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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均地權土地所有權之研究

李子燿, LI, ZI-Y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2

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之探討—以行政法院裁判為中心

張嘉紋, Chang, Chia-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係以民國六十七年至九十年四月底止之行政法院裁判為主軸。先就我國憲法中之財產權保障與土地徵收之意涵加以論述,其次說明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內容,再述及行政法院裁判中有關土地徵收之爭議問題點,分為得為徵收之認定、申請徵收前之協議程序、徵收之核准、徵收之公告與通知、徵收補償費之發放與提存、殘餘地之一併徵收、收回權以及私人之徵收請求權等八個課題,此外,並對於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就此些爭議問題點是否有改進等提出說明。 經由整理論述行政法院土地徵收裁判後發現,行政法院所受理之裁判案件中,人民勝訴之比率極低。且歷年對於相同爭議問題點所採之見解多所雷同。此外,在裁判中,顯現出行政法院多依賴或偏向行政機關之見解,惟行政機關之見解往往是站在行政便宜之立場為之,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似有不足,也正因如此,行政法院之見解在受其影響下便有部份顯得無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另,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對於類此行政法院裁判中所遇之爭議問題點仍無法悉數獲得完善之解決。 本文最終乃就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依徵收程序,大致區分為「申請」、「核准」及「執行」等三部份,提出幾點改進方向;在「申請」程序中,需用土地人所提出之興辦事業計畫之合理性、必要性與公益性至為重要,因此,應建立一套審核事業計畫之機制,此外,申請徵收前協議價購配套措施之建構亦極為重要;在「核准」程序中,審核標準自過去土地法時代便未有詳明之規範,因此,如何審核以及民眾意見之如何納入,方可在追求公益之同時,亦重視民眾權益之保障亦屬重要;在「執行」程序中,徵收案於核准後,公告與通知皆缺一不可,應確實為之,以使民眾知有徵收案之存在而得以適時提出意見或循救濟管道以為救濟,至於發價及提存應有一定期限之限制;除此之外,在殘餘地一併徵收以及收回權要件之適用上,應尋求法保障民眾權益之意旨來加以審酌;另,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之地主得否請求政府加以徵收以為補償,本文以為仍不宜賦予民眾徵收請求權,但對於類此「特別犧牲」應有一套補償機制存在,如此,方可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總之,我國徵收法制,或有些許規範有未盡詳明之處,然倘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指行政法院)能站在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立足點上,尋求較嚴格之法解釋者,則相信在追求公益之同時亦可較顧及民眾權益之保障,而與憲法所欲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目標較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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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之研究

黃章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音樂著作為研究之重心,以美、日等國立法例為主要研究對象,並以比較法之觀點探討我國著作權法對音樂著作之保護。全文計分九章,除首章緒論及末章之緒論外,擬分章節研討下述主題:   第二章 音樂著作   先就著作受保護之要件予以探討,次就音樂著作之意義、音樂著作之內容即我曲、歌詞、樂譜及著作名稱之保護予以討論。   第三章 著作人格權   首先探討著作之本質,次論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變更權與因信念改變之撤回權,於著作之一般原理原則及於音樂著作之特殊問題。   第四章 著作財產權   依音樂著作財產權之個別權能予以論述,探討音樂著作之各項財產權能:   一、重製權:將音樂著作重制權區分為印製權、機械重製權、影音同步重製權予以論述。   二、改作權:重點著眼於音樂著作編曲之原則創性,及其與原曲之關係。   三、公開演出權:討論公開之定義,並將KTV與音樂著作之授權問題加以檢視。   四、公開播送權:探討公開播送之意義,衛星、有線電視、旅館業與公開播送權之關係。   五、及六則分別就散布權、出租權、輸入權與編輯之問題提出見解。   第五章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首先探討合理使用,次就音樂著作於合理使用所面臨之特殊問題,如幽默仿作、數位取樣、私人錄製等提出說明。再就音樂著作財產權能個別限制,依重製權、改作權、公開演出權以及出租權等分別加以討論與第四之架構相呼應。   第六章 表演人之保護   音樂著作與表演人之關係密切。表演人在許多國家法制下係依著作鄰接權之觀念予以保護。本章首就表演人之國際上保護提出說明,次論述表演人於外國立法例及我國法之地地位,並建議修改著作權法條文。   第七章 著作權侵害之判斷   由美國法制Arnstein原則以模仿及抄襲作為判斷侵權要件談起,論述Arnstein原則之修正、樂曲侵害判斷之特殊性、及專家於侵權判斷之角色功能。   第八章 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   音樂著作權之實現與保障,無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圓滿運作不能竟其功。故本章先介紹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起源與發展、再就各種音樂著作財產權之集體管理、外國仲介業務、我國仲介業務、及概括授權與公平交易法提出探討。   本論文期能藉對音樂著作之探討,對音樂著作之保護及認識能收拋磚引玉之效,並期吾國音樂界人士,能因著作權法之保護使其智慧貢獻有應得之報償及保護,為人類社會留下美好的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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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財產之保護 / Protection of minors' property

