相關案例,提出揭穿公司面紗於我國適用之問題。
第三章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美國法之適用」,主要針對美國法上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之適用而為闡述。首先說明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意義,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之濫用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背景,其次概述學說上較重要的理論基礎,及就數個美國判決實務,探討美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實務應用,接著分別就美國判決實務上較常出現並且較重要之類型化要件進行剖析以及介紹,並且綜合討論學說上相關之意見以及批判。最後則針對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在美國法上適用之實證分析,就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存廢爭議而為討論。
第四章則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中國之適用」,本章先就中國大陸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成文化之立法沿革為介紹,並就該條文要件: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制度的公司類型、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債的類型、公司法人格之濫用者、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事實、舉證責任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一人公司之適用等進行分析,最後並對實務運作情形為探討。
第五章則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我國之發展」,本章就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增訂前,實務判決發展做介紹。實務是否適用揭穿公司面原則迭有爭議,本章參照學說對我國判決實務實證研究就相關爭議及肯否二說之實務見解分析探討。
第六章則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解釋與適用」,本章首先就公司法新增修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及沿革為介紹,其次就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要件分析、最後探討公司法第154條與公司法其他條文設計有無扞格,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是否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立法、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是否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立法、其他公司型態是否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等。
第七章則係「結論」,本章先就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雷曼兄弟求償案之適用問題回應,探討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關係企業如何適用,接續引述前述各該理論之探討以比較法上美國及中國大陸之適用,探討我國是否應引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我國應否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成文化,提出建議。
|
2 |
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與少數股東權益保護之研究李長錦, Li,Chang 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司法在94年6月22 日通過增訂修正條文,新增通訊投票制度,並賦予股東提案權及董事、監察人提名制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公司法新增通訊投票相關規定,於94年12 月15 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使公開發行公司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之股務作業有所依循,使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正式跨入股東會通訊投票時代。不過法令修正後逾三年除台灣期貨交易所股東會採用通訊投票外,並無其他上市上櫃公司採行,使通訊投票制度徒託空言。
97年6月13日共計有637家上市櫃公司選在同一天召開,過度集中化的結果,不僅股東分身乏術無法參與公司一年一度股東會,也嚴重影響小股東參與監督、瞭解公司經營等權益。
股東會是小股東實踐股東權益及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最佳的場合,也是公司實行公司治理具體表現。但近幾年股東會撞期情況始終未獲改善,為有效解決此一問題金管會證期局積極宣導通訊投票制度的優點,希望上市上櫃公司採行通訊投票制度,讓股東在親自出席和委託出席之外,多增加一項參與股東會方式。
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亦新增股東會提案權和董監事提名董監事制度,讓少數股東權益能擴大參與公司決策與經營。我國通訊投票制度雖然已有法源和運作平台,但企業普遍對此制度仍不熟悉,未來要擴大推行,有賴主管機關政策輔導和提出獎勵措施,初期如果能鼓勵大型企業或法人持股比重較高公司帶頭做起,則我國通訊投票制度則可望步上正軌。
通訊投票制度最早由美國開始,目前英國、日本、澳洲、香港等國皆已實施多年,我國起步並不算晚,實施股東會通訊投票不僅與國際接軌對我國企業推動公司治理和股東行動主義亦有正面評價。
|
3 |
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分配之研究 / Study on the allocation of decision making power between the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劉娟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在法律上為獨立之法律個體,惟公司業務之經營與執行,必須仰賴「公司機關」來行使。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規模通常較大,股東人數眾多,若公司之大小事務皆必須由全體股東來決定的話,公司之經營勢必無法進行。是以,各國立法例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機關之設計與權責,皆訂有詳細的規定。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兩個最重要的機關,其間的權限分配問題可說是公司法制設計上最基本且重要的問題之一。我國公司法第202條即規定除公司法或章程明文規定之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一般認為乃係因應所有與經營分離之潮流。
