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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公司治理與財務危機關聯性之研究 /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Financial Distres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蔡瀞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應當為誰所有?又應該為誰而治?巨型企業之存亡不僅僅關乎股東之利益,員工失業、上下游產業訂單減少、債權人呆帳無法收回等等,影響擴及整個社會經濟,使得各國學者無不致力於發展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中國大陸政府於2001年開始,將公司治理列為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之重要改革方向,然而實施多年來,卻始終因國有股一股獨大、一股獨尊而流於「徒有其形而無其神」之弊。本研究將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加入股東行動主義變數,探討中國大陸企業發生財務危機之原因。 本文以被特殊處理及企業信用風險評等較差之上市公司分別作為中國大陸及臺灣模型建構之依變數,探討流通股比率、董監持股比率、獨立董事規模、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報酬、年度股東大會出席人數、年度股東大會出席股份率,作為分析中國大陸公司治理特性與企業失敗之關聯性研究;此外監察人內部化、董監持股比率、董監持股質押比率、獨立董事規模、董監事報酬及總經理與財務主管異動次數,則作為研究臺灣公司治理特性與企業財務危機之關係性分析。 本研究發現,配對樣本之下,中國大陸公司治理變數之董監及高階管理人員酬勞佔稅前淨利、獨立董事規模、流通股比率、年度股東大會出席人數、股東大會出席比率,與企業失敗呈顯著負向關係;臺灣公司治理變數之董監持股比率、董監酬勞佔公司稅前淨利,與企業失敗呈顯著負向關係,董監事持股質押比率與公司財務危機呈顯著正相關。另外,非配對樣本之迴歸結果與配樣樣本差異不大,於中國大陸模型中,非配對樣本顯示,企業失敗與董監及高階管理人員酬勞佔稅無顯著關聯,然而與董監持股比率呈顯著負相關;於臺灣模型中,非配對樣本顯示,董監事酬勞佔稅前淨利比率與企業失敗無顯著關聯,然而財務主管之異動次數與企業失敗卻呈一般顯著之正相關,較配對樣本之顯著水準為高。 關鍵字:公司治理、財務危機、股東行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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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與少數股東權益保護之研究

李長錦, Li,Chang 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司法在94年6月22 日通過增訂修正條文,新增通訊投票制度,並賦予股東提案權及董事、監察人提名制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公司法新增通訊投票相關規定,於94年12 月15 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使公開發行公司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之股務作業有所依循,使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正式跨入股東會通訊投票時代。不過法令修正後逾三年除台灣期貨交易所股東會採用通訊投票外,並無其他上市上櫃公司採行,使通訊投票制度徒託空言。 97年6月13日共計有637家上市櫃公司選在同一天召開,過度集中化的結果,不僅股東分身乏術無法參與公司一年一度股東會,也嚴重影響小股東參與監督、瞭解公司經營等權益。 股東會是小股東實踐股東權益及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最佳的場合,也是公司實行公司治理具體表現。但近幾年股東會撞期情況始終未獲改善,為有效解決此一問題金管會證期局積極宣導通訊投票制度的優點,希望上市上櫃公司採行通訊投票制度,讓股東在親自出席和委託出席之外,多增加一項參與股東會方式。 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亦新增股東會提案權和董監事提名董監事制度,讓少數股東權益能擴大參與公司決策與經營。我國通訊投票制度雖然已有法源和運作平台,但企業普遍對此制度仍不熟悉,未來要擴大推行,有賴主管機關政策輔導和提出獎勵措施,初期如果能鼓勵大型企業或法人持股比重較高公司帶頭做起,則我國通訊投票制度則可望步上正軌。 通訊投票制度最早由美國開始,目前英國、日本、澳洲、香港等國皆已實施多年,我國起步並不算晚,實施股東會通訊投票不僅與國際接軌對我國企業推動公司治理和股東行動主義亦有正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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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東提案權制度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shareholder proposals in Taiwan

陳麗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4年後我國陸續爆發博達科技、訊碟等弊案,已重擊原已推動之公司治理成效,更突顯了公司治理除設置獨立董監事制度外,應另循其他管道之必要性。其中為強化企業內部機制, 2005年6月即修法引進「股東提案制度」,增訂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規定,以響應「股東行東主義」之潮流趨勢,建構並強化股東行使股東權之機制。此制度完成立法後迄今已近4年,歷經具體實務個案之洗鍊,已逐漸顯現適用上之爭議。基於此因素,本研究擬藉由對實務上具體案例所衍生爭議之觀察,重新檢討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立法是否存有疏漏或失當之處,進而歸納提供建言,冀望能建制符合我國國情之股東提案制度。本論文之研究架構安排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針對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提出說明,並就研究範圍限制及本論文所採之方法予以敘明。 第二章為公司治理趨勢下股東行動主義之展現。包含探討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與股東提案權關聯性及我國公司法第202條與股東行動主義之關係,並就我國股東行動主義下之2005年公司法相關修正作一簡要說明,以期初步了解股東提案之概念。 第三章為股東提案權在外國法制之發展。因我國股東提案權係參考美、日立法例,本章將簡要介紹美國、日本及我國股東提案權制度,同時對照本制度於美國、日本、台灣之相異處,以比較法方式作初步分析,以作為後續分析我國實務個案時,修正方向之參考。 