廖聖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本論文以橫向的歸納,將我國現行法制下,有關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規範,做一次綜合性的整理,亦即探討現行法,對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做了那些機制的設計,而這些設計,是否確實發揮其應有的保護功效,又或是有所不足。另方面,許多關於未成年人的法規條文規定,雖係置於不同內涵的領域中,但其背後,是否亦有蘊含有保護未成年人財產的意旨,在個案具體適用上,是否亦應併同考量,以避免上開立法意旨因誤解而落空。最後,再採縱向的分析,亦即思考,未成年人的財產保護,在我國民法架構下,是否得單獨成為一個上位概念,進而做為在相關的民法現行條文中,在解釋、運用時的指導原則。這勢必需要做一番追本溯源的工作。因此本論文嚐試從國際兒童公約、我國「萬法之源」的憲法及其他法律原理原則,由上而下地;並從我國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範,如兒童與少年福利法等,由下而上地,尋求建立將未成年人財產保護做為一個獨立上位概念基礎的可能性。並試著具體描繪出其做為一個上位概念應有的內涵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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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虛擬財產權利屬性及保護研究 =Research on the attribute and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in Mainland China / Research on the attribute and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in Mainland China

劉國燚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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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利案件為中心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洪陸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已於200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並開始運作,專責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並透過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合而為一的審理制度,解決昔日智慧財產案件冗長審理的弊病,具有維持同一見解、加速審判速度、以及增進效率等功效。在智慧財產法院開始運作及審理法實施即將屆滿一年之際,本論文彙整智慧財產法院近一年來所審結之專利相關案件的判決來回顧審理法實施前專家學者之學理見解以及審理法實施後智慧財產法院實務見解兩者間之差異性,並且針對審理法的幾項重要特色從立法沿革、學者專家見解、法院實務見解等層面進一步加以討論。 本碩士論文共分為九個章節,除第一章緒論及第九章討論與建議外,其他章節主要針對新型態的智慧財產案件爭訟處理制度加以討論,相關主題包括智慧財產法院的成立背景、過程及其定位(第二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特色,例如管轄權之劃分、設置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之案件審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民、刑事訴訟關於權利有效性抗辯處理程序、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加強審理效率化、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行政訴訟中容許提出新證據以及遠距視訊審理(第三章);並針對具有相當爭議性之制度規劃進行討論,例如: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第四章)、專利權有效性之抗辯(第五章)、技術審查官與專責機關之參加專利訴訟(第六章)、專利行政訴訟中容許新證據之提出(第七章)、以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變革(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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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課徵所得稅之研究

顏國隆, Yan, Guo-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乃將財產交與可信賴之他人,委託其運用,管理或處分之行為。隨著經濟發展, 分工精細,吾人處理日益增多之財產,無法事必躬親,實有賴於信託。由於信託所滋 生之課稅問題,若無適切週詳之規定,可能阻礙信託之發展。又鑒於我國稅法對於信 託課稅,尚無明白規定。本文擬依租稅中立性和公平性之原則,探討信託之課稅問題 ,以供立法參考。 全文共一冊,計分七章二十四章,約六萬字。第一章說明研究目的、方法與限制。第 二章簡述信託法律性質和財務表達。第三章研究受託個體之課稅問題。第四章論述受 益個體之課稅問題。第五章探討委託個體之課稅問題。第六章說明外國信託之課稅問 題。第七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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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查緝與政治獻金

楊敦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商標」與「知識」等無形資產逐漸成為經濟社會中重要生產要素的今日,保障其所有權是維持市場秩序的重要方式之一,為此我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與智慧財產相關法律均有相關規範。本文由政治獻金遊說的角度出發,探討當此類無形資產掌握在外國廠商手中時,本國民選政府如何制定最適的仿冒查緝率。本文研究發現,在沒有利益團體遊說的情況下,本國政府的最適查緝率為零;然若外國正版商的參與政治獻金遊說,即使本國政府對全國福利的重視程度相對於政治獻金兩倍以上,外國正版商的遊說仍可能大幅改變本國政府的選擇,使查緝率大幅提升至仿冒能夠在市場生存的查緝上限;若外國正版商與本國消費者均付出政治獻金遊說,則雙方將會落入類似囚犯的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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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研究 =Research on the implement of common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 Research on the implement of common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羅妍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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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就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寄發警告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探討

