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201
  • 197
  • 8
  • 4
  • Tagged with
  • 209
  • 209
  • 134
  • 102
  • 102
  • 96
  • 62
  • 56
  • 51
  • 44
  • 42
  • 39
  • 39
  • 38
  • 35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1

台灣日據時期被強占土地問題之研究--從財產權保障觀點

陳獻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日據殖民政府對原台灣人民土地之強占,是對於台灣人民財產權之剝奪,甚至已侵犯生存權、工作權。近年來由於社會、經濟及政治結構之蛻變,部分台灣人民陳情要求發還遭日據殖民政府強占之祖先開墾地,衍生為「還我祖產」、「還我土地」等訴求一一浮上台面。 本文乃以財產權保障之觀點探討日據時期被殖民政府強占土地問題發生之背景、原因及台灣光復後處理過程,從而獲致以下之結論與建議。 壹、 結論 日本帝國主義統治的基本性格,是以強有力的國家權力支持扶助其產業資本之發展,但劉銘傳時期之清丈清賦簿冊殘缺不全,殖民政府在短期內亦不可能排除固有土地制度,殖民政府對於土地之掠奪及收買皆相當困難。因此對地籍作積極調查及整理,並且假借種種名義強占台灣人民土地,可歸納為: 一、藉土地調查、林野調查強占土地 實施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時,雖然殖民政府公佈許多認定擁有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情形,但從寬從嚴認定之裁量權,當然會以其利害關係來決定的。 二、以武力為後盾對原住民實施集團移住強占土地 殖民政府對「蕃地」推動大規模的討伐和撫育政策,其目的在奪取山林土地,而實際推動者則為武裝的日本軍警。 三、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強占土地 殖民政府或財閥之收用土地行為是否曾逾越財產權保障之範疇?甚至於強占台灣人民之土地?頗值得商榷。而對於收用土地之補償並無標準,甚至未曾補償。 四、憲警協助日人及資本家之強占土地 日本在台的殖民地產業中,土地資本部份有相當比率是從台灣人民手中強制收買的,這主要是藉助於武裝警察及憲兵力量。 日據殖民政府強占之台灣人民土地在光復初期被國民政府以日產名義接收,並形成龐大公有、公營事業體系。雖然公有土地之來源,咸認為有日據時期被強占土地之歷史淵源,但從被強占土地地主之財產權保障觀點而言,光復初期土地權利清理及後來土地改革之推動時,均未能完全處理。 貳、建議 台灣日據時期被強占土地之處理,其政策意義在於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茲提出以下之建議: 一、被強占土地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律規定雖非所有人亦得行使所有人之權利者,例如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皆能提出請求發還土地。而國家為行政法關係上之基本當事人,建議可由政府主動對日據時期被強占土地問題調查並加以處理。 二、人民申請發還被強占土地時,舉證責任應由申請發還者提出,但是建議政府應從歷史檔案資料中尋找出合理之認證標準,並且證據之認定應組專責機構,避免多重標準。 三、確係強占未給價之土地,應發還其土地,但若被強占土地係公共使用不應發還,而應以其他土地交換或發給補償金;對土地依其使用種類及目的實施以重大建設費用或投資,或對其使用有公共方面之利益時,亦適用此原則。而確係給價偏低之強占,則應協調發給補償金或另以其他方式補償。 四、已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善意第三者,其權利應不受影響,對原土地所有權人建議另以等值土地交換或發給金錢補償。 五、對於被強占土地之解決,建議另訂特別法規範。 第壹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6 第貳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9 第一節 文獻回顧…………………………………………………………… 9 第二節 理論基礎……………………………………………………………21 第參章 財產權保障之分析………………………………………………… 32 第一節 財產權之概念………………………………………………………32 第二節 財產權思想之發展…………………………………………………37 第三節 財產權保障…………………………………………………………42 第肆章 日據殖民政府對台灣人民土地強占之分析……………………… 60 第一節 台灣日據時期法制之成立過程……………………………………60 第二節 日據時期之土地調查、林野調查及土地登記……………………66 第三節 日據殖民政府對台灣人民土地之強占……………………………91 第伍章 台灣光復後對於被日據殖民政府強占土地處理之分析……… 125 第一節 台灣光復初期政府接收日產時期……………………………… 125 第二節 公地放領時期…………………………………………………… 151 第三節 還我土地社會運動形成時期…………………………………… 162 第陸章 台灣日據時期被強占土地解決對策之分析………………………175 第一節 瑞竹、頂林林業生產合作社土地放領個案分析……………… 175 第二節 課題探討與解決對策研擬…………………………………… …188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196 參考文獻…………………………………………………………………… 204 附錄………………………………………………………………………… .216
12