第四章為我國引進股東提案權之案例評析。擬就我國股東提案制度於2005年引進後4年內,於實務個案公司之落實情形;並將嘗試從個案整理出現行法令缺失,並提出本文見解及解決之道。 第五章為股東提案權在我國實行結果之探討。藉由結合國外法制比較及分析個案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不足處,並提出立法上之建議,盼能建構出一套適合我國之股東權制度,以促進股東行動主義在我國之實踐,以完善我國之公司治理。 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綜合各章之論述,再予以精要整理,最後提出本論文之研究心得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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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分配之研究 / Study on the allocation of decision making power between the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劉娟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在法律上為獨立之法律個體,惟公司業務之經營與執行,必須仰賴「公司機關」來行使。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規模通常較大,股東人數眾多,若公司之大小事務皆必須由全體股東來決定的話,公司之經營勢必無法進行。是以,各國立法例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機關之設計與權責,皆訂有詳細的規定。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兩個最重要的機關,其間的權限分配問題可說是公司法制設計上最基本且重要的問題之一。我國公司法第202條即規定除公司法或章程明文規定之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一般認為乃係因應所有與經營分離之潮流。 惟近年來公司弊案叢生,公司經營者利用職務之便,不顧公司股東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圖利自身,使公司之經營發生危機,更甚而危及整個金融體系之安定。各國立法例開始積極檢討,傳統之權限分配規定是否已經不符合實際,進而產生了公司治理運動。公司治理之重要性亦在我國受到重視,其中期待股東積極參與以維護自身權益的「股東行動主義」更在近年來我國公司法之修正中得到落實。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通過之公司法第172條之1,明文引進「股東提案權」,即為其一。另外,公司法第192條之1亦引進了董事候選人制度,其中賦予「股東提名權」。 然而,現代公司法制因應所有與經營分離所發展出的各種理論,在適用上是否有檢討的必要?現行法下股東會與董事會經營分配的規定,是否有修正之可能?甚且,上述強化股東權限之增訂,相對於公司法第202條,兩者似乎呈現了不同之趨勢。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是否和「股東提案權」和「股東提名權」所揭示的股東行動主義有所衝突及矛盾?以上種種問題,本文從公司內部機關之法制設計出發,探討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分配之立法例及相關問題,並探討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於我國現行公司法之架構之下,可能產生之相關問題。 從最根本的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分配,到系爭制度在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爭議,做進一步之釐清與分析。 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等三部分。主要係在介紹論文之基本理念與架構,使讀者能初步瞭解本論文之重點所在。 第二章為「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機關之權限分配」。首先本文欲先介紹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機關,接著介紹公司內部之決策是如何形成,以股東會中心及董事會中心兩種模式為主軸。最後,就公司內部個別機關加以說明其權限分配。 第三章為「權限分配之外國立法例及相關爭議案例探討」。本文於此部分介紹在美國及日本法下公司內部機關之權限分配方式,並針對股東會及董事會權限分配部分所產生之相關爭議問題加以探討。 第四章為「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組織與權限分配」。本章將介紹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權限分配。首先說明個別機關之權限,接著就股東會及董事會權限分配之部分,對於公司法第202條修正後所產生的後續法律問題加以整理說明,並就現行法下需要修正的部分,嘗試提出本文見解。 第五章為「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本章將介紹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之規定。首先就公司治理運動談起,由其發展連結至股東行動主義在我國被實踐之結果。第三節和第四節則專論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之相關外國立法例及規定,並加以介紹我國規定及相關案例。第五節則就公司法第202條之修正與股東行動主義之引進可能產生之衝突及調和,嘗試提出評析及看法。 第六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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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說了算?——從公司派操控股東會議事論公司治理之願景 /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ver others?Futur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Domination over Shareholders Meetings