惟近年來公司弊案叢生,公司經營者利用職務之便,不顧公司股東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圖利自身,使公司之經營發生危機,更甚而危及整個金融體系之安定。各國立法例開始積極檢討,傳統之權限分配規定是否已經不符合實際,進而產生了公司治理運動。公司治理之重要性亦在我國受到重視,其中期待股東積極參與以維護自身權益的「股東行動主義」更在近年來我國公司法之修正中得到落實。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通過之公司法第172條之1,明文引進「股東提案權」,即為其一。另外,公司法第192條之1亦引進了董事候選人制度,其中賦予「股東提名權」。
然而,現代公司法制因應所有與經營分離所發展出的各種理論,在適用上是否有檢討的必要?現行法下股東會與董事會經營分配的規定,是否有修正之可能?甚且,上述強化股東權限之增訂,相對於公司法第202條,兩者似乎呈現了不同之趨勢。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是否和「股東提案權」和「股東提名權」所揭示的股東行動主義有所衝突及矛盾?以上種種問題,本文從公司內部機關之法制設計出發,探討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分配之立法例及相關問題,並探討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於我國現行公司法之架構之下,可能產生之相關問題。
從最根本的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分配,到系爭制度在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爭議,做進一步之釐清與分析。
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等三部分。主要係在介紹論文之基本理念與架構,使讀者能初步瞭解本論文之重點所在。
第二章為「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機關之權限分配」。首先本文欲先介紹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機關,接著介紹公司內部之決策是如何形成,以股東會中心及董事會中心兩種模式為主軸。最後,就公司內部個別機關加以說明其權限分配。
第三章為「權限分配之外國立法例及相關爭議案例探討」。本文於此部分介紹在美國及日本法下公司內部機關之權限分配方式,並針對股東會及董事會權限分配部分所產生之相關爭議問題加以探討。
第四章為「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組織與權限分配」。本章將介紹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權限分配。首先說明個別機關之權限,接著就股東會及董事會權限分配之部分,對於公司法第202條修正後所產生的後續法律問題加以整理說明,並就現行法下需要修正的部分,嘗試提出本文見解。
第五章為「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本章將介紹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之規定。首先就公司治理運動談起,由其發展連結至股東行動主義在我國被實踐之結果。第三節和第四節則專論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之相關外國立法例及規定,並加以介紹我國規定及相關案例。第五節則就公司法第202條之修正與股東行動主義之引進可能產生之衝突及調和,嘗試提出評析及看法。
第六章為「結論」。
|
4 |
股東會通訊投票之法制研究顏敏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公司法自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十一次修正。資為因應資訊科技時代,順應企業國際化,協助企業提升全球競爭力,追求企業永續發展,並保護股東基本權利,推動建立完善之公司治理制度,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之立法總說明下,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令公布增刪修正條文共十五條之公司法部份修正條文。
近年來電子科技發展迅速,法律制度亦需配合調整,以善用嶄新科技(如網路)所帶來的便利,同時解決此種便利所衍生的問題。在表決權相關法制方面,電子科技之影響無遠弗屆,從會議召開方式、資訊揭露方式、至投票表決方式,均產生相當衝擊,因此如何結合科技與法律,成為公司治理之重要議題。
公司法新增定之通訊投票制度,使股東能更便利行使其表決權,有助於公司治理,而「公司民主」亦因而得以落實,從而值得深入研究。本論文就公司法所增訂之通訊投票制度,加以剖析,輔以與美國及日本立法例之比較,檢視新法內容不合理及不足之處,並進而提出修改之建議,以供下次修法之參考,期使通訊投票制度在未來能更臻完善。
至於立法論上虛擬股東會是否適宜取代實體股東會,虛擬股東會所帶來的時間跟費用的節省也許看起來很吸引人,如果可以不用召開傳統實體股東會,勢必能免除繁瑣的作業程序,節省大量人力、金錢及時間,特別是當議程上的項目並不具爭議性時,但是考慮採取這些程序的公司必須把這些益處跟股東可能反對的潛在負面後果相衡量,也就是股東對於取消傳統股東會,使他們喪失可以接觸經營階層與其溝通的機會,可能會抱持負面觀感,故公司無法只著眼於時間及金錢的節省即貿然考慮採行。然這些危險並不是斷然拒絕虛擬會議可能帶來的益處的理由,尤其是可以使更多股東參與這點,所以仍應在維持現行實體股東會外,結合網路轉播實體集會,且讓遠距收看者也能藉由以電子郵件提出問題參與,加上(或是)同步電子投票,以利用科技便利股東參與股東會,提高股東對股東會之參與。一言以蔽之,如前所述,在股權分散的公開發行公司虛擬會議不應完全取代實體會議,除非能設計出一個電子方式能等同經營者對散戶股東面對面負責(face-to-face accountability),而且也能提供現行實體會議所具有的商議機會(deliberation),才宜改以虛擬會議取代傳統實體集會之股東會。 / Stockholder meeting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for corporations to reach decisions, and are also how stockholders participate in the management of corporations, thus it is a significantly important legal issue to make sure stockholders can express their viewpoints of how to run the corporation through exercise of stockholder rights and stockholder meetings.