兩岸技術移轉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之研究 /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trategy across the straits

葉一忠, Yeh, Stev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旨在探討在目前兩岸充滿多種互補性及政治不確定性的環境之下,兩岸廠商如何從事技術移轉與保護智慧財產權。藉著對 IBM 公司、宏碁電腦、一生科技與工研院等四家個案公司的訪談,藉以發現廠商之間作為的異同。 本研究發現:一、規模較大、組織較健全的公司,如 IBM、宏碁與工研院,都有獨立的智慧財產權部門,專門負責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宜。因此,有良好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與成效。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立有賴於經驗的累積,宏碁電腦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演進即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宏碁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策略,從 1980 年代消極被動的作法演變到 1990 年代積極主動伸張智慧財產權的進化軌跡,為台灣本土廠商樹立了一個良好的典範。三、因企業文化或其它考量因素之不同,同樣是智慧財產權管理完善的公司,有的採用中央集權式管理,以求事權統一,如 IBM 公司;有的則採分權式管理,以達到因地制宜的目的,如宏碁電腦與工研院。四、小型企業,因資源與經驗受限,以致於在組織方面沒有獨立的智慧財產權部門,因而在技術移轉時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必須依賴外界技術顧問公司或法律事務所的專業服務。五、小型企業由於缺乏智慧財產權的認知,若其所依賴的技術顧問公司或法律事務所,因對本企業之需求不夠了解或其它因素,未能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明確、適當的建議,就極有可能造成在技術移轉合約中對智慧財產權缺乏明確的保護條款。 基於上述研究發現,為使將來兩岸技術移轉能有更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本研究建議:一、在國家層次的保護措施方面:(一)積極加入國際或區域性組織,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課題而言,最重要的組織有:1. 世界貿易組織(WTO);2.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二)與大陸協商簽訂投資互保協定,在目前的政治環境下,要大陸與台灣簽署投資互保協定是很困難的,在這種互保協定對保護台商投資而言是相當重要的。二、在廠商層次的保護措施方面:(一)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IBM 與宏碁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參考典範,不同廠商可參酌本身條件與需求作適度修正引用。(二)健全技術移轉策略:為達成企業技術引進之既定目標並避免衍生相關智慧財產權糾紛,企業從事技術移轉必須有--完善的策略規劃。(三)簽訂妥善的技術移轉合約:必須將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列入技術移轉合約中,以有效預防紛爭於事前,於事後若產生紛爭亦可提供紛爭解決的依據。(四)避免陷入經濟間諜的陷阱:必須確定交易的合法性,在消極面需避免陷入經濟間諜的指控,在積極則需思考如何預防企業本身營業秘密被偷竊。
13

