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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選擇五年免稅與股東投資抵減租稅規劃之研究

林裕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揆諸世界各國政府,為鼓勵其產業發展,無不戮力營造一個低稅負的投資環境,以利企業永續發展,我國自民國四十九年,為配合國家整體發展,俾使我國從農業導向之國家,逐步邁向工業化,進而加速開發,以早日邁晉已開發國家之林,政府不斷配合產業政策,實施獎勵投資條例提供各種租稅獎勵措施,以刺激僑外來台投資,帶動整體經濟發展,而這些租稅獎勵措施包括加速折舊、四、五年免稅、特定產業投資抵減、功能性投資抵減等,以實際之租稅減免措施,嘉惠企業,減輕企業之租稅負擔,俾使進一步擴增投資,並刺激景氣復甦。 目前我國所實施之租稅減免之獎勵措施,如加速折舊、股東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或人才培訓及購置設備或技術功能性投資抵減等,多數都可在投資當時預知其受獎勵之效果,也就是說在投資當時,即可預知其可受獎勵之租稅減免金額。但五年免稅之獎勵措施,常會因免稅期間內企業之實際經營情形,而產生不同的獎勵效果,舉例而言,企業於經濟景氣較佳的情況下,其銷售免稅產品的量會較以往增加,享受免稅的實益,通常較景氣衰退時較大,且另一方面,上開五年免稅之獎勵機制,通常是和股東投資抵減互有替代性。換言之,如果公司選擇適用五年免稅,則就無法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反之,如果公司已經選擇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則就無法再選擇適用五年免稅。因此,究竟是何種因素影響企業選擇其所適用之租稅獎勵方式,值得進一步探討。 本研究從上市公司之相關公開財務資訊,就其選擇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之可能潛在因素,透過實證統計分析,發現政府於推動兩稅合一之後,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租稅獎勵公司之有效稅率有較實施兩稅合一之前為高,顯示出企業於兩稅合一之後,由於公司階段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在股東階段作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抵繳股東之綜合所得稅,因此,公司對於減少營利事業階段稅負之誘因應該會較低,所以會傾向選擇股東投資抵減。此外,本文以Logistic迴歸分析上市公司申請租稅獎勵之實證結果,亦發現現金增資比率較高及屬於新興產業投資之公司,較傾向採用股東投資抵減從事租稅規劃,另外採用五年免稅之公司,也有明顯較高的平均普通股股東報酬率,但在迴歸實證中未達傳統的顯著水準。 針對上開研究結果,本文亦對政府有關股東投資抵減及五年免稅之政策提出以下建議: 一、 依據實證結果發現兩稅合一之後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案件傾向以股東投資抵減作為租稅規劃之選擇,顯示該項投資抵減確實會對稅收造成實質之損失,因此,本文的實證結果支持政府逐步取消股東投資抵減之政策,其方向應屬正確。 二、 實施兩稅合一之後,業已消除了營利事業與股東階段重複課稅之情形,因此,對於營利事業階段提供五年免稅之獎勵措施,應僅具提供稅負遞延及節省相關資金成本之功能,故於政策考量上,如可改由其他獎勵工具(例如提供納稅貸款利率優惠等)來替代上開已實施已久之五年免稅獎勵措施,除可以達到扶植產業發展,降低企業成本外,並兼可簡化稅制,並有效維護租稅公平。 三、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得以研發支出作為適用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之要件,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似有重疊,應有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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