Moreover, it is very common that one person is the stockholder of several or even hundreds of corporations nowadays. Though it is inevitable that several corporations conduct stockholder meetings at the same day for there are far more corporations than the dates capable to conduct stockholder meetings, it is quite obvious that corporation conduct meetings during the same period of time intentionally. It might be a result of preventing some nasty stockholders disturbing meetings through choosing the same day conducting stockholder meetings to decrease the risk, but it deprives other stockholders of attending stockholder meetings and consequently sacrificing their stockholder rights.
There is proxy voting for stockholders who are unable to attend stockholder meetings, but it has pitfalls in practice and for stockholders it is not that safe comparing with voting directly.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ways for stockholders to vote in stockholder meetings, there is a change in corporation that is to add article 177-1:
“The voting power at a shareholders' meeting may be exercised in writing or by way of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provided, however, that the method for exercising the voting power shall be described in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notice to be given to the shareholders if the voting power will be exercised in writing or by way of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A shareholder who exercises his/her/its voting power at a shareholders meeting in writing or by way of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as set forth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attended the said shareholders' meeting in person, but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waived his/her/its voting power in respective of any extemporary motion(s) and/or the amendment(s) to the contents of the original proposal(s) at the said shareholders' meeti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has improved a great deal these years, therefore legal system has to change or amend to make use of the new technology e.g. internet as well as solve problems stemmed from new technology. Concerning the regulations of voting right there is a great impact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 from the way of conducting meetings, to the way of exposing information and voting, thus to combine technology and law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Electronic voting has been put into prac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a long time, but it is not as successful in our country, and to date there has been only one company, Taiwan Integrated Shareholder Service Company, to adopt electronic voting, therefore it is worth studying why The United States can promote electronic voting successfully and then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what obstacles they have encountered initially to prevent our country from making the same mistake.