著作財產權犯罪之研究

陳學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法院實務所見著作權侵害,往往以刑事訴訟為之,考其原因甚夥,諸如當事人無存證習慣、損害賠償額難以證明、民事訴訟制度有利被告脫產等因素,故被害人往往以刑逼民,以求得適當之賠償,惟著作權法係一門新興之法學,因與傳統之民、刑法觀念上有很大差異,專業性較高,坊間所見參考書籍,對外國法制之介紹,以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制較多,因美國著作權法及實務均以民事救濟為主,訴訟制度又採陪審制,故許多案例原則,均為民事法制度下之意義,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下,各該原則之定義、定位,均有待檢討,本文即嘗試以外國著作權法之原則及落實於我國著作權法應有之意義,及對我國著作權刑事審判實務作一檢視。 刑事責任之構成,依學說及實務應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故構成要件該當為法院首要之職權調查對象,惟法院訴訟係先程序後實體,故本文先就著作要件、被害人之認定為介紹後,始依構成要件之要素逐一檢視,即侵害行為、侵害法益、著作權限制,最後並對實務處罰現況檢討現行法定刑刑度之當否及侵害二著作財產權之論罪關係,依序說明如後: 第一章 緒論 就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加以說明。 第二章 著作保護之要件 就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六三號民事判決及學說所闡述之保護要件,即原創性、具客觀化之表達方式、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非法律所不保護之標的,加以說明。 第三章 犯罪之追訴要件 先於第一節就自然人及法人著作受侵害之追訴方式說明,次就著作人之認定標準,依本國人及外國人分別說明,於本國人特別討論大陸同胞、聘僱著作、共同著作著作人之認定方式,於外國著作人除一般性之互惠原則簡介外,針對美國人著作依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對被保護人範圍過大,使得大陸同胞或其他國家人民間接受到保護。 第四章 侵害行為之認定 先就美國法上著作權侵害態樣,即直接、補助及代理侵害作一介紹,及其在我國刑法總則之定位簡要說明。次就美國著作權法上侵害諸原則,及最高法院對侵害認定之要件即接觸及抄襲加以簡要介紹,透過對法院判決之分析檢討,用以檢視我國法院對著作權侵害之近似判斷標準,發現法院受限於國內鑑定制度欠缺,除部分電腦程式案件專業度較高送請鑑定外,均由法官自行逐一比對,依一般人原則或整體觀感原則之精神自行為近似判斷。次就各不同著作類別,逐一檢討其受保護之成分,用以提供實務近似判斷時,多數以逐一比對方式之不妥之參考。 第五章 侵害之法益為本法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 本章先就本法所承認之著作財產權類型,透過國際公約及外國法制,逐一介紹其意義及常見之學說實務之爭議問題,如著作權平面立體互轉、公開之意義、衛星接收之公開播送適法性、播映用伴唱帶之適法性、營業場所接收音樂廣播為背景音樂適法性、用盡原則與出租權限制等。再就雖非著作財產權侵害,因對著作人經濟利益影響甚大之「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亦依上開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檢視方式,一一介紹及檢討;最後,就網際網路涉及之著作權侵害問題為扼要探討。 第六章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分為合理使用、非自願授權及保護期間三大類型,本章先就合理使用於我國刑事上之定位、第六十五條與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之關係,再就美國法上合理使用為獨立規定及實務對合理使用四項要素之意義,用以說明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適用合理使用為補充判斷時之參考。其次,非自願授權類型有強制授權及法定授權二類,就中文翻譯、廣播目的及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要件逐一介紹後,方就外國常見之法定授權,如教科書選編、錄影機及空白帶徵收權利金、散布權用盡後之補償請求權及著作原件追及權介紹。最後就著作財產權保護之理論、標準及回溯保護之相關問題為檢討。 第七章 刑罰 本章係本於著作權法性質上為私法,多數國家以民事損害賠償為著作權侵害之救濟方式,我國因國人迷信重刑處罰及中美談判壓力下,法定刑日漸提高,期以遏止著作權侵害之刑事政策,是否妥當,本文嘗試透過我國著作權刑事處罰構成要件、處罰刑度、追訴方式之變遷,及七十八年至八十五年法院著作權刑事判決確定案件之檢討分析,反著作權刑事政策之不妥,亦即如以刑罰臨之,亦以罰金較能符合具經濟犯罪特性之著作權犯較佳;其次,就刑罰中之兩罰制及從刑之內容分析,以檢討實務對沒收究採職權沒收或義務沒收,提供一己之見。最後,再就一般犯罪態樣之常業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及法條競合,於著作財產權犯罪之適用標準及其與刑法之關係,依刑法之學說判例原則作一簡要分析,以供實務參酌。 第八章 結論 綜合本文之研究心得,供立法省思及實務之參考。
14