張修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治理之發展是國際注目潮流,OECD已指明「保障股東權益」是公司治理一項重要內容,而公司治理原則下的「股東行動主義」,是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近年經營權之爭,公司派「依法」操控股東會之特殊現象時有耳聞,而架空股東會議事的亂象,使得維護股東權益變成空談。 有鑒於此,筆者擬在探究公司派架空股東會議事的內容後,分別由股務作業、股東會議事程序、委託書統計驗證與表決票(選舉票)封存作業與證據保全等方面,進一步提出改良股東會議事的策略,以求實踐公司治理的願景。 / It is an international trend to pay much attention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OECD identified that a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should protect and facilitate the exercise of shareholders’ rights. One of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is to participate in, and to be sufficiently informed on, decisions concerning fundamental corporate changes. Shareholders’ activism exists only while legal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that affect corporate governance practices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rule of law, transparent and enforceable. However, many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legally” manipulated agendas and resolutions of shareholders’ meetings for the past years. In this way, shareholders’ rights could be nothing and there were little corporate governance remained. Therefore, after analyzing how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manipulated in shareholders’ meetings, this thesis proposed strategies to improve the law on shareholders’ meetings. Such strategies included the aspects of (1) stock affairs, (2) procedures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3) proxies tally and verification and (4) perpetuation on used voting slips or ballots. The author was expecting that there will be better legal basis to push ahead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public companies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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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的貞操兼論其未來性 / Chastity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discuss its Future

姜統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公司治理作為開場,簡述百餘年來我國公司法的濫觴,以及近十年最大的變革為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更指陳國內相關法條中,已將長期以來的股東會中心改變為董事會中心,而企業營運由追求股東最大利益轉換為公司最大利益。旋而,說明公司治理之定義及原則,進而應用公司治理之概念,作獨立董事必要功能之論述。接著闡述監督公司經營者之方式,整體而言,監督方式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然後依OECD之架構,探討公司內外部監督型態。 由於各界對公司治理實務現狀仍嫌不足,更有殷切期待。值此新政府財經團隊上路之際,財經法條、辦法、規章有待變革,甚而已計劃逕行全面翻修現行公司法。當此之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力推動,代表相當比重社會價值之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監理,業已由傳統董監事之雙軌(二元)制,變更為董事會全面主導營運及監控。國內以公司治理之名,全面單軌(一元)制似已成必然之路。 鑑於獨立董事制度施行必要性,本文說明單軌制的美國獨立董事現狀,並將傳統監董雙軌制的德國作整理。兼而比較鄰近與我國互為影響的日中之獨立董事制度實行現狀和法律規範,期待在台灣未來再定位獨立董事,能有更多思考空間。其間,分別介紹各國獨立董事(或內部監理)制度之發展,包括該國特殊監理之原因和制度。在此加強說明其獨立董事制度之功能、獨立董事制度實踐之情形、獨立董事之重要資格和針對獨立董事制度各界提出可能之問題。 面對我國獨立董事的實務與挑戰,探討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現階段發展情形,分析討論我國獨立董事制度之利弊得失,進而指出目前制度應改進之處。於此之時,針對我國獨立董事的缺點提出建議,並針對各國的特色優點作引用,以提高本文建議調整規範之妥當性。更進一步,將董事會興利除弊的天職,提出兼具各利害關係人權益,與國際接軌的理想性公司治理藍圖。 由於本文多項結論建議與現行證券、公司等法規定未盡相同,未來實行將可預期以專章修法為必要。其中側重在提高獨立董事的權利和義務,力求在獨立董事與一般董事間作區別對待,奠定獨立董事制度效能開展之基石。具體內容包括,主張強化外部稽核的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比重,由現行不低於五分之一,提高至不低於三分之一。推動董事會治理長(祕書)為常設單位、依陽光透明為最佳殺菌劑原理,增設吹哨者條款、基於股東行動主義,賦與一定投資比重和持股期間之專職投資法人(以下稱機構投資人)定額法定提名權,以吸引長期且穩定的國內外機構法人和基金的加入,提升長期投資法人股東的比重。並課與揭露相關訊息,以突顯其推介客觀獨立價值。 鑑於長期以來,獨立董事不獨立,甚而有之淪為大股東的護航配角。本文希望藉由保護其貞操(忠實義務)之實,進而促建其完整執行功能與例行和不定期權責,並設定歸責條件及規避原則下,得由其他獨立董事及法定訴追機構如投資人保護中心,行使較目前更嚴格的競業禁止、歸入權及有限連帶賠償責任等,以專章立法更進一步推動法治與專業獨立董事的公司治理制度,將可蔚為世界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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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 對公司治理提升之影響關係 / Candidates Nomination System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盧皓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文摘要 公司治理的強化已成為世界各國所共同重視的議題,我國亦不落其後自1997年起逐步推動各項公司治理政策,若仔細觀察其發展過程,主管機關應是甚為期盼公司治理能正本清源的從董事、監察人獨立性的強化這個源頭紮實做起。 