|
5 |
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之探討郭豊鈴, GUO, FENG-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後屬公司之儲蓄,對健全公司財務,促進公司作長,均有莫大功
效;若以課稅方式加重或促進公司分配,對經濟發展將產生抑制效果。惟在營利事業
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併行的獨立課稅制下,公司盈餘除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其稅
後盈餘分配予股東時仍應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公司如將稅後盈餘保
留不分配,股東即可藉此規避綜合所得稅,故對公司組織之未分配盈餘若一無限制或
未能採取有效方法促進分配,則對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將發生不良影響;本文即希望
能對未分配盈餘課稅的相關問題通盤瞭解後,藉以尋求一個適合我國當前未分配盈餘
課稅制度的改進方案。
本文共分八章,依其順序略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研究之目的及動機。
第二章: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效果的理論分析。從理論上探討未分配盈餘課稅對
儲蓄投資,資源配置等分面的經濟效果及對公司財務,政府稅收方面的影響。
第三章: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的主要方法評介。將世界各國採用主要方法,包括
直接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及間接的促進公司分配盈餘,加以簡略介紹並評述其優劣點。
第四章:未分配盈餘的國際面比較。將美國、日本、德國及其他國家對公司未分配盈
餘課稅規定加以介紹,以作為我國改進之參考。
第五章:我國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沿革及現行規定。將我國自民國五十二年開始
對未分配盈餘課稅迄今之歷次修正沿革、意旨、要點及現行法令規定分別加以彙述,
以求得一通盤之瞭解。
第六章:我國現行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問題之探討。就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
及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所造成政策的衝突與矛盾,理論及實
務上的缺失與困擾詳加探討,以作為規劃改進方案的參考。
第七章:改進我國公司組織未分配盈餘課稅的具體建議。乃針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問題
,參酌世界各國採行的方法及現行規定,尋求一個有效可行方案解決我國未分配盈餘
課稅問題。並對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如採取兩稅合一即可解決未分配盈餘課稅問題的建
議略加評述。
第八章:結論。
|
6 |
企業選擇五年免稅與股東投資抵減租稅規劃之研究林裕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揆諸世界各國政府,為鼓勵其產業發展,無不戮力營造一個低稅負的投資環境,以利企業永續發展,我國自民國四十九年,為配合國家整體發展,俾使我國從農業導向之國家,逐步邁向工業化,進而加速開發,以早日邁晉已開發國家之林,政府不斷配合產業政策,實施獎勵投資條例提供各種租稅獎勵措施,以刺激僑外來台投資,帶動整體經濟發展,而這些租稅獎勵措施包括加速折舊、四、五年免稅、特定產業投資抵減、功能性投資抵減等,以實際之租稅減免措施,嘉惠企業,減輕企業之租稅負擔,俾使進一步擴增投資,並刺激景氣復甦。
目前我國所實施之租稅減免之獎勵措施,如加速折舊、股東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或人才培訓及購置設備或技術功能性投資抵減等,多數都可在投資當時預知其受獎勵之效果,也就是說在投資當時,即可預知其可受獎勵之租稅減免金額。但五年免稅之獎勵措施,常會因免稅期間內企業之實際經營情形,而產生不同的獎勵效果,舉例而言,企業於經濟景氣較佳的情況下,其銷售免稅產品的量會較以往增加,享受免稅的實益,通常較景氣衰退時較大,且另一方面,上開五年免稅之獎勵機制,通常是和股東投資抵減互有替代性。換言之,如果公司選擇適用五年免稅,則就無法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反之,如果公司已經選擇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則就無法再選擇適用五年免稅。因此,究竟是何種因素影響企業選擇其所適用之租稅獎勵方式,值得進一步探討。