資訊廠商智慧財產權攻防策略之研究--以動態策略之觀點

楊維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幾年來,國際商場上競爭已從單純產品品質的爭霸,轉向以智慧財產權為主的競技;而台灣高科技產業在國際市場表現耀眼,當然成為先進國家廠商首要的攻擊目標。但是台灣廠商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應用,幾乎是毫無概念,以往的做法都是付出一大筆權利金了事;但是隨著經驗的增加,台灣廠商也慢慢體會出管理智慧財產權的重要,但是如何去管,如何將智慧財產權與企業經營策略相結合,正是台灣科技廠商未來成長中所面臨的最大問題。 本研究企圖將智慧財產權視為一項企業資源,將它視為可以商品化交易的商品,並且從管理的層面切入,將智慧財產權與策略管理作一配合,以動態策略之觀點,描述不同時期個案公司的策略作為,希望能提供企業在制定決策時的思考邏輯架構,期能對高科技產業智慧財產權策略運用問題,提供不同角度的見解。 本研究以台灣資訊產業中,挑選在智慧財產權運用上較具代表性的企業,從較長的時間構面深入探討其動態策略演進。 本研究將智慧財產權策略演進的階段區分為四期:概念醞釀期、數量累積期、品質控制期、與策略聯盟期。不同階段下,企業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視與本身的實力均有不同,自然應採取不同的策略作為以茲因應。在概念醞釀期,主要是以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立與智慧財產權概念的推廣為基礎的策略作為;在數量累積期,企業皆會建立專利提案獎勵制度、聘請專業的專利人員、並且大量累積專利數目;在品質控制期,由於企業已經有了不少的專利,因此會開始從嚴要求專利品質,並且從事專利佈局;在策略聯盟期,企業已經累積了不少專利的經驗與實力,於是開始積極尋找策略聯盟的對象,以增強企業本身的實力。 本研究發現:一、在台灣的資訊廠商大都是公司本身面臨外界追索權利金或官司糾紛的壓力下,高層經理人才會開始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二、幾乎大部份的台灣廠商都停留在數量累積期。三、鴻海精密公司所建立的智慧財產權訓練制度,最值得業界參考。四、宏碁公司在交互授權的經驗,值得業界效法。五、台灣資訊廠商普遍有研發工程師從事研發工作時間太少的現象,這對於公司專利數目的累積與專利品質的提昇,有相當大的傷害。六、專利部門主管最好是同時具備技術與法律背景,對於公司專利建度的建立,有正面的幫助。七、資訊廠商在完成策略盟聯盟期後,下一個階段,就是扮演產業中積極、主動追索權利金的角色,並且智慧財產權策略為企業經營策略的主軸。
15

仿冒查緝與外國市場之關稅連結 / The tariff link between enforcement rate and foreign market size

廖晏君, Liao, Yen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國際貿易日趨活絡的情況下,智慧財產權受侵害之問題,已成為持續關注的問題。本文探討當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為外國正版商所擁有時,外國政府透過關稅連結下,本國政府將如何制定國內的仿冒查緝率。透過本研究我們發現當外國市場規模較小時,本國政府會將仿冒查緝率定為零;當外國市場規模夠大時,本國政府會將仿冒查緝率定為查緝率上限;而當外國市場規模介於前兩種情形之間時,仿冒查緝率有可能為零或查緝率上限。 / Because of intense international trade,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caught the persistent attentions. This paper analyzes how domestic government decides the optimal enforcement rate through tariff link wh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held by a foreign company. We find the domestic government would set the enforcement rate to zero when the foreign market size is small. On the contrary, when the foreign market size is large, the domestic government would raise the enforcement rate to the upper limit. Besides, when the foreign market size is moderate, the enforcement rate would be zero or at the upper limit.
16

國有財產管理理論與現況問題之研究

謝清煌, XIE, GING-H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在探討國有財產管理之理論基礎,及其對政府財政之影響與經濟環境之關 係,並對現行國有財產管理與利用之種種問題,作重點的檢討分析,最後提出結論與 建議。茲將各章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導論。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研究方法,及其範圍與限制。 第二章、國有財產之涵意與功能。主要介紹國有財產的意義、範圍及分類,並對國有 財產之管理利用及其性質與功能作概略的說明。 第三章、國有財產管理之理論探討。本章重點有四:(一)財產資源在公私部車的配 置,(二)國有土地與房屋建築之利用原則,(三)而用度理論與舊貨市場如何應用 在國有財產(動產)管理上,(四)財產收益極大化之追求與最適選擇。 第四章、國有財產與政府財政,及其經濟變因。主要在說明國有財產收入之財政功能 為調節政府財政收支;同時探討國有財產經濟變動之穩定作用有多大,以及各種經濟 變因對國有財產收入的影響如何? 第五章、國有財產管理與利用現況問題之探討。重點包括:(一)對現階段國有財產 管理之目標功能加以檢討,(二)對於以出租、出售方式管理處分財產,比較其利弊 得失,(三)對現行國有房屋建築及基地使用效率加以檢討,(四)探討國有動產更 有效之管理方式,及其報廢殘值之再利用,(五)對國有財產委託管理經營與開發利 用之評析。 第六章、總結本文,並提出建議。
17

