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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之研究 / A Study of Electronic Voting in Taiwan謝昀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2005年時,為促進我國公司治理之發展,提升股東行使表決權之便利性以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之議決,落實股東民主與股東行動主義之精神,並因應我國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開會日期過度集中之問題,引進於國外行之有年之通訊投票制度,使股東除得選擇親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外,尚得選擇使用書面或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立意甚為良善。然此制引進至今,實務上自願採用之公司甚少,使此制度之優點無法充分發揮。
為檢討我國通訊投票制度使用率偏低之問題,本文先自公司治理原則之觀點,探討股東參與對公司治理原則而言之意義,並建立通訊投票制度與公司治理原則之關聯,突顯通訊投票制度之價值。其次,介紹美國、英國、日本、歐盟等之通訊投票法制與實務運作情形,以了解國際脈動、發掘我國制度之現存問題,並藉由國外實施通訊投票制度之經驗,反思我國通訊投票制度未來之發展方向。
另就我國通訊投票之法制與實務部分,與股東資訊權有關之規範,如我國召集通知之發送或公告時點、召集通知之記載與臨時動議、召集通知之電子化、議事手冊及會議資料之製作與周知方式等,應朝更透明化之方向發展,並應使股東得以更直接之方式獲取相關資訊。另一方面,亦應使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負有提供英文版召集通知與議事手冊之義務,以利機構投資人妥適行使表決權。
其次,就通訊投票之規範上,公司法第177條之1與第177條之2之規範內容,有諸多過度遷就股務作業之規定,有所不妥,書面或電子投票之方式與作業程序規範密度亦有不足。另在電子投票制度上,未能顧及電子投票方式之即時性與互動性,僅採「事前的」電子投票制度,亦過於保守。此外,與通訊投票相關之制度,如分割行使表決權制度、董監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提案權制度等,亦宜一併檢視。
本文認為,為符合現今國際潮流、提升我國公司治理、促進電子投票制度之使用,前揭我國規範之未盡之處,未來皆有進行全盤檢討並加以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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