本研究從上市公司之相關公開財務資訊,就其選擇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之可能潛在因素,透過實證統計分析,發現政府於推動兩稅合一之後,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租稅獎勵公司之有效稅率有較實施兩稅合一之前為高,顯示出企業於兩稅合一之後,由於公司階段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在股東階段作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抵繳股東之綜合所得稅,因此,公司對於減少營利事業階段稅負之誘因應該會較低,所以會傾向選擇股東投資抵減。此外,本文以Logistic迴歸分析上市公司申請租稅獎勵之實證結果,亦發現現金增資比率較高及屬於新興產業投資之公司,較傾向採用股東投資抵減從事租稅規劃,另外採用五年免稅之公司,也有明顯較高的平均普通股股東報酬率,但在迴歸實證中未達傳統的顯著水準。
針對上開研究結果,本文亦對政府有關股東投資抵減及五年免稅之政策提出以下建議:
一、 依據實證結果發現兩稅合一之後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案件傾向以股東投資抵減作為租稅規劃之選擇,顯示該項投資抵減確實會對稅收造成實質之損失,因此,本文的實證結果支持政府逐步取消股東投資抵減之政策,其方向應屬正確。
二、 實施兩稅合一之後,業已消除了營利事業與股東階段重複課稅之情形,因此,對於營利事業階段提供五年免稅之獎勵措施,應僅具提供稅負遞延及節省相關資金成本之功能,故於政策考量上,如可改由其他獎勵工具(例如提供納稅貸款利率優惠等)來替代上開已實施已久之五年免稅獎勵措施,除可以達到扶植產業發展,降低企業成本外,並兼可簡化稅制,並有效維護租稅公平。
三、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得以研發支出作為適用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之要件,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似有重疊,應有檢討之必要。
|
7 |
國際企業社會責任投資之比較研究李魁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探討在近幾年來,企業對營運思維與策略有了重大的變革,企業本身不在單單只以公司價值極大化來當作最終目標,同時間亦需考慮到企業對於社會面與環境面的衝擊,也就是說企業必須以企業社會責任(簡稱CSR)來當作公司營運的首要目標。
國際間已有越來越多的資金是以投資是否符合CSR的企業作為投資的標的,此種投資行為稱作社會責任投資(簡稱SRI),透過此種投資方式,不但能促使企業去執行CSR,並且研究發現以SRI來作為投資策略其報酬率比一般投資行為有較高的報酬率。
世界各地之企業已以CSR作為企業營運的最高指導原則下,許多組織也有訂定了許多條文成為企業在執行CSR之規範,在這股CSR狂潮席捲全球下,台灣卻置身於事外,故此篇以台灣少數具有CSR之企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研究之公司。
在透過此研究下,將利用道瓊永續性指數(簡稱DJSI)之衡量標準來發掘中華電信一系列CSR之行為,並且加以說明有何需要改進之處,來讓中華電信成為DJSI之成分股,並讓台灣其他有意加入世界級SRI成分股的企業,成為一個參考之對象。
|
8 |
兩岸公司治理與財務危機關聯性之研究 /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Financial Distres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蔡瀞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應當為誰所有?又應該為誰而治?巨型企業之存亡不僅僅關乎股東之利益,員工失業、上下游產業訂單減少、債權人呆帳無法收回等等,影響擴及整個社會經濟,使得各國學者無不致力於發展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中國大陸政府於2001年開始,將公司治理列為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之重要改革方向,然而實施多年來,卻始終因國有股一股獨大、一股獨尊而流於「徒有其形而無其神」之弊。本研究將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加入股東行動主義變數,探討中國大陸企業發生財務危機之原因。
本文以被特殊處理及企業信用風險評等較差之上市公司分別作為中國大陸及臺灣模型建構之依變數,探討流通股比率、董監持股比率、獨立董事規模、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報酬、年度股東大會出席人數、年度股東大會出席股份率,作為分析中國大陸公司治理特性與企業失敗之關聯性研究;此外監察人內部化、董監持股比率、董監持股質押比率、獨立董事規模、董監事報酬及總經理與財務主管異動次數,則作為研究臺灣公司治理特性與企業財務危機之關係性分析。
本研究發現,配對樣本之下,中國大陸公司治理變數之董監及高階管理人員酬勞佔稅前淨利、獨立董事規模、流通股比率、年度股東大會出席人數、股東大會出席比率,與企業失敗呈顯著負向關係;臺灣公司治理變數之董監持股比率、董監酬勞佔公司稅前淨利,與企業失敗呈顯著負向關係,董監事持股質押比率與公司財務危機呈顯著正相關。另外,非配對樣本之迴歸結果與配樣樣本差異不大,於中國大陸模型中,非配對樣本顯示,企業失敗與董監及高階管理人員酬勞佔稅無顯著關聯,然而與董監持股比率呈顯著負相關;於臺灣模型中,非配對樣本顯示,董監事酬勞佔稅前淨利比率與企業失敗無顯著關聯,然而財務主管之異動次數與企業失敗卻呈一般顯著之正相關,較配對樣本之顯著水準為高。