我國生技新藥研發公司智慧財產權策略研究

江佳玶, Chiang, Chia-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一般定義上,新藥通常指稱「新發明之成分」,也就是所謂專利藥或品牌藥。值得關注的是,1990年代起,歐美傳統製藥公司將新藥研究開發活動委外,或以合作研發方式與小型專業生技公司或學術機構合作,使得全球製藥產業結構走向專業分工,這些小型專業生技公司專注於新藥探索階段及新藥早期開發階段,例如尋找創新的藥物標的、快速自動化篩選先導化合物、進行臨床前研究,本研究將其定義為「生技新藥研發公司」,傳統製藥公司則有機會購買、引進授權或以併購方式取得其先導化合物、候選藥物進行較晚期開發及臨床試驗,最後通過審核許可上市行銷。 智慧財產權策略,實為企業考量其規模大小、技術水準等因素後,所訂定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著作權四項法定權利「取得」、「授權」、「訴訟」的指導性原則,擬訂合適有效的智慧財產權策略,將有助於排除喜擅模仿的競爭對手、增加營業外收益,及保護企業受到不當攻擊及榨取。 本研究訪談三家我國生技新藥研發公司,首先初步了解其智慧財產權管理概況,並且以較有系統的方式描述出企業策略、智慧財產權策略的形貌,並對企業策略與智慧財產權策略互動進行整理與分析。 事實上,我國新藥研發公司的目標市場大致相當類似,但企業策略則略有差異,主要受到其切入產業價值鏈位置之影響。在企業策略與智慧財產權策略互動方面,早期布局的卡位申請策略,有助於放眼國際成長性市場;不倚靠單一內部來源取得智慧財產權,更能加速整合互補性資源;積極尋求向外授權、不排除權利共享,能使企業有機會爭取短、中期資金收益,幫助企業建立較為穩定的基礎。
18

法定夫妻財產制度變革下相關稅法問題之探討 / Study on the related tax law issues of the changes in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蔡承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民法法定夫妻財產制,自民國19年制定後,於民國74年及91年有過二次重大修正,其間司法院大法官也針對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變革,陸續發布釋字第410號、第620號解釋,然而民事法律事件與稅捐的課徵經常是以同一法律事實為規範對象,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修正,不但影響夫妻民事法上財產權的歸屬,也會影響公法上夫妻財產稅捐的課徵,進而引起了民事法及稅捐法二者之間如何協調的爭論。 而稅捐法和民事法與其他法律皆為整體法秩序的一部分,每一個法律有其規範之目的,因此法律之間其規範內容及價值應予調和,避免相互間發生價值矛盾,以達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對於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此種民事變動而造成稅法上的影響,應基於價值權衡理論斟酌二者之間的目的,以取得平衡。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以法定夫妻財產制為研究主軸,經由收集民法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變革及大法官相關解釋,分析目前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並以現行稅法規定及稽徵機關實務運用情形予以說明,現行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將釋字620號解釋適用範圍予以限縮 釋字620號解釋未區分公法與私法間本質上的差別,而以公法的目的曲解民法法條的意義,誠屬不當,然而在大法官尚未變更前述見解前,其效力對有關機關仍具拘束力,因此在現階段似可考慮對於釋字620號解釋限縮其適用範圍,將其適用限制為僅具有稅法意義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不及於其他民事法律問題,以避免增加民法適用上諸多的矛盾,同時此種建議與該號理由書所指出的內容亦不違背(理由書第7段),而就長期而言,實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明訂剩餘財產得扣除的範圍,使稅法的歸稅法,民法的歸民法,避免二者發生衝突。 二、夫妻所得稅申報制度的修正 我國民法法定財產制已正為傾向於夫妻分別財產,與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制立法當時,民法採夫妻「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不同,因此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制已失其依據,是以,為維持課稅對於婚姻的中立性,及貫徹憲法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合併申報制度似可考慮: 1、修正所得稅法,明定夫妻得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並適用不同稅率級距,使二者的稅負盡量相同,以符課稅公平,同時訂明夫妻選擇合併申報時,對於稅負債務負連帶責任。 2、參考德國稅法制度採用夫妻所得分割制(即折半乘2制),此制度有助於租稅中立,免除對於婚姻的租稅懲罰,並與我國親屬法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精神相符,也符合價值權衡說所謂「稅法與民法應統一在憲法基本價值觀之下」。 三、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政策的檢討 民國84年增訂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的時空背景,其民法規範制度與今日已大不相同,同時現行生存配偶繼承死亡配偶遺產尚需課徵遺產稅時,對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會發生法條規範衝突的矛盾,因此對於夫妻贈與鮵贈與稅之制度似可再檢討。 參考日本立法例,其繼承稅法規定,要主張夫妻贈與免課贈與稅者,須有20年以上婚姻關係,且其得扣除額為2000萬日圓,此種立法,一方面考量夫妻間贈與概念不易區分,另一方面考量親子對於扶養意識的薄弱,以保障大多數妻於夫死亡後之生活所為之規定,此種制度似可參考。 四、將夫妻一方死亡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明訂於繼承法中 將夫妻一方之死亡,排除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外,而於繼承法上,考慮生存配偶對遺產之協力,斟酌其應繼分。此種立法方式,優點在體系上清楚,在配偶一方死亡,便開始了繼承法上的權利義務,而對於親屬法中生存配偶對於遺產貢獻,則是透過提高應繼分,而於繼承法中統一來規定。
19