邱琦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據我國公平交易法第四條的定義,所謂的競爭是指「事業以較有利的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的行為」;而對照同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可知,公平交易法所強調的是效能與倫理競爭。除了重視事業如何憑藉著競爭,達到整體資源的最有效運用外,同時亦須兼顧競爭手段本身約合理性以及正確性。 干擾自由競爭的現象大致可分為二種:一為限制競爭,亦即以一定的市場行為減低市場競爭的活潑度;一為不公平競爭,亦即以非法或反於社會所認同的手段,從事競爭,而有礙競爭倫理。不公平競爭行為,有可能造成市場競爭度的升高,亦有可能降低競爭度。基於維護公平、正義,亦同屬重要的社會價值,所以多數國家莫不運用法律手段,介入管制不公平競爭行為。而因為智慧財產(一般最重要者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本身具公共財的特性與於產業運用時的不確定性及風險性,除非對該產品之市場價值能有適當之維護制度,否則將減低智慧財產權人從事研發工作之誘因。而一般國家經常運用之法律手段即是:先創造法律上的壟斷權,而將之授與公共財之供給者,一為加強法律之執行,以保護供給者之壟斷權(即排他權)。是以,在概念上,競爭法保障開放競爭與智慧財產權法保障排他權利間一向存在著緊張關係。 智慧財產權人或自命權利人於司法訴訟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逕以寄發律師函或警告信函或其他使公眾得知方式,予疑似侵權之競爭對手或其經銷商及顧客或潛在交易相對人,促其不要經銷或購買競爭對手之產品,是我國實務上存在的特殊情況。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並因此於民國八十六年通過「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俾為企業界從事相關行為時得有一參考的規範。事業為上開行為常見方式有:(1)、自行或委任律師對競爭對手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發函,此為律師函型式;(2)、事業主體亦可自行寄發敬告函或警告函予其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之交易相對人;(3)、事業主體自行或委託律師於報章媒體刊登公開信或廣告啟事,以散布或傳述競爭對手侵權行為資訊等等。在探討其應受如何行為評價及規範時,首先即有憲法上言論自由保障原則在此有無適用餘地,及所適用之憲法管制界限是否有所不同的問題;其次,涉及如何闡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的規範意旨,即本條對於行使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為所能排除適用之公平法範圍究竟如何?於何種情況有法益衝突疑慮?是否包含「不正競爭部分」?警告函之寄發行為是否有適用「權利濫用」概念加以規範的可能?目前就該等行為是否有規範不足的問題?以關係「智慧財產權事項」為由課予事業為上揭行為前一定的踐行程序義務是否妥當?且縱認成立「不公平」競爭要件,又應如何適用公平交易法?各法條間適用順序為何?上述種種問題,皆是為本論文所探討之重點。 事業就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寄發警告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探討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4 第一節 研究動機......................................4 第二節 研究方法......................................6 第二章 事業寄發警告函的行為案件類型分析...............8 第三章 「警告函之寄發行為」與 「言論自由」的憲法相關問題 15 第一節 言論自由.......................................15 第一款 商業性言論....................................18 第二款 譭謗性言論....................................23 第三款 商業譭謗言論..................................26 第二節 管制的界限.....................................39 第三節 法律保留.......................................42 第四章 不公平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之基本關係..............45 第一節 不公平競爭之規範目的與保護法益.................45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之性質與特徵.........................49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政策的關係.....................51 第四節 智慧財產權與不公平競爭法之關係-以「懸疑效果」為中心 56 第五節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問題...........................67 第一款 序言..........................................67 第二款 「專利侵害」..................................67 第三款 著作權侵害....................................79 第四款 商標侵害......................................87 第五款 小結..........................................92 第六節 寄發警告函行為的公平交易法上違法性初探- 以寄發對象為區分.............................. 95 第七節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適用--以「權利濫用」為中心 108 第五章 事業就智慧財產權事項寄發警告信函行為可能違反的公平交易 法.......................114 第一款 獨占.........................................117 第二款 不公平競爭...................................118 第三款 不實廣告.....................................124 第四款 營業誹謗.....................................127 第五款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129 第一節 公平交易法上責任主體..........................133 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153 附錄一:主要參考文獻...................................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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