關鍵字:公司治理、財務危機、股東行動主義
|
9 |
委託書爭奪戰,經營權變動對股東財富之影響王文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必須半數以上股東出席,那麼上市公司欲召開股東會就必須設法湊足半數以上股權。湊不足的,只有收購股票和收購委託書兩種方法,而收購委託書是台灣地區最常使用也是成本最低的一種方法,委託書在台灣已成為經營權之爭的常見的工具之一。所以本篇研究希望透過委託書爭奪和經營權異動來探討兩者對於投資人的影響,希望能藉此研究提供給投資人正確的觀念。
本篇研究以民國76年至85年的委託書爭奪樣本為研究對象,利用事件研究法來探討在不同事件窗(event window)內的累積異常報酬。
事件窗的劃分如下:
宣告初期:反對派首次活動宣告日前20天至宣告日後第5天
宣告後期: 宣告日後第6天至股東大會日
爭奪戰期間: 宣告日前20天至股東大會日
爭奪後期: 股東大會日至一年後
本文主要研究目的有下列三點:
一、 探討委託書爭奪戰在不同事件窗內的股東財富效果。
二、探討委託書爭奪戰導致經營權異動(董事長及總經理),是否會對於股東財富有所影響。
三、探討在法規更改前後對股東財富之影響
實證結果如下:
一、 總樣本在宣告初期有顯著正的累積異常報酬,在宣告後期有顯著負的累積異常報酬,爭奪戰期間並無顯著異於零的累積異常報酬, 事件後期間有顯著負的累積異常報酬。
二、 經營權異動的樣本公司在宣告初期有顯著正的累積異常報酬,在宣告後期有顯著負的累積異常報酬, 爭奪戰期間並無顯著異於零的累積異常報酬, 事件後期間有顯著負的累積異常報酬。
三、 經營權無異動的樣本公司在宣告初期內無顯著的累積異常報酬,在宣告後期有顯著負的累積異常報酬, 爭奪戰期間有顯著負的累積異常報酬, 事件後期間有顯著負的累積異常報酬。
四、 經營權異動的樣本公司與經營權無異動的樣本公司在宣告初期及爭奪戰期間之累積異常報酬有顯著差異, 經營權異動樣本公司之累積異常報酬大於經營權無異動的樣本公司之累積異常報酬。
五、 法規修改後的累積異常報酬在宣告初期、宣告後期、爭奪戰期間及事件後期間皆顯著大於法規修改前的累積異常報酬。
總而言之,委託書爭奪事件對於股東財富在宣告日前後(宣告日前20天至後5天)有顯著正面的影響,而此正面影響主要來自於經營權有所異動的樣本,意即經營權異動的樣本公司在宣告初期有顯著正的異常報酬,表示投資人在爭奪事件過程中對於樣本公司經營權異動抱持正面的態度。而在爭奪戰事件後,經營權有異動與無異動樣本公司皆有顯著負的累積異常報酬,表示無論經營權有無異動,樣本公司經營績效皆無顯著的改善。法規的修改,雖然有利於公司當權者,相較之下,投資人好像喪失部份監督的工具,但是實證結果指出,法規的修改確實顯著有利於投資人。
表 次 3
圖 次 4
第一章 緒論 5
第一節 研究動機 5
第二節 研究目的 7
第三節 論文架構 9
第四節 研究限制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1
第一節 國外文獻 11
第二節 國內研究 2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3
第一節 資料來源 33
第二節 樣本選取 3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6
第四章 研究結果 43
第一節 樣本分析 43
第二節 委託書爭奪對股東財富之影響 48
第三節 經營權異動對於股東財富之影響 51
第四節 法規修正對股東財富之影響 5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62
第一節 結論 62
第二節 建議 64
參考文獻 67
附錄 71
|
10 |
企業辦理現金減資之個案研究李陸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金減資為公司考量經營環境而縮小營運規模以提昇股東價值的一種財務策略,由於公司帳上現金太多,公司認為已無法運用這些資金創造更高的營運績效,因此透過減資把部分資金還給股東的一種做法。本研究是採用個案研究方式作為研究方法,以個案公司及晶華酒店現金減資之實例來探討現金減資的背景、現金減資前後對公司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為何,同時以上市公司晶華酒店現金減資四個階段之宣告當日、一週及一個月之股價與同期上市大盤指數表現比較,來分析現金減資之宣告對其股價之影響。
從個案公司及晶華酒店現金減資案例分析顯示兩家公司具有相同之環境及背景,公司產業處成熟成長期、整體獲利尚稱穩定、穩定的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及擁有非常充裕的現金等現象,惟因股本過大而使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偏低,故無法為股東創造更多的價值,因此公司決議進行現金減資,實證結果顯示個案公司及晶華酒店現金減資後每股盈餘均較減資前提高一倍,另外每股淨值及股東權益報酬率亦較減資前提高。
另外探討晶華酒店現金減資董事會宣告、股東會宣告、變更登記完成宣告及新股票重新掛牌宣告等四個階段之當日、一週及一個月之股價與同期上市大盤指數表現比較,實證結果顯示除股東會宣告後一週及一個月股價較大盤略差外,其餘皆較大盤為佳,可見市場解讀晶華酒店現金減資訊息為正面訊息,顯示現金減資達到提升股東價值的目標,另外董事會、股東會、變更登記完成及新股票重新掛牌宣告當日之股價皆有明顯的正向異常報酬,惟宣告日後一週及一個月之股價則無明顯之累積異常報酬。
|
Page generated in 0.0285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