財產稅相關議題之研究-以台北市自用住宅為例 / Essays on Property Tax

陳揚仁, Chen, Yang J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產稅分成單一稅率財產稅制以及雙率財產稅制。財產稅稅基依賴的是評估價值,稅基通常沒有正確反應市價,雙率的財產稅制在有效稅率以及評估比率估算上皆較單一稅率稅制複雜;此外,房價居高不下之下,財產稅資本化效果的探討更有其必要性,因此本研究選取財產稅制度已實施雙率稅制數十年台灣的首都台北市,並且選取自用住宅為樣本,探討在雙率稅制下,衡量「1-評估比率」、財產稅有效稅率、以及探討財產稅資本化效果。 有效稅率以及評估比率方面,結論可以得知台北市及12個行政區之「自用住宅」財產稅有效稅率皆有極為偏低的現象,以及台北市以及每一個行政區的平均「1-評估比率」都至少有七成以上,這表示政府相關單位必須要將評估比率提高,提高財產稅有效稅率,才能有效降低稅基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偏離程度。此外,土地與房屋分離課稅,地價稅的稅基土地公告地價以及房屋稅稅基房屋評定現值由不同評價委員會估價之下,容易產生評估比率偏低狀況,因此建議將不動產評議委員會以及地價評議委員會合併成單一的委員會,在評估價值的誤差應該會有顯著的降低。 財產稅資本化效果方面,發現台北市自用住宅的財產稅稅賦負擔太輕,尤其是地價稅,因此無法透過提高財產稅的方式來抑制房價。此外,根據分量迴歸的結果發現,房屋稅支出愈高,低房價的房屋總價會降低,這結果表示在低房價房屋稅的租稅負擔是高於最適水準;然而高房價的房屋總價會因房屋稅支出愈高反而愈高,這結果表示在高房價房屋稅的租稅負擔是低於最適水準。因此透過這些發現,建議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應將高房價的房屋稅租稅負擔提高超過最適水準,藉由此才能有效的抑制房價的上漲。 /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assessment ratio, effective property tax rate and property tax capitalization for owner-occupied residential houses in Taipei, which employs a split-rate property tax system. The analysis finds that the effective property tax burden is lower in Taipei. Therefore, the tax authority should work to raise the effective property tax rates and minimize the biases in order to raise assessment ratios. Ideally, if the committees could be integrated into a single committee, assessed value biases may be able to be significantly reduced. In property tax capitalization, we find that current property tax rate is smaller than the optimal one in Taipei. Current property tax burden especially from the land value tax is too light, so a higher property tax rate cannot be negatively capitalized into the house prices. Moreover, we also find that there is a positive house tax capitalization only for the high value houses, but a negative house tax capitalization for low value houses. These findings imply that Taipei authority has to raise the property tax burden especially for high value houses to be above the optimal level if it wants to effectively cool down the rising house value.
20