惟自民國94年起引進了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特別是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更強制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然近幾年我國上市櫃公司掏空、內線交易、不正當利益輸送、背信、董事自肥、財報不實等案件仍時有所聞,究竟我國引進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是改進公司治理的有效解決方案嗎?即是本文探討的主題。 首先,本文先研究公司治理與董監選任制度的關聯程度,分析公司治理的意義、目標、監督機制、架構以及董監選任於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隨後簡介美國及日本的董監選任制度,希望能對我國的現行董監選任制度有所借鏡。 接著,分析我國現行董監選任制度的主要問題,包括第192-1條第1項限制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係對股東權的限制而非強化;允許股東選任自己認定的理想人選與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並不衝突,在現行制度下,所當選之董監較公司法第192條之選任方式更不具獨立性,對公司治理的提升並無助益,故實無限制之必要。第192-1條第3項對於無表決權之股份,為避免計算基礎過度膨脹,保障真正少數股東之權利,應限縮解釋。第216-1條監察人選舉準用第192-1條之規定,監察人之候選人可由董事會提名,將違反公司治理精神,恐造成監察人成為董事會之附屬而無法執行監督義務。而上市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強制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任獨立董事,依新近大法官釋字第733號精神涵攝,關於選舉方式之強制,恐有限制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而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及侵害基於結社自由所含的自治精神之嫌。另現行主管機關發佈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組織章程參考範例,也可能因獨立性不足、權限劃分不明等原因而形同聊備一格。同時,本文亦將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簡稱委託書規則)其與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法律條文進行比較,發現主要差別除持股比例之要求外,委託書規則對董監資格限制可謂更為嚴謹。此外,委託書規則遇有股東會董監選舉徵求時,被選舉人資格審查無須經董事會或提名委員會審議,亦無強制公司股東僅能就委託書徵求人本人或所擬支持之候選人名單選任,但反而強制將候選人經營理念予以公開,故本文以為委託書規則不僅有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實,又不失為一種更直接訴諸「股東民主」的制度,同時也是對股東行動主義正面回應的一種機制。 最後,本文認為,董監選任應回歸公司法第192條規定,使董監選任更具獨立性, 也無違反大法官第733號解釋之虞。若希望對散戶股東進行董監選舉時能有參考依據而堅持採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之精神,亦無需疊床架屋,另立新法條,只需放寬或廢除徵求門檻及上限,回歸現行委託書規則即可。否則,至少現行制度應針對董事會等審查機關若違法濫權等,授權審理法院得在股東會召開前或召開後,視情況採取緊急保全處分,以保障股東提名權。同時對獨立董事形式或實質獨立要件亦宜擴大認定,並可考慮拉長獨立董事的冷卻期間,來淡化利害關係並強化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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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之研究 / A Study of Electronic Voting in Taiwan

謝昀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2005年時,為促進我國公司治理之發展,提升股東行使表決權之便利性以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之議決,落實股東民主與股東行動主義之精神,並因應我國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開會日期過度集中之問題,引進於國外行之有年之通訊投票制度,使股東除得選擇親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外,尚得選擇使用書面或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立意甚為良善。然此制引進至今,實務上自願採用之公司甚少,使此制度之優點無法充分發揮。   為檢討我國通訊投票制度使用率偏低之問題,本文先自公司治理原則之觀點,探討股東參與對公司治理原則而言之意義,並建立通訊投票制度與公司治理原則之關聯,突顯通訊投票制度之價值。其次,介紹美國、英國、日本、歐盟等之通訊投票法制與實務運作情形,以了解國際脈動、發掘我國制度之現存問題,並藉由國外實施通訊投票制度之經驗,反思我國通訊投票制度未來之發展方向。   另就我國通訊投票之法制與實務部分,與股東資訊權有關之規範,如我國召集通知之發送或公告時點、召集通知之記載與臨時動議、召集通知之電子化、議事手冊及會議資料之製作與周知方式等,應朝更透明化之方向發展,並應使股東得以更直接之方式獲取相關資訊。另一方面,亦應使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負有提供英文版召集通知與議事手冊之義務,以利機構投資人妥適行使表決權。   其次,就通訊投票之規範上,公司法第177條之1與第177條之2之規範內容,有諸多過度遷就股務作業之規定,有所不妥,書面或電子投票之方式與作業程序規範密度亦有不足。另在電子投票制度上,未能顧及電子投票方式之即時性與互動性,僅採「事前的」電子投票制度,亦過於保守。此外,與通訊投票相關之制度,如分割行使表決權制度、董監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提案權制度等,亦宜一併檢視。   本文認為,為符合現今國際潮流、提升我國公司治理、促進電子投票制度之使用,前揭我國規範之未盡之處,未來皆有進行全盤檢討並加以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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