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芻議

蔡如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男女因結婚而創設夫妻之身分關係,婚姻之效力表現在身分上為夫妻間之同居義務、扶養義務、貞操義務等,而財產上之效力則為夫妻財產制。雖然個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民法總則編或物權編、債編中已有系統性之規定,但因夫妻共同生活,財產之歸屬主體為何人有時不易認定,且對外交易上有時互為代理人,此種特殊之共同關係若以普通之債法或物權法規範仍嫌不足。且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之取得往往非一人單獨之貢獻,而是有賴夫妻間之協力,尤其是一方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對另一方在外工作所增加之財產不可謂毫無貢獻,此種家事勞動之付出亦有保護之必要。凡此種種,皆可看出夫妻財產制有其存在之價值及地位。 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我國承認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只在夫妻間無約定時始有適用,亦即其僅立於補充性及推定性之地位 ,雖係如此,一般人或因缺乏法律常識,不了解何謂夫妻財產制,或因尚未經歷婚姻共同生活,不知何種財產制較符合婚姻生活之現況,即使了解夫妻財產制之意義,亦認為斤斤計較財產歸屬有損夫妻感情之融洽,故實際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情形並不多,大多數乃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且法定夫妻財產制為立法者集思廣益所制定,此制度對夫妻而言應是最公平的制度,因此其重要性實乃凌駕約定財產制之上。 我國現行之法定夫妻財產制-聯合財產制,於民國十九年民法親屬編制定之初即已存在,其乃仿自瑞士民法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蓋以其適合於當時中國普遍存在的以夫為中心的家庭型態。聯合財產制原係封建社會的產物,富有家父長制的色彩,因此移植過來後,存在著許多夫妻不平等的規定 ,除將夫妻之原有財產結合成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使用收益外,最具爭議者乃舊法關於夫妻原有財產所有權歸屬之規定,最高法院幾則判例將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為妻名義之不動產認定為夫所有,造成許多不合理之現象。民國七十四年雖就原制度作部分之修訂,但其以原聯合財產制為架構,仍無法切合時代潮流及男女平等原則之貫徹,而夫妻所有權歸屬之修正,雖透過大法官會議第四一○號解釋及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的增訂,試圖改進其不合理之處,但仍有許多問題無法獲得徹底之解決。 由於聯合財產制內在著家父長制的原理,與男女平等原則難於兩立,因此,有識之士率皆主張廢止聯合財產制,根據分別財產原理,重新釐定法定財產制 ,民間婦女團體更將夫妻財產制之修訂列為其提倡男女平等之重要議題之一 。為因應時代潮流,法務部著手擬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民間亦出現其他不同之修正版本,且均已紛紛提案於立法院,廢除聯合財產制改訂其他法定財產制,實已成為我國目前夫妻財產制修法之趨勢。因此,現行聯合財產制之規定有何缺失,未來修法應朝何種方向以符合需要,均有探討之價值。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法定夫妻財產制分為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與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前者指聯合財產制,後者乃因特定情事發生,依法應適用另一種財產制者,即為所謂之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而我國以分別財產制為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 。本文所稱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僅限於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聯合財產制,而不及於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合先敘明。茲將本論文之大綱與研究範圍敘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及研究範圍。 第二章 各國之法定夫妻財產制 我國現行之法定夫妻財產制乃沿襲瑞士舊聯合財產制,而瑞士舊制則係沿襲德國舊法之管理共同制,相鄰我國之日本原亦以管理共同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然以上三國均早已廢除違反男女平等之舊制,改採其他財產制代之,我國卻仍採用違反男女平等之聯合財產制,與他國進步之立法例相比,似嫌落後。因此在探討我國現行法之缺失前,先以本章介紹德國淨益共同制、瑞士所得分配制及日本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以作為我國修法之參考。 第三章 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現況 舊法第一○一七條關於夫妻所有權歸屬之規定,造成何種不合理現象?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後是否可完全解決問題?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佈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其中一年之緩衝期間經過後發生何種效果?夫妻一方死亡是否有適用餘地?若夫之債權人在一年之內對妻名義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一年經過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妻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聯合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之分配有何不妥之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能否落實?是否有溯及之效力?一方故意減少剩餘財產時是否有救濟之道?均為本章探討之重點。 第四章 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之檢討 法務部自民國八十四年即著手有關夫妻財產制之修法工作,最後決議將聯合財產制改為所得分配制提出於立法院,雖後來陸續開會討論並有所修正,惟本文仍以現提出於立法院之修正版本文準,加上葉菊蘭委員與謝啟大委員、沈富雄委員所提出之修正草案,於本章中介紹各草案之內容,並比較各草案之差異及優缺點,以了解目前修法之情形。 第五章 建議修正條文代結論 最後提出本文之修正建議條文,供做參考,並期待夫妻財產制之修法能夠早日完成,以落實男女平等之原則。 第一章 緒論 9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9 第二節 研究範圍 12 第二章 各國之法定夫妻財產制 15 第一節 前言 15 第一項 共同財產制之溯源-日耳曼民族之夫妻財產制 15 第二項 分別財產制之溯源-羅馬法之嫁資制 16 第二節 德國 18 第一項 前言 18 第二項 財產關係 20 第一款 所有權之歸屬 20 第二款 債務之負擔 20 第三項 處分權之限制 21 第一款 全體財產處分之限制 21 第二款 家庭用具處分之限制 22 第三款 違反同意時處分行為之效力 23 第四項 淨益財產之分配 24 第一款 死亡時之淨益分配 24 第二款 其他情形之淨益分配 26 第三節 瑞士 31 第一項 前言 31 第二項 所有權關係 33 第三項 管理用益處分權 35 第四項 債務責任 37 第五項 夫妻財產制之解消及清算 38 第一款 解消原因 39 第二款 清算手續 39 第三款 盈餘之計算及分配 40 第六項 對第三人之效力 42 第四節 日本 43 第一項 前言 43 第二項 所有權關係 44 第一款 學說實務爭議之展開 44 第二款 歸屬不明之財產 48 第三項 婚姻生活費用之分擔 48 第四項 家事債務之問題 50 第五項 財產分與請求權 51 第一款 財產分與之性質 51 第二款 決定財產分與之際應考慮的因素 52 第六項 對分別財產制之檢討 53 第三章 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現況 55 第一節 聯合財產制之淵源 55 第一項 前言 55 第二項 管理共同制之立法史 56 第三項 西德管理共同制 61 第四項 瑞士聯合財產制 61 第五項 小結 63 第二節 所有權之歸屬 64 第一項 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前之規定 64 第二項 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後之規定 70 第一款 所有權歸屬變動之影響 71 第二款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者,推定為共有 72 第三款 新法之規定是否有溯及之效力 73 第三項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號解釋 74 第一款 釋憲背景 74 第二款 解釋文內容 75 第三款 檢討 76 第四項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 76 第五項 小結 85 第三節 聯合財產之管理與處分 87 第一項 聯合財產之管理 87 第二項 聯合財產之處分 88 第一款 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 88 第二款 妻處分夫之原有財產 89 第四節 聯合財產之使用及收益 92 第一項 有關使用權部分 92 第二項 有關收益權部分 92 第五節 聯合財產之債務清償 95 第一項 日常家務所生債務之歸屬 95 第二項 其他債務之清償責任 97 第六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00 第一項 立法目的 100 第二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析 101 第一款 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 101 第二款 請求權之性質 103 第三款 剩餘財產之範圍 104 第四款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之時期 107 第五款 剩餘財產之分配 108 第三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檢討 110 第一款 第一○三○條之一是否有溯及之效力 110 第二款 家事勞動是否具對價關係 114 第三款 一方故意減少財產時剩餘財產之分配 116 第四款 夫妻一方負債時剩餘財產之分配 119 第四項 小結 120 第四章 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之檢討 123 第一節 前言 123 第二節 所得分配制版本 125 第一項 新晴版 125 第一款 前言 125 第二款 新晴版之要點 126 第二項 法務部版 129 第一款 前言 129 第二款 法務部版之要點 130 第三節 勞力所得共同制版本 132 第一項 前言 132 第二項 林菊枝版之要點 134 第三項 沈富雄版之要點 136 第四節 各修正版本之比較 138 第一項 財產種類 138 第二項 所有權之歸屬 138 第三項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139 第四項 保全規定 140 第五項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 141 第六項 債務清償責任 142 第七項 清算 142 第五節 小結 143 第五章 建議修正條文代結論 145 參考文獻 155 一、中文部分(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55 二、日文部分(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61 附錄 167

Page generated in 0.0168 seconds